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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论释▪P39

  ..续本文上一页假立或者缘起安立或者施设的,包括生成、坏灭、有实、无实等诸法,无论自性是缘起还是假立,其本体都不可成立。真如法性的自性是寂灭并超越一切边戏的,这就称之为涅槃。下面将对此详细加以阐述:

  人我以及五蕴从前世来至今世,再从今世去往后世的轮回之法,或者是如同长短一般的假立法,或者是如同自油灯中产生光明一样的,以自身的因缘聚集而产生的法。

  而实相真如法性,却既不是依缘假立之法,也不是以缘而生之法,而是远离边戏的法,这就称之为涅槃。也就是说,(涅槃)是远离四边戏论,无论是假立或者缘起都不可成立的法。

  果法涅槃无论是以具备诸行或者有实法性相的角度,还是以阻断诸法的寂灭角度来安立,二者都不可成立,所以,安立二者的因也不可成立。

  丑二、(教理不合理):

  如佛经中说,断有断非有。

  是故知涅槃,非有亦非无。

  正如佛陀在佛经中所教导的:“诸比丘,何人欲以有实无实法,于三有中寻得出离,此人实乃愚蠢之至也。”也就是说,我们必须断除一切生成有实法,以及坏灭无实法之见。

  由此可见,涅槃应该是既不具备有实法性相,也不具备无实法性相的法。

  癸二、(破承许二者兼具):

  若谓于有无,合为涅槃者。

  有无即解脱,是事则不然。

  如果对方提出:从解脱本性的角度而言,因为解脱的本体存在,所以(涅槃)是有实法;从息灭烦恼等法的层面而言,(涅槃)又是无实法。因此,(涅槃)是二者兼具的法。

  如果涅槃是有实法与无实法二者兼具的自性,则你们所谓的解脱,就成了有实无实同体的法,这显然不合理。因为有实无实二者是相违的法,所以不可能位于同体。

  如果将既具备(某种)本体,又远离他法的二者兼具之法承许为涅槃。则因为在第一刹那获得了诸行自身的本体,那么,在第二刹那既远离第一刹那诸行,(同时又具备第二刹那诸行本体)的所有诸法,也都成为了解脱。但是,将诸行安立为解脱的观点,是根本无法立足的。

  这个道理如同承许火与烟的关系为以本体而成立的因果关系,则有其他因与非因都可以(与果法)安立为因果关系一样的过失。

  如果因为有实无实的特点以自性而成立,所以承许(二者兼具的法)为解脱,这样一来,则因为与(前面所说的)前后刹那(诸行)二者相同的缘故,一切万法也都成为了解脱,这是用是非相同之类推因所得出的结论。

  若谓于有无,合为涅槃者。

  涅槃非无依,是二从依生。

  (原译:若谓于有无,合为涅槃者。涅槃非无受,是二从受生。)

  如果承许涅槃,是有实无实二者兼具的法,则涅槃不可能不依靠有实无实法而存在。因为依靠有实法,才能成立无实法;也因为依靠无实法,才能成立有实法。既然有实无实二者都是互相依靠的,所以(有实无实二者兼具的法)必然是缘起法。

  有无共合成,云何名涅槃?

  涅槃名无为,有无是有为。

  由此可知,有实无实二者兼具的法又怎么能是涅槃呢?决不可能。因为涅槃是超离于有实无实二者的无为法,而依靠有实法产生,以及依靠无实法假立的二者兼具之法,则属于有为法的范畴。这样承许,还有相违的有实无实法二者位于同体的过失。

  因缘聚合而产生的法是有实法,无实法也是依靠有实法而成立的。在圣教中也承许:以生之缘而有老死。所以,有实无实二者是自因而生的法,并非不是由因缘而产生的法。

  此刻所说的有为法及无为法的概念,并不是按照“有为法是瓶子等有实法,无为法是虚空等无实法”的说法来界定的。以内在含义来衡量,则可解释为:一切缘起之法以因缘而安立为有为法;无有自性、寂灭四边的法,则以因缘之无为分而安立为无为法。

  所以,在颂词只说了“有无是有为”的说法,而并没有说“有无是有实”。如果此处的有实法与有为法为同一概念,而无为法与无实法也是内涵相同,这样就与前面“若涅槃是无,云何不依有?未曾有不依,而名为无法”一偈,以及后面的“有无二事共,云何是涅槃?是二不同处,如明暗不俱”一偈所阐释的观点背道而驰了。

  所谓“有实”的名称,包含两种内涵,一种是指中观所指的总所知;另一者,是指与有实无实相对的“有实”,如同“法”的名称等等一样。因此,在不同的时候能善加辨析,是十分重要的。

  有无二事共,云何是涅槃?

  是二不同处,如明暗不俱。

  如果对方提出:虽然涅槃不是有实法与无实法,但涅槃却以有实无实二者的自性而存在。

  有实法与无实法二者,怎么可能共同存在于涅槃之上呢?有实法与无实法二者是不可能位于同处的,因为其二者互绝相违(相违之一种。彼此互相排除,不能同一者。如柱与瓶,常与无常)的缘故。如同光明与黑暗不会在同一地点相汇一样。

  因为在有实法瓶子之上,氆氇的无实是假立的。因此,以本性而存在的两种法,在其中一者存在的地方,决不会有另一者的容身之地。

  癸三、(破承许二者皆非)分二:一、遮破本体;二、遮破能立。

  子一、(遮破本体):

  分别非有无,如是名涅槃。

  若有无成者,非有非无成。

  (此偈颂与下一偈颂的藏文版本,与鸠摩罗什的译本顺序颠倒,故按照藏文次第进行了调换。)

  如果将既不是有实法,也不是无实法的第三种成实法诠释为涅槃,(则可以作如下分析:)

  倘若所破法无实以及有实二者成立,则遮破有实无实二者的非有非无法也可以成立。但是,前面已经反复地论证过,有实法与无实法二者是根本不存在的。既然如此,遮破其二者的特法——非有非无也不应该成立。所以,非有非无的所谓涅槃也就不会存在了。

  即使在分别念面前,遣除所破(的总相),也不能以本体而存在。既然实相是没有任何所破的,那么遮破所破的二破皆具[二者皆非]法也不可能以本体而成立。

  子二、(遮破能立):

  若非有非无,名之为涅槃。

  此非有非无,以何而分别?

  如果认为涅槃是既非有实,也非无实的自性。那么请问,这种“非有非无”的法性,究竟是由哪位补特伽罗来明了或者现证的呢?能够证悟像这样的非有非无法的成就者究竟是否存在呢?

  如果回答说存在,则在获得无余涅槃之际,也应该存在人我了,对此结论,我们不可能承认,因为即使是对方,也不可能承认近取相续中断的情形。

  如果对方提出:证悟者虽然住于轮回,但仍然能了知涅槃。

  这样我们就可以提出诘问:(这种所谓涅槃,)究竟是以心识而了知的,还是以智慧而了知的呢?

  首先,如果答案是前者则不合理。因为涅槃是没有法相的法,而心识却是具备法相的法,以具备法相的心识,决不可能了知不具法相的涅槃。

  其次,如果回答说,是以智慧来了知的。则因为(智慧是)缘无生空性的缘故,又怎么能缘自性成立的此二者呢?(决不可能成立。)因为智慧是超离一切戏论本性的。

  所以,无论是以心识,还是以智慧,都不可能了知非有非无的法。这样一来,非有非无的法也就无法立足了。

  壬二、(破除证悟者之涅槃):

  如来灭度后,不言有与无,

  亦不言有无,非有及非无。

  如同涅槃不存在有实、无实、有实无实二者兼具以及非有非无四种分别一样,证悟涅槃的如来也不存在以上分别,下面详细阐述:

  在如来示现涅槃[灭度]之后,既不能说是有实,同样也不能说是无实、有无二者兼具以及非有非无。正如前面已经论述过的一样,正当显现之时,(涅槃)也是自性寂灭的法。

  如来现在时,不言有与无,

  亦不言有无,非有及非无。

  不仅如此,在如来住世之时,因为无有能取所取的自性,所以不能说是有实;同样,因为无有所破的缘故,所以也不能说是无实;又因为(有实无实二者)互相抵触,所以更不能说是有无二者兼具以及非有非无。

  如果对方提出:为什么不能说是有实等等呢?

  在《观如来品》中已经宣讲过:“邪见深厚者,耽执有如来。如来寂灭相,分别有与非。”涅槃等法也同样如此。

  壬三、(宣说以此成立之义)分二:一、成立有寂等性;二、成立破无记之见。

  癸一、(成立有寂等性):

  涅槃与世间,无有少分别;

  世间与涅槃,亦无少分别。

  在正理智慧面前,涅槃自性成立的观点虽然已经被破除,但轮回世间是不可能与涅槃之间存在少许分别差异的;同样,涅槃也不可能与轮回世间存在少许分别差异。

  涅槃之实际,即为世间际。

  如是二际者,无毫厘差别。

  (原译:涅槃之实际,及与世间际,如是二际者,无毫厘差别。)

  因为,涅槃的真实边际、实相或者法性,即为轮回世间的真实边际。在二者法性为一体当中,哪怕一丝一毫的差别,也不可能存在一分一厘。

  因此,在观察究竟实相的智慧量面前,真实边际的自性,是远离生、住、灭三者的平等性。轮回与涅槃的一切现分,都是本来无别、远离盈亏破立的。舍弃轮回的如来不可能存在,因为(其二者)本为平等之性的缘故。

  故而,包括如来的事业、众生的边际、有寂的始末以及正量等诸法,都是始终了不可得的。在了不可得的平等性界中,轮涅所摄的一切万法本自圆满。

  胜乘大圆满深妙之见,以圣者龙树菩萨的正理之王,使觉性力明灯之璀璨光芒,在我心中熠熠生辉,驱散怀疑幽暗的甚深定解油然而生。(我不由自主地高声)吟唱道:

  “诶玛啊拉拉!

  稀有精彩心甚喜!现有悉皆为空无,却生轮涅种种相。因空性故其边际,始终了然不可得。有无现空平等性,文殊金刚啊()字形,自龙猛王喉间传,融入我心之当下,颂出无现水月咒:

  嗡耶达玛黑德抓巴瓦黑顿得堪达塔噶多哈亚挖达,得堪杂哟讷若达诶望巴德玛哈夏玛呢耶索哈。

  

  空无法性自性故,诸现悉皆为缘起。以缘起故无欺惑,称为缘起胜三宝。以此胜见谛实语,则可吞没虚空界,且愿龙猛文殊尊,恒常生起欢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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