打開我的閱讀記錄 ▼

成唯識論疏翼 第四冊 卷七 五、別解五無心位──二無心定▪P2

  ..續本文上一頁

  以上第一解無想定中,第五段文明第十義界起分別訖。

  

  【論文】

  七‧一四八 此由厭想,欣彼果入,故唯有漏,非聖所起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一解無想定中,第六段文明第十一義漏無漏分別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四十】

  

  下第六文、第十一義[50]:漏、無漏[51]。

  

  雖言凡聖,初文已說「異生[52]」,更無別門,何以唯有漏不通無漏者,厭想、欣彼無想之果,入此定故[53]。

  

  又此定前[54],即爲六行[55]有所欣、厭,非如滅定爲「止息想[56]」。雖厭,而無所欣果故,故唯無漏。

  

  五十叁說:以無想定[57],無慧現行,此上有勝寂靜[58]住及生故,不能證得所未證得諸勝善法。由是稽留诳[59]橫[60]處故[61],非聖所入。

  

  六十二說:無想等至唯有漏[62],乃至廣說。

  

  《俱舍》[63]雲:聖者不執有漏爲真涅槃[64]。此中准彼,「故唯有漏,非聖所起」。

  

  曾得未曾得、加行離染等,並如《對法》第五抄[65]等[66]解[67]。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以上第二別解中,第一解無想定訖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七‧一四九 滅盡定者,謂有無學,或有學聖,已伏、或離無所有貪;上貪不定。由止息想作意爲先,令不恒行、恒行染汙心、心所滅,立滅盡名。令身安和,故亦名定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第二別解中,第二解滅盡定。文分六段,義有十一︰第一段文有五義︰一、明得定人,二、得之所以,叁、與前出離想別及滅識別,四、滅識多少,五、釋滅定名。第二段文第六義辨叁品修。第叁段文有二義︰一、第七義初修地起,二、第八義漏無漏分別。第四段文第九義叁學分別。第五段文第十義初起界別。第六段文第十一義明見修斷惑。初中分二︰一、明前四義,二、明第五義。此即初中初文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四十一】

  

  明二無心定中,此第二文,即無心中第叁位也。

  

  文雖有六,義有十一[68]︰

  

  第一、明得定人[69]:「謂有無學」者,五[70]十六雲[71],即簡二乘,非俱脫者,不得入故[72]。

  

  此中獨覺亦有不得滅定者,不唯[73]以義。今准此文,故有獨覺不得滅定,即部行[74]中,乃至亦有不得通者,獨一者[75]必得故。

  

  有學聖者,除初、二果,唯身證不還。以[76]「有學」中有[77]異生故,以「聖」言簡。

  

  第二、得之[78]所以──伏斷差別:「已伏,或離無所有貪;上貪不定」者,若上、若下,皆有伏、斷,如下當辨。以滅定唯依非想定[79]起故。此依初修二乘者離;菩薩伏,不[80]離貪[81]。

  

  第叁、與前出離想別及所滅識:「止息[82]想」者,謂二乘厭患六識有漏勞慮,或觀無漏心粗動。若菩薩等,亦欲發生無心寂靜,似于涅槃功德,故起[83]。

  

  第四、滅識多少:「令不恒行」及「恒行染[84]汙」者,謂若二乘,即除人空之染,菩薩亦除法空之染──各望自乘,說爲染故。

  

  《對法》第二[85]、《五蘊論》言「恒行一分」。若說第七唯有漏,唯人執者,即第七全不行;望第八,是「一分」故。即以此文爲證,唯有漏。若說有無漏及[86]法執,二乘除人空一分,菩薩雙除,非全無第七。

  

  「定」名同前[87]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《大毗婆沙論》卷一百五十二雲︰

  

  等至有二︰一、令心平等,二、令大種平等。無想、滅盡定雖斷平等心,令不相續,而引平等大種,令現在前,故名等至。

  

  安慧《唯識叁十論》卷二雲︰

  

  滅盡定者,謂已離無所有處貪,止息想爲先作意,意識及染汙意與其相應俱滅爲性。此亦如無想定,于所依分位差別假立。

  

  安慧《大乘五蘊論廣釋》卷叁雲︰

  

  言「雲何滅盡定?謂已離無所有處染,從第一有更求勝進」者,謂亦有異生已離無所有處貪,而不從第一有更求勝進,故今說言「從第一有更求勝進」,或從第一有更求勝進,遠離無所有處貪,亦有住果及向果不同故。

  

  今說「已離無所有處貪」,不說已離上貪者,謂亦有已離無所有處貪阿羅漢,入滅盡定故。由兼說「已離無所有處貪」,及「從第一有更求勝進」故,顯此是聖者不還及阿羅漢,而非異生。異生不從有頂更求勝進,無有對治有頂出世間道故,無漏見道是有頂能對治。是故聖性已斷見所斷煩惱,由不爲修所斷煩惱而染著故,從第一有更求勝進。

  

  言「由止息想作意爲先」中,謂滅盡定雖不如無想定──由出離想作意爲先,然亦由止息想作意爲先。

  

  滅盡定者,謂即有頂諸聖者,雖不起遠離諸有之想,然由厭患想、受,得彼等滅離故,于滅盡定起寂滅止息想﹝藏文作「źi bar gnas pa”i ”du wes/」﹞,于所依中,平等想爲止息想﹝藏文作「gnas pa”i ”du wes/」﹞;由此能止息故,名爲止息。即于異時,亦止息﹝藏文作「sdod/」﹞義。以滅盡定與涅槃相似故,現造作起應行止息之想,如是作意爲先,說爲「由止息想作意爲先」。第一有者,微中之微﹝藏文作「phra ba”i phra ba/」﹞,由此無間,滅盡定現在前故。

  

  《大毗婆沙論》卷一百五十叁初雲︰

  

  有說空無邊處、識無邊處,是想;無所有處是微細;非想非非想處是微微。

  

  《大乘五蘊論廣釋》卷叁續雲:

  

  言「不恒行滅」者,謂諸滅盡定中,所有六、四、一轉識。如次即是欲、色、無色叁界。言「恒行一分」中,「恒行」者,亦攝異熟識故,說「一分」言。「染汙意」者,謂除滅盡定及無學位外,于一切有漏行中,具有安住相﹝藏文作「gnas pa”i tshul can/」﹞故。「滅」者,謂由轉識說。即于異熟識中,能損轉識及染汙意諸識種子,由此能滅余時轉識及染汙意,令不生起,說名爲滅。如是,即由入定時,心能損減阿賴耶識中種子分位,假立滅盡定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七‧一五○ 由偏厭受、想,亦名滅彼定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第一段文中,第五義釋滅定名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四十一】

  

  第五、釋名。

  

  彼心、心所滅,名滅盡[88]定。恒行染汙心[89]等滅故,即此亦名「滅受、想定」。義以此定若言[90]總滅爲論,即「滅盡定」。若但從主爲名,名「無心定」。前即通約心、心所名。若據增強所厭別名,如此中說「滅受、想定」,如名「無想定」。以修禅、無色,義各[91]勝[92]故[93],如別立蘊[94],故偏厭之。

  

  又以受是根,爲首等,余是根者亦滅。以想非根法,爲首等,余非根者,亦滅。如是等無量門[95]。

  

  又解︰二乘及[96]七地以前別觀修禅、無色,各有偏勝,須別厭之,可名「滅受想定」。自在菩薩及如來,無有漏第六,無別[97]修禅、無色勞慮[98],何勞偏厭?一、由心行以得其名「滅受、想定」,二、由內止息故入,即總名「無心定」[99]。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以上第二解滅盡定中,第一段文明五義訖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七‧一五一 修習此定,品別有叁:下品修者現法必退,不能速疾還引現前;中品修者,現不必退,設退,速疾還引現前;上品修者,畢竟不退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第二解滅盡定六段文中,第二段文第六義辨叁品修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四十一】

  

  自下文第二、義第六「辨叁品修」。

  

  此定有叁品,如五十叁說[100]。滅定許退,准有現不成;後生色界,重能現起。准無想定下修,退者亦爾,亦有現即不成故。

  

  問︰若下品退,能引現前者,與中品退人,能引現前者何別?又中[101]品不必退者,與上[102]品修者何別?

  

  答︰以修習時有上、中、下。其此定姓類,有可退、不可退種類,必能引現前種類、不能引[103]現前種類有別,非以上、中、下叁根說有叁品[104]。不廢中根,上修上根中修等故。

  

  又解︰即以叁品根爲叁品修。以根別故,其修品亦別。若練根已,而修習者,即轉成勝品,故有差別[105]。

  

  【論文】

  七‧一五二 此定初修,必依有頂,遊觀無漏爲加行入,次第定中,最居後故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第二解滅盡定六段文中,第叁段文有二義︰一、第七義初修地起,二、第八義漏無漏分別。此即第七義。初修地起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四十一】

  

  自下文第叁、義第七「初修依何地起」。

  

  初必依有頂,觀無漏爲加行入[106]。「初修」,即二乘及七地以前等[107]。《瑜伽》第十二卷說︰唯除如來及出第二僧祇大菩薩[108],余不能超諸等至,佛等隨欲皆入故。知二乘等,名未自在,唯得無所有處心後,超一地無漏入故。《顯揚》亦同[109]。

  

  「遊觀」者,簡無分別智爲加行心[110]。《瑜伽》第十二說︰或依非想非非想相[111]而入此[112]定,或依滅盡相而入[113]定。[114]《成業論》引《摩诃俱瑟祉羅經》[115]:二因…

《成唯識論疏翼 第四冊 卷七 五、別解五無心位──二無心定》全文未完,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…

菩提下 - 非贏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網站

Copyright © 2020 PuTiXia.Net