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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論釋▪P3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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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衆因緣生法,我說即是空,

  亦爲是假名,亦是中道義。

  作爲中觀派的自宗[我],將自緣起而生的一切法,都解釋爲自性本體爲空。自緣起而生的法,只不過是依靠其自身的設施處而安立的假名而已,如同馬車一樣。所謂緣起性,也就是遠離常斷有無等邊戲的中觀道之真實大義。

  如果(諸法的)自性存在,則緣起不合理;反之,如果(諸法)自緣而起,則不應該存在自性。哪怕其中一個條件不具備,諸法就不會産生,因爲這一切都是依靠因緣而顯現的,所以這種現分是以他法僞裝而成的,這種虛假之法並不存在自性。

  依靠因緣緣起的現分是虛僞或者可以說是世俗名言中安立的法,它是由現分與自性不成立的法相聚合而成的,所以是遠離了有無的中觀道,如同水月等等一般。上述這一切,就是中觀道之大義。因此,所謂的“中觀”、空性與緣起叁者,本來就是同一含義,只不過名稱不同而已。

  未曾有一法,不從因緣生。

  是故一切法,無不是空者。

  如果詳加剖析就可以了知,不是自因緣而生的法一個也不存在。因此,不空的法也絲毫不可能存在。所有萬法皆爲空性,並且遠離了一切過患。

  辛叁、(廣說回遮他宗之過)分四:一、無有四谛之過;二、無有叁寶之過;叁、無有因果之過;四、宣說名言不合理。

  壬一、(無有四谛之過)分二:一、無有外境四谛之過;二、無有有境智慧之過。

  癸一、(無有外境四谛之過)分叁:一、略說;二、廣說;叁、攝義。

  子一、(略說):

  若一切不空,則無有生滅。

  如是則無有,四聖谛之法。

  如果這一切萬法都是不空的本體,則因爲于緣起不容的緣故,所以既不會有生成,也不會有壞滅。如此一來,包括四聖谛也因說不空的你們而成爲了無有。

  子二、(廣說):

  苦不從緣生,雲何當有苦?

  無常是苦義,定性無無常。

  如果不是從緣起而生,痛苦又怎麼可能存在呢?因爲(這種所謂的痛苦)無有觀待,如同虛空中的鮮花一般。

  佛陀雲:苦谛乃刹那無常之自性。

  但是,具有自性的法,是不可能存在(刹那無常性的),因爲無有變遷的緣故。

  若苦有定性,何故從集生?

  是故無有集,以破空義故。

  如果存在決定的自性,苦谛又怎麼可能從集谛而生呢?既然集谛是從因緣而生的,而具備自性的法,就不會觀待于因緣。因此,(集谛不可能具備自性,集谛的存在,)是對空性的極大破壞。我們只有對承許不合理(的集谛存在)者宣布:集谛是不存在的。

  苦若有定性,則不應有滅。

  汝著定性故,即破于滅谛。

  如果苦谛的自性存在,則不應該存在滅除了苦谛的滅谛。因爲(你們始終耽著于)苦谛的自性存在,所以永遠無法消滅苦谛。你們的這種觀點,就是對滅谛的損害。

  道若有定性,則無有修道。

  若道可修習,即無有定性。

  (原譯:苦若有定性,則無有修道。若道可修習,即無有定性。)

  如果道谛的自性存在,則不修持道谛也應該存在,所謂新的修持也就成了不合理之法。因爲恒常之法無法進行,而以真實見等卻可以使道谛重複生起的緣故。

  如果道谛可以修持,就不應該有你們所承許的“道谛自性存在”之說,因爲這種說法是毫無意義的。

  子叁、(攝義):

  若無有苦谛,及無集滅谛。

  所可滅苦道,竟爲何所至?

  因此,在苦谛、集谛以及滅谛都不存在的時候,以對治的修道而可以將痛苦滅除的道谛又怎能合理呢?決不會合理。

  癸二、(無有有境智慧之過)(果仁巴將此科判定義爲“了知苦谛等不合理”):

  若苦定有性,先來所不見。

  于今雲何見?其性不異故。

  如果有境智慧不存在,則始終不能徹見不通過修道而本身自性就存在的苦谛。既然如此,現在又怎麼能開始現見苦谛本性呢?難道不是有“了知痛苦以自性而安住”的說法嗎?這樣一來,(了知痛苦就會)始終安住[不異]于自性,因爲不需要重新觀待因緣的緣故。

  如見苦不然,斷集及證滅,

  修道及四果,是亦皆不然。

  如同(不能徹見苦谛的道理)一樣,你們所斷的集谛、所證的滅谛、所修的道谛及其結果——預流等四果,也如同了知苦谛一樣不可能重新建立。

  壬二、(無有叁寶之過)分叁:一、無有僧寶之過;二、無有法寶之過;叁、無有佛寶之過。

  癸一、(無有僧寶之過):

  是四道果性,先來不可得。

  諸法性若定,今雲何可得?

  如果一味地耽執于自性而不放棄,就可因此而得出結論:因爲四果首先以自性而不可得,後來又怎麼能重新獲得呢?不應該獲得。(因爲四果以自性而不可得的緣故。)

  若無有四果,則無得向者。

  以無八聖故,則無有僧寶。

  如果共同四果不存在,則因爲住果(也即住果位。安住預流等四沙門果隨一之中,不勤策勵求證余果者)的不存在,從而導致向果(也即向果位,爲求隨一證得預流等四沙門果,力行策勵斷除未斷自分之應斷煩惱者)的不存在。如果這八種聖士補特伽羅都不存在,則僧寶也不應該存在。

  癸二、(無有法寶之過):

  無四聖谛故,亦無有法寶。

  因爲四聖谛不存在,所以教法與證法也由此而不存在了。

  癸叁、(無有佛寶之過):

  無法寶僧寶,雲何有佛寶?

  既然法寶與僧寶不存在,又怎麼會存在佛寶呢?決不會存在。

  汝說則不因,菩提而有佛;

  亦複不因佛,而有于菩提。

  你們承許佛陀的自性存在,則有不依靠菩提或者遍知智慧的過失,因爲(佛陀的自性存在),無需觀待他法的緣故;

  如果你們承許菩提的自性存在,則有不依靠令其現前者佛陀,也存在覺性果位的過患。

  若先非佛性,雖複勤精進,

  修行菩提道,不應得成佛。

  (原譯:雖複勤精進,修行菩提道,若先非佛性,不應得成佛。)

  按照你們的說法,因爲自性存在,則首先並非佛陀的修道者,爲了獲得菩提果位,無論怎樣精進修持菩薩行,也不能獲得菩提果位,因爲先前的自性永遠不可改變的緣故。

  壬叁、(無有因果之過):

  若諸法不空,無作罪福者。

  不空何所作?以其性定故。

  (如果諸法不空,)就永遠不會有任何補特伽羅可以造作法[福]與非法[罪]。其理由爲:不空的法怎麼能作呢?既然自性已經決定恒常存在,就不可能作。

  汝許離罪福,而有諸果報。

  罪福因所生,果報則無有。

  (原譯:汝于罪福中,不生果報者。是則離罪福,而有諸果報。)

  如果承許果法的自性存在,則即使沒有作爲因法的法與非法,其異熟果也會因爲你們的承許而在無因的情況下存在。如果這樣承認,則與世間以及論典之理相違了。

  因爲你們的果法不觀待因法,所以從法與非法之因而産生的果報,也因爲你們的觀點而不可存在了。這樣一來,則一切作業都成了無有意義。

  若謂從罪福,而生果報者。

  果從罪福生,雲何言不空?

  如果你們認爲自法與非法之因而産生的果報存在,則觀待法與非法而産生的果報又怎麼會不空呢?因爲(果報)是緣起之法的緣故,如同影像一般。

  壬四、(宣說世間與出世間名言不合理):

  汝破一切法,諸因緣空義,

  則破于世俗,諸余所有法。

  如果損害了緣起空性的意義,承許自性存在的觀點,則損害了世間名言中“施與瓶子”等等一切萬法。

  若破于空義,即應無所作,

  無作而有作,不作名作者。

  另外,對能作所作等空性之法,也因爲執持不合理觀點的緣故,所以也使其受到了損害。如果一切萬法的自性恒常存在,則無論如何也不存在所作,如同誰也無法影響虛空(恒常存在的)無障本質一樣。

  盡管補特伽羅作者沒有正在作的行爲,卻因爲作的自性存在則必然有作的緣故,所以無論是誰,在沒有作的情況下也會成爲有作。這樣一來,就有即使沒有製作瓶子等物品,也會成爲作者的過失。

  辛四、(尚有他過之理):

  若有決定性,衆生無生滅,

  恒常而安住,遠離種種相。

  (原譯:若有決定性,世間種種相,則不生不滅,常住而不壞。)

  如果自性決定存在,衆生就既不會有前面的生,也不會有後面的滅,在一切時刻都是恒常安住的。既然如此,則痛苦與歡樂、前生與後世等等世間萬法也應該恒常安住,遠離一切異彩紛呈的種種變換之相。

  若無有空者,未得不應得,

  亦無斷煩惱,亦無苦盡事。

  如果空性的法不存在,則以前沒有獲得的離于世間之特法,重新也不會獲得,包括永遠息滅盡除一切痛苦,將過去存在的業與煩惱重新徹底屏棄等法都不會存在。

  庚叁、(通達中觀之重要性):

  若人能現見,一切因緣法,

  則爲能見苦,亦見集滅道。

  (原譯:是故經中說,若見因緣法,則爲能見佛,見苦集滅道。)

  因此,若有補特伽羅現見緣起之法,則可真實徹見苦谛、集谛、滅谛與道谛。經雲:“文殊,何人現見諸法無生,則可通達苦谛;若能現見諸法無生,則可斷除集谛”等等,以及“遠離苦與非苦二者之緣起空性,乃谛實真如法性。若未見此性,則未能見谛實真如。”

  

  《中觀根本慧論》之第二十四觀四谛品釋終

  

  二十五、觀涅槃品

  丁二十五、(觀涅槃品)分二:一、經部關聯;二、品關聯。

  戊一、(經部關聯):

  《般若經》雲:“涅槃亦如夢境”等宣說了無有涅槃的道理。

  戊二、(品關聯):

  如果對方提出:倘若諸法皆爲空性,那麼無余涅槃又怎麼會合理呢?在將壞聚見等煩惱盜賊徹底斬殺之後,才能獲得僅剩五蘊之城[身體]的有余涅槃,以及寂滅五蘊之城的無余涅槃。(如果諸法皆爲空性,)又有什麼法被斷除以及息滅呢?如果沒有五蘊以及業惑煩惱,涅槃又怎麼會存在呢?

  爲了答複“因爲涅槃存在,所以諸法也存在”的問難,而宣說本品。

  此品分二:一、宣說他宗;二、闡釋能損之理證。

  己一、(宣說他宗):

  若一切法空,無生無滅者。

  何斷何所滅,而稱爲涅槃?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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