..續本文上一頁、修,非所斷攝。
【疏翼】
第十二叁斷分別門中,第二辨尋伺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九】
下文有二︰初、總,後、別。此文總也。
尋、伺[407]二法,雖非無分別智、真無漏道相應,名無漏[408],或加行時,引真[409]無漏道故,從後得智之所引生,俱時引故;亦通非斷等。
此解,即通無漏師義[410]。後解︰雖非正智,及後得俱[411],求[412]真無漏道,「而能引彼」,如憂;「從彼引生」,如苦;亦通非斷。後解[413],即不通無漏師義[414]。
【論文】
七‧八一 有義:尋、伺非所斷者,于五法中,唯分別攝。《瑜伽》說彼是分別故。
【疏翼】
第二辨尋伺中,第二別辨。于中有二師不同說,此即第一師,即不通無漏說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九】
下、別解也。
「非所斷者,于五法中,唯分別攝」,唯有漏故。
論決判彼是分別故。《大論》第五說尋、伺決擇四句雲︰諸尋、伺皆[415]分別;有分別,非尋、伺[416]。故今以爲證。
【論文】
七‧八二 有義:此二亦正智攝,說正思惟是無漏故,彼能令心尋求等故。
【疏翼】
第二別辨中,第二師通無漏說。文分爲叁︰一、引證,二、立理,叁、會違。初中又二︰一、引《顯揚》、《瑜伽》爲證,二、引《對法》、《十地論》。此即初中初文也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九】
于中有叁︰一、證,二、理,叁、會。此初也。
亦五法中正智所攝,《顯揚》第二等[417]說,正思惟是無漏故。
甯知正[418]思惟體即是尋、伺[419]?
《顯揚》第二、《大論》第二十九[420]皆雲:彼正思惟能令心尋求、極尋求,趣入、極趣入[421]等,故有「等」言[422]。
「尋求」者,「尋」也。
【論文】
七‧八叁 又說彼是言說因故。
【疏翼】
第一引證中,第二引《對法》、《十地論》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九】
《對法》第十及《十地論》第一等[423],說正思惟是大菩薩[424]語言因,故知尋通無漏[425]。
問︰既引《十地論》初卷等雲,是語言因,甯不引彼叁種[426]請[427]中第一雲:何故淨覺人[428]念、智功德具[429]等?彼論解雲︰覺者,覺觀,語言因故[430]。
答︰若依梵本,「毗呾迦」[431],是尋;「僧羯臘波」[432],是思惟。彼《十地論》言「僧羯臘波」,但是思惟,亦無「正」字[433];何況是尋?即翻譯家增「覺謂觀[434]」等也[435];故引不同。彼[436]但應言淨思惟[437]也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二師通無漏說中,第一引證訖。
【論文】
七‧八四 未究竟位,于藥、病等,未能遍知;後得智中,爲他說法,必假尋、伺,非如佛地無功用說;故此二種,亦通無漏。
【疏翼】
第二師亦通無漏說中,第二立理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九】
下、立理也。
此、顯在因,不在佛果。
二乘聖者、十地菩薩,于能治之「藥」、所治之「病」,俱不能遍了知盡故,于後得智中,爲他說法,必須[438]假藉尋、伺二法,與佛稍別,佛「無功用說」故。八地以去,雖無加行[439]功用,果未滿故,有任運功用,故不同佛。
又功用有二︰一、自利,二、利他。前,八地以去皆無;後,八地以上猶有。七地以前,二用並有。八地以去無功用者,無自利功[440]用,任運入地;非于利他亦無功用。佛二俱無,故說法時,不假功用。有正思惟,體即是思,不名爲尋。
又解︰十無學中,佛無正思惟支,以無尋故[441]。前解爲勝。
八地以去,無漏觀心既相續轉,無尋、伺者,由何尋、伺引[442]有漏五識?
此亦不爾。如定中聞聲,意無尋、伺,亦引耳識[443]故,故知如論但說法須[444]。
既說尋、伺是語遍行,佛無二法,如何能語?
此隨轉門,說爲遍行,大乘不爾。唯心遍行,是實遍行,身、語二行,非遍行也。故此二種,亦通無漏。叁行等義,如《樞要》說[445]。《十地》猶有[446],初地以去起無漏者,至金剛心時與彼心一時不行。得勝法時,劣不行故。
唯後得俱,非正智者,以七十叁說「思惟真如」不「觀真如」等故。四句爲證[447]。
【論文】
七‧八五 雖說尋、伺必是分別,而不定說唯屬第叁,後得正智中,亦有分別故。
【疏翼】
第二師亦通無漏說中,第叁會違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九】
下、會違也。
「雖說尋、伺必是分別,而不定說」于五法中,「唯屬第叁」分別。以彼五法,「後得正智中,亦有分別故」。
「分別」有二種︰一、有漏心名分別,即五法中分別。二、緣事名分別,即後得智亦名分別。或立叁分別,二種如前,第叁更加遍計心名分別。然《大論》第五解此[448]二是叁界心、心所法名分別[449]。雖據有漏作論,不說[450]言「唯」故。
今于此中,第一師說:尋、伺體唯有漏,即無漏初靜慮支缺無尋、伺[451]。
若准第二師說,十地、二乘因中,有無漏初靜五支。至佛便無,但即思慧。然無粗細,不可爲能治支也。此義應思,于禅支中,極須分別,如《樞要》說[452]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二文段諸義門辨中,第一分別十二門訖。
【論文】
七‧八六 余門准上,如理應知。
【疏翼】
第二諸義門辨中,第二准例指分別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九】
緣有、無漏,有、無事等,皆准知之[453]。
就別解六位心所中,上來別解[454]訖。
【疏翼】
《雜集論述記》卷八,有總明六位心所。〈義林章〉以五義門分別︰「一、增減多少」:最多總一百四,最少五十一。「二、體數多少」:辨體假、實,開、合不同。「叁、起位有無」。「四、界地短長」。「五、與心一異」。此門,本論下文即廣分別。今且依彼辨第叁義門。
如雲︰
叁、起位有無者,今依此《﹝雜集﹞論》五十五心所﹝根本煩惱開爲十﹞中,略爲六例︰一者、有五法起一必五俱,謂遍行五。
二者、有九法起一必六俱,謂別境五、不定四,隨緣一時,必有遍行故。遍行既遍一切心中,下應皆說。
叁者、有九法起一必十四俱,謂無明及惛沈等八大隨煩惱,此九必俱故。
四者、有二十一法起一,必十五俱,謂十善法除輕安及貪、慢、疑、五見、谄、诳、憍。善起,十必俱;貪等染法隨一起時,必有無明八大隨惑故。
五者、有叁法起一必十六俱,謂輕安、無慚、無愧,輕安起,必十一善俱。無慚、無愧此二必俱,並無明八大隨惑故。
六者、有八法起一必十七俱,謂瞋、忿、恨、覆、惱、嫉、悭、害,隨一起時,必有無明、無慚、無愧、八大隨惑、遍行五故。此依正義,准《成唯識》,說決定俱。
定不俱者,一切善法定不與叁十染法俱。貪定非瞋、疑俱;瞋定非見﹝取﹞、戒取、覆、诳、谄俱;慢定非疑俱;疑定非五見俱;五見展轉定不俱;忿等初﹝小﹞十,自定不俱,亦定不﹝與﹞五見、疑俱;忿、恨、惱、嫉、害,定非與貪、瞋俱;憍定非﹝與﹞貪、瞋、慢俱;尋定非伺俱;悔、眠,定非輕安俱;悔除瞋、癡、邪見,定非慢等七本惑俱;《﹝唯識﹞論》雖說九,非決定故,悔定非忿等小十俱;此依《唯識》所說決定不相應者,此所除外,容得相應。
若依五十一,及五十叁﹝加邪欲、邪勝解﹞心所,說即必定。應﹝如《樞要》卷下﹞說頌言︰五法,五俱起,九法,必六俱﹝此句《雜集論述記》缺,依《樞要》增﹞;九法,定十四,二十一,十五。叁法,起十六,八法,十七俱;是心所相應,智者應當學﹝此句《樞要》作「慧者應當悉」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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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1] 「自」字,《金藏》有,余無。
[2] 「正」字,《金藏》有,余無。
[3] 「次五字」,含「謂」字,即「謂悔、眠,尋、伺」。
[4] 「門」字,《金藏》有,余無。
[5] 「于」字,《金藏》有,余無。
[6] 初中又二︰一、總簡,二、別簡。
[7] 「業」字,《金藏》有,余無。
[8] 「于」字,《金藏》有,余無。
[9] 靈泰…
《成唯識論疏翼 第四冊 卷七 一、廣六位心所──不定心所》全文未完,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