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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論釋▪P19

  ..續本文上一頁(破他宗之安立)分二:一、以觀察破一體成立;二、以觀察破異體成立。

  辛一、(以觀察破一體成立):

  若燃是可燃,作作者則一。

  如果對方認爲:“領受者與所領受的法,其本體不成立”的說法是不合理的。因爲相互觀待的法具備體性,是現量可見的。觀待木柴

  而産生火,火並非不具備自性,因爲暖熱、燃燒的自性與其結果可得的緣故。同樣,觀待火而産生的即是木柴,其自性也是具備的,

  因爲所燃燒的是四大自性的緣故。

  如果此二者存在,則可如此成立。然而此二者並不存在。如果所然的木柴與能燃的火本性爲一體,則作者與所作的業成爲了一體,這

  樣也就成了陶師與其所作的瓶子爲一體,這明顯是荒謬之談。

  辛二、(以觀察破異體成立)分叁:一、以太過而破;二、破離過之答複;叁、宣說其他能損之理。

  壬一、(以太過而破):

  若燃異可燃,離可燃有燃。

  如是常應燃,不因可燃生。

  則無燃火功,亦名無作火。

  如果木柴與火的本性爲異體,如同瓶子與氆氇一樣,則不觀待木柴,火焰仍然能夠熾燃。這樣就有即使沒有木柴,火也能恒時燃燒,

  以及由可燃的因——木柴,也不能産生火的過失。這樣一來,點燃木柴生火等等的功用就成了毫無意義。還有,如果生火等不存在,

  也就是所燃燒的作業不存在的緣故,火也就成了[亦名]不具備木柴等燃燒[作業]的能燃[火]。

  燃不待可燃,則不從緣生。

  火若常燃者,人功則應空。

  (火)因爲不觀待木柴等他法的緣故,則不能從能燃之緣産生。如果不互相觀待,則緣的不具備與消失也就不存在,火也就必須能常

  時燃燒。這樣,就不需要重新點火的舉動,(如果此結論成立,)則人們爲了保持火焰的常燃不滅等,而收集木柴等功用也就成了多

  此一舉。

  壬二、(破離過之答複):

  若汝謂燃時,名爲可燃者。

  爾時但有薪,何物燃可燃。

  如果對方辯白道:雖然木柴與火爲異體,但也並不是說沒有木柴卻必須産生火。即使此二者爲異體,但沒有木柴就沒有火。不然,又

  是什麼緣故而使火熾燃的呢?它的意義爲:火所燃燒的性相者就是木柴,火也必須依賴木柴才能得到。所以,它們並不是各自孤立而

  存在的。換言之,必須與火相關聯才能稱之爲木柴,火也必須仰仗木柴才能産生,它們具備相互觀待的關系。並不是如同瓶子與氆氇

  之間毫不觀待,互爲他體。所以也就不會成爲過失,其原因是:如果我們這樣承許,火必須觀待于木柴,因爲正在燃燒的才是可燃者

  ,(就沒有以上過失了。)

  在那個時候,正在燃燒的只能稱之爲木柴,于其之外而爲他體的火並不存在,又以什麼而使木柴成爲可燃呢?誰也無能爲力。如果所

  謂的“正在燃燒”是指木柴舍棄了原有的實體而變成火,則除了火以外沒有其他的(木柴)。如果是指木柴並未舍棄原有的實體而是

  (以實有異體的方式)住于火中,那麼火又如何能使木柴燃燒呢?它們相互之間並沒有關聯,成了互不觀待的他體。如同東方的火與

  西方的木柴一般。

  壬叁、(宣說其他能損之理)分二:一、正破;二、破離過之答複。

  癸一(正破):

  若異則不至,不至則不燒,

  不燒則不滅,不滅則常住。

  因爲火與木柴互爲異體,此二者在任何時候,都如同光明與黑暗一樣不能互相接觸[至]。如果不能接觸,則如同東方的火不能去燃燒

  西方的木柴一樣。如果不能燃燒,則不能因木柴窮盡的功效而使火熄滅。如果火不能熄滅,則其自身就成爲恒時燃燒,常住不滅的法

  了。

  癸二、(破離過之答複):

  燃與可燃異,而能至可燃。

  如此至彼人,彼人至此人。

  如果對方認爲:如同此女人可以接觸彼男人,彼男人可以接觸此女人一樣,雖然在木柴之外火成立爲他體,但火仍然是可以與木柴接

  觸的。

  若謂燃可燃,二俱相離者。

  如是燃則能,至于彼可燃。

  如果火與木柴,如同女人與男人一樣互不觀待,一者可以棄離或者超越另一者,而成立各自的本體。則即使火在木柴之外成立爲異體

  ,也能如同男人與女人一樣可以與木柴相接觸。然而這種前提是不存在的,所以其比喻與意義也是迥然不同的。

  庚二、(破觀待而成立)分二:一、正破觀待而立;二、宣說旁破他理。

  辛一、(正破觀待而立)分叁:一、破前後之觀待;二、破成與不成之觀待;叁、攝以破成立之義。

  壬一、(破前後之觀待):

  若因可燃燃,因燃有可燃,

  先定有何法,而有燃可燃?

  如果對方認爲:如果火與木柴互相具備觀待的關系,則它們就應該是存在的。如果它們自身不存在,則觀待也是不合理的。如同石女

  的兒子與女兒不存在互相觀待的關系一樣。

  如果因爲觀待木柴而使火成立,又因爲觀待火而使木柴成立,那麼請問:究竟是觀待所觀待的何法,而使觀待法火與木柴成立的呢?

  于此二者當中,究竟是哪一個法首先成立的呢?

  若因可燃燃,則燃成複成。

  是爲可燃中,則爲無有燃。

  如果承許木柴[可燃]首先成立,然後觀待木柴而成立火。然而,既然火都沒有成立,則所觀待的法[木柴]也不能成立,觀待也就是一

  派胡言。如果火已經成立,則再次以木柴而使所謂的“火”成立,就會成爲根本沒有意義。

  這樣一來,你們所承許的在火之前首先成立的,所焚燒的木柴,就成了不觀待火的木柴了。這樣,你們所承認的相互觀待的關系也就

  消失了。

  總之,如果所觀待的法不存在,則觀待此法也是不合理的。如同不存在以兔角作爲所觀待的法一樣。反之,如果所觀待的法存在,即

  已經成立,又怎麼需要觀待另一者而首先成立呢?在(所觀待的法)沒有誕生之前所承許的法,也在此之前沒有所觀待的另一者,所

  以就不能成立。(如果可以成立,)那麼又是誰使其成立的呢?其能立並不存在,如同沒有父親的兒子一樣。

  因此,如果木柴(可以離開火而)首先成立,則其他並沒有正在燃燒的,並非木柴的草等等也就成了可燃。

  如果承許火在之前成立,也是不可能的。如果此立論成立的話,則火的産生就成爲了無因,並且有無須觀待木柴的道理可以損害。

  壬二、(破成與不成之觀待):

  若法因待成,是法還成待,

  若所待可成,待何成何法?

  (原譯:若法因待成,是法還成待,今則無因待,亦無所成法。)

  如果對方提出:此二者並不是以先後次序成立的,而僅僅是在同一時刻,因火的成立而成立木柴,也因木柴的成立而成立火。

  如果承許在同一時刻,木柴之外的火能夠成立,則無論如何也不能避免前面所說的“若因可燃燃,因燃有可燃,先定有何法,而有燃

  可燃”的過失。

  如果某一火法,是因觀待某一木柴之法而成立的。然而,火法也是觀待的法。如果認爲火法所觀待之法或者觀待處——木柴成立,那

  麼我們就可以義正詞嚴地提出:是觀待何法而使何法成立的呢?如果此二者中的任何一方在之前都不成立,則其(二者的)能立都不

  成立,最終二者也就無法成立了。如果二者成立的話,又怎麼需要觀待能立呢?如同飄蕩于水中的人們,爲了使船只不至于沈陷,即

  使一個個互相緊攥雙手也無濟于事一樣。

  若法有待成,未成雲何待?

  若成已有待,成已何用待?

  如果承許“某法因爲具備觀待而成立”,那麼請問:其所觀待的法是已經成立的法,還是尚未成立的法呢?如果是尚未成立的法,又

  怎麼能夠觀待呢?如同鹿角根本不存在,(也就不能觀待)一樣。如果承許是已經成立的法,則觀待也是不合理的,因爲已經成立的

  緣故。

  壬叁、(攝以破成立之義):

  因可燃無燃,不因亦無燃。

  因燃無可燃,不因無可燃。

  觀待木柴[可燃]的火[燃],其自性不可成立。因爲無論火觀待的是已經成立還是尚未成立之法的觀點,都已經被駁斥得一敗塗地。而

  不觀待木柴的火,即使在名言中也是不存在的。否則就有前面所說的應成不觀待他法、能燃之因不觀待以及應成恒時燃燒的過失。

  同理,觀待火焰的木柴,其自性也不可成立,因爲觀待的論點早已被駁得體無完膚的緣故。而不觀待火焰的木柴,在名言中也是不存

  在的,因爲不是正在燃燒而被稱爲木柴不符合邏輯的緣故。

  如果對方認爲:雖然不是正在燃燒,不能稱其爲木柴,但它也是明天燃燒的原料,又怎麼不是可燃呢?

  當然不是可燃,因爲能障礙其成爲可燃的因素存在的緣故。

  那麼,馬頭火(南方大海中一烈馬口中所噴火焰)又作何解釋呢?

  我們此時所探討的火,是指必須由木柴而産生的火,而馬頭火並不是由木柴而産生的,所以也就不是我們此處所指的“火”。或者因

  爲(馬頭火)並不是木柴的近取者。所以,並沒有可以堪稱爲領受者人我的能立。

  辛二、(宣說旁破他理)分二:一、遮破可成;二、以前述之理類推。

  壬一、(遮破可成):

  燃不余處來,燃處亦無燃。

  如果對方仍然一意孤行地說:倘若存在火,則現量可見木柴被火所燃燒。因此,我們不需要細致入微地去推敲,火與木柴就是存在的

  。

  即使你們苦心竭慮地建立了木柴被火所燃燒的主張,然而這種觀點卻沒有可以安身立命之處,因爲火本身都不可成立的緣故。爲什麼

  呢?我們可以假設,這種所謂的火,無論是作爲並非木柴的其他法使木柴燃燒的,還是作爲木柴自身而使其燃燒的,這兩種情況都是

  不合理的。首先,火絕對不是由並非木柴的其他法而來[形成]的,因爲,如果火是並非木柴的其他法而來[形成]的,則有可現不可得

  ,以及火的形成無因的過失;其次,木柴自身當中也不可能在之前存在火,因爲可現不可得的緣故。

  壬二、(以前述之理類推):

  可燃亦如是,余如去來說。

  有關遮破火與木柴的其余道理,在前面分析已去、未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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