..續本文上一頁等,則易誤爲一人。
庚二、成立自證 分四:辛一、由成二相即成自證,二、由明了是識體而成立,叁、由破他領受而成立,四、由能憶念亦成立自證。初又分二:壬一、正說,二、破救。今初:
由成立二相,亦多成自證。以現自體相,即成領受故。
由彼事之覺,識減如何受?彼不受自體,無余遮領受。
具現義之識,彼向外顯現。能緣覺之覺,常內向我故。
所有現境者,彼得非受彼。
由能成立識有二相,即亦多分成立自證。(多分,盛寶解爲“附帶”成立之意。)以現起自體之行相,爾時即成立,由能取相(即自證)領受彼行相故。若謂是由後識頓受者,破曰:如何由有前覺事行相之後覺領受前覺?應不領受,以于爾時前覺已滅故。又彼後識,應無余遮領受前識,以不領受自體故。以現任何境行相之彼後識,亦應得非領受彼前識,以彼具現義之識(即緣境相之識)是向外顯現,其覺之能緣覺,是常向內我故。
壬二、破救
若謂由相同,何有余領受?一切相同者,應得互領受。
若覺同領受,彼非同領受。彼自領受彼,彼非有同因。
所作業建立,此世間爲因。自體性領受,由增益錯亂,
說領受青等。非領受余體。覺是青等事,爲何外義量?
覺非青等事,如何領受義?若時領受體,非有相同因,
此由自成立,何用以義成?若一切體同,識即應非識。
若一分相同,一切受一切。如青等體故,許領受青等。
如是受體故,彼亦應領受。曾領受領受,非如義決定,
故無過失者,義亦常無彼。若有有性因,領受何故無?
若謂由與彼相同,即領受彼,何用有余能立耶?破曰:若爾,一切相同者,應皆得互相領受,以互相同故。若謂彼覺相同,乃是領受之能立。破曰:是則彼應非由相同而成領受,以覺相同,乃是領受之能立故。彼能領受識之自證,應非以同義爲因,以是能自領受之所建立故。(以能自領受建立自證,非由與義相同而建立自證。)他問:若爾,何爲同義之所立耶?曰:此同義非無所立,以是世間所作業了達義建立之因故。(由與義相同而建立爲了達彼義。這在上文自證現量時已廣說。)現青根識非由領受他體性,而稱爲領受青等,是由領受自體自性之行相,唯由增益錯亂,而稱爲領受青等故。若謂現青根覺,應于外義非任何量,以是現起青等事之行相故。(意謂只現起行相,則非緣彼事體,故對彼非是量也。)曰:彼現青根覺,如何是領受彼義?應非領受義,以非現組外青等事之行相故。若時領受體性非以相同爲因,則此領受識之自證,何須用同義性成立?以可自領受即成立故。若識與義相同者,若一切體性與義相同,則識應非識,以一切體性與義相同故。若由一分與義相同,而立爲領受義者,則應一切識領受一切義矣(識與境總有一分相同故)。若謂由從青等生,及是與彼相同體性故,許爲領受青等者,破曰:如是彼後現青根識,亦應領受前現青根識,以從前現青根識生,及是與彼相同體性故。若謂領受前領受,非如于義引生決定,故無過失者,破曰:現青根識,應不了達青色,以于青義亦常無彼決定故。(後識緣前識,若不引定智,則識緣青色亦應不引定智,理相同故。)若謂于青義,有引生決定之因,謂從彼生及與彼相同者。破曰:後現青根識,何故于前領受現青根識不引決定?應引決定,以從彼生及與彼相同故。
辛二、由明了是識體而成立 分四:壬一、觀明了是否識體,二,若非識體太爲過失,叁、若是識體自證成立,四、破自覺非現。今初:
複見白等時,白等明顯性,此了別明顯,所有生起現,
爲離白等顯,余事或彼體?
壬二、若非識體太爲過失
余事。明非明,如何明顯白?識明,彼非明,衆生盡非明。
明由余明明,應成無窮故。無見系屬識,如何彼簡別?
二中知一時,非由見第二。若見二系屬,乃決定謂見。
由何見相同,由余心而見,說言見彼者?是則自證成。
若不了自事,何能了他體?若由同領受,如前已除遣。
若緣諸見同,義非先有見。如何彼決定,彼與所見同?
諸不許相同,彼則無見二。爾時義與識,豈能說彼等?
若謂是余事者,破曰:白等明顯之識,如何能顯白等?應不能顯,以自非明顯故。此因決定,以若顯義,識是明顯。若識非明顯,則無余衆生皆非明顯故。若謂由後識明顯者,破曰:明明顯白等之識,其能顯應無窮,以要由他而明顯故。又彼識如何以白色簡別而憶念?(即回憶“見白色”之識。)應不能憶,以不知見與白色之系屬故(能見根識與所見白義之連系)。何以故?以汝二法了知一時,不是第二故(識與境,憶識則不知境,憶境則不見識。)根本因決定,以決定謂見境者,則須見境識二者之系屬故。若謂由見白色之識與白色相同,由余後心而見,于彼說見白色者。破曰:此即成立自證,以是同義之識故。(此後識既見前識與前義相同,則證明前識亦自知也。)若能取相不了自事,如何能了他體?應不能了。若謂由與義相同而說領受者,亦不應理。彼如前已破除故。如何由彼念智而決定彼義與所見相同?應不決定,以彼義非先所取故。又解爲先見義時,識非有故。若俱見義識,方可執爲相同故。彼薩婆多師,應不俱見義與識,以彼亦不許識與義相同故。以許彼時,豈能說此是義此是識,而各別說彼等義與識耶?
壬叁、若是識體自證成立
若是自事者,彼應能自顯。若彼不顯者,應不能顯義。
若謂白色明現,是緣白色之自事者,破曰:若爾,緣白色識應自明顯,以汝所明現白色,是自體物故。又緣白色應不能顯義。何以故?以不自顯故。
壬四、破自覺非現 分二:癸一、明自覺是現事,二、若是自覺不現太爲過失。初又分二:子一、正說,二、破救。今初:
諸非自了宗,不見一切義,說覺非現者,此于彼亦答。
由依、緣、修別,而別異轉者,苦樂欲等別,現成彼即覺。
彼知除彼外,不知余少異。
對諸說覺非自了之宗,所說應不見一切義之理,對諸說覺非由現量成立者,此亦答 覆。以自覺若是不現事,則不能各別說義與識故。彼由現量成立之苦樂欲不欲等差別,即是覺性,以由所依根、所緣境及修習作意等差別,有適悅逼惱等差異轉故。此苦樂等即成立自證,以有能領受,而彼領受汝之識,離汝之外,不知有余少許異體物故。
子二、破救
若由余了者,彼亦余所行。若彼生彼現,覺所了,非余。
于余能緣者,亦定有此二。若非從彼生,亦非彼現者,
彼覺應無境。若不取彼者,亦不緣諸總,彼非少許事,
此于前已說。故彼現義者,離彼覺非余,現及自了成。
若謂雖緣彼,而非現量者,義同,由何異?若由具不見,
及一義等故,領受決定者,余畢竟不緣。領受別已除。
諸瑜伽現量,領受他樂等,由領受相同,彼如彼逼惱。
若時自現爲,苦自體,則惱。非是緣彼識,爾時無彼過。
以是一切識,緣、領受各異。同義是爲緣,自顯是領受。
若謂其因不成,其苦樂等是由後起識所領受,以余後起識所了知故。破曰:若爾,彼苦樂等亦應是余人之覺所行所領受,以彼了知故。若謂彼樂所生及現彼樂之覺方能了知,非余覺所了者,破曰:能緣自身安樂之余人之覺,應了知自身之樂,以汝亦決定有從自身之安樂所生及現安樂之二事故。若謂此因不成,余人之識非從自身之安樂所生,亦非現爲彼樂者。破曰:緣自身安樂之余人之覺,應成無境者,以彼不取自身之安樂故。若謂以安樂之總爲所取義者,破曰:彼識應亦不緣安樂之總爲所取義。前已說“彼總無少許實事”故。如是之覺,應是現量所成,及成立自證,以汝所現義,彼非離自體而爲余體之覺故。(意爲彼覺所現義,即是彼覺,非是余物。)若謂余人之覺,雖能緣自身之樂,然非現量,故非能傾受,破曰:緣自身安樂之自他二覺,由何于自身安樂有是否現量之差異?應無差異,以同以彼樂爲所取義故。若謂自身之樂,決定爲自覺所領受,以彼具有應領受不見之業(即現在不能見,而必受報之宿業),及爲與我一義而和合(似是勝論義),等攝是自在所歡喜故(自在派義)。他覺則不領受,因由相反故(謂不具彼業等)。破曰:若爾,則他人之覺應畢竟不能緣,以彼緣慮不具不見之業故。又彼樂等,由自他覺,有領受不領受之差別,不應道理,彼已破除故。又諸許瑜伽現量能做受他人安樂等之宗中,彼諸聖者如有苦者,應亦被痛苦逼惱,以與彼領受痛苦相同故。若謂由無不悅意境與根集合,故諸聖者不生彼所起苦。破曰:汝宗痛苦坐起非是受苦。然彼聖者應領受苦,以生起緣苦之識故。外問:汝自宗雲何?曰:彼諸聖者他人之苦非逼惱因,他人之樂非利益因,以非領受他人之苦等故。又諸聖者,他人之苦應不如是逼惱,僅是生起緣彼之識故。此因決定,以若是被苦逼惱者,則是自己現爲苦之自體故。若緣彼非必領受彼,以是一切識之緣慮與領受各異,以與義相同,安立爲緣義。領受彼體性,須自己明顯生爲彼體性故。
癸二、若自覺是不現太爲過失 分二:子一、應由因了知,二、明因非有。今初:
複由無現量,覺應由因知。彼亦根義覺,或是前作意?
除此因果聚,余系屬非有。不見功能故。
複次自覺,應由因而了知,以是量所成,而無現量成立故。若許爾者,則彼因應是根及義,或根覺,或先前作意。以須由因了知,而無余因故。若謂後因不成,以我意相合亦是因故。破曰:果法根識。除彼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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