..續本文上一頁等叁因緣外,非有我意連系之因,以不見彼有饒益之功能故。
子二,明因非有 分二:醜一,成立根覺之因非有,二、成立意覺之因非有。初又分五:寅一、根等非因,二、顯義非因,叁、義法非因,四、覺法非因,五、果因非有。今初:
彼誤故非根,其義亦如是,覺、作意是識。彼亦不成立,
不成則非因。
彼四種因中,諸根如是義境。應非成立自身根覺之因,以成立彼宗之遍相錯誤故。彼覺與作意亦于自身成立覺之前,應非已成,以是識故。若許爾者,應非成立自身有覺之因,以于彼前未成立故。
寅二,顯義非因
若顯義是因,彼豈非是識?此除所顯義。若顯非領受,
所顯不定故。
若許顯義是因者,破曰:彼顯義之覺,于自身成立覺之前,應非成立,豈非是識?即是識故。以此覺非是因之理,亦除遣覺所顯義爲因,以若非能顯覺所領受,則彼覺所顯不決定故。
寅叁、義法非因
若許顯即是,義之差別者。其無生滅義,全無少差別。
許彼,識別別,應刹那壞減。彼爲知未知?若已知爲因,
尚未決斷知,由何言彼知?未決斷所知,如何知能了?
所見非已見,則他應已見,全無有所見,于他所見中,
有彼差別故,應了達自覺。故不待自法,從單獨義法,
非能比度覺。
若許明顯即義之某差別法者,破曰:外義應全無先不明顯後乃明顯之差別,以無生滅故。縱計有彼生滅,則彼外義應刹那壞滅,以各別引生自果識故。又彼義之差別,爲以覺已知或未知者爲因耶?若以覺已知爲因者,則言彼覺已知由何量成?應不成立。以無量決斷是知故。若許爾者,則彼覺所了知之顯義,如何是自身中覺之能了?應非能了,以量未決斷故。若謂非覺已見,而是所見義之差別,即彼爲因者。破曰:余見聲之盲人,亦應了知自身之眼覺,以眼都無所見,以有余耳識所見之差別顯義故。(“所見非已見”等六句,是說若以余人或余識所見,便能證知自身有覺者,則耳識聞聲,亦應眼識能見色。或由他人見色,亦應自能見色。是大過失。)(盛寶解此頌分爲四層義:一、外雲:所見顯義,于自身覺未成立之前,非自量所見之顯義,是成立覺之因;二、破曰:他人所見之顯義,應是成立自身覺之正因,以明顯義之差別是成立自身覺之正因,而彼于所立未成之前,量未見故;叁、外曰:除人所見義,自全無所見,故非是因;四、破曰:由余人所見顯義之因,應能了知自身之覺,以因之差別顯義,于他人所見顯義中亦有故。)又若不觀待覺之自法,單從義法,不能比度覺,若以覺已知之義法爲因者,則宗法不成。若以覺未知之義法爲因者,則遍相錯亂故。(盛寶則雲:彼若量已成者,則自身之覺已成訖;若未成者,不能爲因故。)
寅四、覺法非因
覺因是現量,自法離自覺,更有何余事?彼從同因生,
由何與覺異?余生,彼錯亂。
若謂以覺自法如樂是因者,破曰:所有覺自法如安樂,應是現量所成,以是成立自身有覺之因故。應不許彼,以離自覺,非有余體故。若謂此因不成,是異物者。破曰:由何離自覺而是異物?應非異物,以與彼是從同因生故。若謂此因不成,是從余因聚生者。破曰:彼與覺之系屬應錯亂,以自覺是不現事,而與覺是從余因聚生故。
寅五、果因非有
色等五種境,諸根及能緣,除此非能表,彼之所余果。
其中二起根,五義見色生,離于有余生,一亦無可知。
如是若無知,言因乃亂說。縱有因不見,與彼共系屬,
如何能了達?故諸因非是,不見之能顯。若說較彼因,
先已成立者,彼複須余喻,所立,故無窮。故由覺成義,
非由義成彼。彼未成,則義,無自成立故。現覺及從彼,
見言及動等,不能比他心,不見屬我故。
若謂有成立自身根覺之果因者(即以果法作爲成立宗法之因,初品已廣說),破曰:彼應非有,以除色等五境、眼等五根、眼識五能緣識之外,全無余法能表彼根覺之果者(其實根境等,亦非根覺之果,不可用以作因而成立根覺)。彼等亦非成立根覺之果因故。彼中根與覺二法,超出極現量之境。其五義中,除見色極識能饒益外,余皆離生,無一可了知故。(此文很難解。似是各境只能生各識,不生余識。余識亦不從余境生,故五境不能作因成立有覺。尚待研究。)如是若言根等,是成立自身根覺之因者,實乃亂說,以無氣“量”了知故。若謂有言說等爲因者,破曰:言說等如何能了知根覺?應不能知,以不見有與彼根覺共系屬故。此因決定,以諸因者非不見系屬之能顯故。若謂先由彼因,于除人身成立彼覺,以爲同喻者,破曰:成立自身有覺之同喻,應成無窮,以余人之覺是成立有覺之同喻,而成余人之覺,複須余喻所成立故。複次,是由覺成立義,應非由義而成立彼覺,以彼覺未成立,其義不能自成立故。又言說及身轉動等,要以現量成立覺,次見從彼覺發生言說轉動等,不能因此比度他身之心,以不見于我身與覺之系屬故。
醜二、成立意覺之因非有
義因于意覺,非有成立故。
意覺分別,非有由所取義爲因而能成立,以所取義不成立故(意覺未有之前,亦無所取義)。
辛叁、由破他領受而成立
汝覺由余覺,如何能明顯?非明,體同故,由何能所顯?
境如何是顯?于明,體轉故。彼明彼體性,是自極明顯。
如是覺許覺,即成覺自證。非爾,境與覺,亦俱法相同。
故我覺自己,由明體極顯。余于彼體轉,明顯而極顯。
雖相同,不許,由彼顯余覺,以自極顯故。彼義體極顯,
喻如二燈燭。如燈與瓶等,依彼而廣作,能所顯名言。
試問:汝之前覺如何由余後覺明顯?若謂後覺能顯前覺,以與彼生相同故。破曰:後覺與前覺由何是能顯所顯?應非能所。以與彼非明顯體性相同故。若謂青境如何是明顯?自不明故者。答曰:青境可說爲明,以于能明根識轉留行相體性故。彼能顯根識,是自明顯,以現起青色行相即彼體性故。如是者許後覺現起前覺行相者,則彼後覺即成自證,以現前覺行相故。若非如是自顯者,則彼後覺應非顯前覺,以境與汝俱非明顯,法相同故。于我宗中,彼覺不須余覺所顯,自是明顯體性即極明顯。余境則由于彼轉留行相體性而明顯,是明顯性故。前後覺雖相同,然不許由後覺而明顯余前覺,以是自體極明顯故。喻如二燈燭,非能照所照。然能顯義,以現起彼義之行相體性,極明顯故。前後二覺應隨一非明,以是能明所明故。喻如燈是能照,瓶是所照,依此可廣作能顯所顯體性之名言也。由何而生憶念此見境之時,彼亦決定見余彼現義之識?以非唯由根境,便決定謂見義故。(憶念所見境時,亦必憶念彼現境識,要俱憶境識方能決定爲見境故。)
辛四、由能憶念亦成立自證 分二:壬一、正說,二、斷诤。今初:
念亦成證我。
不僅由念成立二相,亦能成立證我(即自證)。如何成立?曰:現義之識,有能領受,以有念故。如色。由此因成立也。(領受即感受。)
壬二、斷诤 分二:癸一、诤,二、答。今初:
若由余識證。
若謂彼現義識由余識證。有能領受,是成已成。
癸二、答 分二:子一、應無緣長音等,二、識應不向境轉。初又分二:醜一、標,二、釋。今初:
緣長等不成,以無久住故。
耳識應不能緣長音字等,以一一耳識不能緣,衆多亦不能緣故。初因成立,以一一耳識不久住故。
醜二,釋 分二:寅一、破一耳識緣,二、破多耳識緣,今初:
若住無次第,于覺頓現故。字無次不長。無互相雜亂,
字分具次第,如何生無次?若先住至後,後聲應增廣。
緣無次第故,後無具次覺。後境無住故,覺非自安住。
自住,後亦彼,不滅無別故。字無次頓生,亦有此過失。
一次功生故,功後後無義。諸字後顯者,此過亦隨住。
若謂因不成立安住者。破曰:其聞長音字初分之覺,應頓現長音字諸分,以現彼分而無次第故。又彼覺應不能緣長音字,以無次第故。具足次第長音字分,如何能生無次第之耳識?應不能生。以是前後互不相雜之多分故。若謂前分住至後邊生耳識者。破曰:是則至後時,聲音應增長廣大也。其聽聞長音字末後分之覺,亦不能次第緣長音字諸分,以非漸次而是頓緣字諸分故。其聞長音字初分之覺,聞字初分之後,應自不住。以于彼後,汝之境不安住故。若謂自安住者,破曰:彼覺後亦應不滅,以前既不滅,前後無差別故。若字無次第頓時生已長時住者,則彼長音字,後亦應不滅,以前既不滅,前後無差別故。亦有此過失。又生汝之後後功力,應皆無義,以用一次功力即圓滿生故。若計諸字已完成後,由緣顯者。破曰:則後能顯亦應無義,以初功力已顯訖故。此過依然存在。
寅二、破多耳識緣 分二:卯一、出過,二、破救。今初:
若多緣彼者,後覺領受彼,彼亦非緣長。故不念長覺。
若謂先以衆多耳識緣彼長音字,再由後識領受彼耳識者。破曰:是則緣長音字之覺,應無能領受者,以彼後識唯倆受彼聞長音字最後分之覺,彼亦非緣長音字故(只緣最後分,非緣整個字)。若許爾者,應不念彼矣。
卯二,破救 分二:辰一、破覺受漸生,二、破覺受頓生。初又分二:巳一、破雜生覺受,二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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