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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唯識論疏翼 第四冊 卷八 叁、明因緣依處得果多少▪P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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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一初師依次別解中,第五解所余依處得果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.卷四十六】

  

  此即隨前所不攝法,並是此體。此據別體︰謂語、境界、根、障礙依處全[78],余十一少分依處[79]。若不爾者,一切皆是依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以上第一師解中,第一正解訖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

  八‧六八 不爾,便應太寬、太狹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一師解中,第二立理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.卷四十六】

  

  何意故作是說耶?

  

  自下、立理。

  

  若不如前解者,各有「太寬、太狹」之失︰且如「習氣」[80],唯目第叁,即第叁中有非業者亦得異熟果,便爲「太寬」;余四依處[81]有業種,不得[82],即「太狹」也。

  

  「隨順[83]處言」,唯目第十一,彼自依處中亦引涅槃,及非同類異界、無漏等法故,非等流果[84],故太寬失[85];余或六[86],或八[87],或七依處[88]中亦有不攝[89],即太狹失。

  

  「真見處言」,唯目第十,亦爲太寬;自處亦攝俱時及後同類諸法,非離系果故,余四處[90]中亦得離系[91],既由不說,即太狹也。

  

  「士用處言」,唯目第九,即自依處中亦引增上[92]、等流果[93]等。若攝彼盡,即太寬失;余或四,[94]或十處[95],亦得此果,若不攝者,亦太狹失。

  

  余依處中,亦有太寬︰即前四外[96],余依處中有等流等四果體在,若並是別增上果者,即爲太寬。唯除前四所攝之外,爲「所余」者。

  

  前依處中[97],亦有增上果︰如習氣中不得異熟果者,即諸因緣種。隨順中不得等流者,即得涅槃。真見亦有不得離系者,引後自類等。領受中亦有不得士用者,如胫待足等。若不攝彼,便爲太狹。

  

  故知于我所說爲正。然[98]或此增上果[99]唯應難狹,余四依處得余果故。

  

  然此寬、狹,一准于前得果依處頭數說故。今此總言,非說增上亦唯寬[100]也。前解爲勝[101]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以上第二正解中,第一初師解訖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

  八‧六九 或習氣者,唯屬第叁。雖異熟因余處亦有,此處亦有非異熟因,而異熟因,去果相遠,習氣亦爾,故此偏說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二正解中,第二次師依次分別解。于中分五,此即第一別解習氣依處得果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.卷四十六】

  

  第二師說:五果體性寬、狹如前。但釋論文有盡理、不盡理[102],爲異于前。

  

  [103]此「習氣」言,唯屬十五依處中第叁依處。雖此報因余四處亦有,習氣中亦有非報因者,識等五種生現行是,以異熟因熟時「去[104]果相遠」,習氣依處望果亦遠。以未潤[105]故,偏說習氣得異熟果。不言習氣並是報因,余依處中無此因也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

  八‧七○ 隨順唯屬第十一處。雖等流果余處亦得,此處亦得非等流果,而此因招勝行相顯,隨順亦爾,故偏說之。

  

  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二次師依次分別解中,第二別解隨順依處得果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.卷四十六】

  

  此隨順處,「唯屬第十一」,得等流果。雖知如前六、七、八依處中,亦得等流果,「此處亦得非等流果」,如與涅槃爲因者是。以等流因必下等法與自上法爲其因故,隨順亦爾。招勝有爲行相顯故,論偏說之,亦不盡理也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

  八‧七一 真見處言,唯诠第十。雖證離系余處亦能,此處亦能得非離系,而此證離系相顯,故偏說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二次師依次分別解中,第叁別解真實見依處得果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.卷四十六】

  

  此真見處唯屬第十處。雖如前說余四依處,或五依處[106],亦得此果,「此處亦能」引同類等,非皆得離系,以真見之名招離系相顯,故論偏說,亦不盡理也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

  八‧七二 士用處言,唯诠第九。雖士用果余處亦招,此處亦能招增上等,而名相顯,是故偏說。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二次師依次分別解中,第四別解士用依處得果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.卷四十六】

  

  准上可解。

  

  以士用果望于處[107]者,即士用處名顯及體相亦顯,故偏說之。非余四,或十依處,無也。但是士用依處必得士用果,不可同前言此處亦能得非士用果[108]。但有總言「亦能招增上等」,此士用依所得士用,亦得名增上等故,亦不盡理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

  八‧七叁 所余唯屬余十一處。雖十一處亦得余果,招增上果余處亦能,而此十一多招增上,余已顯余,故此偏說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二次師依次分別解中,第五別解余十一依處得果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.卷四十六】

  

  此攝「所余」──「余十一處」──即除前果依處之外法也。以余四依處,已顯得余四果,故不說。余四處亦得增上果,[109]此十一處亦得余四果,而增上多[110]顯,故偏說之。皆不盡理,略說之也。依處[111]既爾[112]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以上第二答中,第二答依處得果訖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

  八‧七四 如是即說此五果中,若異熟果,牽引、生起、定異、同事、不相違因,增上緣得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二答中,第叁明十因四緣得果。中分五︰一、明得異熟果,二、明得等流果,叁、明得離系果,四、明得士用果,五、明得增上果。此即初文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四十六】

  

  次、明十因、四緣多少得果。

  

  此中得果隨文且釋。是十因其理不盡,如《樞要》說[113]。是十因中,五因得異熟果。觀待唯望士夫爲因,故不取也。若望法爲因,即取,有十因中六因也。余可知。

  

  此中依處得有別者,如前已說[114]。此四緣中,「增上緣得」。大乘報因,非因緣故[115]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

  八‧七五 若等流果,牽引、生起、攝受、引發、定異、同事、不相違因;初、後緣得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叁明十因四緣得果中,第二明得等流果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四十六】

  

  「等流果」七因得,如文[116]。

  

  此中若種望現等,是因緣。余是增上緣,皆應如理知。然依依處有寬狹,如前[117]。余不得,可知。

  

  因緣、增上二種,四緣中,居[118]「初、後」故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

  八‧七六 若離系果,攝受、引發、定異、同事、不相違因;增上緣得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叁明十因四緣得果中,第叁明得離系果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四十六】

  

  離系果,五因得。以望士夫爲觀待,故不說得之。以望清淨有爲,牽引故不得。余因不得義,可知也[119]。然依處寬狹,如前可知[120]。此唯增上緣得[121]。

  

  【論文】

  

  八‧七七 若士用果,有義:觀待、攝受、同事、不相違因;增上緣得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叁明十因四緣得果中,第四明得士用果。于中分二︰一、初師解,二、次師解。此即初文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四十六】

  

  此有二說︰初師四因得。以士夫爲士用故。余不得者,非士夫故,各各是望別法爲也。觀待相同[122],故取之也。唯增上緣得[123]。

  

  【論文】

  

  八‧七八 有義:觀待、牽引、生起、攝受、引發、定異、同事、不相違因;除所緣緣,余叁緣得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四明得士用果中,第二次師解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四十六】

  

  此第二師通法爲士夫,即八因得。唯隨[124]說因不得,如前處中說[125]。余者可知。以但能顯,非是能生。能生、所生者,是此果故。既爾,即除所緣緣,余叁緣得。外法無如士夫之用,非所緣緣得,無間亦名爲士用故。

  

  依處寬、狹,如前[126]已說。但無不生之士用也。然據《瑜伽》等[127]即以士夫[128]所得爲士用果,然理不障余法[129]。故二師皆是也。隨用皆得[130]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以上第叁明十因四緣得果中,第四明得士用果訖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

  八‧七九 若增上果,十因、四緣,一切容得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叁明十因四緣得果中,第五明得增上果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四十六】

  

  此、增上果,據通體者爲論,十因、四緣得也。

  

  或解︰不爾。除前所用爲四果之因外,余因所得。所望不同,果各別也。

  

  然不相違中攝無爲,如何得增上?

  

  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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