..續本文上一頁顯緣無,亦生惡作。
言所作者,非要悔先有事已作,名爲惡作,悔先不作亦惡作故。如追悔言︰我先不作如是事業,是我惡作。如是之事,是我惡邊作[38]也。
「作」者,措也,是我惡措此事。俗雲「措」、「作」,一體異名。
《瑜伽》第十一廣說同此[39]。《顯揚》第一雲︰于已作、未作,追戀爲體[40];障業亦言障奢摩他,正與此同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一解悔眠中,第二別解悔訖。
【論文】
七‧一○ 眠,謂睡眠,令身不自在,昧略爲性。
【疏翼】
第一解悔眠中,第二別解眠。于中分叁︰一、解眠體,二、解眠業,叁、隨逐難釋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九】
以此單名,即諸教[41]複稱[42]。此「令身不自在」──坐亦睡故,乃至[43]他搖[44]動,亦不覺等故。此令心極「暗」昧、輕「略」爲性,不明利、沈重[45]故。
【疏翼】
《顯揚》卷一雲︰
睡眠者,謂略攝于心,不自在轉爲體;能障毗缽舍那爲業,乃至增長睡眠爲業。如經說:貪著睡眠味,如大魚所吞。
《對法》卷一「眠」在「悔」前雲︰
睡眠者,依睡因緣﹝藏文作「rgyu/」﹞,是愚癡分。心略﹝藏文作「sdud pa/」﹞爲體。或善、或不善、或無記,或時、或非時,或應爾﹝藏文作「rigs pa/」﹞、或不應爾,越失﹝藏文作「wor ba ”byu ba/」﹞所作依止爲業。睡因緣者,謂羸瘦﹝藏文作「bam chuv ba/」﹞、疲倦﹝藏文作「val ba/」﹞、身分沈重、思惟暗相﹝藏文作「mun pa”i mtshan ma yi la byed pa/」﹞、舍諸所作﹝藏文作「brtson pa thams cad/」﹞,曾數此時串習睡眠,或他咒術神力﹝藏文作「gźan dag svags kyi stogs/」。《雜集論述記》卷八分爲「咒術所引」及「神力所引」二種。藏文《瑜伽》卷一則別有「mthu/」力﹞所引,或因動扇涼風吹﹝藏文作「lus mbe ba/」,即按摩身體﹞等﹝《瑜伽》卷一中說,夢(即昏睡)因緣同此,未舉按摩身體,藏文則有。但有藥物﹞。「愚癡分」言,爲別于定。又善等言,爲顯此睡非定癡分。「時」者,謂夜中分。「非時」者,謂所余分。「應爾」者,謂所許時。設複非時,或因病患,或爲調適﹝藏文作「las su ruv bar bya ba/」﹞;「不應爾」者,謂所余分。「越失所作依止爲業」者,謂依隨煩惱性睡眠說。
《雜集論述記》卷八雲︰
此依隨惑染睡說,非善等睡。由聞思等所引睡眠,不越失故。
安慧《唯識叁十論》卷二雲︰
睡眠者,謂不自在轉,心昧略爲性。「轉」者,謂于所緣境轉。又即由此能令心不自在,是爲睡眠。複次,即此由能令生起無力持身心,不自在轉,是爲睡眠。「心極昧略」者,謂不依眼等根爲門而轉故。此依癡一分假立故,即是癡一分。能爲徒失應作所依爲業﹝安慧《大乘五蘊論廣釋》卷叁初雲「又此有善、不善、無記叁種」。此處只明其中之一﹞。
勝友《瑜伽師地論釋》則非一門轉,如雲︰
睡眠者,謂能令五識身昧略。
【論文】
七‧一一 障觀爲業。
【疏翼】
第二別解眠中,第二解眠業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九】
即毗缽舍那[46]。此別障觀,非如蓋中,能障于舉[47]。舉[48]通定慧,令心高[49]也[50]。《顯揚》同此。
【論文】
七‧一二 謂睡眠位,身不自在,心極暗劣,一門轉故。
【疏翼】
第二別解眠中,第叁逐難釋。于中分叁︰一、釋「不自在」,二、釋「昧略」及「令言」,叁、釋假立名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九】
釋上「不自在」。
「身不自在」,製不自專。心不自在,「心極暗劣」。
「一門轉」者,唯一意識,都無五識。「暗劣」轉故,無明了時。爲別余心亦有五識;雖無五識[51],有暗劣、昧,無明了時故[52]。
【論文】
七‧一叁 昧簡在定,略別寤時,令顯睡眠,非無體用。
【疏翼】
第叁逐難釋中,第二釋「昧略」及「令」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九】
雖專注微細,然與定不同。此唯「昧」故,故「昧簡在定」。
余散心雖有暗,而不輕略,亦沈重[53]故。「略別寤時」,寤時廣故。《瑜伽》第十一亦雲:昧略爲性[54]。然俗中言︰汝等睡在?無心之時,亦是睡故。
或複有義:亦恐經部師于總、別聚上假立[55],故置「令」言。「令」[56]言有體故,方有「令」身等不自在等用,「令顯睡眠非無體用」也。
【論文】
七‧一四 有無心位,假立此名,如余蓋、纏,心相應故。
【疏翼】
第二逐難釋中,第叁釋假立名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九】
世間、聖教有于無心之位亦名睡眠,此「假立」也。如《論》[57]說言:無心睡眠,此則[58]是也。由實[59]眠所引,似[60]起眠時,故亦名眠。
甯知睡眠別有,非即無心?
如余蓋故。「余蓋」必是心所法[61]故,非無體法。言五蓋者[62],一、貪欲蓋,二、瞋恚蓋,叁、惛沈睡眠蓋,四、掉舉惡作蓋,五、疑蓋。
覆蔽于心,令善不轉,是蓋義[63]。由貪境界,障樂出家[64];由瞋谏犯,障覺正行[65];惛、眠[66]障止,引沈沒[67]故;掉、悔障舉,引散亂故;疑不決定,障舍位[68]故。此總五蓋,能障叁位︰初、障樂出家,次、修正行,後、入正定。修止、舉、舍,如次爲障。
若言蓋因緣故,亦名爲蓋,非必是心所者,應如「余纏」。唯心所故。
纏有八種︰惛沈、睡眠、掉舉、惡作、嫉、悭、無慚、無愧。數數增盛,纏繞于心,于修善品能爲障故[69]。初二障止,次二障舉,嫉、悭障舍。于自他利,嫈妒[70]門中,數動心故。
蓋中障舍,與此不同。彼約定心非止、非舉,平等,名舍,疑能障此,此[71]依二利平等名舍。悭、嫉能障,故不相違。無慚、無愧障修屍羅。具此二者,「犯諸學處,無羞恥故」。故此蓋、纏[72],不增不減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一解悔眠中,第一別解訖。
【論文】
七‧一五 有義:此二唯癡爲體,說隨煩惱及癡分故。
【疏翼】
第一解悔眠中,第二總解悔眠。于中有四師不同說。此即初師義﹝如賢師子安慧地親等﹞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九】
下、總解二[73]。總有四說。
此初師意[74]說︰無別有體,體即是癡。
《瑜伽》五十五等說:是隨煩惱並癡分故[75],《對法》亦然[76]。言通叁性者,隨彼彼[77]聚多少心、心所爲體。癡,唯染中[78]。
【論文】
七‧一六 有義:不然,亦通善故。應說此二,染、癡爲體。淨即無癡,論依染分,說隨煩惱及癡分攝。
【疏翼】
第二總解悔眠中,第二師說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九】
第二師[79]:「亦通善故」。若唯癡者,如何善中乃是心、心所總數爲體?應說此二染者,以癡爲體。善,即是無癡,相翻立[80]故。
五十五等依染分義邊,說是隨煩惱及是癡分攝故。《對法》[81]言:通善等者,顯非定癡分。如《顯揚》第一解「惡作」雲︰于善、不善事,若染、不染追戀[82]爲體[83],不言無記。彼是通言,故善、染即以癡、無癡爲體。
又無記之中,是總數故,說通無記。
【論文】
七‧一七 有義:此說亦不應理,無記非癡、無癡性故。
【疏翼】
第二總解悔眠中,第叁師說。于中分四︰一、非前師,二、惡作別以思慧爲體,叁、睡眠別以思想爲體,四、引教證並會違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九】
此下、第叁,文有[84]其四。初、破前[85]。
「有義不然」。《對法》[86]及五十五、五十八[87],皆言通叁性故,何故染、淨即依別數?其無記者,無別依法而依總聚[88]立?又無記之性非癡、無癡,故應別有。
【論文】
七‧一八 應說惡作,思、慧爲體,明了、思擇所作業故。
【疏翼】
第叁師說中,第二惡作別以思、慧爲體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九】
惡作,合用[89]思、慧二法爲體。
何以慧、思爲性…
《成唯識論疏翼 第四冊 卷七 一、廣六位心所──不定心所》全文未完,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