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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唯識論疏翼 第叁冊 卷六 四、廣六位心所──辨隨煩惱體業▪P10

  ..續本文上一頁[73] 如理《義演》雲︰

  

  此意說既言「此非遍染」,明依貪分,以不遍染心故也。

  

  [74] 謂《瑜伽》卷五十八文。

  

  [75] 「四」字,本論《述記》原作「五」,今改。

  

  本卷「初師」處雲︰

  

  掉舉雖遍一切染心,而貪位增,但說貪分。

  

  本論《述記》卷二十七解雲︰

  

  一切染心即瞋起時,而亦定有掉舉自性。而貪起位,即掉舉增多。順貪故,而有實體,故遍染心。如眠與悔,雖遍叁性心,而癡位增,但說爲癡分。雖余處說或六,或十,遍諸染心,而彼俱依別義說遍,非彼實遍一切染心。謂依二十隨煩惱中,解通粗細、無記、不善,通障定、慧相顯,說六。依二十二隨煩惱中,解通粗細、二性,說十。故此彼說,非互相違。

  

  [76] 《對法》卷六說煩惱相雲︰

  

  相者,若法生時,相不寂靜。由此生故,身﹝藏文無﹞心相續不寂靜轉,是煩惱相。不寂靜性﹝藏文亦作「mtshan bid/」﹞,是諸煩惱共相。此複有六︰謂散亂﹝藏文作具聲﹞不寂靜性、顛倒不寂靜性、掉舉不寂靜性、惛沈不寂靜性、放逸不寂靜性、無恥不寂靜性。

  

  [77] 如《瑜伽》卷五十八雲︰

  

  放逸、掉舉、惛沈、不信、懈怠、邪欲、邪勝解、邪念、散亂、不正知,此十隨煩惱通一切染汙心起,通一切處,叁界所系。

  

  [78] 即本論卷四「初師義」。

  

  [79] 如《五蘊論》說:

  

  心不寂靜,貪之一分。

  

  [80] 《對法》卷一說:

  

  心不寂靜爲體。

  

  [81] 《對法》卷六原作:

  

  不寂靜性,是諸煩惱共相。

  

  [82] 《對法》卷一說是「愚癡分」。

  

  [83] 《瑜伽》卷五十五雲:

  

  無慚、無愧、不信、懈怠,是實物有。

  

  [84] 如理《義演》雲︰

  

  異品缺彼遍無性也。

  

  [85] 《瑜伽》卷五十五原作:

  

  悭、憍、掉舉,是貪分故,皆世俗有。

  

  [86] 「合」字,《義演》釋文作「令」,《續藏》注亦雲︰「合」一作「令」。

  

  [87] 如本論卷七初雲︰

  

  應說此二﹝悔、眠﹞各別有體,與余心所行相別故。隨癡相說,名世俗有。

  

  [88] 本卷初雲︰

  

  「安」,謂輕安。遠離粗重,調暢身心,堪任爲性;對治惛沈,轉依爲業。謂此伏除能障定法,令所依止轉安適故。

  

  [89] 即別、通二障。

  

  [90] 即以理爲證。

  

  [91] 謂諸煩共相,即惛沈別相。

  

  [92] 如《對法》卷六雲︰

  

  若離無堪任性等,染汙性成,無是處故。

  

  [93] 如前第二師會諸論說「掉舉唯貪分」義。

  

  [94] 如實應說文有五︰一、破初說,二、會文,叁、申正,四、破第

  

  二師,五、辨差別。

  

  [95] 如《瑜伽》卷五十八雲︰

  

  余隨煩惱﹝即惛沈等﹞,是癡品類,是癡等流。

  

  [96] 即第二科「會文」,會《瑜伽》卷五十五文。

  

  [97] 謂此通難第一師文。

  

  [98] 如次前本論《述記》雲︰

  

  下出其別相,答第二師。

  

  [99] 《法蘊足論》卷八〈雜事品〉第十六雲︰

  

  雲何惛沈?謂身重性、心重性,乃至舷瞢、愦悶,總名惛沈。

  

  [100] 前掉舉中則說「一切煩惱不皆障止故」。

  

  [101] 如前「掉舉」中雲︰

  

  若離一切煩惱,無別此體相者,何故別說障于止也?又諸煩惱能障一切善,不應別障!故知不寂靜,非此別體相。

  

  [102] 《順正理論》卷十一雲︰

  

  惛,謂惛沈。舷瞢不樂等所生心重性,說名惛沈。由斯覆蔽,心便惛昧無所堪任。瞢愦性故,由是說爲輕安所治。心爲大種能生因故,由此爲先,起身重性。假說惛沈,實非惛沈,彼是身識所緣境故。然此惛沈,無明覆故,本論不說爲大煩惱地法。

  

  [103] 本卷初雲︰

  

  然信差別,略有叁種︰一、信實有:謂于諸法實事理中,深信忍故。二、信有德:謂于叁寶真淨德中,深信樂故。叁、信有能:謂于一切世出世善,深信有力,能得能成,起希望故。由斯,對治不信彼心,愛樂證修世出世善。

  

  [104] 「解」即勝解。如本卷初雲︰

  

  忍,謂勝解,此即信因;「樂、欲」謂欲,即是信果。

  

  [105] 因「于諸善法無進退故」。

  

  [106] 謂信、不信,精進、懈怠二法。

  

  [107] 不信、懈怠。

  

  [108] 《瑜伽》卷五十五原作:

  

  無慚、無愧、不信、懈怠,是實物有。

  

  [109] 《對法》卷一「謂愚癡分」。

  

  [110] 「等」,取安慧、德光亦謂懈怠爲癡一分。地親謂不信、懈怠俱爲

  

  癡分。

  

  [111] 謂無慚、無愧等。

  

  [112] 即《對法》。

  

  [113] 本論《述記》雲︰

  

  是等流故名分,非如忿等是彼性故名分。

  

  [114] 《顯揚》亦同。

  

  [115] 即不放逸。

  

  [116] 《瑜伽》卷五十五雲︰

  

  放逸是假有。

  

  [117] 見《對法》卷一,及安慧、德光、地親等義。

  

  [118] 地親《五蘊論釋》並指出:

  

  若此念與貪、瞋、癡等煩惱相應,則此念爲染汙念。

  

  [119] 《瑜伽》卷五十五雲︰

  

  忘念、散亂、惡慧,癡分故,一切皆是世俗有﹝藏文作「假有」﹞。

  

  [120] 如《瑜伽》卷五十八雲︰

  

  余隨煩惱﹝即攝失念在內﹞是癡品類,是癡等流。

  

  [121] 即《對法》卷一。

  

  [122] 《瑜伽》卷五十五雲︰

  

  不信、懈怠、放逸、忘念、散亂、惡慧,與一切染汙心相應。

  

  [123] 《瑜伽》卷五十五原作:

  

  忘念、散亂、惡慧,是癡分故。

  

  [124] 「假有」二字,《瑜伽》卷五十五原作「世俗有」,藏文均作「假

  

  有」。

  

  [125] 如《五蘊論》雲︰

  

  雲何散亂?謂貪、瞋、癡分,心流蕩爲性。

  

  亦等取安慧、德光、地親等。

  

  [126] 《瑜伽》五十五雲:即散亂等六,「與一切染汙心相應」。

  

  [127] 即貪、瞋二法。

  

  [128] 下文亦合二爲一段。

  

  [129] 即《對法》、《五蘊論》。

  

  [130] 即《對法》卷一說是貪、瞋、癡叁分故。

  

  [131] 《瑜伽》卷五十五雲:

  

  無慚、無愧、不信、懈怠是實物有故。

  

  [132] 謂囂動。

  

  [133] 謂躁擾。

  

  [134] 如理《義演》雲︰

  

  一境上作可愛、不可愛,斷、常等行﹝解﹞。

  

  [135] 如理《義演》雲︰

  

  即于一可愛心中,緣多境也。然此掉、亂二心,雖可有此能,非必一切時皆爾。如第七識相應者,則非也。既是解、緣不同,應作四句分別︰一、行解易,非所緣易:先計色常,後計色斷。二者、所緣易,非行解易:先計色常,後計受常。第叁、俱易:先計色常,後計受斷。第四、俱非:于前後念,二俱可通。

  

  由二隨惑遍染,四句分別可議。第七識亦不屬第四句。

  

  [136] 即囂動與躁擾。

  

  [137] 第七識亦有囂動、躁擾,且有念力。

  

  [138] 如前六識。

  

  [139] 見《瑜伽》卷五十五。

  

  [140] 「戒」字,明曆本作「惑」。

  

  [141] 《顯揚》卷一雲:

  

  不正知者,謂于身、語、意行,不正了住,染汙慧爲體;能障正知爲業,乃至障得菩提資糧圓滿爲業、損害自他爲業、能趣惡道爲業、增長不正知爲業。如經說:有失念者,住不正知,乃至廣說。

  

  [142] 《對法》卷一,次第在散亂前,雲︰

  

  不正知﹝藏文作「wes bźin ma yin pa/」﹞者,煩惱相應慧爲體;由此慧故,起不正知身、語、心行,毀犯﹝藏文作「ltuv ba/」﹞所依爲業。「不正知身、語、心行」﹝藏文作「lus dav/ vag dav/ sems kyi spyod pa la mi wes bźin du ”jug pa/」﹞者,謂于往來﹝藏文作「ldog pa/」﹞等事,不正觀察﹝藏文作「legs par ma brtags pa/」﹞,以不了知應作不應作故,多所毀犯。

  

  [143] 《五蘊論》雲︰

  

  雲何不正知?謂于身語意現前行中,不正依住爲業。

  

  [144] 如安慧、德光、地親等。

  

  [145] 《瑜伽》卷五十五:

  

  忘念、散亂、惡慧﹝藏文作「”chal ba”i wes rab/」﹞,是癡分故。

  

  [146] 第一師說癡分是等流,第二師說慧是等流,各以自說爲定。

  

  [147] 即「失念」等說。

  

  [148] 即《對法》卷一、《瑜伽》卷五十五。

  

  [149] 如《瑜伽》卷五十五雲︰

  

  不信、懈怠、放逸、忘念、散亂、惡慧,與一切染汙心相應。

  

  [150] 《瑜伽》卷五十八雲:

  

  放逸、掉舉、惛沈、不信、懈怠、邪欲、邪勝解、邪念、散亂、不正知,此十煩惱,通一切染汙心起。

  

  [151] 如說勝余法故。

  

  [152] 「散亂,貪、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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