..续本文上一页31;卷三十八】
非迷于境,而暗钝也。但是错「谬」邪「解」,名「不正知」。
不正知,多发业──多起恶身、语业,而多犯戒[140]等。《显扬》[141]、《对法》[142]、《五蕴》[143]皆同。
【疏翼】
安慧《唯识三十论》卷二云︰
不正知者,谓烦恼相应慧为性。即由此慧,于往来等事,不能正知身、语、心行而转。由不知应作不应作故,以能作毁犯所依为业。
【论文】
六‧三四○ 有义:不正知,慧一分摄,说是烦恼相应慧故。
【疏翼】
第八释不正知体业中,第二别辨假实。于中有三师异说,分三︰一、慧一分摄,二、痴一分摄,三、俱一分摄。此即初师说。
【述记‧卷三十八】
第一师[144]以《对法》说,是诸「烦恼相应慧」故。
【论文】
六‧三四一 有义:不正知,痴一分摄。《瑜伽》说此是痴分故,令知不正,名不正知。
【疏翼】
第二别辨假实中,第二痴一分摄。
【述记‧卷三十八】
自下第四、释前颂言「诳、谄,与害、憍,无惭及无愧」等。
此、第二师。
「痴一分摄」,五十五说:是痴分故[145]。名俱慧者,令知不正,名不正知。
此上第一、第二师互相会文︰皆是等流,随所执为定[146]。然易解故,不繁一一,皆应准前[147]。
【论文】
六‧三四二 有义:不正知,俱一分摄,由前二文,影略说故,论复说此遍染心故。
【疏翼】
第二别辨假实中,第三俱一分摄。
【述记‧卷三十八】
此、第三师。
以二为体。「二」如前所引教故[148];五十五[149]、八[150]说遍染心。说不遍者,有别义故[151],如前[152]频会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一释随烦恼体业等相中,第三释体业讫。
【论文】
六‧三四三 「与」、「并」、「及」言,显随烦恼非唯二十,《杂事》等说,贪等多种随烦恼故。
【疏翼】
第一释随烦恼体业等相中,第四解颂中「与」、「并」、「及」字。
【述记‧卷三十八】
「与」、「并」、「及」言,「显随烦恼」二十外有,如《法蕴》解《杂事经》中,有多随烦恼[153],同《大论》八十九[154]、五十八卷,亦引此经[155]。然旧人不知,谓是杂藏[156],或谓毗奈耶中所说杂蕴。
【论文】
六‧三四四 随烦恼名,亦摄烦恼,是前烦恼等流性故,烦恼同类;余染污法但名随烦恼,非烦恼摄故。
【疏翼】
第一释烦恼体业等相中,第五解「随」名之通局。
【述记‧卷三十八】
自下第五、解随惑名通局。
八十九[157]贪等亦名随烦恼[158]。《对法》第七亦有此义。烦恼皆随,随非烦恼[159]。如彼《法蕴足》等[160]广解,谓忿等[161]。及六十二说「趣向前行」等[162]。是「烦恼同类」染污法,但名为「随」。烦恼等流故。不名烦恼,非根本故。
【论文】
六‧三四五 唯说二十随烦恼者,谓非烦恼,唯染、粗故。
【疏翼】
第一释烦恼体业等相中,第六解废立。于中分二︰一、唯说二十所以,二、余皆分位或等流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记‧卷三十八】
既有多种,皆名为随,何故此中唯说二十?[163]
谓有三义︰贪等虽是「随」,此中二十,非「烦恼」,故不说贪等。邪欲等法[164]亦虽是「随」,是别境法,体通三性。此唯染故,故不说彼。然失念[165]等是痴分,故说之;不为念分,故说也。以有痴分,念摄在中,无不定过。趣向前行等亦虽是「随」,行相细故,此相但粗。
是故具此三义︰一、非烦恼,二、唯染,三、粗。故唯说二十,更不说余[166]。
【论文】
六‧三四六 此余染法,或此分位,或此等流,皆此所摄,随其类别,如理应知。
【疏翼】
第六解废立中,第二余皆分位或等流。
【述记‧卷三十八】
然此二十外余染污法,如邪欲等,是「此等流」。「等流」者,同类义[167]。「或此分位」,体不离此。于此不信等实法上,假立所余假法。
又诸假法,于无惭等有体法上假立,名「此分位」[168]。分位差别故。
「或此等流」,谓身、语业亦名「随烦恼」,是此等流,诸随烦恼所等起故,皆此所说二十中摄。随其类别,如理应知。勘[169]八十九[170],一一此摄,即是此中,不说《大论》[171]邪欲等[172]法之所以也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二长行答中,第一释体业等相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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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1] 「结前生后」四字,原置「下第四段」前,今依义移后。
[2] 如理《义演》云︰
谓无惭、无愧、不信、懈怠,此之四法,据下假实门中方悉。
[3] 《瑜伽》卷六十二初,说「趣向前行」等,如云︰
云何趣向﹝藏文作「blav bar ”gro ba/」﹞前行?谓受僧祇﹝藏文作「dge ”dun/」﹞,或复别人诸衣服等所有利养,或请﹝藏文作「mgron du ”bod pa/」﹞僧祇及与别人,皆名趣向。若诸苾刍于如是事,最初前行,故名趣向前行。
详如此下第五解随惑名中说。
[4] 智周《演秘》云︰
有义:忿等十种,唯意识俱,名之为小。无惭等二,通六识故,名之为中。掉举等八,遍七识故,说名为大。详曰︰亦有斯理,然无所凭。且依论释。
《俱舍论》卷四云︰
如是类法唯修所断,意识地起,无明相应,各别现起,故名为小烦恼地法。
《光记》卷十六解云︰
忿等十法,名如是类别。若依《正理》第十一释颂﹝「如是类名为小烦恼地法」中﹞「类」云︰「类言,为摄不忍、不乐、愤发等义。」准彼论,于小惑中说有不忍等。又《法蕴足论》﹝卷八﹞第九〈杂事品〉﹝及《瑜伽》卷八十九﹞中,更说有众多小烦恼名,可有五六行,不能具述。
问︰诸论具说,何故此论不言?
解云︰诸论既别,各立异名,论其体性,皆是此论忿等十摄。且如《正理》不忍、不乐,于嫉中摄。《法蕴足论》﹝《瑜伽》﹞众多异名,随其所应,皆此十摄。
又解︰随烦恼名,众多差别,或多或少,头数何定?或说十种,且据显相以论。或更说多,随事别说。余论既说众多,不可限其头数。
[5] 「自」,谓自类。
[6] 不遍有覆无记故。
《俱舍论光记》卷十六云︰
今解云︰大地法十﹝小乘指五遍行、五别境﹞、大烦恼地法六﹝小乘指痴、逸、怠、不信、惛、掉﹞,及寻、伺二。
此十八法虽遍不善心,而非唯不善。忿、覆、悭、恼、嫉、害、恨及瞋,此八虽唯不善,而非遍不善。余大善地法十,小惑中谄、诳、憍,及地外睡眠、恶作、贪、慢、疑,此十八法非唯不善,亦非遍不善。故皆不名大不善地法。
[7] 本论卷六云︰
然瞋亦能亲迷灭、道,由怖畏彼,生憎、嫉故。
[8] 本论卷六说无瞋业云︰
对治瞋恚,作善为业。
[9] 《显扬》卷一「如恨五业」云︰
能障无瞋为业,乃至障得菩提资粮圆满为业、损害自他为业、能趣恶趣为业、增长害为业。忿等可准知。
[10] 忿、恨等均依瞋。
[11] 即无瞋。
[12] 《对法》卷一原文作:
覆者,于所作罪,他正举时,痴之一分隐藏为体;悔、不安住所依为业。法尔覆藏所作罪者,心必忧悔。由此不得安隐而住。
[13] 如《瑜伽》卷五十五云︰
覆、诳、谄、惛沉、睡眠、恶作,是痴分故,皆世俗有﹝藏文作「假有」﹞。
[14] 《对法》卷一云︰
痴之一分,隐藏为体。
[15] 《瑜伽》卷五十八原作:
是谄品类,当知即彼品类﹝藏文无此二字,依上下文应从﹞等流。
[16] 谓《对法》、《瑜伽》卷五十八二论,另有安慧、德光、地亲等。
[17] 如本卷下文云︰
有义:掉举非唯贪摄,论说掉举遍染心故。
又云︰
有义:掉举别有自性,遍诸染心,如不信等。非说他分,体便非实,勿不信等亦假有故。
[18] 如《瑜伽》卷五十八云︰
放逸、掉举、惛沉、不信、懈怠、邪欲、邪胜解、邪念、散乱、不正知,此十随烦恼通一切染污心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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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成唯识论疏翼 第三冊 卷六 四、广六位心所──辨随烦恼体业》全文未完,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