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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唯识论疏翼 第三冊 卷六 四、广六位心所──辨随烦恼体业▪P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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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《对法》卷七云︰

  

  惛沉、掉举、不信、懈怠、放逸,于一切染污品中恒共相应。若离无堪任性等,染污性成,无是处故。

  

  [19] 如本论卷六云︰

  

  贪与瞋、痴,定不俱起。

  

  [20] 「多」字,明历本作「名」。

  

  [21] 见《对法》卷一,如云:

  

  恼者,忿、恨居先,瞋之一分,心戾﹝藏文作「kun nas ”tshe ba/」﹞为体;高暴粗言﹝藏文作「tshig rtsub mtho źiv drag po/」﹞所依为业,生起非福为业,不安隐住为业。

  

  「高暴粗言」者,谓语现凶疏切人心府﹝藏文作「gźan gyi źe la gnon pa”i tshul gyis mvon sum du brjod pa”o/」﹞。

  

  [22] 如《显扬》第一云︰

  

  恼者,谓于过犯若他谏诲,便发粗言。心暴不忍为体;能障友善为业,乃至增长恼为业。

  

  [23] 如《五蕴论》卷一云︰

  

  云何为恼?谓发暴恶言,尤蛆为性。

  

  [24] 《显扬》卷一云:

  

  嫉者,谓于他所有功德、名誉、恭敬、利养,心妒、不悦为体;能障慈仁为业。

  

  [25] 「四」字,本论《述记》原作「二」,今改。

  

  [26] 「以」字,本论《述记》原引作「是」,今改。

  

  [27] 见《瑜伽》卷五十五、卷五十八。

  

  卷五十五云︰

  

  谓忿、恨、恼、嫉、害是瞋分故,皆世俗有﹝藏文作「假有」﹞。

  

  卷五十八云︰

  

  忿、恨、恼、嫉、害等,是瞋品类,是瞋等流。

  

  [28] 如本论卷七云︰

  

  若唯一识,宁有十方凡圣、尊卑、因果等别?谁为谁说?何法何求?故「唯识」言,有深意趣。「识」言总显一切有情各有八识;六位心所变相、见分位差别;及彼空理所显真如──识自相故、识相应故、二所变故、三分位故、四实性故──如是诸法,皆不离识,总立「识」名。「唯」言,唯遮凡夫所执,定离诸识实有色等。若如是知唯识教意,便能无倒善备资粮,速入法空,证无上觉,救拔含识生死轮回。非全拨无恶取空者,违背教理,能成是事。

  

  [29] 《对法》卷一云︰

  

  悭者,耽着利养﹝藏文作「由利养恭敬增上力」﹞,于资生具,贪之一分,心悋﹝藏文作「kun du ”dzin pa/」﹞为体。不舍﹝藏文作「yo byad mi bskuvs pa/」﹞所依为业。「不舍」者,由悭悋故,非所用具亦恒聚积。

  

  [30] 《五蕴论》原作:

  

  谓施相违,心悋为性。

  

  [31] 《对法》卷一原作:

  

  诳者,耽着利养﹝藏文亦作「由利养,恭敬增上力」﹞,贪、痴一分,诈现﹝藏文作「kun du ston pa/」﹞不实功德为体;邪命所依为业。

  

  [32] 《瑜伽》卷五十五云:

  

  覆、诳、谄、惛沉、睡眠、恶作是痴分。

  

  [33] 《瑜伽》卷五十八原作:

  

  诳、谄,是邪见品类,邪见等流。

  

  [34] 「彼」,谓《瑜伽》卷五十八。

  

  [35] 《显扬》卷一原文作:

  

  诳者,谓为欺彼故。

  

  [36] 《五蕴论》原文作:

  

  谓覆藏自过方便所摄,心曲为性。

  

  [37] 《瑜伽》卷五十八原作:

  

  诳谄是邪见品类。

  

  [38] 《瑜伽》卷五十五原作:

  

  覆、诳、谄、惛沉、睡眠、恶作是痴分。

  

  [39] 《瑜伽》卷五十八云︰

  

  谓于灭谛起怖畏心,起损害心,起恚恼心,如是瞋恚迷于灭谛。

  

  又云︰

  

  所余贪等迷道烦恼,如迷灭谛道理应知。

  

  [40] 如《入阿毗达磨论》卷上云︰

  

  害﹝藏文作「rnam par ”tshe ba/」﹞,谓于他能为逼迫,由此,能行打骂等事。

  

  [41] 「彼」,谓《瑜伽》卷五十八。

  

  [42] 谓本论。

  

  [43] 「彼」,即《瑜伽》卷五十八。

  

  [44] 《义演》解文作「恼」,余多作「总」。

  

  [45] 仍指《瑜伽》卷五十八文。

  

  [46] 「但」字,《大正》作「但」,合前述记卷三十四「瞋断物命,不但

  

  损物」文,余作「俱」。

  

  [47] 如本论卷六云︰

  

  谓即无瞋于有情所不为损恼,假名「不害」。无瞋,翻对断物命;不害,正违损恼物害。无瞋与乐;不害拔苦,是谓此二粗相差别。

  

  [48] 《显扬》卷一原文作:

  

  憍者,谓暂获世间兴盛等事,心恃高举,无所忌惮为体。能障厌离为业,乃至增长憍为业。如经说:无正闻愚夫,见少年、无病、寿命等暂住,而广生憍逸,乃至广说。

  

  [49] 《对法》卷一原文作:

  

  憍者,谓依少年、无病、长寿之相,或得随一有漏荣利之事﹝藏文作「phun sum tshogs pa/」﹞,贪之一分,令心悦﹝藏文作「dga” ba/」﹞豫﹝藏文作「yid bde ba/」。﹞为体;一切烦恼及随烦恼所依为业。长寿相者,谓不死觉﹝藏文作「mi ”chi ba”i rnam par rtog pa/」﹞为先,分别此相,由此能生寿命憍逸﹝藏文作「tshe la rgyags pa/」﹞;「随一有漏荣利事」者,谓族姓﹝藏文作「rigs/」﹞、色、力、财富、自在等事;「悦豫」者,谓染喜差别。

  

  [50] 《显扬》卷一引经云:

  

  少年、无病、寿命等暂住。

  

  [51] 见《对法》卷一说「长寿之相」等。

  

  [52] 见《对法》卷一说「憍」为「贪之一分」。

  

  [53] 「放逸」,据《义演》举正,余多作「懈怠」。

  

  [54] 谓卷初「无惭」处。余,如「无愧」中说。

  

  如本论卷六云︰

  

  云何为惭?依自、法力,崇重贤善为性;对治无惭、止息恶行为业。谓依自、法,尊贵增上,崇重贤善,羞耻过恶,对治无惭,息诸恶行。

  

  本论《述记》卷三十四解云︰

  

  「依自、法力」者,《显扬》﹝卷一﹞云︰「依自增上,及法增上,羞耻过恶﹝为体﹞」,即是二缘。今此乃显惭之别相,即崇重贤善二法。谓于有「贤」德者,若凡、若圣,而生崇敬;于一切有漏、无漏「善」法,而生「崇重」。此,惭之别相。

  

  [55] 如本论卷六云︰

  

  云何为愧?依世间力,轻拒暴恶为性;对治无愧、止息恶行为业。谓依世间诃厌增上,轻拒暴恶,羞耻过罪,对治无愧,息诸恶业。

  

  [56] 《显扬》卷一又云︰

  

  无愧者,谓于世增上,不耻过恶为体;能障愧为业,乃至增长无愧为业。如经说不愧所愧──无愧──生起恶不善法,乃至广说。

  

  [57] 谓《对法》卷一。

  

  [58] 即双举自、法二者。

  

  [59] 如理《义演》云︰

  

  故今返难︰苦、乐二受,既俱领纳,应无差别!此难论主也。

  

  [60] 本论卷五云︰

  

  或总分五︰谓苦、乐、忧、喜、舍。三中,苦、乐各分二者,逼恼身心相各异故,由无分别、有分别故,尤重、轻微,有差别故。不苦不乐不分二者,非逼非悦相无异故,无分别故,平等转故。

  

  [61] 如理《义演》云︰

  

  意云:非二受、二想可得并生,何以故?以相同故。

  

  [62] 《瑜伽》卷五十五云︰

  

  当知无惭、无愧,与一切不善相应。

  

  [63] 又《瑜伽》卷五十八云︰

  

  谓无惭、无愧,名通一切不善心起随烦恼。

  

  [64] 本论《述记》卷三十四解惭「依自法、力」云︰

  

  即虽依周孔之书,皆名贵法、世礼仪故。然以刑防恶,如国法律,即是后文世间愧摄。

  

  [65] 如《瑜伽》卷五十八云︰

  

  余随烦恼﹝摄无惭、无愧﹞是痴品类,是痴等流。

  

  [66] 如《瑜伽》卷五十五云︰

  

  无惭、无愧、不信、懈怠,是实物有。

  

  [67] 《对法》卷一云︰

  

  掉举者,谓贪欲分随念﹝藏文作「随转」﹞净相﹝藏文作「sdug pa”i mtshan ma/」﹞,心不寂静为体;障奢摩他﹝藏文作「źi gnas/」﹞为业。「随念净相」者,谓追忆往昔随顺贪欲戏笑等故,心不寂静。

  

  《显扬》卷一云︰

  

  掉举者,谓依不正寻求,或复追念曾所经见戏乐等事,心不静息为体;能障奢摩他为业,乃至增长掉举为业。如经说汝为掉动,亦复高举,乃至广说。

  

  [68] 如《对法》卷七云︰

  

  于止、举﹝藏文作「rab tu ”dzin pa/」﹞两位,惛沉、睡眠、掉举、恶作盖为障。如前所说,能引沉没﹝藏文作「źum pa/」﹞,及散乱故。

  

  前文云︰

  

  谓修止时,惛沉、睡眠为障于内,引沉没故;修举时,掉举、恶作为障于外,引散乱故。

  

  [69] 如《瑜伽》卷五十五云︰

  

  悭、憍、掉举,是贪分故,皆世俗有﹝藏文作「假有」﹞。

  

  [70] 如《瑜伽》卷五十八云︰

  

  贪着﹝藏文作「chags pa/」﹞、悭悋、憍高﹝藏文作「rgyags pa/」﹞、掉举等,皆贪品类,贪等流。

  

  [71] 《显扬》卷一云:

  

  追念曾所经见戏乐等事。

  

  [72] 《对法》卷一说:

  

  谓贪欲分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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