..續本文上一頁[73] 如理《義演》雲︰
此意說既言「此非遍染」,明依貪分,以不遍染心故也。
[74] 謂《瑜伽》卷五十八文。
[75] 「四」字,本論《述記》原作「五」,今改。
本卷「初師」處雲︰
掉舉雖遍一切染心,而貪位增,但說貪分。
本論《述記》卷二十七解雲︰
一切染心即瞋起時,而亦定有掉舉自性。而貪起位,即掉舉增多。順貪故,而有實體,故遍染心。如眠與悔,雖遍叁性心,而癡位增,但說爲癡分。雖余處說或六,或十,遍諸染心,而彼俱依別義說遍,非彼實遍一切染心。謂依二十隨煩惱中,解通粗細、無記、不善,通障定、慧相顯,說六。依二十二隨煩惱中,解通粗細、二性,說十。故此彼說,非互相違。
[76] 《對法》卷六說煩惱相雲︰
相者,若法生時,相不寂靜。由此生故,身﹝藏文無﹞心相續不寂靜轉,是煩惱相。不寂靜性﹝藏文亦作「mtshan bid/」﹞,是諸煩惱共相。此複有六︰謂散亂﹝藏文作具聲﹞不寂靜性、顛倒不寂靜性、掉舉不寂靜性、惛沈不寂靜性、放逸不寂靜性、無恥不寂靜性。
[77] 如《瑜伽》卷五十八雲︰
放逸、掉舉、惛沈、不信、懈怠、邪欲、邪勝解、邪念、散亂、不正知,此十隨煩惱通一切染汙心起,通一切處,叁界所系。
[78] 即本論卷四「初師義」。
[79] 如《五蘊論》說:
心不寂靜,貪之一分。
[80] 《對法》卷一說:
心不寂靜爲體。
[81] 《對法》卷六原作:
不寂靜性,是諸煩惱共相。
[82] 《對法》卷一說是「愚癡分」。
[83] 《瑜伽》卷五十五雲:
無慚、無愧、不信、懈怠,是實物有。
[84] 如理《義演》雲︰
異品缺彼遍無性也。
[85] 《瑜伽》卷五十五原作:
悭、憍、掉舉,是貪分故,皆世俗有。
[86] 「合」字,《義演》釋文作「令」,《續藏》注亦雲︰「合」一作「令」。
[87] 如本論卷七初雲︰
應說此二﹝悔、眠﹞各別有體,與余心所行相別故。隨癡相說,名世俗有。
[88] 本卷初雲︰
「安」,謂輕安。遠離粗重,調暢身心,堪任爲性;對治惛沈,轉依爲業。謂此伏除能障定法,令所依止轉安適故。
[89] 即別、通二障。
[90] 即以理爲證。
[91] 謂諸煩共相,即惛沈別相。
[92] 如《對法》卷六雲︰
若離無堪任性等,染汙性成,無是處故。
[93] 如前第二師會諸論說「掉舉唯貪分」義。
[94] 如實應說文有五︰一、破初說,二、會文,叁、申正,四、破第
二師,五、辨差別。
[95] 如《瑜伽》卷五十八雲︰
余隨煩惱﹝即惛沈等﹞,是癡品類,是癡等流。
[96] 即第二科「會文」,會《瑜伽》卷五十五文。
[97] 謂此通難第一師文。
[98] 如次前本論《述記》雲︰
下出其別相,答第二師。
[99] 《法蘊足論》卷八〈雜事品〉第十六雲︰
雲何惛沈?謂身重性、心重性,乃至舷瞢、愦悶,總名惛沈。
[100] 前掉舉中則說「一切煩惱不皆障止故」。
[101] 如前「掉舉」中雲︰
若離一切煩惱,無別此體相者,何故別說障于止也?又諸煩惱能障一切善,不應別障!故知不寂靜,非此別體相。
[102] 《順正理論》卷十一雲︰
惛,謂惛沈。舷瞢不樂等所生心重性,說名惛沈。由斯覆蔽,心便惛昧無所堪任。瞢愦性故,由是說爲輕安所治。心爲大種能生因故,由此爲先,起身重性。假說惛沈,實非惛沈,彼是身識所緣境故。然此惛沈,無明覆故,本論不說爲大煩惱地法。
[103] 本卷初雲︰
然信差別,略有叁種︰一、信實有:謂于諸法實事理中,深信忍故。二、信有德:謂于叁寶真淨德中,深信樂故。叁、信有能:謂于一切世出世善,深信有力,能得能成,起希望故。由斯,對治不信彼心,愛樂證修世出世善。
[104] 「解」即勝解。如本卷初雲︰
忍,謂勝解,此即信因;「樂、欲」謂欲,即是信果。
[105] 因「于諸善法無進退故」。
[106] 謂信、不信,精進、懈怠二法。
[107] 不信、懈怠。
[108] 《瑜伽》卷五十五原作:
無慚、無愧、不信、懈怠,是實物有。
[109] 《對法》卷一「謂愚癡分」。
[110] 「等」,取安慧、德光亦謂懈怠爲癡一分。地親謂不信、懈怠俱爲
癡分。
[111] 謂無慚、無愧等。
[112] 即《對法》。
[113] 本論《述記》雲︰
是等流故名分,非如忿等是彼性故名分。
[114] 《顯揚》亦同。
[115] 即不放逸。
[116] 《瑜伽》卷五十五雲︰
放逸是假有。
[117] 見《對法》卷一,及安慧、德光、地親等義。
[118] 地親《五蘊論釋》並指出:
若此念與貪、瞋、癡等煩惱相應,則此念爲染汙念。
[119] 《瑜伽》卷五十五雲︰
忘念、散亂、惡慧,癡分故,一切皆是世俗有﹝藏文作「假有」﹞。
[120] 如《瑜伽》卷五十八雲︰
余隨煩惱﹝即攝失念在內﹞是癡品類,是癡等流。
[121] 即《對法》卷一。
[122] 《瑜伽》卷五十五雲︰
不信、懈怠、放逸、忘念、散亂、惡慧,與一切染汙心相應。
[123] 《瑜伽》卷五十五原作:
忘念、散亂、惡慧,是癡分故。
[124] 「假有」二字,《瑜伽》卷五十五原作「世俗有」,藏文均作「假
有」。
[125] 如《五蘊論》雲︰
雲何散亂?謂貪、瞋、癡分,心流蕩爲性。
亦等取安慧、德光、地親等。
[126] 《瑜伽》五十五雲:即散亂等六,「與一切染汙心相應」。
[127] 即貪、瞋二法。
[128] 下文亦合二爲一段。
[129] 即《對法》、《五蘊論》。
[130] 即《對法》卷一說是貪、瞋、癡叁分故。
[131] 《瑜伽》卷五十五雲:
無慚、無愧、不信、懈怠是實物有故。
[132] 謂囂動。
[133] 謂躁擾。
[134] 如理《義演》雲︰
一境上作可愛、不可愛,斷、常等行﹝解﹞。
[135] 如理《義演》雲︰
即于一可愛心中,緣多境也。然此掉、亂二心,雖可有此能,非必一切時皆爾。如第七識相應者,則非也。既是解、緣不同,應作四句分別︰一、行解易,非所緣易:先計色常,後計色斷。二者、所緣易,非行解易:先計色常,後計受常。第叁、俱易:先計色常,後計受斷。第四、俱非:于前後念,二俱可通。
由二隨惑遍染,四句分別可議。第七識亦不屬第四句。
[136] 即囂動與躁擾。
[137] 第七識亦有囂動、躁擾,且有念力。
[138] 如前六識。
[139] 見《瑜伽》卷五十五。
[140] 「戒」字,明曆本作「惑」。
[141] 《顯揚》卷一雲:
不正知者,謂于身、語、意行,不正了住,染汙慧爲體;能障正知爲業,乃至障得菩提資糧圓滿爲業、損害自他爲業、能趣惡道爲業、增長不正知爲業。如經說:有失念者,住不正知,乃至廣說。
[142] 《對法》卷一,次第在散亂前,雲︰
不正知﹝藏文作「wes bźin ma yin pa/」﹞者,煩惱相應慧爲體;由此慧故,起不正知身、語、心行,毀犯﹝藏文作「ltuv ba/」﹞所依爲業。「不正知身、語、心行」﹝藏文作「lus dav/ vag dav/ sems kyi spyod pa la mi wes bźin du ”jug pa/」﹞者,謂于往來﹝藏文作「ldog pa/」﹞等事,不正觀察﹝藏文作「legs par ma brtags pa/」﹞,以不了知應作不應作故,多所毀犯。
[143] 《五蘊論》雲︰
雲何不正知?謂于身語意現前行中,不正依住爲業。
[144] 如安慧、德光、地親等。
[145] 《瑜伽》卷五十五:
忘念、散亂、惡慧﹝藏文作「”chal ba”i wes rab/」﹞,是癡分故。
[146] 第一師說癡分是等流,第二師說慧是等流,各以自說爲定。
[147] 即「失念」等說。
[148] 即《對法》卷一、《瑜伽》卷五十五。
[149] 如《瑜伽》卷五十五雲︰
不信、懈怠、放逸、忘念、散亂、惡慧,與一切染汙心相應。
[150] 《瑜伽》卷五十八雲:
放逸、掉舉、惛沈、不信、懈怠、邪欲、邪勝解、邪念、散亂、不正知,此十煩惱,通一切染汙心起。
[151] 如說勝余法故。
[152] 「散亂,貪、…
《成唯識論疏翼 第叁冊 卷六 四、廣六位心所──辨隨煩惱體業》全文未完,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