..續本文上一頁、《十地》[431]。
《瑜伽》等不說業爲識支因緣,准[432]此[433]。
【論文】
八‧二四一 若說識支是業種者,行望于識,亦作因緣。
【疏翼】
第二約因緣分別中,第二行望業種識有。
【述記‧卷四十九】
如《對法》說識支是業種者[434],「行望于識亦」爲「因緣」,現行行,望行種,識支故。
【論文】
八‧二四二 余支相望,無因緣義。
【疏翼】
第二約因緣分別中,第叁余九支無。
【述記‧卷四十九】
除此叁外,「余」非「因緣」,不辦體生故。
【論文】
八‧二四叁 而《集論》說:無明望行,有因緣者,依無明時業習氣說。無明俱故,假說無明,實是行種。
【疏翼】
第二約因緣分別中,第四會違。于中分二︰一、會《對法》卷四文,二、會《瑜伽》卷十文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記‧卷四十九】
此、會違文。
《集論[435]》第四「無明望行有因緣者」,「依」于「無明」俱時之思「業習氣說」。「無明俱故,假說無明,實是行種」,非實無明[436]。無明既爾,余支准知。此依別體,非分位故。彼論以無明爲首,例余[437]應亦爾故。彼且以無明作法,此偏會之。
【論文】
八‧二四四 《瑜伽論》說:諸支相望,無因緣者,依現愛、取,唯業有說。
【疏翼】
第四會違中,第二會《瑜伽》卷十前一段文。
【述記‧卷四十九】
《瑜伽》第十說:有叁緣無因緣者,依「現」行「愛、取」,不依種愛、取故;依「業」種爲「有」,不依識等種有說故;不說有因緣,非相違也。
彼論但言:無明望色行[438],爲增上緣;望無色行[439],爲叁緣──謂等無間、所緣、增上。如是余支爲緣多少,應如此知︰謂有色望有色支,爲一增上;望無色支爲二緣──謂所緣、增上。無色望有色一增上[440];望無色,爲叁緣──謂等無間、所緣、增上[441]。
彼複問言︰何故相望無因緣?
答︰因緣者,自體種子緣所顯故[442]。故知「依現愛、取」及「業有說」。愛、取依現,非依種子;「有」依業種,非自體故。若無此論,難解《瑜伽》[443]。
彼又問言︰無因緣者,何故說言依因果性,建立[444]緣起?
答︰依增上緣所攝引發[445]、牽引[446]、生起[447]因,說爲因故[448]。既言依增上生起因,明依「業有」說[449]。即以此文證生起因唯說增上緣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十六四緣分別子門中,第二約因緣分別訖。
【論文】
八‧二四五 無明望行、愛望于取、生望老死,有余二緣。
【疏翼】
第十六四緣分別子門中,第叁約後二緣分別。于中分叁︰一、辨有二緣支,二、辨有所緣緣支,叁、辨俱非支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記‧卷四十九】
增上緣定有,此中,更不說。
無明望行[450]、愛望于取、生望老死,此之叁支,有余二緣︰謂等無間及所緣緣。前後因果俱現行故[451];行[452]望識,乃至觸望受、取望有,無等無間緣者,其果皆非現心、心所相引生故;非所緣緣者,皆非現行能緣慮故。
【論文】
八‧二四六 有望于生、受望于愛,無等無間,有所緣緣。
【疏翼】
第叁約後二緣分別中,第二辨有所緣緣支。
【述記‧卷四十九】
有望生、受望愛,無等無間緣。「有」、「受」皆種,種望于現,非等無間故。
「有所緣緣」者,爲彼果所緣故。
【論文】
八‧二四七 余支相望,二俱非有。
【疏翼】
第叁約後二緣分別中,第叁辨俱非支。
【述記‧卷四十九】
如前已說[453]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十六四緣分別子門中,第叁約後二緣分別訖。
【論文】
八‧二四八 此中,且依鄰近順次,不相雜亂,實緣起說。異此相望,爲緣不定,諸聰慧者,如理應思。
【疏翼】
第十六四緣分別子門中,第四簡非實緣起。
【述記‧卷四十九】
此中所說,前望次後,「鄰近」,非隔越、超一、超二、多等。此依「順次」,非逆次第。依因果前後「不相雜亂」,各各克體──「實緣起」而論。不如《對法》[454]無明望行「相雜亂」,非實緣起說。「異」「鄰次」,若越次;「異」「順次」,若逆次;「異」「不相雜亂,實緣起」,若相雜亂,假緣起者,「爲緣不定」。
「諸聰慧者,如理應思」︰
且隔越者,且如無明與識等五及有,但一增上[455]。與愛、取[456]、生、老死爲二緣──謂所緣、增上。余一切,准可知。
若逆次者,亦有鄰次、隔越;今合說者[457],老死與生、愛、取、行、無明,爲二緣──謂[458]所緣、增上。余但增上。
若「相雜亂」有二︰一、順,二、逆。順中,有「鄰次」、隔越。「鄰次」如《對法》[459];隔越與前實緣不殊,亦約識等五種而說。若約當生,隨其所應。
逆次之中有鄰、有間,皆應思准[460]。《緣起》下說:此約增上說,然有遠近。乃至諸支,一一廣作[461]。
然此中識等五依當起位,諸支隔越、逆次、超間,相雜爲緣,一一思准可解,不煩廣爲[462]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十諸門辨釋中,第十六四緣分別子門訖。
【論文】
八‧二四九 惑、業、苦叁攝十二者,無明、愛、取,是惑所攝;行、有一分,是業所攝;七、有一分,是苦所攝。
【疏翼】
第十諸門辨釋中,第十七惑業苦叁攝十二有支子門。于中分叁︰一、正明攝十二,二、會違,叁、解外征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記‧卷四十九】
第十七門、「惑、業、苦、攝」支者:
「無明、愛、取」叁,「是惑」;「行」全、「有一分」除識等種,「是業」所攝;識等五、生等二,「七」全,及「有一分」中,已潤[463]識等五種,「是苦所攝」。
如《大論》第五十六,及《十地》第八、《中邊》上[464]說︰行、有,是業道;無明、愛、取,是煩惱道;余七,是苦道[465]。《大論》第十雖不別解,亦[466]雲︰叁是煩惱道,二是業道,余是苦道。
舊《中邊》說「道」爲「難」,謂「煩惱難」、「業難」、「苦難」。然新翻爲「雜染」。
【論文】
八‧二五○ 有處說:業全攝有者,應知彼依業有說故。
【疏翼】
第十七惑業苦叁攝十二有支子門中,第二會違。于中分二︰一、會《瑜伽》﹝卷十後一段﹞《十地經》﹝現前地﹞文,二、會《對法》﹝《對法》卷四﹞文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記‧卷四十九】
今者會違。
此中,據實而論,乃言「有一分」,含識等種故[467]。《瑜伽》[468]、《十地》等說:業全攝有者[469],「應知彼」論「依業有說故」。不爾,彼論應分別有[470]!
【論文】
八‧二五一 有處說:識業所攝者,彼說業種爲識支故。
【疏翼】
第二會違中,第二會《對法》﹝《對法》卷四﹞文。
【述記‧卷四十九】
《對法》第四雲:行、識、有叁是業[471]。余皆同此[472]。
今論會雲︰識是業者,彼說業種爲識支故。彼論問言︰何故識支業染所攝[473]?
答︰諸行習氣所顯故。即行種子,名識故也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十七惑業苦叁攝十二有支子門中,第二會違訖。
【論文】
八‧二五二 惑、業所招獨名苦者,唯苦谛攝,爲生厭故。
【疏翼】
第十七惑業苦叁攝十二有支子門中,第叁解外征。
【述記‧卷四十九】
此、釋外問。
若苦體者,一切皆是,何故惑業不名爲苦[474],唯此所招名爲苦也?
彼「唯苦谛」,非如「惑、業」亦集谛故。又「爲生厭」,不起「惑、業」,說此「所招」,「獨名」爲「苦」。
此即論文以十七門,總是第十「廣分別門」訖…
《成唯識論疏翼 第四冊 卷八 八、十門廣解緣起》全文未完,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