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释量论略解▪P45

  ..续本文上一页等,则易误为一人。

   庚二、成立自证 分四:辛一、由成二相即成自证,二、由明了是识体而成立,三、由破他领受而成立,四、由能忆念亦成立自证。初又分二:壬一、正说,二、破救。今初:

   由成立二相,亦多成自证。以现自体相,即成领受故。

   由彼事之觉,识减如何受?彼不受自体,无余遮领受。

   具现义之识,彼向外显现。能缘觉之觉,常内向我故。

   所有现境者,彼得非受彼。

   由能成立识有二相,即亦多分成立自证。(多分,盛宝解为“附带”成立之意。)以现起自体之行相,尔时即成立,由能取相(即自证)领受彼行相故。若谓是由后识顿受者,破曰:如何由有前觉事行相之后觉领受前觉?应不领受,以于尔时前觉已灭故。又彼后识,应无余遮领受前识,以不领受自体故。以现任何境行相之彼后识,亦应得非领受彼前识,以彼具现义之识(即缘境相之识)是向外显现,其觉之能缘觉,是常向内我故。

   壬二、破救

   若谓由相同,何有余领受?一切相同者,应得互领受。

   若觉同领受,彼非同领受。彼自领受彼,彼非有同因。

   所作业建立,此世间为因。自体性领受,由增益错乱,

   说领受青等。非领受余体。觉是青等事,为何外义量?

   觉非青等事,如何领受义?若时领受体,非有相同因,

   此由自成立,何用以义成?若一切体同,识即应非识。

   若一分相同,一切受一切。如青等体故,许领受青等。

   如是受体故,彼亦应领受。曾领受领受,非如义决定,

   故无过失者,义亦常无彼。若有有性因,领受何故无?

   若谓由与彼相同,即领受彼,何用有余能立耶?破曰:若尔,一切相同者,应皆得互相领受,以互相同故。若谓彼觉相同,乃是领受之能立。破曰:是则彼应非由相同而成领受,以觉相同,乃是领受之能立故。彼能领受识之自证,应非以同义为因,以是能自领受之所建立故。(以能自领受建立自证,非由与义相同而建立自证。)他问:若尔,何为同义之所立耶?曰:此同义非无所立,以是世间所作业了达义建立之因故。(由与义相同而建立为了达彼义。这在上文自证现量时已广说。)现青根识非由领受他体性,而称为领受青等,是由领受自体自性之行相,唯由增益错乱,而称为领受青等故。若谓现青根觉,应于外义非任何量,以是现起青等事之行相故。(意谓只现起行相,则非缘彼事体,故对彼非是量也。)曰:彼现青根觉,如何是领受彼义?应非领受义,以非现组外青等事之行相故。若时领受体性非以相同为因,则此领受识之自证,何须用同义性成立?以可自领受即成立故。若识与义相同者,若一切体性与义相同,则识应非识,以一切体性与义相同故。若由一分与义相同,而立为领受义者,则应一切识领受一切义矣(识与境总有一分相同故)。若谓由从青等生,及是与彼相同体性故,许为领受青等者,破曰:如是彼后现青根识,亦应领受前现青根识,以从前现青根识生,及是与彼相同体性故。若谓领受前领受,非如于义引生决定,故无过失者,破曰:现青根识,应不了达青色,以于青义亦常无彼决定故。(后识缘前识,若不引定智,则识缘青色亦应不引定智,理相同故。)若谓于青义,有引生决定之因,谓从彼生及与彼相同者。破曰:后现青根识,何故于前领受现青根识不引决定?应引决定,以从彼生及与彼相同故。

  辛二、由明了是识体而成立 分四:壬一、观明了是否识体,二,若非识体太为过失,三、若是识体自证成立,四、破自觉非现。今初:

  复见白等时,白等明显性,此了别明显,所有生起现,

  为离白等显,余事或彼体?

  壬二、若非识体太为过失

  余事。明非明,如何明显白?识明,彼非明,众生尽非明。

  明由余明明,应成无穷故。无见系属识,如何彼简别?

  二中知一时,非由见第二。若见二系属,乃决定谓见。

  由何见相同,由余心而见,说言见彼者?是则自证成。

  若不了自事,何能了他体?若由同领受,如前已除遣。

  若缘诸见同,义非先有见。如何彼决定,彼与所见同?

  诸不许相同,彼则无见二。尔时义与识,岂能说彼等?

  若谓是余事者,破曰:白等明显之识,如何能显白等?应不能显,以自非明显故。此因决定,以若显义,识是明显。若识非明显,则无余众生皆非明显故。若谓由后识明显者,破曰:明明显白等之识,其能显应无穷,以要由他而明显故。又彼识如何以白色简别而忆念?(即回忆“见白色”之识。)应不能忆,以不知见与白色之系属故(能见根识与所见白义之连系)。何以故?以汝二法了知一时,不是第二故(识与境,忆识则不知境,忆境则不见识。)根本因决定,以决定谓见境者,则须见境识二者之系属故。若谓由见白色之识与白色相同,由余后心而见,于彼说见白色者。破曰:此即成立自证,以是同义之识故。(此后识既见前识与前义相同,则证明前识亦自知也。)若能取相不了自事,如何能了他体?应不能了。若谓由与义相同而说领受者,亦不应理。彼如前已破除故。如何由彼念智而决定彼义与所见相同?应不决定,以彼义非先所取故。又解为先见义时,识非有故。若俱见义识,方可执为相同故。彼萨婆多师,应不俱见义与识,以彼亦不许识与义相同故。以许彼时,岂能说此是义此是识,而各别说彼等义与识耶?

  壬三、若是识体自证成立

  若是自事者,彼应能自显。若彼不显者,应不能显义。

  若谓白色明现,是缘白色之自事者,破曰:若尔,缘白色识应自明显,以汝所明现白色,是自体物故。又缘白色应不能显义。何以故?以不自显故。

  壬四、破自觉非现 分二:癸一、明自觉是现事,二、若是自觉不现太为过失。初又分二:子一、正说,二、破救。今初:

   诸非自了宗,不见一切义,说觉非现者,此于彼亦答。

   由依、缘、修别,而别异转者,苦乐欲等别,现成彼即觉。

   彼知除彼外,不知余少异。

   对诸说觉非自了之宗,所说应不见一切义之理,对诸说觉非由现量成立者,此亦答 覆。以自觉若是不现事,则不能各别说义与识故。彼由现量成立之苦乐欲不欲等差别,即是觉性,以由所依根、所缘境及修习作意等差别,有适悦逼恼等差异转故。此苦乐等即成立自证,以有能领受,而彼领受汝之识,离汝之外,不知有余少许异体物故。

   子二、破救

   若由余了者,彼亦余所行。若彼生彼现,觉所了,非余。

   于余能缘者,亦定有此二。若非从彼生,亦非彼现者,

   彼觉应无境。若不取彼者,亦不缘诸总,彼非少许事,

   此于前已说。故彼现义者,离彼觉非余,现及自了成。

   若谓虽缘彼,而非现量者,义同,由何异?若由具不见,

   及一义等故,领受决定者,余毕竟不缘。领受别已除。

   诸瑜伽现量,领受他乐等,由领受相同,彼如彼逼恼。

   若时自现为,苦自体,则恼。非是缘彼识,尔时无彼过。

   以是一切识,缘、领受各异。同义是为缘,自显是领受。

   若谓其因不成,其苦乐等是由后起识所领受,以余后起识所了知故。破曰:若尔,彼苦乐等亦应是余人之觉所行所领受,以彼了知故。若谓彼乐所生及现彼乐之觉方能了知,非余觉所了者,破曰:能缘自身安乐之余人之觉,应了知自身之乐,以汝亦决定有从自身之安乐所生及现安乐之二事故。若谓此因不成,余人之识非从自身之安乐所生,亦非现为彼乐者。破曰:缘自身安乐之余人之觉,应成无境者,以彼不取自身之安乐故。若谓以安乐之总为所取义者,破曰:彼识应亦不缘安乐之总为所取义。前已说“彼总无少许实事”故。如是之觉,应是现量所成,及成立自证,以汝所现义,彼非离自体而为余体之觉故。(意为彼觉所现义,即是彼觉,非是余物。)若谓余人之觉,虽能缘自身之乐,然非现量,故非能倾受,破曰:缘自身安乐之自他二觉,由何于自身安乐有是否现量之差异?应无差异,以同以彼乐为所取义故。若谓自身之乐,决定为自觉所领受,以彼具有应领受不见之业(即现在不能见,而必受报之宿业),及为与我一义而和合(似是胜论义),等摄是自在所欢喜故(自在派义)。他觉则不领受,因由相反故(谓不具彼业等)。破曰:若尔,则他人之觉应毕竟不能缘,以彼缘虑不具不见之业故。又彼乐等,由自他觉,有领受不领受之差别,不应道理,彼已破除故。又诸许瑜伽现量能做受他人安乐等之宗中,彼诸圣者如有苦者,应亦被痛苦逼恼,以与彼领受痛苦相同故。若谓由无不悦意境与根集合,故诸圣者不生彼所起苦。破曰:汝宗痛苦坐起非是受苦。然彼圣者应领受苦,以生起缘苦之识故。外问:汝自宗云何?曰:彼诸圣者他人之苦非逼恼因,他人之乐非利益因,以非领受他人之苦等故。又诸圣者,他人之苦应不如是逼恼,仅是生起缘彼之识故。此因决定,以若是被苦逼恼者,则是自己现为苦之自体故。若缘彼非必领受彼,以是一切识之缘虑与领受各异,以与义相同,安立为缘义。领受彼体性,须自己明显生为彼体性故。

   癸二、若自觉是不现太为过失 分二:子一、应由因了知,二、明因非有。今初:

   复由无现量,觉应由因知。彼亦根义觉,或是前作意?

   除此因果聚,余系属非有。不见功能故。

   复次自觉,应由因而了知,以是量所成,而无现量成立故。若许尔者,则彼因应是根及义,或根觉,或先前作意。以须由因了知,而无余因故。若谓后因不成,以我意相合亦是因故。破曰:果法根识。除彼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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