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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唯識論疏翼 第四冊 卷七 九、正解識所變義▪P2

  ..續本文上一頁法[32]、不相應假法、瓶等[33]假法,一切皆是「不離識」。「有爲」,識所變;「無爲」,識之體;皆非識外有;名「不離識」。

  

  非一切體即是一識,名爲「唯識」。遮離能變等識外實我、法,名爲「唯識」,非不離識心所及見、相[34]分色、真如等;故不離識名「唯識」也。此護法解[35]第四句,兼釋外難訖。

  

  安慧隨應解假實等。此即第一卷解變謂轉變[36]二師中,第一護法師等[37]及安慧二師義。

  

  變,通相、見,仍有有無,如第一卷解[38]。

  

  依所變見分,除實能取;所變相分,除實所取;隨其所應,二取無也。

  

  上文,安慧說余,非佛[39]。護法皆通,或並有漏,說分別故[40]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以上第一正釋頌文中,第一四分師及一分師釋訖。

  

  安慧《唯識叁十論》卷二解第十七頌第四句雲︰

  

  由此且破增益邊已,欲破損減邊故,說言「故一切唯識」。「故」者,是由此義,如是轉變體性,唯是「分別」;都無所分別;由如是故,無有外境,「一切唯識」。「一切」者,謂叁界及無爲。「唯」聲者,簡別除此所余外境義﹝此處爲補足音節數,梵本加「ka」;藏文加「pa」。﹞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

  七‧二一叁 或轉變者,謂諸內識,轉似我、法,外境相現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一正釋頌文中,第二二分師釋。文亦分四︰一、解第一句,二、解第二句,叁、解第叁句,四、解第四句。此即初文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四十二】

  

  下、難陀等[41]第二解。

  

  初「是諸識」言,同前師[42]解,故不重述。

  

  言「轉變」者,即前叁能變內見分識[43],能轉依他相分似外境現。唯有見、相之內識,都無所變之外境。外境通有能取、所取。

  

  此依《攝論》[44]等說唯二[45]義,不說自證分[46]師義,前師別也[47]。即能遍計及所遍法[48],其能取、所取皆是心[49]所變相分上,妄執別有。設執見分爲我、爲法,亦于心所變[50]上執故,無非所緣故[51]。以「是諸識」[52]有「轉似外境」之功,名爲「轉變」。即解第一句訖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

  七‧二一四 此能轉變,即名分別──虛妄分別爲自性故──謂即叁界心及心所。此所執境,名所分別,即所妄執實我、法性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二二分師釋中,第二解第二句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四十二】

  

  「虛妄分別」,過失之名。以《中邊》等說能變識以「虛妄分別爲自性故」。此即「叁界心及心所」。以頌初句[53]「轉變」之言,即第二句[54]「分別」之體。心外人、法,名「所分別」。即牒依他能變「分別」,遍計所執名「所分別」訖,即是遍計所執[55]性成。即解第二句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

  七‧二一五 由此分別,變似外境、假我、法相,彼所分別實我法性,決定皆無。前引教、理,已廣破故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二二分師釋中,第叁解第叁句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四十二】

  

  由能分別[56]變似心外實我、法境現;即由「分別」之心,變作依他相分假我法之相。故彼心外遍計所執「所分別」「實我、法性[57]」決定皆無。即由「分別」心變作依他起相分──假我、法相,其「所分別」,實我、法無[58]。頌中所言「所分別」者,是計所執。由「分別」心「所分別」故,體實無也。

  

  有何所以?

  

  前第一、二卷引理、教,已廣破訖。由能變心似變相現,所執心外實境無義。解第叁句訖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

  七‧二一六 是故,一切皆唯有識,虛妄分別有極成故。「唯」,既不遮不離識法,故真空等亦是有性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二二分師釋中,第四解第四句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四十二】

  

  有爲、無爲,假、實等法,皆唯有識。以能轉變「虛妄分別」[59]。二十部等說體非無,有極成故[60]。

  

  既爾,真如及心所等,不是心能變「分別」,不是心外「所分別」法,此爲有無?

  

  「唯」言,「不遮不離識法」,其真如及心所等亦不離識,故體皆有。今此但遮離識「所分別」有,不遮不離識真如等有,如理應知。即解第四句訖。

  

  此意,既有能分別[61]識,及所變境依他相分,所、能[62]「所分別」心外實法等,決定皆無,故唯有識[63]。真如心所等,皆不離識,亦是實有。

  

  此文但說有漏位,故立「分別」名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以上第一正釋頌文中,第二二分師釋訖。

  

  【論文】

  

  七‧二一七 由斯,遠離增、減二邊,唯識義成,契會中道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一釋頌文中,第叁總結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四十二】

  

  總結。

  

  由此二複次[64]文,叁師理故,遠離二邊。無心外法故,除增益法;有虛妄心等[65]故,離損減邊。故除撥無[66],「如空華」──清辨等說[67];離增益邊,故除心外有法──諸小乘執。「唯識義成,契會中道」,無偏執故。

  

  言「中道」者,正智也。理順正智,名「契會[68]中道」。

  

  上來叁師已解識所變,解頌文訖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以上第二長行釋中,第一正釋頌文訖。

  

  

  

  

  

  

  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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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[1] 即第十七頌「是諸識轉變,分別、所分別;由此彼皆無,故一切唯

  

  識」。

  

  [2] 第一頌最後一句,及第二頌之後二句。

  

  [3] 第二頌後半。

  

  [4] 謂第一頌第四句。

  

  [5] 謂乃至第二頌前二句「此能變唯叁:謂異熟思量,及了別境識」,共

  

  叁句。

  

  [6] 謂第十七頌。

  

  [7] 即第一頌第叁句。

  

  [8] 「依」字,《金藏》有,余無。

  

  [9] 即第一頌最後一句。

  

  [10] 謂解第一頌第叁句。

  

  [11] 「彼」字,《金藏》有,余無。

  

  [12] 「立」字,論作「說」。

  

  [13] 「預」字,《金藏》作「繁」。

  

  [14] 「轉變」,梵文爲「parinama」;藏文爲「gyur pa/」。

  

  [15] 「轉」,《金藏》作「能」。

  

  [16] 「現似」,梵文爲「abhasa」;藏文爲「snav ba/」。

  

  [17] 本論《述記》卷叁解論「諸識生時,變似我法」雲︰

  

  安慧解雲︰「變似我、法」,總有二解︰一者,世間聖教皆是計所執。世間依此八識總無之上,第六、七識起執于我;除第七識,余之七識起執于法──不許末那有法執故。如是總說執爲我、法。種種別相熏習力故,八識生時,變似我、法;六、七似我。

  

  聖教愍諸有情,說凡愚所計爲假我、法,亦依總無假說爲別我、法。由此聞熏習八識生時,變似我、法。

  

  又安慧解「依斯施設我法」雲︰

  

  變謂識體轉似二分,二分體無,遍計所執。……由不證實,有法執故,似二分起,即計所執。似依他有,二分體無。如自證分,相、見亦有。以無似有,即叁性心皆有法執。八識自體,皆似二分,如依手巾變似兔頭,幻生二耳,二耳體無,依手巾起。

  

  [18] 本論《述記》卷叁續此上引文雲︰

  

  又解「諸識生時,變似我法」者,即自證分上有似我、法之相。體變爲相,但依他﹝起﹞性。依此堅執爲我法者,方是二分。其似我、法,不名二分。以下約﹝「如患夢者患夢力故」﹞喻依他性有,故識所變似我、似法,是識自體。雖有二解,後解難知,前解爲勝。

  

  [19] 「起」字,《金藏》無。

  

  [20] 見、相有異種生故。

  

  [21] 「能取」,謂能緣,可爲緣縛。

  

  [22] 所取、所緣、所執受,可爲相縛用。

  

  [23] 能緣、能執受。

  

  [24] 如本論卷一雲︰

  

  變謂識體轉似二分,相、見俱依自證起故。

  

  本論《述記》卷二解雲︰

  

  此論一宗,總有二文叁釋,此即初釋。護法等雲︰謂諸識體是依他性。轉似相、見二分,非無。非依他中無此二分。《﹝攝大乘﹞論》﹝本論卷一、兩釋卷二﹞說「唯二」,依他起性故。此除真﹝根本﹞智緣于真如,無相分故。不爾,如何名他心智?後得智等不外取故。此二﹝智﹞廣釋,至下第七及第十末,並《二十唯識述記》﹝卷一、卷四﹞中說﹝即變相、不變相不同﹞。

  

  許有相、見二體性者,說相、見種或同,或異。若同種者,即一識體轉似二分相用而生,如一蝸牛變生二角。此說影像相、見,離體更無別﹝分﹞性,是識用故﹝此變即「現義」﹞。

  

  若言相、見各別種者,見是自體義分用之,故離識體更無別種。即一識體轉似見分別用而生;識爲所依,轉相分種似相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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