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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量論略解目錄▪P17

  ..續本文上一頁。以于一事轉者,

  聲非舍身義

  若單獨義,是青與蓮聲之義者,則自與聚中,由何能言彼等即此,而成共同所依?若謂無彼過失,以總中攝別故。彼二別義同一

  體性者,是由總義。爲令了知具差別義故,故合說二者之事。如是二者即是共同所依,以具聚義故。曰:此中且如青聲,诠無異義,

  非是種類。青聲之總若不論實與種類,由何觀察攝入差別與實、種類之中?若謂如青,其實亦爲總所诠者(信慧本爲:具青之實亦爲

  總之所诠)。若有彼差別者,則羅婆與邬波羅等亦應爲所攝也。然如是非理。何以故?前已說故。謂前破具彼種類時雲:“無自在非

  具等”等,已說不成。又—說總中攝差別故,亦不應理。由何非理?

  疑故非遣他

  見由總聲,于差別聲,生猶豫故。由何生疑?則以彼論說不應正理。若謂雖如是,然由差別聲,義即了知總,無錯亂故。應作是

  說:于差別中亦攝其總。此亦非所诠。非遣他故。謂青聲,如邬波羅等,則青等非遣他。故應說爲攝入其中。縱然許攝,亦是攝入所

  诠之中。若謂二者俱是差別義者,則成異門之聲。現見:

  一應成異門

  異門之聲,謂對不了解者,及衆多義。爲令了解前義故,更說余異門也。若如是者,則成爲異門聲之聲。諸異門聲謂仍诠前義,

  非頓時說。如是即由青聲,了解蓮義。則亦非有能別所別。此上且說不異品之過失。如對不異所說過失,于異品亦爾。謂計異者,離

  諸聚法,別有一聚性,爲彼聚性于諸聚法,抑諸聚法于彼聚性。若一切轉或一分轉,皆定非有。即許爲異:

  異則亦非二

  彼中亦非有共同所依,亦非有能別所別。彼爲義成一?抑聲成一?若義成一者,爲德實成一?抑具彼成一?如是若聲成一者,爲

  說德實成一?抑說具彼成一?當如是觀察。其中:  ”

  義之實與德  若于一轉者  總別二非有

  若青功德,與蓮之種類。于一實轉故,則共同所依與能別所別,皆成非有。青德非具蓮之種類,蓮之種類亦非具青德。

  具彼二亦無

  若時青德與蓮種類具總義者,爾時則無共同所依。于他轉之實中,能別所別事,或二者于一,亦非是有,以總別不相合故。以上

  互說二者于義非有。如二者于義:

  如是聲應是  唯說類與德

  若聲唯诠說種類與功德者,極相異故彼亦非有。彼等之共同所依亦非有,未說系屬故。彼聲亦非有能別性(似是“非有能別所別

  ”)。以上且說:唯诠種類與功德,不應道理。

  于說具彼中  應成同不同

  若種類與功德之聲,诠一別實者,故彼所依應成相同。若诠異能別實者,故應成不同。由其不決定故,無共同所依。若謂:

  同故不樂說

  若作是思:且受共同所依,是相同故,不樂論說者,無系屬差別(雖有系屬等差別,然不樂論說,以且受共同所依相同故。信慧

  作:“不樂說不同”)。若于何處有同覺之因,即說彼爲共同所依。其個雖有花未開放等諸余差別,非所樂說也。此是無盡攻難。俱

  遣二者而攝持等,乃至幾時有義,爾時于彼聲有作用,即應樂宣說彼也。若有系屬者,非是所樂說之差別,則如何宣說有事耶?又曰

  :

  牛馬等亦同

  若牛馬等,亦由牛性有等系屬都無差別。于彼不樂說總,而說彼事。如蓮與青等,牛馬亦應成爲共同所依。若謂:

  彼未差別者(信慧本爲:“彼是行相別”)

  若作是念,牛與馬等有形相差別,各各遣除種類之固有別,如是各別宣說,如何不樂說?彼非如蓮與青,如是亦非應成爲共同所

  依也。若如是者,

  應成多聚集  又所許亦無

  由于一事多總能顯故,應以多形成爲聚集。然不見有是事。又言同者,謂牛與馬等,未說所依同不同故。牛性有等非是能顯。其

  中若說同者,應成共同所依。(信慧本爲:“又,同者,謂牛與馬等,應成所依同與不同。以非所論故,及能顯有性等,並牛性等故

  。其中亦若不樂說不同,應成共同所依。)言“所許亦無”者,謂許爲有共同所依者,說蓮與實等爲有。彼亦應無得也。若謂總是能

  顯別故,牛與馬等無共所依者,如是亦見蓮花之有及實等是能顯性。複次:

  德實應非顯

  功德與實,非是形故,則與彼系屬之總,應非能顯。若謂:由功能差別,能顯自、共相故,故于實等異法,非有形狀差別。曰:

  不樂。于諸異事亦許功能差別故。如蓮花事。若謂說總是顯異之因故者,于彼當說,何者是牛性與馬性等之差別。此中當說何者。且

  作爲牛等能诠之聲。彼等隨欲之聲,各各聲之所诠即彼差別。其中:

  異由能诠異  聲自無差別

  如是總別唯聲異者。非彼自性。若謂無差別事,由差別聲假立爲異者。不應作是說。以諸差別,是能顯總之因故。牛等差別應無

  故。若謂如歌羅等,由能诠異故者。曰:不爾,彼應思擇故。以于一法,亦由多異門聲所诠說故。此中是說,如實聲自無差別。于聲

  中,如牛等雖亦自無差別,然由總,則作爲差別。于中即如是安立。若謂現事豈非牛聲等之差別耶?曰:現事中縱有差別,然彼非所

  論,非與義俱見故。諸愚車等名言者,不能說彼義故。故由于總,而于諸聲分其差別。諸勝論者說:“諸總由自性,有諸差別,以依

  各自之總即是能顯。此如雲:頭、背、腹、手等,由此等差別。”如彼所計:

  能顯所顯異  當得互相依

  言“互相依”者,謂所說彼等當得也。何爲實自性?謂能顯自總也。何爲總自性?謂自實所顯也(如是相依而說,非能自顯其體

  也)。複次:

  自性多與一 互相顯應多

  言顯多者,由是衆多之能顯,及由衆多所顯。以實是有等衆多總之能顯。謂一總有鄉自性。又言地所造等多實,是有等之能顯,

  謂諸有,有多自性也。此中于一切種,由功德系屬各異故,由功能各異故,由能诠各異故,雖是一事,應許爲衆多體性。又曰:

  由德能能诠  別故設爲異  一多相系故

  應成爲衆多  是中間頌

  以上且說:共同所依非有。

  能別與所別  非自在前說

  如說具彼中,能別所別非有。彼前已說訖。以是于遣他之聲義中,共同所依與能別所依事,皆悉應理。非于余相。

  非他總與別  應說爲異門

  雖皆相同,然非他性之總與能別所別異門諸聲義,是遣他聲。何以故?無相違故。且異門聲,非頓合故。雖同是遣他,而各舍自

  義,不應道理。又諸總聲,于自諸差別,遣他義者,非不重執諸差別聲,是所求故。謂如桦樹,非拔羅沙等,如是亦非瓶等。此等是

  解答,應舍余非總聲義難。如是總聲,安立自所樂義境時,如何不待能別所別之聲?如是:

  無違故積聚  亦能诠余義

  聚總等聲義,仍是遣他,無不應理。如是總別諸聲,于自義總轉故,隨二或多于彼所差別之余義亦能诠說,極爲應理。如前已說

  。又曰:

  許爾許故異  自總皆不舍  不取于一義

  此等生疑同  雖衆多取總  由異不錯亂

  能別與所別  彼等非相同  是諸攝頌

  問:由何因緣,而能除遣余異聲義?

  異與諸余異  相違故能遣

  異義之聲,謂諸與自,爲于總義得自在故,互相違逆,知諸王子。故由余義則相忍耐。如說此是桦樹。桦樹之聲,由與樹同時相

  ,則遮擔木等樹,而安立爲自境。如是于余亦爾。如是且于異聲,舍置一實故,于余差別聲義,除遣非理。若如瓶等不相系屬之余總

  異義;如何除遣耶?謂:

  余總諸異義  自總等相違

  謂由樹聲,于瓶等之爲地所造得自在故,是其相違。故于彼所斷事,如友之怨而生隨喜。義亦知彼已斷除彼。此等是說余總之諸

  異,如功德等,及彼之差別色等,諸有系屬及非系屬。當知如友與友之怨是能除遣,及能合置。其中:

  彼非彼親遣

  如桦樹聲,非親能遣瓶等。何以故?

  總非相同性

  若是親能遣者,則與樹聲義應相同也。

  如是與余別 彼非能除遣

  如以樹聲,不除遣波羅沙(樹名)等。如是桦樹聲,亦應不能遣。彼相同故。若謂無過,以能遺多少各異故者。如是不應道理。

  如樹與桦樹之聲,各別诠說樹性與桦樹性之各別事故。诠說極異義故。如是此中亦成不相雜義,言能遣多少者,義亦應爾。若謂能遣

  余差別義者,如何說此功德與余功德,共同所依。如說甜味中潤性、清涼及重性耶?此不相違。何以故?

  若是同所依  功德與余德  于一實轉故

  所依不相違

  于實有者,則于甜味,可設立潤性等功德。由于一義和合性故。無彼過失。

  不見故亦遣

  又各異聲,于余異義由不見故,亦即能遣。何故不見?謂于事義,唯以我慢執以爲足,爲破彼故。如是:

  總當遣自異

  若由不見便能遣者,則言總聲,于各自諸異法亦皆不見,應成遣他。

  余非理見故

  言“見”者,謂由時等總聲而見別也。

  如是現彼疑

  若如是者,則彼總聲,于差別現,理應生疑。若謂:若于彼等見先所見,且于豎立者,

  若謂疑應理(信慧本爲:“若謂疑非理”。)

  作如是念,若由時等,及義勢同行可得者,如何生疑耶?

  彼單獨決定

  不應如是說。言于具彼等生疑者,謂于具義等決定事,後時由單獨而生疑。

  若異無單獨

  若謂總聲,于諸差別,不見單獨。如說雲:種類之聲,非諸異法之能诠。曰:

  待聞者則見

  謂諸聞者,遣他總已而求單獨。如問:此樹爲從地大生,抑從五大生?曰:從地大生。如彼決定者,言于彼樹,說從地大生之聲

  。是從何生疑?言彼決定,從此單獨生疑。由唯聞說,從地大生。有單獨量式,故無過失。如義是遣他。如是總亦爾(如此義遣余義

  ,是爲義總,如是此聲能遣余聲,即是聲總)。

  遮遣余聲已  由聲總能诠

  如由所作性,遮非所作,以總了知無常等。如是遮遣余聲,由聲總诠說。非是于義。

  于何義疑一  于多義亦疑

  何處于何義等聲義,疑爲車支等。即彼一聲,于多義亦生疑。如于拔瓦等聲,亦疑爲有性等,然由聞者于彼總聲,亦作別聲觀也

  。又如說聲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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