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疏翼】
第一初师依次别解中,第五解所余依处得果。
【述记.卷四十六】
此即随前所不摄法,并是此体。此据别体︰谓语、境界、根、障碍依处全[78],余十一少分依处[79]。若不尔者,一切皆是依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一师解中,第一正解讫。
【论文】
八‧六八 不尔,便应太宽、太狭。
【疏翼】
第一师解中,第二立理。
【述记.卷四十六】
何意故作是说耶?
自下、立理。
若不如前解者,各有「太宽、太狭」之失︰且如「习气」[80],唯目第三,即第三中有非业者亦得异熟果,便为「太宽」;余四依处[81]有业种,不得[82],即「太狭」也。
「随顺[83]处言」,唯目第十一,彼自依处中亦引涅槃,及非同类异界、无漏等法故,非等流果[84],故太宽失[85];余或六[86],或八[87],或七依处[88]中亦有不摄[89],即太狭失。
「真见处言」,唯目第十,亦为太宽;自处亦摄俱时及后同类诸法,非离系果故,余四处[90]中亦得离系[91],既由不说,即太狭也。
「士用处言」,唯目第九,即自依处中亦引增上[92]、等流果[93]等。若摄彼尽,即太宽失;余或四,[94]或十处[95],亦得此果,若不摄者,亦太狭失。
余依处中,亦有太宽︰即前四外[96],余依处中有等流等四果体在,若并是别增上果者,即为太宽。唯除前四所摄之外,为「所余」者。
前依处中[97],亦有增上果︰如习气中不得异熟果者,即诸因缘种。随顺中不得等流者,即得涅槃。真见亦有不得离系者,引后自类等。领受中亦有不得士用者,如胫待足等。若不摄彼,便为太狭。
故知于我所说为正。然[98]或此增上果[99]唯应难狭,余四依处得余果故。
然此宽、狭,一准于前得果依处头数说故。今此总言,非说增上亦唯宽[100]也。前解为胜[101]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二正解中,第一初师解讫。
【论文】
八‧六九 或习气者,唯属第三。虽异熟因余处亦有,此处亦有非异熟因,而异熟因,去果相远,习气亦尔,故此偏说。
【疏翼】
第二正解中,第二次师依次分别解。于中分五,此即第一别解习气依处得果。
【述记.卷四十六】
第二师说:五果体性宽、狭如前。但释论文有尽理、不尽理[102],为异于前。
[103]此「习气」言,唯属十五依处中第三依处。虽此报因余四处亦有,习气中亦有非报因者,识等五种生现行是,以异熟因熟时「去[104]果相远」,习气依处望果亦远。以未润[105]故,偏说习气得异熟果。不言习气并是报因,余依处中无此因也。
【论文】
八‧七○ 随顺唯属第十一处。虽等流果余处亦得,此处亦得非等流果,而此因招胜行相显,随顺亦尔,故偏说之。
【疏翼】
第二次师依次分别解中,第二别解随顺依处得果。
【述记.卷四十六】
此随顺处,「唯属第十一」,得等流果。虽知如前六、七、八依处中,亦得等流果,「此处亦得非等流果」,如与涅槃为因者是。以等流因必下等法与自上法为其因故,随顺亦尔。招胜有为行相显故,论偏说之,亦不尽理也。
【论文】
八‧七一 真见处言,唯诠第十。虽证离系余处亦能,此处亦能得非离系,而此证离系相显,故偏说。
【疏翼】
第二次师依次分别解中,第三别解真实见依处得果。
【述记.卷四十六】
此真见处唯属第十处。虽如前说余四依处,或五依处[106],亦得此果,「此处亦能」引同类等,非皆得离系,以真见之名招离系相显,故论偏说,亦不尽理也。
【论文】
八‧七二 士用处言,唯诠第九。虽士用果余处亦招,此处亦能招增上等,而名相显,是故偏说。
【疏翼】
第二次师依次分别解中,第四别解士用依处得果。
【述记.卷四十六】
准上可解。
以士用果望于处[107]者,即士用处名显及体相亦显,故偏说之。非余四,或十依处,无也。但是士用依处必得士用果,不可同前言此处亦能得非士用果[108]。但有总言「亦能招增上等」,此士用依所得士用,亦得名增上等故,亦不尽理。
【论文】
八‧七三 所余唯属余十一处。虽十一处亦得余果,招增上果余处亦能,而此十一多招增上,余已显余,故此偏说。
【疏翼】
第二次师依次分别解中,第五别解余十一依处得果。
【述记.卷四十六】
此摄「所余」──「余十一处」──即除前果依处之外法也。以余四依处,已显得余四果,故不说。余四处亦得增上果,[109]此十一处亦得余四果,而增上多[110]显,故偏说之。皆不尽理,略说之也。依处[111]既尔[112]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二答中,第二答依处得果讫。
【论文】
八‧七四 如是即说此五果中,若异熟果,牵引、生起、定异、同事、不相违因,增上缘得。
【疏翼】
第二答中,第三明十因四缘得果。中分五︰一、明得异熟果,二、明得等流果,三、明得离系果,四、明得士用果,五、明得增上果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记‧卷四十六】
次、明十因、四缘多少得果。
此中得果随文且释。是十因其理不尽,如《枢要》说[113]。是十因中,五因得异熟果。观待唯望士夫为因,故不取也。若望法为因,即取,有十因中六因也。余可知。
此中依处得有别者,如前已说[114]。此四缘中,「增上缘得」。大乘报因,非因缘故[115]。
【论文】
八‧七五 若等流果,牵引、生起、摄受、引发、定异、同事、不相违因;初、后缘得。
【疏翼】
第三明十因四缘得果中,第二明得等流果。
【述记‧卷四十六】
「等流果」七因得,如文[116]。
此中若种望现等,是因缘。余是增上缘,皆应如理知。然依依处有宽狭,如前[117]。余不得,可知。
因缘、增上二种,四缘中,居[118]「初、后」故。
【论文】
八‧七六 若离系果,摄受、引发、定异、同事、不相违因;增上缘得。
【疏翼】
第三明十因四缘得果中,第三明得离系果。
【述记‧卷四十六】
离系果,五因得。以望士夫为观待,故不说得之。以望清净有为,牵引故不得。余因不得义,可知也[119]。然依处宽狭,如前可知[120]。此唯增上缘得[121]。
【论文】
八‧七七 若士用果,有义:观待、摄受、同事、不相违因;增上缘得。
【疏翼】
第三明十因四缘得果中,第四明得士用果。于中分二︰一、初师解,二、次师解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记‧卷四十六】
此有二说︰初师四因得。以士夫为士用故。余不得者,非士夫故,各各是望别法为也。观待相同[122],故取之也。唯增上缘得[123]。
【论文】
八‧七八 有义:观待、牵引、生起、摄受、引发、定异、同事、不相违因;除所缘缘,余三缘得。
【疏翼】
第四明得士用果中,第二次师解。
【述记‧卷四十六】
此第二师通法为士夫,即八因得。唯随[124]说因不得,如前处中说[125]。余者可知。以但能显,非是能生。能生、所生者,是此果故。既尔,即除所缘缘,余三缘得。外法无如士夫之用,非所缘缘得,无间亦名为士用故。
依处宽、狭,如前[126]已说。但无不生之士用也。然据《瑜伽》等[127]即以士夫[128]所得为士用果,然理不障余法[129]。故二师皆是也。随用皆得[130]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三明十因四缘得果中,第四明得士用果讫。
【论文】
八‧七九 若增上果,十因、四缘,一切容得。
【疏翼】
第三明十因四缘得果中,第五明得增上果。
【述记‧卷四十六】
此、增上果,据通体者为论,十因、四缘得也。
或解︰不尔。除前所用为四果之因外,余因所得。所望不同,果各别也。
然不相违中摄无为,如何得增上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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