..续本文上一页[73] 如理《义演》云︰
此意说既言「此非遍染」,明依贪分,以不遍染心故也。
[74] 谓《瑜伽》卷五十八文。
[75] 「四」字,本论《述记》原作「五」,今改。
本卷「初师」处云︰
掉举虽遍一切染心,而贪位增,但说贪分。
本论《述记》卷二十七解云︰
一切染心即瞋起时,而亦定有掉举自性。而贪起位,即掉举增多。顺贪故,而有实体,故遍染心。如眠与悔,虽遍三性心,而痴位增,但说为痴分。虽余处说或六,或十,遍诸染心,而彼俱依别义说遍,非彼实遍一切染心。谓依二十随烦恼中,解通粗细、无记、不善,通障定、慧相显,说六。依二十二随烦恼中,解通粗细、二性,说十。故此彼说,非互相违。
[76] 《对法》卷六说烦恼相云︰
相者,若法生时,相不寂静。由此生故,身﹝藏文无﹞心相续不寂静转,是烦恼相。不寂静性﹝藏文亦作「mtshan bid/」﹞,是诸烦恼共相。此复有六︰谓散乱﹝藏文作具声﹞不寂静性、颠倒不寂静性、掉举不寂静性、惛沉不寂静性、放逸不寂静性、无耻不寂静性。
[77] 如《瑜伽》卷五十八云︰
放逸、掉举、惛沉、不信、懈怠、邪欲、邪胜解、邪念、散乱、不正知,此十随烦恼通一切染污心起,通一切处,三界所系。
[78] 即本论卷四「初师义」。
[79] 如《五蕴论》说:
心不寂静,贪之一分。
[80] 《对法》卷一说:
心不寂静为体。
[81] 《对法》卷六原作:
不寂静性,是诸烦恼共相。
[82] 《对法》卷一说是「愚痴分」。
[83] 《瑜伽》卷五十五云:
无惭、无愧、不信、懈怠,是实物有。
[84] 如理《义演》云︰
异品缺彼遍无性也。
[85] 《瑜伽》卷五十五原作:
悭、憍、掉举,是贪分故,皆世俗有。
[86] 「合」字,《义演》释文作「令」,《续藏》注亦云︰「合」一作「令」。
[87] 如本论卷七初云︰
应说此二﹝悔、眠﹞各别有体,与余心所行相别故。随痴相说,名世俗有。
[88] 本卷初云︰
「安」,谓轻安。远离粗重,调畅身心,堪任为性;对治惛沉,转依为业。谓此伏除能障定法,令所依止转安适故。
[89] 即别、通二障。
[90] 即以理为证。
[91] 谓诸烦共相,即惛沉别相。
[92] 如《对法》卷六云︰
若离无堪任性等,染污性成,无是处故。
[93] 如前第二师会诸论说「掉举唯贪分」义。
[94] 如实应说文有五︰一、破初说,二、会文,三、申正,四、破第
二师,五、辨差别。
[95] 如《瑜伽》卷五十八云︰
余随烦恼﹝即惛沉等﹞,是痴品类,是痴等流。
[96] 即第二科「会文」,会《瑜伽》卷五十五文。
[97] 谓此通难第一师文。
[98] 如次前本论《述记》云︰
下出其别相,答第二师。
[99] 《法蕴足论》卷八〈杂事品〉第十六云︰
云何惛沉?谓身重性、心重性,乃至舷瞢、愦闷,总名惛沉。
[100] 前掉举中则说「一切烦恼不皆障止故」。
[101] 如前「掉举」中云︰
若离一切烦恼,无别此体相者,何故别说障于止也?又诸烦恼能障一切善,不应别障!故知不寂静,非此别体相。
[102] 《顺正理论》卷十一云︰
惛,谓惛沉。舷瞢不乐等所生心重性,说名惛沉。由斯覆蔽,心便惛昧无所堪任。瞢愦性故,由是说为轻安所治。心为大种能生因故,由此为先,起身重性。假说惛沉,实非惛沉,彼是身识所缘境故。然此惛沉,无明覆故,本论不说为大烦恼地法。
[103] 本卷初云︰
然信差别,略有三种︰一、信实有:谓于诸法实事理中,深信忍故。二、信有德:谓于三宝真净德中,深信乐故。三、信有能:谓于一切世出世善,深信有力,能得能成,起希望故。由斯,对治不信彼心,爱乐证修世出世善。
[104] 「解」即胜解。如本卷初云︰
忍,谓胜解,此即信因;「乐、欲」谓欲,即是信果。
[105] 因「于诸善法无进退故」。
[106] 谓信、不信,精进、懈怠二法。
[107] 不信、懈怠。
[108] 《瑜伽》卷五十五原作:
无惭、无愧、不信、懈怠,是实物有。
[109] 《对法》卷一「谓愚痴分」。
[110] 「等」,取安慧、德光亦谓懈怠为痴一分。地亲谓不信、懈怠俱为
痴分。
[111] 谓无惭、无愧等。
[112] 即《对法》。
[113] 本论《述记》云︰
是等流故名分,非如忿等是彼性故名分。
[114] 《显扬》亦同。
[115] 即不放逸。
[116] 《瑜伽》卷五十五云︰
放逸是假有。
[117] 见《对法》卷一,及安慧、德光、地亲等义。
[118] 地亲《五蕴论释》并指出:
若此念与贪、瞋、痴等烦恼相应,则此念为染污念。
[119] 《瑜伽》卷五十五云︰
忘念、散乱、恶慧,痴分故,一切皆是世俗有﹝藏文作「假有」﹞。
[120] 如《瑜伽》卷五十八云︰
余随烦恼﹝即摄失念在内﹞是痴品类,是痴等流。
[121] 即《对法》卷一。
[122] 《瑜伽》卷五十五云︰
不信、懈怠、放逸、忘念、散乱、恶慧,与一切染污心相应。
[123] 《瑜伽》卷五十五原作:
忘念、散乱、恶慧,是痴分故。
[124] 「假有」二字,《瑜伽》卷五十五原作「世俗有」,藏文均作「假
有」。
[125] 如《五蕴论》云︰
云何散乱?谓贪、瞋、痴分,心流荡为性。
亦等取安慧、德光、地亲等。
[126] 《瑜伽》五十五云:即散乱等六,「与一切染污心相应」。
[127] 即贪、瞋二法。
[128] 下文亦合二为一段。
[129] 即《对法》、《五蕴论》。
[130] 即《对法》卷一说是贪、瞋、痴三分故。
[131] 《瑜伽》卷五十五云:
无惭、无愧、不信、懈怠是实物有故。
[132] 谓嚣动。
[133] 谓躁扰。
[134] 如理《义演》云︰
一境上作可爱、不可爱,断、常等行﹝解﹞。
[135] 如理《义演》云︰
即于一可爱心中,缘多境也。然此掉、乱二心,虽可有此能,非必一切时皆尔。如第七识相应者,则非也。既是解、缘不同,应作四句分别︰一、行解易,非所缘易:先计色常,后计色断。二者、所缘易,非行解易:先计色常,后计受常。第三、俱易:先计色常,后计受断。第四、俱非:于前后念,二俱可通。
由二随惑遍染,四句分别可议。第七识亦不属第四句。
[136] 即嚣动与躁扰。
[137] 第七识亦有嚣动、躁扰,且有念力。
[138] 如前六识。
[139] 见《瑜伽》卷五十五。
[140] 「戒」字,明历本作「惑」。
[141] 《显扬》卷一云:
不正知者,谓于身、语、意行,不正了住,染污慧为体;能障正知为业,乃至障得菩提资粮圆满为业、损害自他为业、能趣恶道为业、增长不正知为业。如经说:有失念者,住不正知,乃至广说。
[142] 《对法》卷一,次第在散乱前,云︰
不正知﹝藏文作「wes bźin ma yin pa/」﹞者,烦恼相应慧为体;由此慧故,起不正知身、语、心行,毁犯﹝藏文作「ltuv ba/」﹞所依为业。「不正知身、语、心行」﹝藏文作「lus dav/ vag dav/ sems kyi spyod pa la mi wes bźin du ”jug pa/」﹞者,谓于往来﹝藏文作「ldog pa/」﹞等事,不正观察﹝藏文作「legs par ma brtags pa/」﹞,以不了知应作不应作故,多所毁犯。
[143] 《五蕴论》云︰
云何不正知?谓于身语意现前行中,不正依住为业。
[144] 如安慧、德光、地亲等。
[145] 《瑜伽》卷五十五:
忘念、散乱、恶慧﹝藏文作「”chal ba”i wes rab/」﹞,是痴分故。
[146] 第一师说痴分是等流,第二师说慧是等流,各以自说为定。
[147] 即「失念」等说。
[148] 即《对法》卷一、《瑜伽》卷五十五。
[149] 如《瑜伽》卷五十五云︰
不信、懈怠、放逸、忘念、散乱、恶慧,与一切染污心相应。
[150] 《瑜伽》卷五十八云:
放逸、掉举、惛沉、不信、懈怠、邪欲、邪胜解、邪念、散乱、不正知,此十烦恼,通一切染污心起。
[151] 如说胜余法故。
[152] 「散乱,贪、…
《成唯识论疏翼 第三冊 卷六 四、广六位心所──辨随烦恼体业》全文未完,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