..續本文上一頁。于中分二︰一、尋伺互不俱,二、悔眠與前二容俱,亦互俱。初中又二︰一、正解不俱,二、解建立叁地難。此即初中初文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九】
自下第二、自相應門。
尋、伺二法,定自不俱。「體」俱思、慧,「類」俱推度[179]。不可同體、同用、粗細相違之法而得並生。粗細異故,如上、下地[180]受等。
【論文】
七‧叁八 依于尋、伺,有染、離染,立叁地別,不依彼種現起有無,故無雜亂。
【疏翼】
第一尋伺互不俱中,第二解建立叁地難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九】
問︰若[181]尋、伺二,不得俱生,如何大乘說有叁地──有尋有[182]伺地等[183]?以起伺時,同時心、心所即欲界有、有伺無尋地;若唯起尋時,俱時心等應名有尋無伺等;若俱不起,俱時心等應名無尋無伺地。汝之叁地,應皆不成。二不俱起,無此地故。
爲答此問,故次論雲[184]。
此同《瑜伽》第四卷說[185]。其五十六亦有此文[186],依有尋、伺二法有染[187],故名有尋、伺地等。約染以辨,立叁地別,不依現起。
此簡乃至生第四定中,許現起故,不依彼種;此簡,乃至生非想定,種猶有故。依染有、無,說叁地別,故此叁地,無雜亂失。
然伏尋染,以方[188]入中間,定[189]有伺無尋。不爾,即與欲界無別。欲界無伺等時,伺等染未離故[190]。如身在欲界,雖未離欲一品,或多作不淨觀,亦伏貪欲;後出觀已,或退、未退,此亦如是。初定、中間,雖同一系,要伏尋染,方得有無尋地定;後出觀時,或退、不退,起于尋染。亦非離初定一品,或多染,方得彼定。少製伏故,非以品離。
其無漏定依于此地,及已離染。彼叁地法,是此類故,亦名此地[191]。不爾,即成攝法不盡。
更有異釋,如《樞要》說[192]。
【疏翼】
如《樞要》卷下中引最勝子《瑜伽師地論釋》建立叁地有叁師說,並對所引第叁師「如實義」而評之,如雲:
最勝子﹝梵文作「jinaputra」﹞雲︰如實義者,此叁但就界地建立。謂欲界地及初靜慮有漏無漏諸法,于中尋伺俱可得故,名第一地。靜慮中間有漏無漏諸法,于中無尋唯有伺故,名第二地。第二靜慮以上諸地有漏無漏諸法,于中尋伺俱無有故,名第叁地。故《瑜伽》第四﹝此四字原作「後論」二字﹞言︰「此中欲界及初靜慮﹝除靜慮中間﹞,若定,若生,名有尋有伺地。靜慮中間,若定、若生,名無尋唯伺地。……第二靜慮以上﹝「以上」二字,原作「余」﹞色界、﹝原有「及」字﹞無色界全,名無尋無伺地。……﹝中略「離尋伺欲」等重要文句﹞﹝若﹞無漏﹝界﹞有爲﹝所攝﹞初靜慮定﹝原無﹞,亦名有尋有伺地。依﹝藏文有「似」字﹞尋伺處法緣真如爲境,入此定故,不由分別現行故。余如前說。若就﹝初師「謂欲界地及初靜慮粗心、心所前後相續,可有尋伺共」﹞「相應」,及就﹝第二師「此叁」﹞就﹝二﹞離欲,建立叁地,攝法不盡,亦大雜亂。雖言有尋有伺等地,唯是有心。此就一門粗相辨地﹝原作「粗辨地相」﹞。
于此門中,唯說第二靜慮以上,無尋無伺地中,無想定、無想生、滅盡定,名無心地,余一切位名有心位。後﹝卷四初至卷十末﹞有四門複異建立﹝除「界施設建立」,相施設建立、如理作意施設建立、不如理作意施設建立、雜染等起施設建立﹞,如後當說。
雖言此中,由離尋伺欲故,說名無尋無伺地,然唯說彼第二靜慮以上諸地,必定已離尋伺欲故﹝原作「地欲」﹞,不言已離尋伺欲者下地諸法,亦得說名無尋無伺。若如是者,未離下地尋伺欲者上地諸法,亦應說名有尋伺等!如是建立,成大雜亂!是故此叁,唯就界地上下建立。
今難此意,依染離染,非釋有尋有伺,但釋無尋無伺地。即此論文,便非正理,雲何可言依有染、無染立叁地別?身在下界,成叁地染,應名叁地!已隨所離,應非彼地故。
今應問此第叁師﹝最勝子﹞解︰界地何由得成差別?由有地法粗細異故,彼粗細異,如何得成?必依有染系法別故。無漏離染,由依此地法亦殊;已斷,即是此有染種類,故彼地攝。
言「有染」者,有現行染。故身在下,雖成叁界種子有染,不名叁地。言「離染」者,據生上義,即非下地。不言已離此染,即非此地故。《唯識》文正,不同《瑜伽》。《瑜伽》但依第二禅以上爲論,如前第叁師會。
又解︰此中言「有染」者,有彼現行染。「離染」者,即無漏等隨所離染地,即前有染之地,今離,故名「離染」。隨此「有染、離染」二種有殊,地界法異,皆隨所應,二種皆是彼地所攝。不說「有染」是彼地,「離染」即非。故文無妨。不同《瑜伽》。《瑜伽》﹝卷四﹞但說第叁地故﹝如雲「從第二靜慮余有色界,及無色界全,名無尋無伺地。此中但由離尋伺欲道理故,名無尋無伺地,不由不現行故。所以者何?未離欲界欲者,由教導作意故,于一時間,亦有無尋無伺意現行。已離尋伺欲者,亦有尋伺現行,如出彼定及生彼者」﹞。
由此,真智亦屬叁地。「依尋伺處法緣真如爲境,入此定故,不由分別現行故。」以諸無漏性離染法依彼地法,尚即彼地,況已離染叁地有漏法,而非叁地!故文正義。不爾,便爲不正義也。
【論文】
七‧叁九 俱與前二,容互相應,前二亦有互相應義。
【疏翼】
第二自類相應門中,第二悔眠與前二容俱亦互俱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九】
尋、伺與悔、眠俱得相應。前二與自,及與後二,得相應義,行相不違故。然無四法一時並義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一分別十二門中,第二自類相應門訖。
【論文】
七‧四○ 四皆不與第七、八俱,義如前說。悔、眠唯與第六識俱,非五法故。
【疏翼】
第一分別十二門中,第叁諸識相應門。于中分二︰一、唯與六俱非七八,二、與五俱不俱二說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九】
第叁、識相應門。
七、八如前說[193]。
「唯與第六識俱」,非五識俱法故。所以者何?
此二皆由強思加行,方能起故。《大論》第一說夢,是[194]意不共業故[195],惡作初起,必與憂根相應起故。
【論文】
七‧四一 有義:尋、伺亦五識俱,論說:五識有尋、伺故。
【疏翼】
第叁諸識相應門中,第二與五俱不俱。有二師說不同︰第一師說五俱中,又分二︰一、引五十六證,二、引卷五及《對法》證。此即初中初文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九】
此、第一師。
悔、眠雖無有诤,尋、伺二法亦五識俱,亦彼意識故。《大[196]論》說:五識有尋、伺故。五十六[197]說︰問︰生第二定,或生上地,有尋、伺眼等識現在前,雲何此地無尋無伺?若不現前,雲何于彼有色諸根,而能領受彼地境界等[198],彼論說五識有尋、伺故。
【論文】
七‧四二 又說:尋、伺即七分別,謂有相等,《雜集》複言:任運分別,謂五識故。
【疏翼】
第一師說五俱中,第二引《瑜伽》卷五及《對法》證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九】
《大論》第五末又[199]說:尋、伺即七分別[200],謂有相、無相[201]、任運、尋求、伺察、染汙、不染汙[202]。彼以「有相」爲首等故[203]。《雜集論》第二末,複言「任運分別,謂五識故」。
此師分別[204],謂在五識,非五識體即分別。前以文[205]證,此以理征。
任運分別,五識既有,故知尋、伺,五識不無。然《攝論》[206]第一[207],破上座「胸中色物」爲意根。許五識無隨念、顯示[208]分別,有自性分別[209]。雖無「自性」是尋、伺文[210],《對法》說爲任運分別[211],故知五識亦有尋、伺。非直義通大、小,亦理中[212]于是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叁諸識相應門中,第二與五俱不俱第一師說俱訖。
《樞要》卷下合出「叁分別」及「七分別」義門之名,而未加解雲︰
叁、七分別,合以十門分別︰一、出體,二、行相,叁、釋名,四、廢立,五、八識所攝,六、有漏無漏,七、叁世所攝,八、與﹝《攝論》﹞「十散動」、「十分別」﹝及《顯揚》「八分別」﹞相攝,九、斷位,十、問答分別。
《雜集論述記》卷十一,以十門解「叁分別」雲︰
一、釋名:一名「自性」,依主釋,自性境故。「計度」,持業,亦依主。瓶及五根、塵,俱緣現在,皆此所攝。有漏他心智亦爾。「隨念分別」,彼﹝《對法》﹞雲:以念爲體,亦持業。今雲亦有其慧。以此﹝《對法》下文﹞中,是有相分別﹝「謂自性、隨念二種分別」﹞故。《瑜伽》第五﹝末﹞雲︰「尋、伺差別﹝者﹞,謂﹝原作「有」﹞七﹝種﹞差別。」故或是思,或是慧。設從假說是尋、伺者,今名「隨念」,如四念住相應得名,…
《成唯識論疏翼 第四冊 卷七 一、廣六位心所──不定心所》全文未完,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