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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唯識論疏翼 第五冊 卷九 十、辨十重障▪P2

  ..續本文上一頁無堪任,與無間道俱滅,證無爲得,與解脫道俱生。故解脫道雖不違惑得,而亦有用。

  

  此後意[57]說︰種生現雖同時,菩薩金剛心由有粗重性故,不名爲佛。明此位第八識猶有漏,爲粗重所依。若[58]不然,如何不名爲佛?前解但爲證無爲者,金剛心中,第八已無漏,未圓明故,不名爲佛。然[59]後解爲勝。

  

  依此二解,並前第八識舍位[60],加此一說雲︰金剛道生,有漏皆舍,種生現同時[61]故[62]。

  

  此中「粗重」言,非謂種子,由種子等令所依無堪任性,此名「粗重」。雖前已說[63],至下當知。

  

  問︰此義可然。彼十地中,地地斷煩惱障粗重,既不斷種子,起無間道時,複不斷粗重;無間道起,何所斷耶?若無間道中,有斷煩惱種用,于解脫道位,可說除粗重;無間道中,既無所斷,如何說粗重解脫道治[64]耶?

  

  答︰修道十地中,斷煩惱粗重者,非離所知障外,別起無間道等治。然煩惱粗重障,無始以來,與所知障俱,所知障爲本。由無間道,本障斷故,其末煩惱障粗重,與所知障粗重,解脫道中舍,故無此過。由此,煩惱粗重非能更[65]生,但障于地,所以與所知障俱斷而不留之,故無斯[66]咎。如身見等,至下[67]當知。

  

  問︰若爾,如[68]二乘者唯斷定障,不斷種子。無間道生位,已[69]無粗重,何用複起解脫道爲?

  

  答︰無間斷粗重,解脫道中,得自在故。

  

  問︰既斷粗重,得無爲不?

  

  答:《大般若經》[70]第叁百六十叁[71]卷說︰善現問言︰世尊!若無爲法無差別者,佛何故說習氣相續,如來永無,二乘猶有?世尊答言︰習氣相續實非煩惱。二乘身中不能引[72]無義,菩薩身中能引無義,如來永無[73]。即由此文,顯斷習氣不得無爲。不爾,無爲應有差別!亦顯所知障斷,不得無爲[74]。若所知障斷得無爲,便顯叁乘亦得無爲,而有差別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以上第一別解釋異生性障中,第四釋二道別訖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

  九‧二六二 雖見道生,亦斷惡趣諸業果等,而今且說,能起煩惱,是根本故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一別解釋異生性障中,第五以此障即二十二愚。文分爲四︰一、顯亦攝業果,二、顯攝二愚及二粗重,叁、所有愚品總說爲愚,四、顯二粗重。此即初文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五十七】

  

  第五、以此障即二十二愚。

  

  顯異生障攝法不盡,以是根本,不說「業果[75]等」。「等」者,等取惡趣非業,及非異熟,及等余增上果等法,及人天趣中分別所起業及果故,直言惡趣攝不盡故[76]。

  

  「能起[77]」之中,但說「煩惱」,以所知障與定[78]俱故,總名「煩惱」。

  

  【論文】

  

  九‧二六叁 由斯,初地說斷二愚及彼粗重:一、執著我、法愚,即是此中異生性障;二、惡趣雜染愚,即是惡趣諸業果等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五以此障即二十二愚中,第二顯攝二愚及二粗重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五十七】

  

  《解深密》、七十八等說斷于「二愚」,如文可解[79]。

  

  「諸業果等」者,如次前「等」字,等取善趣之中,分別所起別報業及果等。直言「惡趣」,攝不盡故。《經》[80]中既言「惡趣雜染」者[81],「雜染」之言通善趣分別雜染故。前[82]說善[83]、無記;若斷緣縛,修道所斷。今言彼果是不生斷,如緣起中說[84]。故爲此第二解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

  九‧二六四 應知愚品,總說爲愚,後准此釋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五以此障即二十二愚中,第叁所有愚品總說爲「愚」。中有二說︰一、總說愚品,二、唯取利鈍障品俱起者。此即初文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五十七】

  

  何故業果亦說爲愚?

  

  諸業果等雖體非愚,業是愚所起,果是愚所感,愚之品故,亦名爲「愚」。後諸地言「愚」,准于此解。如第二地「業趣愚」,非體是愚故。

  

  又初「執著我法」障中,亦有貪、見等,體非是愚,亦愚之品故。下准此知。然分別障中,雖有所知障,非能發業感于生死。非縛法故。今此第一所發「業果」,並言「惡趣」者,毀訾言也,如說半擇迦,名人中惡趣[85]。

  

  【論文】

  

  九‧二六五 或彼唯說,利、鈍障品,俱起二愚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叁所有愚品總說爲愚中,第二唯取利鈍品俱起者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五十七】

  

  謂第一言「執著」,明是利障品俱起愚。

  

  第二言「惡趣雜染」,非必業果,但是「鈍障品俱起」愚。毀責名「趣」。

  

  此中不別言余煩惱,余煩惱但是「利鈍障品俱起」之「愚」,即唯無明。此師意說唯取無明與見,非見俱,名爲「利、鈍」,說十地中斷十無明,故不取余煩惱等也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以上第五以此障即二十二愚中,第叁所有愚品總說爲「愚」訖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

  九‧二六六 彼粗重言,顯彼二種,或二所起無堪任性;如入二定,說斷苦根,所斷苦根,雖非現種,而名粗重;此亦應然。後粗重言,例此應釋。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五以此障即二十二愚中,第四顯二粗重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五十七】

  

  彼言「粗重」,「粗重」者所[86]顯,即是彼二愚之種。前二是現行,「粗重」是種故。

  

  問︰現行久已滅,如何言「斷」?

  

  答︰五十九說︰略有二種︰一、諸纏斷,二、隨眠斷[87]。故二現行亦說斷也。

  

  問︰彼何不是伏現行言「斷」也?

  

  答︰不然。彼卷[88]次文解二斷言︰諸纏斷者,謂貪、瞋斷,乃至疑斷、五見斷、見苦所斷斷、欲界所系斷,乃至無色界所系斷、離系斷,是隨眠斷[89];非伏惑時,亦伏見道諸惑,故知「二愚」是現行,「粗重」是種子。

  

  又解︰隨汝意前二是種,粗重非種,今此乃是二品「所起無堪任性」,如苦根等說其斷位。《瑜伽論[90]》第十一[91]說︰第二定斷苦根[92]。苦根種子,初定已斷,今者斷彼苦根粗重,說第二禅斷彼[93]苦根故。後諸地「粗重」,准此爲二解[94]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以上第一別解釋異生性障中,第五以此障即二十二愚訖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

  九‧二六七 雖初地所斷,實通二障,而異生性障,意取所知。說十無明,非染汙故,無明即是十障品愚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一別解釋異生性障中,第六以障即無明爲同爲異。于中分六︰一、正明初地無明非染汙,二、不說染汙所以之一,叁、不說染汙所以之二,四、不說染汙所以之叁,五、論主解答伏難,六、引《對法》爲證。此即初文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五十七】

  

  第六、以障即無明爲同爲異。

  

  此中意說︰初地實斷二障。今說「異生性障」,唯取所知障,不取煩惱。以世親《攝論》[95]說:十種無明望二乘者,非染汙故[96]。若取煩惱,即十無明通染汙故,以無明即是十障品之愚,愚即無明故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

  九‧二六八 二乘亦能斷煩惱障,彼是共故,非此所說。

  

  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六以障即無明爲同爲異中,第二不說染汙所以之一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五十七】

  

  何意不說初地無明許是染汙,通二障種?

  

  二乘者亦能斷煩惱障。「斷[97]煩惱障」是「共」斷[98]故,非此所說;彼二乘不能斷所知障。所知障是不共斷[99],所以初地無明但說不染。世親《攝論》雲︰又所知障有其十故,立十地別[100]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

  九‧二六九 又十無明,不染汙者,唯依十地修所斷說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六以障即無明爲同爲異中,第叁不說染汙所以之二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五十七】

  

  說爲「不染」者,即《攝論》本雲:法界中有十不染汙[101]無明[102]者,唯依十地修所斷說。即不說「異生性」是見斷故。何以知者?《對法》十四雲︰[103]已得現觀,于彼修道位中,唯修所知障對治道[104]等者,故不說見道所斷爲十無明數。以說不染汙[105]故,若「異生性」,即便染汙。由此故知其「異生性」非不染汙。

  

  世親又雲︰爲治十無明,立十地別[106]。離十障外,說十無明,故十無明非即十障。彼自有二複次解十無明故。

  

  然無性但有一解[107],亦不別說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

  九‧二七○ 雖此位中,亦伏煩惱、斷彼粗重,而非正意,不斷隨眠,故此不說。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六以障即無明爲同爲異中,第四不染汙所以之叁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五十七】

  

  問︰十地修道亦伏煩惱,斷彼煩惱障粗重,如言二障叁住[108]過是,何故不說耶?

  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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