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論文】
八‧一 如是四緣,依十五處義差別故,立爲十因。雲何此依十五處立?
【疏翼】
第一辨前緣法廣第十八頌前叁句中,第二傍乘義明十五處等。
【述記‧卷四十五】
就答緣中有二,上來、已辨四種能生分別緣已;自下、傍乘辨緣依處建立十因。
此中有叁︰第一、總標[1]「如是四緣依十五處」等,顯前四緣依十五處說爲十因問起下文,第二、正答,第叁、總結「傍論已了,應辨正論」。此即初也。
顯四緣攝法盡,義別,更立[2]。
【論文】
八‧二 一、語依處:謂法,名想所起語性。
【疏翼】
第二、正答。
【述記‧卷四十五】
下、答中,有四︰第一、明十五處立其十因[3]。二、辨十因與二因相攝。叁、明四緣依處等[4]建立,與十因二因相攝。四、明因[5]緣依處等得果多少。
又解︰今此標宗,言四緣義別依十五處立果多少。自下釋中,初、依十五處立爲[6]十因,次、明[7]四緣依何處立等,後、辨得果。其十因二因相攝,但是因明十因傍義,故非別門。
出依處體。
言「依處[8]」者,非是語[9]與因別體。語[10]即依處,是持業釋[11]。下皆如是與因一體。然「依」者,于義,俱第七啭聲。即于語體上,立隨說等因義也。
如《大論》第五[12]、叁十八[13]、《顯揚》十八[14]、《對法》第四[15]、《中邊》[16]俱辨此因。
然《大論》叁十八,但有叁種十因[17],及五果體,無依處攝[18]。《對法》唯有六[19]因之名[20],亦非周悉。《顯揚》十八,初有十因[21],後辨因依處。《大論》第五,辨因依處[22],不別明因[23]。叁十八及《顯揚》雲︰隨一切法名爲先故想,想爲先故說,是彼諸法隨說因。彼論文勢,似取诠一切法之名、想、語叁法,爲因體[24]。
然今此文正解彼意,但取法,及名、想叁法,所起語,是此因體。所以者何?但言依語依處立此因,故唯語爲自性。不爾,即應言依「名、想、語[25]依處」立此因也。
此中即以諸法爲果[26],以名、想、言[27]說爲所依因,言說正是诠諸法因也。言說是語性,語性總言,即通叁性語業爲體。唯佛是善,余皆無記;然有表示故,語可言善、惡。然實二性[28], 名雖即語之差別,無表示故,不如其語;語是業性。以[29]除佛外,名皆無記。或可大乘,離聲無體,故名即通叁性[30]。但以叁相及得例難[31],同所依故[32]。不可言叁[33]相是共有因,不同于名[34]。大乘共有因,義皆通故[35]。
【論文】
八‧叁 即依此處,立隨說因。
【疏翼】
第一出語依處及建立因中,第二建立因。于中分叁︰一、建立說因,二、釋立所以,叁、望所爲因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記‧卷四十五】
此顯「說因」依「語依」立,不是異體,依體立義也。
【論文】
八‧四 謂依此語,隨見聞等,說諸義故。
【疏翼】
第一出語依處及建立因中,第二釋立所以。
【述記‧卷四十五】
此、釋依「語」立「說因」義。謂诠一切法,起名,想[36]取其相狀,方有言說起。即依此語隨見、聞、覺、知後,或隨彼所見等事,說諸義故,依語立因。
【論文】
八‧五 此即能說爲所說因。
【疏翼】
第一出語依處及建立因中,第叁望所爲因。
【述記‧卷四十五】
此、釋因義。
對何爲因?
「此即[37]能說」之語,「爲所說」一切法因。古師雲:所說一切法是此因體者,不然。若爾,即以言說爲果故。
其見、聞等[38],如九十叁[39]及《對法》第一[40],《樞要》[41]等會[42]。
言「隨」者,是隨逐義。即隨所見、聞等事,起語言說。《大論[43]》等並同此文[44]。然有漏無記隨說因,果通一切有爲、無爲,有漏、無漏法,是持業義,以無記即因故。既以無記爲果,诠無記事之言[45]說,說與無記爲因,即依士釋。
若前解,因唯有漏無記。後解,即通有漏無漏叁性所攝。其染淨此因,准此可解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一出語依處及建立因中,第二建立因訖。
【論文】
八‧六 有論說:此是名、想、見,由如名字,取相執著,隨起說故。
【疏翼】
第一出語依處及建立因中,第叁會違。于中分二︰一、舉《集論》違文,二、會何以違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記‧卷四十五】
此、會相違[46]。
「是名、想、見」者,《集論》中說[47]。「由如名」等,是彼[48]釋文。此因「名、想、見」叁法以爲自體,謂「想、見」二法如能诠「名」字,而「取」境「相」及興[49]執著。「想」,能「取相」,「執著」由「見」。「如名字」起「取相執著」已,「隨起說故」,即以叁法爲因,所生之言[50]說,是其果也[51]。
【論文】
八‧七 若依彼說,便顯此因,是語依處。
【疏翼】
第叁會違中,第二會何以違。
【述記‧卷四十五】
若依彼文,「因[52]」性是叁法。叁法與「語」爲「依處」,名「語依處」。語之依處,亦依士釋。若依此解,即顯此名、想、見因,是語之依處,叁法爲因體故。
問︰有[53]何所[54]以,二論相違?
答︰二論意別。論雖無會,今意釋言。若《大論》等,以一切法爲果,以說爲因。約所诠是能诠之果,即能、所二诠解因、果。《對法》無著以生起爲因果。即依名、想、見,起言說故,亦不相違,各據一義。故《對法》雲「隨說能作」。「隨說」者,語也;隨說之能作者[55],名、想、見也。
又《大論》約貫通諸法诠境,以說爲因,《對法》唯依染分相生,以說爲果,不相違也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一明依十五處立十因中,第一出語依體及建立因訖。
【論文】
八‧八 二、領受依處:謂所觀待,能、所受性。
【疏翼】
第一明十五依處立十因中,第二出領受依處及建立因。于中分二︰一、出體,二、立因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記‧卷四十五】
「觀」者,對也;「待」者,藉也[56]。即是此因通能、所受。然所假藉能、所之[57]受方是,余非。
然有人雲[58]:唯叁受爲體者,不然。亦待食等,而求啖等,即以所待食爲欲因。若待情欲方求飲食,即[59]以受爲食因。然領受處通能、所受。不可言欲。欲不遍故,非受性故。即觀于此,隨是能所受,領彼所、能受果。或生[60]、住[61]、成[62]、得[63],此所待與所生等爲因也。
然《大論》等[64],皆言︰待此,若求,若取[65];即所待受,爲所求等因。
叁十八等雲︰觀待足故[66],足爲因故,有往來業[67]。未必以受爲因,所待非受故。
又此論雲:通所受故。然此所待,若能所受,皆此因攝。有以能受爲因,能受爲果,如待苦爲樂;有以能受爲因,所受爲果;有以所受爲因,所受爲果;有以所受爲因,能受爲果;四句別也。所領受法,亦名領受故[68]。
今于能受,唯取受數。一、常遍諸心,二、五受[69]分位別。別境等法,不常偏諸心。作意等四,無五分位故[70]。觸雖有爾,然于所受非領屬己,不如于受,所以不取。
其所受中,通一切法,但除自[71]種子因緣之法。此因疏故,唯疏相待,方是此因。如種望芽,內種望現,皆非此因。不爾者[72],下應言得等流果,以不得故,唯疏相待者得,即親所待皆是引發,牽引等攝。
問︰何故說因緣是牽引生起攝故,亦是定攝等攝?說待因是觀待,複是牽引等攝,竟有何失?
答曰︰以名遠故。名「觀待」者,即要非親、定異等因,名相通故。
又解︰若親相待,亦是此因。下此果中但據疏遠,不言親者,故不說得等流果等也。此解爲勝。
又解︰觀待情欲是觀待[73]義,要境待情、情待境方是,即能、所受性。以種望芽,非情能、所[74]觀待,故非此因。
問︰若爾,何故言「足爲因故,有往來業」?
答︰亦是內法,情所待故。因緣芽等法,非情所待,情所待時,非因緣故。前說正義,既所受中以所待爲因,芽待于種,亦可此因。且無記之因,若無記即因,唯有漏無記性,果通漏無漏叁性等法。若果是無記,與[75]無記爲因,即因通叁性漏、無漏,果唯無記[76]。余染等,皆准此知[77]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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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成唯識論疏翼 第四冊 卷七 十二、廣釋種現緣生分別》全文未完,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