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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菩薩行論略釋▪P21

  ..續本文上一頁一、無常他生:

  (華智仁波切的科判中,有“已述”二字,大概是指心念處中,觀察心者無生一段,對破無常他生的理論已有論述。)

  子二、常有他生:

  自在天是因;何爲自在天?

  若謂許大種,何必唯執名?

  如果許自在天是創造世間之因,那麼什麼是自在天呢?如果說四大種即是,那又何必執著自在天的虛名呢?

  無心大種衆,非常亦非天,

  不淨衆所踐,定非自在天。

  彼天非虛空,非我前已破,

  若謂非思議,說彼有何義?

  雲何此彼生?

  無有心識的地水等大種數目衆多,非常有,也不是天神,而是被踐踏的,是不淨法,所以它們絕不是常恒獨一應供的大自在天。此外,自在天不是虛空,也不是我,這一點如前已破。如果說自在天是不可思議的,那麼說他是作者又有何用呢?既然不能了知他,那又憑什麼說此等是他生出呢?

  我及自在天,大種豈非常?

  識從所知生,苦樂無始業,

  何爲彼所生?

  我與自在天及地水等大種豈非許爲常有嗎?諸心識皆緣所知境而生,苦樂等諸感受由無始以來所造的業力而生,那麼什麼是自在天所生的呢?

  若謂因無始;彼果豈有始?

  彼既不依他,何故不常作?

  若皆彼所造,則彼何所需?

  如果說諸法之生因——自在天無有開始,那麼他所生的果,怎會有開始呢?自在天既然是不依任何他緣的獨立生因,那爲什麼不恒常造作諸法呢?如果一切法都是他造的,那麼他還需要依賴什麼他緣呢?

  若依緣聚生,生因則非彼。

  緣聚則定生,不聚無生力。

  若非自在欲,緣生依他力。

  若因欲乃作,何名自在天?

  如果說依靠因緣聚合而生萬法,那麼生因就不是自在天,因爲一旦因緣聚合則決定能生果,若無因緣聚合,自在天也就沒有生果之能力。如果萬物不因自在天的欲望而生,那麼就是依其他因緣力而生的。反之,若諸法依自在天的欲望而生,則他爲欲所牽已成無常無自在者,那麼他怎麼能稱爲自在天呢?

  微塵萬法因,于前已破訖。

  另外伺察派外道許常有成實的微塵爲萬法生因,這在前面觀察無方分微塵時已經破訖。

  癸叁(破自生)分二:一、破主物;二、破自生。

  子一、破主物:

  常主衆生因,數論師所許。

  喜樂憂與暗,叁德平衡狀,

  說彼爲主體;失衡變衆生。

  常恒的“主”是衆生之因,那是數論外道師所許的觀點。樂憂暗叁德平衡之狀,就是所謂的主物,而叁德失去平衡時,即會變化出衆生與萬物。

  一體有叁性,非理故彼無。

  如是德非有,彼複各叁故。

  獨一主物有叁種不同性質,這是不合理的,所以主物不是真實存在,同樣叁德也不可能真實有,因爲它們一一也應同樣具有叁種性質分類。

  若無此叁德,杳然不聞聲。

  衣等無心故,亦無苦樂受。

  謂法即因性;豈非已究訖?

  如果沒有叁德存在,則亦無有它們所生的聲等諸法,如是應成恒時不可有聞聲等現象。而衣等外境諸法無有心識,故亦不可能有苦樂等感受。如果說衣等諸法是苦樂之因,而在勝義之中,衣等諸法的存在,難道不是在分析身等無實有之時已經破斥完了嗎?

  汝因具叁德,從彼不生布。

  若布生樂等,無布則無樂;

  故樂常等性,畢竟不可得。

  汝宗所許的諸法生因具有樂等叁德,然而從叁德不可能見有布等生出。如果你們認爲布等外境法可以生出樂等,然而布匹等尚無法成立,那麼樂等又從何而出呢?所以樂等常恒性完全是不存在的。

  樂等若恒存,苦時怎無樂?

  若謂樂衰減;彼豈有強弱?

  如果樂等叁德恒常存在,那麼痛苦時爲何感受不到樂呢?如果說,受苦之時樂受減弱了,所以感受不到,然而真實恒存的事物怎會有強弱變化呢?

  舍粗而變細,彼樂應非常。

  如是何不許:一切法非常。

  粗既不異樂,顯然樂非常。

  如果樂等舍去了前時之粗相,而變成細微所以不能見,那麼這種樂等法應成立爲無常。同樣,你們爲什麼不承認:一切有爲法都是非常恒的呢?既然樂受與粗細非異,那麼樂受有粗細變化顯然是非常恒的。

  子二、破自生:

  因位須許有,無終不生故。

  顯果雖不許,隱果仍許存。

  外道:凡生果,必須要承認在前因中果就存在,如因中無果,則始終不應出生。在因中,雖不能許有明顯的果,然而不明顯的果仍然應承認存在。

  因時若有果,食成啖不淨;

  複應以布值,購穿棉花種。

  謂愚不見此,然智所立言,

  世間亦應知。何故不見果?

  世見若非量,所見應失真。

  破曰:因位時若真實有果存在,那麼吃食物時應成食不淨糞,而且應該以買布的錢去買棉花種子來穿。如果說世人愚癡,見不到種子裏有布等,那麼你們了知真如的祖師所說的道理,世間人亦應了知才對,然而世人爲什麼不能在因中見到果呢?如果說世人所見非量,所以不能以世人不見而不成立因中有果,那麼世人所見之果亦應成虛假。

  若量皆非量,量果豈非假?

  故汝修空性,亦應成錯謬。

  外道:如果能量是假,所量也就成假,那你們中觀宗的量果豈不也成虛假嗎?因此,你們依量修習空性也應該是錯誤的。

  不依所察實,不取彼無實。

  所破實既假,無實定亦假。

  如人夢子死,夢中知無子,

  能遮有子想,彼遮也是假。

  答:如果不依所觀察的有實法,則不能單獨執著其無實,所破的有實既然是虛假,則無實也顯然是虛假的。如同有人夢到兒子死亡而痛苦,若能了知夢中的兒子是虛無的,定能滅去痛苦;那麼他的能遮有子之念,當然也是假而不實。

  癸四、攝義:

  如是究諸法,則知非無因,

  亦非住各別,合集諸因緣,

  亦非從他來,非住非趨行。

  如是分析後,就可了知諸法不是無因而生,也不是真實存在于各別因緣中,或合集的諸多因緣中,諸法非從他處來,無住也無去。

  壬二、觀察本性爲大緣起因:

  愚癡所執谛,何異幻化物?

  幻物及衆因,所變諸事物,

  應詳審觀彼,何來何所之?

  以無明愚癡而執爲真實存在的諸法,與幻術師所變的幻物又有什麼差別呢?幻物與衆因緣和合所變現的諸事物,應該仔細審觀,到底從何處來?向何處去?

  緣合見諸物,無因則不見。

  虛僞如影像,彼中豈有真?

  因緣聚合時,就可見到諸法顯現,若無因緣,則見不到任何一法,所以諸法如同影像一樣,其中怎麼會有真實自性呢?

  壬叁、觀察果爲有無生因:

  若法已成有,其因何所需?

  若法本來無,雲何需彼因?

  縱以億萬因,無不變成有。

  無時怎成有?成有者爲何?

  如果諸法已經真實存在了,那麼何必還要生起它的因呢?如果諸法本來就不存在,那麼要它的因做什麼呢?縱然聚合億萬的因緣,也不能把無的法變成有。無未離無有之法相,怎會變成有呢?如果無已失原狀,那麼變成有的又是誰呢?

  無時若無有,何時方成有?

  于有未生時,是猶未離無。

  倘若未離無,則無生有時。

  有亦不成無,應成二性故。

  如果在“無”的相狀時沒有“有”,那麼何時才能成爲“有”呢?而且,在“有”尚未生起之時,即是還沒有脫離“無”的相狀,如果還沒有脫離“無”的相狀,就不會有出生“有”的時機,同樣,“有”也不會變成“無”,否則這種法應成存在“有”“無”二種性質。

  自性不成滅,有法性亦無。

  是故諸衆生,畢竟不生滅。

  衆生如夢幻,究時同芭蕉。

  涅槃不涅槃,其性悉無別。

  于真實中諸法自性無有成實的斷滅,諸有法也非自性成立的有,因此世間一切衆生,于畢竟中不生也不滅。衆生現象如同夢幻一樣,以理推究時,便能了知一切等同于芭蕉空洞無實,而解脫涅槃與不涅槃的輪回世俗,在本性上無有任何差別。

  庚四(證空性之作用)分二:一、自利平息世間八法;二、利他無勤生起仁慈。

  辛一、自利平息世間八法:

  故于諸空法,何有得與失?

  誰人恭敬我?誰複輕蔑我?

  苦樂由何生?何足憂與喜?

  因此,對一切自性皆空的諸法,有什麼可以得到和失去的呢?有誰恭敬我,又有誰在輕蔑我?苦樂從何處生起呢?有什麼值得歡喜或憂傷呢?

  若于性中覓,孰爲愛所愛?

  細究此世人,誰將辭此世?

  孰生孰當生?孰爲親與友?

  如我當受持,一切如虛空?

  如果在真實性中尋求,誰是貪愛者?所貪愛的又是什麼呢?細細探究,此世的一切有情,有誰會辭別此世而死亡?有誰已出生又有誰將會出生呢?有誰是親戚和朋友呢?諸人爲什麼不和我一同,受持這如同虛空一樣的平等空性見呢?

  辛二、利他無勤生起仁慈:

  世人欲求樂,然由爭鬥因,

  頻生煩亂喜。勤求生憂苦,

  互诤相殺戮,造罪艱困活。

  世人雖然都想獲得安樂,卻由于不斷爭鬥怨敵、貪愛親友,而頻頻導致了極端煩亂和歡喜情緒的産生。勤求欲樂使人生起憂傷苦惱,並因此而與人相互爭論,互相砍殺殘害,不斷地造作罪業,以致陷于極其艱困的生活之中。

  雖數至善趣,頻享衆歡樂,

  死已墮惡趣,久曆難忍苦。

  叁有多險地,于此易迷真,

  迷悟複相違,生時盡迷真。

  雖然因偶然的福德因緣而屢次投生于人天善趣,頻頻享受人天快樂,但死後仍會感受惡報,墮落惡趣,長久經受難忍痛苦。總之,叁界之中充滿了墮落危險,置身于其中極易爲無明迷惑而失去對真實的了解;再者,迷惑與證悟是相違的,以業力投生于此即會盡迷而不能了達真實。

  將曆難忍苦,無邊如大海。

  苦海善力微,壽命亦短促。

  迷失真實者將要經曆的難忍痛苦無法比喻,而且此苦難曆程像大海一樣,無有邊際。在叁界苦海中,衆生修善的能力極爲微薄,壽命也很短促。

  爲活及無病,強忍饑疲苦,

  睡眠受他害,伴愚行無義。

  無義命速逝,觀慧極難得。

  此生有何法,除滅散亂習?

  爲了活命與健康無病,衆生必須強忍饑渴和疲乏痛苦,恒時要忍受昏沈睡眠逼惱,有時還會受他人傷害,而且經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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