..續本文上一頁假立或者緣起安立或者施設的,包括生成、壞滅、有實、無實等諸法,無論自性是緣起還是假立,其本體都不可成立。真如法性的自性是寂滅並超越一切邊戲的,這就稱之爲涅槃。下面將對此詳細加以闡述:
人我以及五蘊從前世來至今世,再從今世去往後世的輪回之法,或者是如同長短一般的假立法,或者是如同自油燈中産生光明一樣的,以自身的因緣聚集而産生的法。
而實相真如法性,卻既不是依緣假立之法,也不是以緣而生之法,而是遠離邊戲的法,這就稱之爲涅槃。也就是說,(涅槃)是遠離四邊戲論,無論是假立或者緣起都不可成立的法。
果法涅槃無論是以具備諸行或者有實法性相的角度,還是以阻斷諸法的寂滅角度來安立,二者都不可成立,所以,安立二者的因也不可成立。
醜二、(教理不合理):
如佛經中說,斷有斷非有。
是故知涅槃,非有亦非無。
正如佛陀在佛經中所教導的:“諸比丘,何人欲以有實無實法,于叁有中尋得出離,此人實乃愚蠢之至也。”也就是說,我們必須斷除一切生成有實法,以及壞滅無實法之見。
由此可見,涅槃應該是既不具備有實法性相,也不具備無實法性相的法。
癸二、(破承許二者兼具):
若謂于有無,合爲涅槃者。
有無即解脫,是事則不然。
如果對方提出:從解脫本性的角度而言,因爲解脫的本體存在,所以(涅槃)是有實法;從息滅煩惱等法的層面而言,(涅槃)又是無實法。因此,(涅槃)是二者兼具的法。
如果涅槃是有實法與無實法二者兼具的自性,則你們所謂的解脫,就成了有實無實同體的法,這顯然不合理。因爲有實無實二者是相違的法,所以不可能位于同體。
如果將既具備(某種)本體,又遠離他法的二者兼具之法承許爲涅槃。則因爲在第一刹那獲得了諸行自身的本體,那麼,在第二刹那既遠離第一刹那諸行,(同時又具備第二刹那諸行本體)的所有諸法,也都成爲了解脫。但是,將諸行安立爲解脫的觀點,是根本無法立足的。
這個道理如同承許火與煙的關系爲以本體而成立的因果關系,則有其他因與非因都可以(與果法)安立爲因果關系一樣的過失。
如果因爲有實無實的特點以自性而成立,所以承許(二者兼具的法)爲解脫,這樣一來,則因爲與(前面所說的)前後刹那(諸行)二者相同的緣故,一切萬法也都成爲了解脫,這是用是非相同之類推因所得出的結論。
若謂于有無,合爲涅槃者。
涅槃非無依,是二從依生。
(原譯:若謂于有無,合爲涅槃者。涅槃非無受,是二從受生。)
如果承許涅槃,是有實無實二者兼具的法,則涅槃不可能不依靠有實無實法而存在。因爲依靠有實法,才能成立無實法;也因爲依靠無實法,才能成立有實法。既然有實無實二者都是互相依靠的,所以(有實無實二者兼具的法)必然是緣起法。
有無共合成,雲何名涅槃?
涅槃名無爲,有無是有爲。
由此可知,有實無實二者兼具的法又怎麼能是涅槃呢?決不可能。因爲涅槃是超離于有實無實二者的無爲法,而依靠有實法産生,以及依靠無實法假立的二者兼具之法,則屬于有爲法的範疇。這樣承許,還有相違的有實無實法二者位于同體的過失。
因緣聚合而産生的法是有實法,無實法也是依靠有實法而成立的。在聖教中也承許:以生之緣而有老死。所以,有實無實二者是自因而生的法,並非不是由因緣而産生的法。
此刻所說的有爲法及無爲法的概念,並不是按照“有爲法是瓶子等有實法,無爲法是虛空等無實法”的說法來界定的。以內在含義來衡量,則可解釋爲:一切緣起之法以因緣而安立爲有爲法;無有自性、寂滅四邊的法,則以因緣之無爲分而安立爲無爲法。
所以,在頌詞只說了“有無是有爲”的說法,而並沒有說“有無是有實”。如果此處的有實法與有爲法爲同一概念,而無爲法與無實法也是內涵相同,這樣就與前面“若涅槃是無,雲何不依有?未曾有不依,而名爲無法”一偈,以及後面的“有無二事共,雲何是涅槃?是二不同處,如明暗不俱”一偈所闡釋的觀點背道而馳了。
所謂“有實”的名稱,包含兩種內涵,一種是指中觀所指的總所知;另一者,是指與有實無實相對的“有實”,如同“法”的名稱等等一樣。因此,在不同的時候能善加辨析,是十分重要的。
有無二事共,雲何是涅槃?
是二不同處,如明暗不俱。
如果對方提出:雖然涅槃不是有實法與無實法,但涅槃卻以有實無實二者的自性而存在。
有實法與無實法二者,怎麼可能共同存在于涅槃之上呢?有實法與無實法二者是不可能位于同處的,因爲其二者互絕相違(相違之一種。彼此互相排除,不能同一者。如柱與瓶,常與無常)的緣故。如同光明與黑暗不會在同一地點相彙一樣。
因爲在有實法瓶子之上,氆氇的無實是假立的。因此,以本性而存在的兩種法,在其中一者存在的地方,決不會有另一者的容身之地。
癸叁、(破承許二者皆非)分二:一、遮破本體;二、遮破能立。
子一、(遮破本體):
分別非有無,如是名涅槃。
若有無成者,非有非無成。
(此偈頌與下一偈頌的藏文版本,與鸠摩羅什的譯本順序顛倒,故按照藏文次第進行了調換。)
如果將既不是有實法,也不是無實法的第叁種成實法诠釋爲涅槃,(則可以作如下分析:)
倘若所破法無實以及有實二者成立,則遮破有實無實二者的非有非無法也可以成立。但是,前面已經反複地論證過,有實法與無實法二者是根本不存在的。既然如此,遮破其二者的特法——非有非無也不應該成立。所以,非有非無的所謂涅槃也就不會存在了。
即使在分別念面前,遣除所破(的總相),也不能以本體而存在。既然實相是沒有任何所破的,那麼遮破所破的二破皆具[二者皆非]法也不可能以本體而成立。
子二、(遮破能立):
若非有非無,名之爲涅槃。
此非有非無,以何而分別?
如果認爲涅槃是既非有實,也非無實的自性。那麼請問,這種“非有非無”的法性,究竟是由哪位補特伽羅來明了或者現證的呢?能夠證悟像這樣的非有非無法的成就者究竟是否存在呢?
如果回答說存在,則在獲得無余涅槃之際,也應該存在人我了,對此結論,我們不可能承認,因爲即使是對方,也不可能承認近取相續中斷的情形。
如果對方提出:證悟者雖然住于輪回,但仍然能了知涅槃。
這樣我們就可以提出诘問:(這種所謂涅槃,)究竟是以心識而了知的,還是以智慧而了知的呢?
首先,如果答案是前者則不合理。因爲涅槃是沒有法相的法,而心識卻是具備法相的法,以具備法相的心識,決不可能了知不具法相的涅槃。
其次,如果回答說,是以智慧來了知的。則因爲(智慧是)緣無生空性的緣故,又怎麼能緣自性成立的此二者呢?(決不可能成立。)因爲智慧是超離一切戲論本性的。
所以,無論是以心識,還是以智慧,都不可能了知非有非無的法。這樣一來,非有非無的法也就無法立足了。
壬二、(破除證悟者之涅槃):
如來滅度後,不言有與無,
亦不言有無,非有及非無。
如同涅槃不存在有實、無實、有實無實二者兼具以及非有非無四種分別一樣,證悟涅槃的如來也不存在以上分別,下面詳細闡述:
在如來示現涅槃[滅度]之後,既不能說是有實,同樣也不能說是無實、有無二者兼具以及非有非無。正如前面已經論述過的一樣,正當顯現之時,(涅槃)也是自性寂滅的法。
如來現在時,不言有與無,
亦不言有無,非有及非無。
不僅如此,在如來住世之時,因爲無有能取所取的自性,所以不能說是有實;同樣,因爲無有所破的緣故,所以也不能說是無實;又因爲(有實無實二者)互相抵觸,所以更不能說是有無二者兼具以及非有非無。
如果對方提出:爲什麼不能說是有實等等呢?
在《觀如來品》中已經宣講過:“邪見深厚者,耽執有如來。如來寂滅相,分別有與非。”涅槃等法也同樣如此。
壬叁、(宣說以此成立之義)分二:一、成立有寂等性;二、成立破無記之見。
癸一、(成立有寂等性):
涅槃與世間,無有少分別;
世間與涅槃,亦無少分別。
在正理智慧面前,涅槃自性成立的觀點雖然已經被破除,但輪回世間是不可能與涅槃之間存在少許分別差異的;同樣,涅槃也不可能與輪回世間存在少許分別差異。
涅槃之實際,即爲世間際。
如是二際者,無毫厘差別。
(原譯:涅槃之實際,及與世間際,如是二際者,無毫厘差別。)
因爲,涅槃的真實邊際、實相或者法性,即爲輪回世間的真實邊際。在二者法性爲一體當中,哪怕一絲一毫的差別,也不可能存在一分一厘。
因此,在觀察究竟實相的智慧量面前,真實邊際的自性,是遠離生、住、滅叁者的平等性。輪回與涅槃的一切現分,都是本來無別、遠離盈虧破立的。舍棄輪回的如來不可能存在,因爲(其二者)本爲平等之性的緣故。
故而,包括如來的事業、衆生的邊際、有寂的始末以及正量等諸法,都是始終了不可得的。在了不可得的平等性界中,輪涅所攝的一切萬法本自圓滿。
勝乘大圓滿深妙之見,以聖者龍樹菩薩的正理之王,使覺性力明燈之璀璨光芒,在我心中熠熠生輝,驅散懷疑幽暗的甚深定解油然而生。(我不由自主地高聲)吟唱道:
“诶瑪啊拉拉!
稀有精彩心甚喜!現有悉皆爲空無,卻生輪涅種種相。因空性故其邊際,始終了然不可得。有無現空平等性,文殊金剛啊()字形,自龍猛王喉間傳,融入我心之當下,頌出無現水月咒:
嗡耶達瑪黑德抓巴瓦黑頓得堪達塔噶多哈亞挖達,得堪雜喲讷若達诶望巴德瑪哈夏瑪呢耶索哈。
空無法性自性故,諸現悉皆爲緣起。以緣起故無欺惑,稱爲緣起勝叁寶。以此勝見谛實語,則可吞沒虛空界,且願龍猛文殊尊,恒常生起歡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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