..續本文上一頁不見能頓受故。(意謂離能緣識,無所緣青,離所緣青亦無能緣識。)
癸二、斷诤
雖有諸余因,諸根識無故,比知有異因。若不說決定,
從等無間緣。從種子生芽,由煙成立火,如此依外義。
作者住證知,若現彼體性,如是定系屬,若計依彼覺,
此有何相違?煙應非火生,非由果知因。彼縱然是因,
由何知決定?彼亦現煙覺,明醒習氣者,現爲火覺性,
了知非火性。心續彼堪能,習氣爲心要,現煙覺明顯,
故從火生煙。智者有此說。依止于外義,說二相,彼複
由定俱受成。
若謂諸根覺,離根意外,比知定有異因,以雖有根意等,余因或暫不生,或暫生故。其彼余因,即外青色。破曰:若不說從等無間緣之習氣醒發決定生者,實爾。然現青根識,由暫生之原因,不須有外青爲所緣緣,以從醒發等無間緣之習氣決定生故。若謂從種子生芽,及說以煙成立火。如此皆是依止外義,若無外義則不得成。破曰:種子爲芽之作者,煙爲火之證明而住。彼等亦非無外義而不成,若計所現彼因果體性,是依如是決定系屬之覺體,有何相違?都無違故。若謂應非由煙果了知火因,以煙應非火生故。唯與自習氣相系屬故。彼火縱是煙因,應非由煙決定了知火,以因果錯亂故。曰:由煙比火,彼亦非比知外義,是由現煙之覺,明了醒發習氣之覺性了知現火之覺故(“明醒習氣者”句,盛寶連下句解爲“現火覺”)。若謂彼現煙覺從現煙之習氣生,不從現火生,故非能證知現火也。曰:是從火生煙,以心相續中,堪能現火之習氣爲心要者現爲火覺,由此而顯現爲煙覺故。智者唯識師,可說從火生煙之建立,以彼是量所成立故。問:若無外義,雲何依外說覺二相耶?曰:依于外義宣說二相,有所爲義,是爲引導說外義者(經、有二部),入真實義故。彼覺二相非不成立,以決定俱領受而成立故。
壬二、以一義現多成立
由根別明顯、不明、間雜等,現異能緣識,緣慮于一義。
若彼義非現,義自性一故,彼義一切意,自性應成一。
依義而生起,隨彼體性作,彼亦由余某,以某分成異。
如子依于父,雖是彼父色,由某、以某分,而可得差異。
彼現義識,若非由義現爲具義行相者,則有彼瓶色義之一切意極識等,其現相應唯一自性,以所取義自性是一,無行相而緣故。然不能許爾,以由根差別,現相明願、不明顯及間雜等執爲各異之識,是緣一義故。他雖曰:現義之識,瓶色現明顯不明顯,不應道理,同現一瓶色行相故。答曰:雖是依所取義而生,隨彼瓶色行相體性而作,然瓶色明不明顯應理,以從余某等習氣亦由某形色等分,使瓶色成明不明顯備異故。喻如子依于父,雖持彼父色,然由某緣,以某形色等分,異于父色而可得也。
壬叁、以無體明現成立,
如燈等焰輪,有孔雀翎眼,青紅色鮮明,目不明所見。
彼若是外事,明根何無能?若見真,見彼。如何是根壞?
翳淨明利眼,所見超根境,余人所見義,如何非明顯?
除現、根、作意,知余一功能,故余非是因,非因何爲鏡?
若彼是覺因,如何觀待燈?唯由燈有故,亦非二俱因。
覺之二相成立,以燈等焰輪有孔雀翎眼行相,青紅鮮明,眼不明者見彼相故。若謂燈焰花圈是外義事者,破曰:燈焰花圈,根明利之識,爲何反無見彼之功能?應有彼能,以是根識可見之外義故。又見彼花圈之根識,雲何是根失壞?應非失壞,以見真實義故。又見花圈之識,如除人所見彼義,汝雲何非明顯?應亦明顯。以依止眩翳所淨之明利限,能見超根義故。(“翳淨明利眼”句,盛寶解爲反攻語。“眩翳應能淨眼根過失,以由彼眩翳之力,能見超出明眼根識境之自相義故”。)又見燈焰花圈之根識,其余燈焰花圈應非汝之因,以除現相、根及作意之外,更無除法,了知唯從一功能生故。(盛寶解爲:“除自因現相、根及作意外,余一外燈之功能,以量了知。花圈之功能不了知故”。)若許爾者,則彼如何是所取外境?應非外境也。若謂彼花圈是彼覺之因者,破曰:則彼如何觀待于燈?應不待燈而有也。若謂燈與花圈,俱是彼識之因者,破曰:非彼二俱是因,唯有彼燈爲所緣緣故。
壬四、以遠近中差別成立 分叁:癸一、出難,二、破救,叁、結。今初:
遠近等差別,明不明不可。
若謂無所取義之識雖是二相,有所取義之識則非二相者。破曰:從遠近等差別而望之根識,瓶色不應有明不明現相,以于瓶色無行相,而了知故。
癸二、破救
若現別故爾。彼間隔無隔,見不見應等。若由現不明,
不見某細分,故而各異者。外義一,何由,見不見各異?
微塵多各異,何見不見異?若現明不明,差別覺異者。
由余異無異,何由而現異?彼現何不明?障故。此何非?
薄故。現亦爾。余非薄有性。最近現極明,彼亦應顯現。
若彼依無見,有余色生者。彼等應互障,則現是能障,
彼應唯現一。不障,應頓見,明不明自性。由無見障一,
由無義非義,無見彼何爲?
若謂由現相差別,故成明不明顯(此轉計于境識之中間,有一現相)。破曰:則于瓶色或明了見,或不明了見,應皆相同。以彼現相于中間隔及不間隔皆相同故。若謂自遠望時,由現相不明了,故彼瓶色細分有不可見,故有明不明之差別者。破曰:彼瓶色爲是粗無分一體?抑是衆多微塵?若如初者,則彼瓶色由何而有明見及不見之異?應非有異。以是粗無分一外義故。若如第二,亦由何而有明見不見之差異?以是衆多微塵體各異故。若謂由現相明不明之差別,故于覺現明不明之差異者。破曰:彼瓶爲何由他現相明不明各異,而現明不明各異?應不如是,無異分故。試問自遠望時,彼現相爲何不明顯?若謂由塵所障故者,試問:彼塵此自近看時,爲何非障?若謂薄故者,破曰:自近看時,彼現相亦應微薄,以塵障微薄,理由相同故。若自余遠處望時,現相與塵非薄應厚,以塵障濃厚,理由相同故。又極近看瓶之眼識,彼現相應極明顯,以于瓶色極接近故。若許爾者,則彼瓶色亦應極明顯也(事實不爾)。若謂瓶色隨遠近看,依于無見之業,生除明不明之業色,故瓶色成明不明顯者。破曰:彼明不明賭業色,爲互相障否?若互障者,則彼諸明不明業色,于彼眼識應唯現一種,以于限識可觀,而于限識現時互相障故。若謂不互障者,破曰:則遠近看瓶色之眼識,應頓見明不明之業色自性,以彼是根識可見者,而又互不相障故。若謂由無見業障蔽一種,故不俱見者。破曰:自遠近望瓶色之人,其不見業于汝何爲?應無能爲。以不見業全無饒益之義及不益之非義故。
癸叁、結尾
故依義所生,領受如其因,能緣行相異。余惡慧惡宗。
其依義所生領受根識,如其習氣醒發之因,而緣行相各異。其余許無行相而緣者,是惡慧惡宗故。
壬五、以義識非同時成立分二:癸一、破無常無相緣,二、破常住無相緣。今初:
識、聲與燈等,是現量及余,能生其以前,諸刹那滅故,
由何而于識,已無而明顯?若顯余非益,應顯一切義。
若從因決定,識此計亦無。彼作識無彼,然現爲義故,
而說彼明顯。其余俱生義。非益,不作相。識非以自相,
而辨其行相,如何能明顯?
諸識及聲,並燈等,由何于根識無行相而明顯?應不能顯。以于彼時(根識生時),已壞滅故。以是彼前生之刹那故。以是緣自現識及余念識之能生因故。若謂彼聲作同時耳識之所取義者,破曰:緣聲耳識應能顯一切義,以將非作饒益之余聲,顯爲所取義故。若謂由與彼聲從一聚因生,故決定爲所取義者。破曰:緣聲耳識,由與聲從一聚因生,故分別爲所取義者,此亦不應理。若如是者,則同時之耳根亦應成爲所取義故。然由彼聲所作之耳識,當自之時雖已無彼聲,然說顯彼聲,以具彼聲義行相而現故。與耳識俱生之余義聲,不于耳識印留行相,以于耳聲非饒益故。若許爾者,則與耳識俱生之余聲,如何顯爲耳識之所取義?應非所取義,以于耳識非以自行相留行相故。
癸二、破常住無相緣
金剛、石等義,堅,不待他故,一切衆生識,應自然頓生。
俱有饒益故,此彼漸生者,說余別刹那,此過如前說。
若謂諸無常法,雖無相不緣,然常金剛等法是無相緣。破曰:汝許爲堅固之金剛及石塊等義,應自然頓生一切衆生之識,以不待余緣,能生緣自之識故。若謂由俱有緣作饒益故,緣此金剛等之有境,漸次生者。破曰:是則應說,金剛、石等前後刹那各異,以緣自識次第生故。若許爾者,則此中亦有如前已說“緣自之識,應無相則不現,以于彼時已壞滅故”之過失。
辛叁、複以經理成立
彼由自領受,都無可辯诤。彼義性不成,由正念成立。
自行境無別,無各異領受,謂此是如此,或非是如此,
應無此別異。唯由領受許,非能辨各異。無明顯各異,
無辨覺,如孿。
現義之識,對婆沙師不須成立有能了所了二相,以自領受于彼義理全無所诤故。現義之識,其義相之自性不成就,彼亦無不成之過失。以由正念能成立故。又現義識,謂如是了知色,非如是了知聲,,應無此差異,以無領受義差異故。以未現起自所行境行相差異而分辨故。僅由感覺,不能分辨了達義之任何差異,以無明顯能分辨差異者,則無能辨差異之覺故。喻如孿生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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