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論文】
七‧二○六 已廣分別叁能變相,爲自所變二分所依。
【疏翼】
第一十五頌半﹝從第二頌後半至第十七頌﹞辨叁能變識中,第二以第十七頌正解唯識所變之義。
【述記‧卷四十二】
自下[1]一頌、正解識變。于中:初、結前問後,次、舉頌答。
謂第一卷中頌[2]雲︰此能變唯叁︰謂異熟、思量,及了別境識。此、即略出叁種能變自體。
第二卷[3]中「阿賴耶」頌下,廣明叁能變自體,及見、相二分。見、相二分是自體分之所變故,是自體分之用故,說自體是二分所依。
別成第一卷頌[4]雲「此能變唯叁」以下[5],叁句頌訖。今此一頌[6]廣「彼依識所變[7]」。
今結前生後以發論端中,此結前也。
【論文】
七‧二○七 雲何應知,依識所變,假說我、法,非別實有,由斯一切唯有識耶?
【疏翼】
第一結前生後中,第二生後或問後。
【述記‧卷四十二】
此、問後也。
自下、牒第一卷初頌上二句「由假說我、法,有種種相轉」。
彼言依何轉變?謂依[8]內識所變,「此能變唯叁[9]」。
上來已別解叁能變訖。
今解[10]「彼[11]依識所變」義,以立假我、法。
雲何依識變,假立[12]「我、法,非別實有,由」依識變,「一切」諸法「唯有識耶」?
即明一切諸法識變之理,故唯有識,爲此問也。乃牒初頌,發此問端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二以第十七頌正解唯識所變之義中,第一結前問後訖。
【頌文】
七‧二○八 頌曰:是諸識轉變,分別、所分別;由此彼皆無,故一切唯識。
【疏翼】
第二以第十七頌正解唯識所變之義中,第二舉頌答。于中分二︰一、舉頌文,二、長行釋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記‧卷四十二】
初半、釋唯識,後半、結唯識。長行自解,不能預[13]出。
【論文】
七‧二○九 論曰「是諸識」者,謂前所說,叁能變識,及彼心所,皆能變似見、相二分,立轉變名。
【疏翼】
第二舉頌答中,第二長行釋。文分爲二︰一、正釋頌文,二、問答廣辨。初中分叁︰一、四分師及一分師釋,二、二分師釋,叁、總結。初中又四︰一、解第一句,二、解第二句,叁、解第叁句,四、解第四句。此即初二師解第一句頌文。
【述記‧卷四十二】
長行有二︰初、正釋頌文,後、問答廣辨。釋頌文中:初、二複次,後、總結。
「是諸識者」,解頌初句上之叁字,即本識等叁能變識,並心所法──言王,並臣,舉首及末。
安慧解雲︰何名「轉變」[14]?謂是叁識自體,皆轉[15]變似見、相二分,識自體分名爲「轉變」。「轉變」者,變現義,即識自體現似[16]二相,實非二相。其實二相,即所執故,即遍計所執似依他有,理實無也[17]。
或「轉變」者,是變異義,謂一識體變異爲見、相二分用起也[18]。
護法菩薩解雲︰又「轉變」者,謂一識體,改轉爲二相起[19],異于自體[20]。即見有能取[21]之用,相有質礙用[22]等,由識自體轉起能取[23]及有礙故。
或「變」是現義,如初卷解[24]。今取自體能轉變也。
此即解第一句頌訖。
【疏翼】
安慧《唯識叁十論》卷二解釋第十七頌前叁句雲︰
此「假說我法」,即是「諸識轉變」,離識轉變以外,無別我法。爲成如是宗故,頌曰︰是諸識轉變,分別、所分別;由此,彼皆無,故一切唯識。
論曰︰次前所說「識轉變」者,即是「分別」。謂以增益爲其行相,叁界所有心、心所有法。如《辯中邊論》雲︰叁界心、心所,是虛妄分別﹝安慧《大乘莊嚴經論釋》德格, mi, 182A.1)雲「虛妄分別者,謂不隨順證得法界無分別智之分別,諸欲界乃至有頂有情,所有所取、能取分別,即虛妄分別」。安慧《大乘五蘊論廣釋》卷一雲「此中若以聲爲門,增益義體,此即爲相」﹞。由此,阿賴耶識、染汙意、轉識自性及彼相應,叁種分別,所分別器、我、蘊、界、處、色、聲等諸事,皆無有故,即此「識轉變」,說名「分別」,以無所緣故。
雲何得知無有所緣耶?謂若由其因,及彼和會,無違反故生,非余。識者,謂于幻事、幹闼婆城、夢事,及眩翳等無有所緣時亦轉。若識生起,唯依所緣外處者,則于幻事等處,本無義故,識應不起!
是故依彼前滅同一類識,此識生起。以彼雖無,此亦生故,非依外境。若依一義非異,而竟見有諸能分別識更互相違智體生,然一與多體更互相違,不應道理。由是當知以增益爲自性故,非有分別所緣境界。
安慧《辯中邊論釋》﹝德格, mi, 198A.4﹞雲︰
「言此境非實有」者,謂四種所有境界。言「似境、似根,無行相故,似我、似了,顛倒﹝玄奘譯作「非真」﹞顯現故」者,似義、似根二者,由現似所取性,顛倒顯現,不可有故,即無行相性是無境義之因。其余二種,由現似能取自性非無有行相,即說顛倒顯現是無境義之因。
「行相」者,謂若于所緣中,能取其無常等自性爲其行相,即此于彼等中無有。由是現似所取自性故無有行相者,即非能取之義。複次,于如實領受所緣,說爲行相。由此亦于彼等中無有。以無有所緣故,說無行相。若此二者均無行相,而是彼此不同爲其自性,即如色等及眼等。
若如是者,若問世間和論典中聲稱之色等及眼等,有何諸識爲其自性差別者,如是則說顯現彼等,與彼等無別爲其自性諸識總攝。以離此外,余義不可有故。此則如是安立︰如是其義相,異自性雖無,然由心相續別別決了故,並由別別識體攝持故,由自種子生起現似相異義等。如是餓鬼見河水爲膿、糞、尿等所充滿,並有士夫手持木棍在兩岸把守。而人等卻知爲河水,清涼、可滌、可飲,並可入中,毫無阻攔。
窺基《辯中邊論述記》卷上雲︰
然安慧等即以此文定相分,相分必是計所執故。此中論雲「非實有」故。護法等依第八變依他根、境,執爲實有,體非實有;非第八相分,體是無也。
安慧《大乘莊嚴經論釋》﹝德格, mi, 186B.6﹞雲︰
此中現似所依器界﹝藏文作「gnas/」﹞、境義﹝藏文作「don/」﹞,及根身﹝藏文作「lus/」﹞者,謂所取相。現似﹝染汙﹞意、能取﹝五境﹞及分別﹝意識﹞者,謂能取相。如是虛妄分別所取及能取者,謂阿賴耶識及其伴侶說爲依他起相。
又﹝mi, 184B.5﹞雲︰
「唯現似」,即雖顯現似彼,而非實有彼法自性。
【論文】
七‧二一○ 所變見分,說名分別,能取相故;所變相分,名所分別,見所取故。
【疏翼】
第一四分師及一分師釋中,第二解第二句。
【述記‧卷四十二】
護法雲︰前所變中,以「所變見分」,名爲「分別」,是依他性。能取于所變依他相分,故起種種遍計所執分別。此是識體所變,用能分別,故名「分別」。
其識體所變、依他性相分,似所執相分者,名「所分別」。是前能分別見之所取相故。非謂我識自體能緣[25],名爲「分別」。起「分別」見者,識之用也[26]。相、見俱依自證起故。
安慧雲︰所變見分、相分皆計所執。見,似能取相;相,似見所取;實無二分[27]。
解第二句訖。
【論文】
七‧二一一 由此正理,彼實我、法,離識所變,皆定非有。離能、所取,無別物故──非有實物,離二相故。
【疏翼】
第一四分師及一分師釋中,第叁解第叁句。
【述記‧卷四十二】
即結前二句道理,釋頌下二句。
護法雲︰故彼所計心外[28]實我、法,離識所變依他二分[29],皆定非有。非謂識變是實我、法,似我、法故。其外我、法離識皆無。以離識體,所變能取見分、所取相分外,無別物故,一切有情所變皆爾。依斯二分,施設我、法,彼二離此無所依故。
問︰有別實物,離能、所變,有何所以不許?
答︰非是有一實作用物。離前能分別、所分別故,無外我、法,必有識也。
安慧雲︰彼實我、法離識所變二分皆[30]無,離計所執二取無故。即依總無,立別無也。識所變者,俱計所執。非有實物離二相有,故皆唯識。
解[31]第叁句訖。
【論文】
七‧二一二 是故一切有爲、無爲,若實、若假,皆不離識。「唯」言,爲遮離識實物,非不離識,心所法等。
【疏翼】
第一四分師及一分師釋中,第四解第四句。
【述記‧卷四十二】
釋頌第四句。
「有爲、無爲」,「若實」依他有別種生;或常住實…
《成唯識論疏翼 第四冊 卷七 九、正解識所變義》全文未完,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