..續本文上一頁31;卷叁十八】
非迷于境,而暗鈍也。但是錯「謬」邪「解」,名「不正知」。
不正知,多發業──多起惡身、語業,而多犯戒[140]等。《顯揚》[141]、《對法》[142]、《五蘊》[143]皆同。
【疏翼】
安慧《唯識叁十論》卷二雲︰
不正知者,謂煩惱相應慧爲性。即由此慧,于往來等事,不能正知身、語、心行而轉。由不知應作不應作故,以能作毀犯所依爲業。
【論文】
六‧叁四○ 有義:不正知,慧一分攝,說是煩惱相應慧故。
【疏翼】
第八釋不正知體業中,第二別辨假實。于中有叁師異說,分叁︰一、慧一分攝,二、癡一分攝,叁、俱一分攝。此即初師說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八】
第一師[144]以《對法》說,是諸「煩惱相應慧」故。
【論文】
六‧叁四一 有義:不正知,癡一分攝。《瑜伽》說此是癡分故,令知不正,名不正知。
【疏翼】
第二別辨假實中,第二癡一分攝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八】
自下第四、釋前頌言「诳、谄,與害、憍,無慚及無愧」等。
此、第二師。
「癡一分攝」,五十五說:是癡分故[145]。名俱慧者,令知不正,名不正知。
此上第一、第二師互相會文︰皆是等流,隨所執爲定[146]。然易解故,不繁一一,皆應准前[147]。
【論文】
六‧叁四二 有義:不正知,俱一分攝,由前二文,影略說故,論複說此遍染心故。
【疏翼】
第二別辨假實中,第叁俱一分攝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八】
此、第叁師。
以二爲體。「二」如前所引教故[148];五十五[149]、八[150]說遍染心。說不遍者,有別義故[151],如前[152]頻會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一釋隨煩惱體業等相中,第叁釋體業訖。
【論文】
六‧叁四叁 「與」、「並」、「及」言,顯隨煩惱非唯二十,《雜事》等說,貪等多種隨煩惱故。
【疏翼】
第一釋隨煩惱體業等相中,第四解頌中「與」、「並」、「及」字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八】
「與」、「並」、「及」言,「顯隨煩惱」二十外有,如《法蘊》解《雜事經》中,有多隨煩惱[153],同《大論》八十九[154]、五十八卷,亦引此經[155]。然舊人不知,謂是雜藏[156],或謂毗奈耶中所說雜蘊。
【論文】
六‧叁四四 隨煩惱名,亦攝煩惱,是前煩惱等流性故,煩惱同類;余染汙法但名隨煩惱,非煩惱攝故。
【疏翼】
第一釋煩惱體業等相中,第五解「隨」名之通局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八】
自下第五、解隨惑名通局。
八十九[157]貪等亦名隨煩惱[158]。《對法》第七亦有此義。煩惱皆隨,隨非煩惱[159]。如彼《法蘊足》等[160]廣解,謂忿等[161]。及六十二說「趣向前行」等[162]。是「煩惱同類」染汙法,但名爲「隨」。煩惱等流故。不名煩惱,非根本故。
【論文】
六‧叁四五 唯說二十隨煩惱者,謂非煩惱,唯染、粗故。
【疏翼】
第一釋煩惱體業等相中,第六解廢立。于中分二︰一、唯說二十所以,二、余皆分位或等流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八】
既有多種,皆名爲隨,何故此中唯說二十?[163]
謂有叁義︰貪等雖是「隨」,此中二十,非「煩惱」,故不說貪等。邪欲等法[164]亦雖是「隨」,是別境法,體通叁性。此唯染故,故不說彼。然失念[165]等是癡分,故說之;不爲念分,故說也。以有癡分,念攝在中,無不定過。趣向前行等亦雖是「隨」,行相細故,此相但粗。
是故具此叁義︰一、非煩惱,二、唯染,叁、粗。故唯說二十,更不說余[166]。
【論文】
六‧叁四六 此余染法,或此分位,或此等流,皆此所攝,隨其類別,如理應知。
【疏翼】
第六解廢立中,第二余皆分位或等流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八】
然此二十外余染汙法,如邪欲等,是「此等流」。「等流」者,同類義[167]。「或此分位」,體不離此。于此不信等實法上,假立所余假法。
又諸假法,于無慚等有體法上假立,名「此分位」[168]。分位差別故。
「或此等流」,謂身、語業亦名「隨煩惱」,是此等流,諸隨煩惱所等起故,皆此所說二十中攝。隨其類別,如理應知。勘[169]八十九[170],一一此攝,即是此中,不說《大論》[171]邪欲等[172]法之所以也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二長行答中,第一釋體業等相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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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1] 「結前生後」四字,原置「下第四段」前,今依義移後。
[2] 如理《義演》雲︰
謂無慚、無愧、不信、懈怠,此之四法,據下假實門中方悉。
[3] 《瑜伽》卷六十二初,說「趣向前行」等,如雲︰
雲何趣向﹝藏文作「blav bar ”gro ba/」﹞前行?謂受僧祇﹝藏文作「dge ”dun/」﹞,或複別人諸衣服等所有利養,或請﹝藏文作「mgron du ”bod pa/」﹞僧祇及與別人,皆名趣向。若諸苾刍于如是事,最初前行,故名趣向前行。
詳如此下第五解隨惑名中說。
[4] 智周《演秘》雲︰
有義:忿等十種,唯意識俱,名之爲小。無慚等二,通六識故,名之爲中。掉舉等八,遍七識故,說名爲大。詳曰︰亦有斯理,然無所憑。且依論釋。
《俱舍論》卷四雲︰
如是類法唯修所斷,意識地起,無明相應,各別現起,故名爲小煩惱地法。
《光記》卷十六解雲︰
忿等十法,名如是類別。若依《正理》第十一釋頌﹝「如是類名爲小煩惱地法」中﹞「類」雲︰「類言,爲攝不忍、不樂、憤發等義。」准彼論,于小惑中說有不忍等。又《法蘊足論》﹝卷八﹞第九〈雜事品〉﹝及《瑜伽》卷八十九﹞中,更說有衆多小煩惱名,可有五六行,不能具述。
問︰諸論具說,何故此論不言?
解雲︰諸論既別,各立異名,論其體性,皆是此論忿等十攝。且如《正理》不忍、不樂,于嫉中攝。《法蘊足論》﹝《瑜伽》﹞衆多異名,隨其所應,皆此十攝。
又解︰隨煩惱名,衆多差別,或多或少,頭數何定?或說十種,且據顯相以論。或更說多,隨事別說。余論既說衆多,不可限其頭數。
[5] 「自」,謂自類。
[6] 不遍有覆無記故。
《俱舍論光記》卷十六雲︰
今解雲︰大地法十﹝小乘指五遍行、五別境﹞、大煩惱地法六﹝小乘指癡、逸、怠、不信、惛、掉﹞,及尋、伺二。
此十八法雖遍不善心,而非唯不善。忿、覆、悭、惱、嫉、害、恨及瞋,此八雖唯不善,而非遍不善。余大善地法十,小惑中谄、诳、憍,及地外睡眠、惡作、貪、慢、疑,此十八法非唯不善,亦非遍不善。故皆不名大不善地法。
[7] 本論卷六雲︰
然瞋亦能親迷滅、道,由怖畏彼,生憎、嫉故。
[8] 本論卷六說無瞋業雲︰
對治瞋恚,作善爲業。
[9] 《顯揚》卷一「如恨五業」雲︰
能障無瞋爲業,乃至障得菩提資糧圓滿爲業、損害自他爲業、能趣惡趣爲業、增長害爲業。忿等可准知。
[10] 忿、恨等均依瞋。
[11] 即無瞋。
[12] 《對法》卷一原文作:
覆者,于所作罪,他正舉時,癡之一分隱藏爲體;悔、不安住所依爲業。法爾覆藏所作罪者,心必憂悔。由此不得安隱而住。
[13] 如《瑜伽》卷五十五雲︰
覆、诳、谄、惛沈、睡眠、惡作,是癡分故,皆世俗有﹝藏文作「假有」﹞。
[14] 《對法》卷一雲︰
癡之一分,隱藏爲體。
[15] 《瑜伽》卷五十八原作:
是谄品類,當知即彼品類﹝藏文無此二字,依上下文應從﹞等流。
[16] 謂《對法》、《瑜伽》卷五十八二論,另有安慧、德光、地親等。
[17] 如本卷下文雲︰
有義:掉舉非唯貪攝,論說掉舉遍染心故。
又雲︰
有義:掉舉別有自性,遍諸染心,如不信等。非說他分,體便非實,勿不信等亦假有故。
[18] 如《瑜伽》卷五十八雲︰
放逸、掉舉、惛沈、不信、懈怠、邪欲、邪勝解、邪念、散亂、不正知,此十隨煩惱通一切染汙心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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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成唯識論疏翼 第叁冊 卷六 四、廣六位心所──辨隨煩惱體業》全文未完,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