..續本文上一頁外,不了解余境,以一切時,唯有一意相同故。即如汝宗,應多識一時頓生,以常功能永不失壞,唯由我意常和合相應,而生識故。若謂從一能作意,唯作一所作,故唯一一識生者,破曰:如多士夫共觀一燈,則不應有。以一能作唯作一所作故。又彼意漸生多識之功能亦應非有,以不頓生多識,後時亦無不同之功能差別故。此破常一意生識之理。對順世派計大種常身能生多識,及數論派計常士夫(神我)受用多境。勝論派計常士夫爲生識因,亦說能破彼等以常住法都不能作任何所作故。正理派若謂從我之功德行(勝論亦計我之功德行),決定唯一一識生者。破曰:彼生果非理,是常法故。若謂彼非常,是後生者,試問彼從何因生?若謂即從前覺生者。告曰:彼後識之因隨立何名,實是從前覺生,觀待有功能之前識而生後識,亦是吾宗所許故。
辰二、破雖是能生而非所取義故轉 分叁:巳一、正破,二、破答,叁、破異體功能。今初:
所取由所取,是能生非余。能生即彼相。現,無非所取。
無分無細等。
若謂彼前覺雖是後覺能生,而非所取義,故後覺轉向境者。破曰:所取義即由所取義門而爲能生,非有余事,以能生識具同自行相,是所取義之相故。喻如現相,無非所取義之除能生義。若謂如現相由轉成細分,便不作所取義,如是前覺亦有時不作後覺之所取義者。破曰:前覺應無轉成細分之時,以是無方分故。
巳二、破答
失所取功能,非余能生體。有所取相者,除取,無余生。
色等非如是,于覺無饒益。此除所取相,有何余定事?
覺亦有彼故,彼亦住彼性。能取因、領受,是心所取相。
色等及心法,觀察所取相,是覺未淨者。瑜伽證叵思。
彼由微等體,取成非所取,色覺何先無?有何爲後生?
若緣自覺者,即應緣彼自,無間因之心,故不解余義。
若謂前覺只失爲後覺所取之功能,非失余能生體性,故後覺轉向境者。破曰:其有所取相者,除所取義,無除能生。色等若非如是所取義,則于根覺更無直接饒益故。于彼色上,除所取相,余有何事決定爲此根識之因?無是事故。即彼前覺,亦應安住爲後覺之所取義,以前覺亦有能生後覺具同自行相之功能故。又彼前覺,亦應安住,爲後覺之所取義,以是後覺之親因及所領受故。此因決定,以彼緣自覺之親因,及領受,即心所取義之相故。他曰:若爾,他心應非瑜伽現量之所取義,以非彼之能生故。若曰:此說色等由細分故非所取義,及說他心由非親因,故非所取義。如是觀察所取相者,是依未淨慧者而說,以依異生說故。聖瑜伽師了解境界之理,如汝所解,異生不可思義,以如汝所解,諸分別覺不能思義故。若彼後覺緣自前覺者,則後覺應不了解余義,以緣彼無間因心爲所取義故。此因決定,以彼色法由成細分等體性,先是所取,後成非所取義。而緣色等之覺,先無何細分?後有何生起?都無有故。
巳叁、破異體功能
無一多功能,然說事本性,能作一多果。若非一生多,
非有一生一,果從諸聚生。一亦成二聚,故說能作多。
若謂前覺雖是後覺之親因,然不須爲所取義,以親因與所取義之功能各異故者。破曰:非由功能體一異,而生果一多,以功能體雖無一多,而說由諸事性能作一多果故。若謂一因非生多果,唯生一果者,破曰:應非從一因唯生一果,以諸果法皆從因緣合聚而生故。外曰:若一因中無異體多功能者。與經說“一亦作多”,則成相違,答曰:無違。雖是一因,然由入因緣合聚二者中,而說能作多果故。喻如色祛,能俱生自同類,及緣色根識也。
寅二、破俱緣識義
若謂由余覺,緣義及前識。有現前後故,觀察于一義,
常漸見誦說,應成非漸次。一亦二二現,現了我彼故。
若謂由其後識,俱緣義與前識,故後覺于境轉者。破曰:常漸次見阿伊二字中,觀察一伊字義之覺,應非漸次而是頓緣所誦阿伊二字,以是將前緣阿字之耳識及後伊字,俱現爲所取義故。又一阿字,亦應于現量前現二二相,以于了我及了彼識二現量前,俱現爲所取義故。
寅叁、破雖無能受而于境轉
若轉向余境,非領受後者,如他所領受,應一切無受。
若我受是現,他受非爾者,由何如是說?我受由何成?
明因不成者,非許明所明,若不成明明,衆生應皆明。
若謂由最後覺向余境轉,非所領受,故無無窮與不于境轉二種過失。破曰:天授一切覺,應皆無能領受,以最後覺無能領受故。喻如他人所領受,自不領受也。若謂喻義不同,以我自所領受是現量所成,他人所領受非現量所成者。破曰:由何如是說領受之差別?不應正理。彼我自領受由何量成?不成立故。他問:若爾,爲何說眼根爲明耶(眼既不自明)?答曰:眼根自明不成,然可說爲明,以是根識明之因故。許爲明之根識,非自不明而能明。若自明不成而能明者,則此一切衆生皆應成明故。
釋量論略解卷第七(終)
釋量論略解卷第八
法稱論師造 僧成大師譯 民國·法尊譯編
丙二、釋令他生超方便語之自性 分二:丁一,釋能诠語,二、釋所诠義。今初:如集量論雲:“他義比量者,善顯自見義。”解釋此義分叁:
戊一、說自見之所爲,二、說義之所爲,叁、說善顯之所爲。初又分二:己一、標,二、釋。今初:
爲開示他故,有說非自見,他見亦能立。爲斷彼執故,
而說自見言。
或問:若言“宣說叁相因,是他義比量”即可,何故而說自見耶?曰:爲破邪執故。數論者有說:雖立論者自未見,然由敵論者教中所見,以彼爲因是真能立。以他義諸因,是爲開示他故。此亦喻如數論者對佛弟子,立雲:覺樂是無心(是物質),有生滅故,如有色等(五微)。故于解釋他義比量之相中,說自見言,有所爲義。是爲斷除,立論者自量未見,僅以敵論者教中所說,以彼爲因即是正因,宣說彼因即是真能立言故。
己二、釋 分二:庚一、唯受許非能立,二、斷自同過,初又分二:辛一、破能立,二、破所立。初又分叁:壬一、唯佛自教非能立,二,教列出自能立,叁、唯受許即能立太爲過失。今初:
觀察而取故,于所比度境,非許言爲量。彼比量不轉,
爲違害教故,說成立余故,爾時彼非量。以彼所成立,
非成立無余。若具彼教成,是誰人之教?正量所妨害,
彼教如何成?若受彼相違,如何以彼成?除彼若受余,
彼舍支,非量。
或問:唯教所說,如何非量?曰:佛教之語,于事力比量境,非許爲能立量。以于初二所量處(現見事與不現見事)遍觀察已,乃取爲極不見事(如業果等超人之事)之能立故。于彼覺樂有生滅,事力比量應不轉,唯以教成立故。然彼佛教應非能立量,爲妨害彼義故而說爲余覺樂無心之真能立故。若許爾者,爾時則由汝所成立之覺樂無心宗,非成立無余所立。(只成立有生滅,不能成立覺樂無心。以佛教非能立量故。)若謂彼教具足受許故,成立爲量者。破曰:佛弟子之教,非由佛弟子受許爲覺樂有生滅之原因,便是聖教量,以佛弟子不許爲彼之能立故。佛弟子之教,如何成立爲量?應不成立,是量所妨害之教故。若謂由佛弟子許爲聖教量,故成立爲量者。破曰:佛弟子如何由是佛弟子所許之教,便能成立覺樂有生滅?應不能成。理應受許與彼佛弟子教相違義故。此因決定,以離彼教受許余者,則說彼教是應舍棄之支分,非正量故。
壬二:教列出自能立
自解由何生,何不說能立?何理持彼教,此亦何不持?
先,由何能立,凡常能了解,生根諸能立?知能修彼義,
如知複能行。若斷絕系屬,總亦非行境,彼義無少許,
觀能立所立。
數論派自己由何能立了解覺樂無心,對佛弟子爲何不說彼能立?理應宣說,以是對佛弟子成立覺樂無心之真立者故。若謂我由數論之教了解覺樂無心,汝不受許數論之教,故說隨一因者,破曰:宣說覺樂無心之教,由何正理持助汝爲量,此佛弟子何不持彼正理?理應受持,是教量故。若謂我之覺樂無心,是由瑜伽現量了解,汝無瑜伽現量,故說隨一因者。破曰:數論派先是凡常人,由何能立了解瑜伽現量,及出生根瑜伽現量之能立?理應爲佛弟子宣說。以是覺樂無心,唯瑜伽現量方能了解之立論者故。此因決定,以知佛弟子亦能修彼瑜伽現量之義,且如所知而能行故。若謂彼瑜伽現量與任何能立皆斷絕系屬,故不能顯示者,破曰:是則彼覺樂無心之義,應無少許能立所立之觀察,以唯瑜伽現量是覺樂無心之能立,而彼瑜伽現量之總相亦非所行境故。
壬叁、唯受許即能立太爲過失
士意樂增上,立真非真者,應無因、似因,彼非依事故。
有義觀待知,無知非能立。
應由士夫意樂增上,便能安立真正因與非真正因,以唯由敵論者所許便成爲正因故。若許此者,則正因與似因應無專一決定也。此亦決定,以彼所許非依事實故。又若叁相于義非有,唯由分別假立者,非真能立。若是正因,其叁相于義是有,並觀待正量了知故。
辛二、破所立
縱有,不系事,解無解相同。自性及果法,或現無見因。
彼系若事成,何故自不成?余人由余解,亦不應道理。
若謂雖無能立,而有所立覺樂無心者。破曰:覺樂無心,縱有,了解汝應與無了解相同,以與能立事無系屬故。又有生滅,應是成立覺樂無心之自性及果法,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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