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釋量論略解▪P51

  ..續本文上一頁除法于同喻上唯無周遍許,以諸衆生由語言及煙等,比度有心及有火等故。問:如何比度?曰:能立自性能常之所作性義,由其妨害有立者說常住虛空德,非從成立聲無常之本性退轉,以是成立彼宗之宗法,而與無常之系屬不錯亂故。又如煙于有煙山,妨害無火,非從有煙山成立有火因之本性退轉,以是成立彼宗之宗法,而于有火不錯亂故。若謂彼所作性,雖妨害教義而是正因。然如何曲彼了解所立耶?曰:彼所作性因,其他敵者如何非由汝了解聲無常?應能了解。以是成立彼宗之宗法,而了解與樂爲所立法無常義無則不生故。

   辰二、破除教義非立者過

   隨說不說因,若相違,立者,于此何所作?非由彼說過,

   彼生妨害論。說害故過失。豈若不宣說,彼便無害耶?

   非作不應理,雲何有過失?似因于余人,能立自樂故,

   說無義成過。成彼故,此非。

   若謂所作性因雖無過失,然說所作性能害常住虛空德,故是立者有過失。破曰:成立聲無常之立者,非由說彼所作性能爲妨害之過失,—而使彼所作性爲妨害論義而新生,此說所作性能爲妨害,作何過失?都無所作故。隨說不說彼所作性因能爲妨害,然與常任虛空德互相違故。若謂由不觀察而說能害,故有過失。破曰:爲何由不觀察,說所作性能爲妨害便有過失?應非如是。以說所作性能爲妨害,非作不應理故。豈不說能爲害彼所作性,便不妨害常住虛空德耶?實能害故。若謂若爾,于成立聲無常,列眼所取爲因之立者,應非有過。以隨列不列爲因,然眼所取是似因故。破曰:本許立正因,而說無義之似因,故立者當有過失。以彼似因無能對他處立自所樂之境故。成立聲無常之立者,說所作性妨害常住虛空德,此立者非有過失,以彼所作性是成立彼聲無常之叁相故。

   辰叁、若破教義則相違太爲過失

   若謂由有論,某事非理故,破余說理者,是刹帝利規。

   諸義皆同己,非能說能立,故諸能所立,建立皆失壞。

   于一有法上,相違不可故。于相違決定,妨害,此非有,

   如是相違過。若謂彼雖非,能害與所害,由害論義故,

   無系亦害者。一切害一切。若謂有系屬,故當害彼者。

   不爾,一切因,皆于自所立,觀察德失故。無所立不生。

   彼系,此不解。此唯妨害論,是過。余亦同。

   若由有論說常住虛空德,不願理故而破除者,便謂亦能破余說正理者,不應道理,以與刹帝利之惡規相同故。又于一切能立所立之建立皆應失壞,以將一切教義與所立相同,則不能說真能立故。若謂以所聞性因成立聲常,與以所作性因成立聲無常,二者應不相違,以所作性妨害聲常任虛空德,與成立聲無常不相違故。破曰:一聲有法常無常正相違二性決定,應成違害。以于汝上,常無常相違二性,不可和合同事故。由破常住虛空德。成立聲無常都不相違,以非常住虛空德與此無常性,非有如是常無常相違故。若謂常與無常雖無系屬,然若破常住虛空德,則妨害聲無常,以非常住虛空德與無常,雖非能害所害,然若破常住虛空德,則損害論義故。破曰:應一切因妨害一切所立,以破無關系之教義,則妨害當時之所立故。若謂由常住虛空德與聲有系屬,故若妨害彼,助成相違因。若妨害余事,則非相違因。破曰:所作性非由妨害常住虛空德,故成爲成立聲無常之相違因。雖妨害彼,然于成立聲無常之成立所立,無妨害故。以一切因皆待自所立,觀察爲有過失與有功德故。若無常住虛空德則所立法無常不生之系屬,于此中無所了解,故由妨害常任虛空德則妨害聲無常,此中唯是妨害論義爲過。如是由勤勇所發性妨害香常住地德,亦應是相違因,以彼妨害論義,于余勤勇所發性妨害香常住地德,亦相同故。

   子二、破計共教義爲所立 分二:醜一、敘計,二、破執。今初:

   若謂許論故,論見盡所立。

   若自他部有謂:立者受許論故,凡論中所見一切盡應是所立也。

   醜二、披執 分二:寅一、說不成因喻應成爲宗,二、說隨自聲應成無義。今初:

   說因喻不成,亦應成爲宗。說能立故非,說所樂故者。

   所立以理得,非由言而遮。不樂非所立。立者所不樂,

   余法非所立。爾時非所立,妨害何相違?

   論中所說不極成之因喻,應成爲宗,是诠所立故。若謂說爲能立之不極成因喻,非是所立,爲遮是所立故。集量論說“唯言”,理門論說“所樂”故。破曰:不極成之因喻,是所立者,非由“唯旨”及“所樂言”所能遮止。以由正理得爲所立故。若謂不極成因喻非是所立,立者不樂爲所立故。破曰:是則余法常住虛空德,亦應非所立,立者不樂爲所立故。許則爾時,彼所作性由妨害汝(常住虛空德),因何相違?應不相違。以汝非所立故。

   寅二、說隨自聲應成無義 分二:卯一、出過,二、破救。今初:

   是宗相外義,自聲亦無義。

   雖說隨自聲,應離宗相而是外義,以爲遮教義爲所立而說。然教義是所立故。若許爾者,則于解釋宗相之言中而說,願成無義也。

   卯二、破救 分叁:辰一、破計爲隨欲趣論而說,二、破計爲取共許有法而說,叁、破計爲了解有法非所立而說。今初:

   爲欲趣論者,此疑由何超?彼,量無破者,受持何能遮?

   若量能破者,由言何能入?彼等先于宗,由自樂而持,

   彼後何不得,隨意而持余?樂無害,非立,顯示無窮故。

   除邪分別故,此作隨自聲。

   若謂不應無義,是爲隨欲趣入論故說隨自聲。破曰:若爾利根立者,何須除此疑,謂疑豈非隨欲趣入論耶?應不須除。以彼利權立者,若教義無“量”能破,則受持彼教,都不能遮。若彼教義“量”能破者,則由隨自言,由何而趣彼教?必不趣故。若鈍根立者,應不須爲趣入論故說隨自聲,以彼鈍根立者,先于宗派亦隨自欲受持(不隨道理),則彼後時亦何不得隨意受持余論?亦得受持故。若謂于汝自宗,說隨自聲亦應無義。答曰:在此解釋所立相時,作隨自聲。有所爲義。爲除或想教義是所立之邪分別故。此即能除,以此顯示:妨害救義而無害于所樂境之所立,教義非是所立,若妨害教義便妨害當時之所立者,則無窮故。

   辰二、破計爲共許有法而說

   余說爲舍棄,教所作差別,所共許有法,故說隨自聲。

   由觀察時故,共許依已成。自欲立差別,諸事無诤故。

   有于解集量論者雲:舍棄各自宗派所作差別之有法,爲取共許之有法,而說隨自聲。破曰:由是觀察能別法之時,立敵二所共許之所依有法即已成立。以各別隨欲假立之差別有法上,能別法諸事無所诤故。

   辰叁、破計爲了解有法非所立而說 分二:巳一、破計爲了解已成有法非所立而說,二、破計爲了解未成有法非所立而說。今初:

   若由說己成,有法非所立。由說自體性,此了解彼義。

   說已成,能立。若是有疑者,說顯所立性,此則具果利。

   (釋的部分原本缺失)

   巳二:破計爲了解未成有法非所立而說 分二:午一、標,二、釋彼原因 今初:

   由說正比量,是以總爲境。此中縱不說,宗無少相違。

   有法爲所立,彼有何過失?彼無能。何故?因無隨行故。

   豈非彼等過?觀待于後支,不許爲宗過。若爾,因等失,

   亦應成宗過。皆妨害宗故。故唯彼系屬,許宗過。非余。

   如違現量等。

   若謂爲了解單獨未成有法非所立故,說隨自聲。破曰:彼不應理。陳那論師說:“正比量以總聚爲境。”由此即能了解單獨未成有法非所立故。又此解釋所立相時,爲了解單獨未成有法非是所立。即不說隨自之言,于成立真宗之相,亦無少許相違故。試問:以單獨未成有法爲所立,彼有何過失?若謂因不能成立彼故。問:何故不能成立?若謂因宗法不成,及于法喻不隨行故。破曰:此因宗法不成及于法喻不隨行者,應非宗過。豈非彼因喻之過失?是彼過故。以觀待後支因喻之過失,不許爲宗過放。若謂彼是宗過,以妨害成立宗故。破曰:若如是者,因等一切過失亦應皆成宗過,以皆妨害成立宗故。或問:若爾,何爲宗過耶?曰:如取成立“聲是所聞”爲宗,敵者已極成,許爲宗過。非余因過。以是唯與彼宗相屬之過失故。喻如立“聲非所聞”現量相違之宗。

   午二、釋彼原因 分二:未一、正說,二、斷诤。今初:

   不觀待遣除,因等相所遣。斷不遍及返,故宣說宗相。

   隨自、唯、性聲,及不被遣等,能除其相返。樂成除不遍。

   許所立宗相。彼等無宗相,遣則有妨害,余相不轉故。

   或問:由何原因,彼因喻過非宗過耶?曰:彼因喻之過非是宗過。若是宗過者,則應由遣除因喻相之所遣門解說宗相。然不觀待遣除因喻等相之所遣。是爲斷除不遍與相返太(過寬)等過,而說宗相故。或問:由何言聲遣除不遍與太遍過耶?曰:在解釋宗相之言中,其隨自、唯言、自性聲及不遣言,是遣除他義所立之相返太遍過者,以遣除立者所不樂之教義,及正列爲能立,並敵者已極成,與被量所遣除者爲他義之所立故。彼言中之所樂聲,是遣除他義所立之不遍過者,以顯示語雖未說,只要意許,即是所立故。此是爲廣破邪分別,故如是宣說。(即集量論中廣釋所立之相時,廣說五相,即隨自、唯、自性、所樂、不遣。)略說:謂量所不遣,及是有智立者許爲所立者,是他義真宗之相,以是彼之能立故。(此即理門論略說之宗相,具足叁法:謂所樂、自性、不遣。未說唯與隨自二相,下文廣辨。但在奘師譯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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