..续本文上一页、《十地》[431]。
《瑜伽》等不说业为识支因缘,准[432]此[433]。
【论文】
八‧二四一 若说识支是业种者,行望于识,亦作因缘。
【疏翼】
第二约因缘分别中,第二行望业种识有。
【述记‧卷四十九】
如《对法》说识支是业种者[434],「行望于识亦」为「因缘」,现行行,望行种,识支故。
【论文】
八‧二四二 余支相望,无因缘义。
【疏翼】
第二约因缘分别中,第三余九支无。
【述记‧卷四十九】
除此三外,「余」非「因缘」,不办体生故。
【论文】
八‧二四三 而《集论》说:无明望行,有因缘者,依无明时业习气说。无明俱故,假说无明,实是行种。
【疏翼】
第二约因缘分别中,第四会违。于中分二︰一、会《对法》卷四文,二、会《瑜伽》卷十文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记‧卷四十九】
此、会违文。
《集论[435]》第四「无明望行有因缘者」,「依」于「无明」俱时之思「业习气说」。「无明俱故,假说无明,实是行种」,非实无明[436]。无明既尔,余支准知。此依别体,非分位故。彼论以无明为首,例余[437]应亦尔故。彼且以无明作法,此偏会之。
【论文】
八‧二四四 《瑜伽论》说:诸支相望,无因缘者,依现爱、取,唯业有说。
【疏翼】
第四会违中,第二会《瑜伽》卷十前一段文。
【述记‧卷四十九】
《瑜伽》第十说:有三缘无因缘者,依「现」行「爱、取」,不依种爱、取故;依「业」种为「有」,不依识等种有说故;不说有因缘,非相违也。
彼论但言:无明望色行[438],为增上缘;望无色行[439],为三缘──谓等无间、所缘、增上。如是余支为缘多少,应如此知︰谓有色望有色支,为一增上;望无色支为二缘──谓所缘、增上。无色望有色一增上[440];望无色,为三缘──谓等无间、所缘、增上[441]。
彼复问言︰何故相望无因缘?
答︰因缘者,自体种子缘所显故[442]。故知「依现爱、取」及「业有说」。爱、取依现,非依种子;「有」依业种,非自体故。若无此论,难解《瑜伽》[443]。
彼又问言︰无因缘者,何故说言依因果性,建立[444]缘起?
答︰依增上缘所摄引发[445]、牵引[446]、生起[447]因,说为因故[448]。既言依增上生起因,明依「业有」说[449]。即以此文证生起因唯说增上缘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十六四缘分别子门中,第二约因缘分别讫。
【论文】
八‧二四五 无明望行、爱望于取、生望老死,有余二缘。
【疏翼】
第十六四缘分别子门中,第三约后二缘分别。于中分三︰一、辨有二缘支,二、辨有所缘缘支,三、辨俱非支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记‧卷四十九】
增上缘定有,此中,更不说。
无明望行[450]、爱望于取、生望老死,此之三支,有余二缘︰谓等无间及所缘缘。前后因果俱现行故[451];行[452]望识,乃至触望受、取望有,无等无间缘者,其果皆非现心、心所相引生故;非所缘缘者,皆非现行能缘虑故。
【论文】
八‧二四六 有望于生、受望于爱,无等无间,有所缘缘。
【疏翼】
第三约后二缘分别中,第二辨有所缘缘支。
【述记‧卷四十九】
有望生、受望爱,无等无间缘。「有」、「受」皆种,种望于现,非等无间故。
「有所缘缘」者,为彼果所缘故。
【论文】
八‧二四七 余支相望,二俱非有。
【疏翼】
第三约后二缘分别中,第三辨俱非支。
【述记‧卷四十九】
如前已说[453]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十六四缘分别子门中,第三约后二缘分别讫。
【论文】
八‧二四八 此中,且依邻近顺次,不相杂乱,实缘起说。异此相望,为缘不定,诸聪慧者,如理应思。
【疏翼】
第十六四缘分别子门中,第四简非实缘起。
【述记‧卷四十九】
此中所说,前望次后,「邻近」,非隔越、超一、超二、多等。此依「顺次」,非逆次第。依因果前后「不相杂乱」,各各克体──「实缘起」而论。不如《对法》[454]无明望行「相杂乱」,非实缘起说。「异」「邻次」,若越次;「异」「顺次」,若逆次;「异」「不相杂乱,实缘起」,若相杂乱,假缘起者,「为缘不定」。
「诸聪慧者,如理应思」︰
且隔越者,且如无明与识等五及有,但一增上[455]。与爱、取[456]、生、老死为二缘──谓所缘、增上。余一切,准可知。
若逆次者,亦有邻次、隔越;今合说者[457],老死与生、爱、取、行、无明,为二缘──谓[458]所缘、增上。余但增上。
若「相杂乱」有二︰一、顺,二、逆。顺中,有「邻次」、隔越。「邻次」如《对法》[459];隔越与前实缘不殊,亦约识等五种而说。若约当生,随其所应。
逆次之中有邻、有间,皆应思准[460]。《缘起》下说:此约增上说,然有远近。乃至诸支,一一广作[461]。
然此中识等五依当起位,诸支隔越、逆次、超间,相杂为缘,一一思准可解,不烦广为[462]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十诸门辨释中,第十六四缘分别子门讫。
【论文】
八‧二四九 惑、业、苦三摄十二者,无明、爱、取,是惑所摄;行、有一分,是业所摄;七、有一分,是苦所摄。
【疏翼】
第十诸门辨释中,第十七惑业苦三摄十二有支子门。于中分三︰一、正明摄十二,二、会违,三、解外征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记‧卷四十九】
第十七门、「惑、业、苦、摄」支者:
「无明、爱、取」三,「是惑」;「行」全、「有一分」除识等种,「是业」所摄;识等五、生等二,「七」全,及「有一分」中,已润[463]识等五种,「是苦所摄」。
如《大论》第五十六,及《十地》第八、《中边》上[464]说︰行、有,是业道;无明、爱、取,是烦恼道;余七,是苦道[465]。《大论》第十虽不别解,亦[466]云︰三是烦恼道,二是业道,余是苦道。
旧《中边》说「道」为「难」,谓「烦恼难」、「业难」、「苦难」。然新翻为「杂染」。
【论文】
八‧二五○ 有处说:业全摄有者,应知彼依业有说故。
【疏翼】
第十七惑业苦三摄十二有支子门中,第二会违。于中分二︰一、会《瑜伽》﹝卷十后一段﹞《十地经》﹝现前地﹞文,二、会《对法》﹝《对法》卷四﹞文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记‧卷四十九】
今者会违。
此中,据实而论,乃言「有一分」,含识等种故[467]。《瑜伽》[468]、《十地》等说:业全摄有者[469],「应知彼」论「依业有说故」。不尔,彼论应分别有[470]!
【论文】
八‧二五一 有处说:识业所摄者,彼说业种为识支故。
【疏翼】
第二会违中,第二会《对法》﹝《对法》卷四﹞文。
【述记‧卷四十九】
《对法》第四云:行、识、有三是业[471]。余皆同此[472]。
今论会云︰识是业者,彼说业种为识支故。彼论问言︰何故识支业染所摄[473]?
答︰诸行习气所显故。即行种子,名识故也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十七惑业苦三摄十二有支子门中,第二会违讫。
【论文】
八‧二五二 惑、业所招独名苦者,唯苦谛摄,为生厌故。
【疏翼】
第十七惑业苦三摄十二有支子门中,第三解外征。
【述记‧卷四十九】
此、释外问。
若苦体者,一切皆是,何故惑业不名为苦[474],唯此所招名为苦也?
彼「唯苦谛」,非如「惑、业」亦集谛故。又「为生厌」,不起「惑、业」,说此「所招」,「独名」为「苦」。
此即论文以十七门,总是第十「广分别门」讫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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