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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唯識論疏翼 第叁冊 卷六 四、廣六位心所──辨隨煩惱體業▪P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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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《對法》卷七雲︰

  

  惛沈、掉舉、不信、懈怠、放逸,于一切染汙品中恒共相應。若離無堪任性等,染汙性成,無是處故。

  

  [19] 如本論卷六雲︰

  

  貪與瞋、癡,定不俱起。

  

  [20] 「多」字,明曆本作「名」。

  

  [21] 見《對法》卷一,如雲:

  

  惱者,忿、恨居先,瞋之一分,心戾﹝藏文作「kun nas ”tshe ba/」﹞爲體;高暴粗言﹝藏文作「tshig rtsub mtho źiv drag po/」﹞所依爲業,生起非福爲業,不安隱住爲業。

  

  「高暴粗言」者,謂語現凶疏切人心府﹝藏文作「gźan gyi źe la gnon pa”i tshul gyis mvon sum du brjod pa”o/」﹞。

  

  [22] 如《顯揚》第一雲︰

  

  惱者,謂于過犯若他谏誨,便發粗言。心暴不忍爲體;能障友善爲業,乃至增長惱爲業。

  

  [23] 如《五蘊論》卷一雲︰

  

  雲何爲惱?謂發暴惡言,尤蛆爲性。

  

  [24] 《顯揚》卷一雲:

  

  嫉者,謂于他所有功德、名譽、恭敬、利養,心妒、不悅爲體;能障慈仁爲業。

  

  [25] 「四」字,本論《述記》原作「二」,今改。

  

  [26] 「以」字,本論《述記》原引作「是」,今改。

  

  [27] 見《瑜伽》卷五十五、卷五十八。

  

  卷五十五雲︰

  

  謂忿、恨、惱、嫉、害是瞋分故,皆世俗有﹝藏文作「假有」﹞。

  

  卷五十八雲︰

  

  忿、恨、惱、嫉、害等,是瞋品類,是瞋等流。

  

  [28] 如本論卷七雲︰

  

  若唯一識,甯有十方凡聖、尊卑、因果等別?誰爲誰說?何法何求?故「唯識」言,有深意趣。「識」言總顯一切有情各有八識;六位心所變相、見分位差別;及彼空理所顯真如──識自相故、識相應故、二所變故、叁分位故、四實性故──如是諸法,皆不離識,總立「識」名。「唯」言,唯遮凡夫所執,定離諸識實有色等。若如是知唯識教意,便能無倒善備資糧,速入法空,證無上覺,救拔含識生死輪回。非全撥無惡取空者,違背教理,能成是事。

  

  [29] 《對法》卷一雲︰

  

  悭者,耽著利養﹝藏文作「由利養恭敬增上力」﹞,于資生具,貪之一分,心悋﹝藏文作「kun du ”dzin pa/」﹞爲體。不舍﹝藏文作「yo byad mi bskuvs pa/」﹞所依爲業。「不舍」者,由悭悋故,非所用具亦恒聚積。

  

  [30] 《五蘊論》原作:

  

  謂施相違,心悋爲性。

  

  [31] 《對法》卷一原作:

  

  诳者,耽著利養﹝藏文亦作「由利養,恭敬增上力」﹞,貪、癡一分,詐現﹝藏文作「kun du ston pa/」﹞不實功德爲體;邪命所依爲業。

  

  [32] 《瑜伽》卷五十五雲:

  

  覆、诳、谄、惛沈、睡眠、惡作是癡分。

  

  [33] 《瑜伽》卷五十八原作:

  

  诳、谄,是邪見品類,邪見等流。

  

  [34] 「彼」,謂《瑜伽》卷五十八。

  

  [35] 《顯揚》卷一原文作:

  

  诳者,謂爲欺彼故。

  

  [36] 《五蘊論》原文作:

  

  謂覆藏自過方便所攝,心曲爲性。

  

  [37] 《瑜伽》卷五十八原作:

  

  诳谄是邪見品類。

  

  [38] 《瑜伽》卷五十五原作:

  

  覆、诳、谄、惛沈、睡眠、惡作是癡分。

  

  [39] 《瑜伽》卷五十八雲︰

  

  謂于滅谛起怖畏心,起損害心,起恚惱心,如是瞋恚迷于滅谛。

  

  又雲︰

  

  所余貪等迷道煩惱,如迷滅谛道理應知。

  

  [40] 如《入阿毗達磨論》卷上雲︰

  

  害﹝藏文作「rnam par ”tshe ba/」﹞,謂于他能爲逼迫,由此,能行打罵等事。

  

  [41] 「彼」,謂《瑜伽》卷五十八。

  

  [42] 謂本論。

  

  [43] 「彼」,即《瑜伽》卷五十八。

  

  [44] 《義演》解文作「惱」,余多作「總」。

  

  [45] 仍指《瑜伽》卷五十八文。

  

  [46] 「但」字,《大正》作「但」,合前述記卷叁十四「瞋斷物命,不但

  

  損物」文,余作「俱」。

  

  [47] 如本論卷六雲︰

  

  謂即無瞋于有情所不爲損惱,假名「不害」。無瞋,翻對斷物命;不害,正違損惱物害。無瞋與樂;不害拔苦,是謂此二粗相差別。

  

  [48] 《顯揚》卷一原文作:

  

  憍者,謂暫獲世間興盛等事,心恃高舉,無所忌憚爲體。能障厭離爲業,乃至增長憍爲業。如經說:無正聞愚夫,見少年、無病、壽命等暫住,而廣生憍逸,乃至廣說。

  

  [49] 《對法》卷一原文作:

  

  憍者,謂依少年、無病、長壽之相,或得隨一有漏榮利之事﹝藏文作「phun sum tshogs pa/」﹞,貪之一分,令心悅﹝藏文作「dga” ba/」﹞豫﹝藏文作「yid bde ba/」。﹞爲體;一切煩惱及隨煩惱所依爲業。長壽相者,謂不死覺﹝藏文作「mi ”chi ba”i rnam par rtog pa/」﹞爲先,分別此相,由此能生壽命憍逸﹝藏文作「tshe la rgyags pa/」﹞;「隨一有漏榮利事」者,謂族姓﹝藏文作「rigs/」﹞、色、力、財富、自在等事;「悅豫」者,謂染喜差別。

  

  [50] 《顯揚》卷一引經雲:

  

  少年、無病、壽命等暫住。

  

  [51] 見《對法》卷一說「長壽之相」等。

  

  [52] 見《對法》卷一說「憍」爲「貪之一分」。

  

  [53] 「放逸」,據《義演》舉正,余多作「懈怠」。

  

  [54] 謂卷初「無慚」處。余,如「無愧」中說。

  

  如本論卷六雲︰

  

  雲何爲慚?依自、法力,崇重賢善爲性;對治無慚、止息惡行爲業。謂依自、法,尊貴增上,崇重賢善,羞恥過惡,對治無慚,息諸惡行。

  

  本論《述記》卷叁十四解雲︰

  

  「依自、法力」者,《顯揚》﹝卷一﹞雲︰「依自增上,及法增上,羞恥過惡﹝爲體﹞」,即是二緣。今此乃顯慚之別相,即崇重賢善二法。謂于有「賢」德者,若凡、若聖,而生崇敬;于一切有漏、無漏「善」法,而生「崇重」。此,慚之別相。

  

  [55] 如本論卷六雲︰

  

  雲何爲愧?依世間力,輕拒暴惡爲性;對治無愧、止息惡行爲業。謂依世間诃厭增上,輕拒暴惡,羞恥過罪,對治無愧,息諸惡業。

  

  [56] 《顯揚》卷一又雲︰

  

  無愧者,謂于世增上,不恥過惡爲體;能障愧爲業,乃至增長無愧爲業。如經說不愧所愧──無愧──生起惡不善法,乃至廣說。

  

  [57] 謂《對法》卷一。

  

  [58] 即雙舉自、法二者。

  

  [59] 如理《義演》雲︰

  

  故今返難︰苦、樂二受,既俱領納,應無差別!此難論主也。

  

  [60] 本論卷五雲︰

  

  或總分五︰謂苦、樂、憂、喜、舍。叁中,苦、樂各分二者,逼惱身心相各異故,由無分別、有分別故,尤重、輕微,有差別故。不苦不樂不分二者,非逼非悅相無異故,無分別故,平等轉故。

  

  [61] 如理《義演》雲︰

  

  意雲:非二受、二想可得並生,何以故?以相同故。

  

  [62] 《瑜伽》卷五十五雲︰

  

  當知無慚、無愧,與一切不善相應。

  

  [63] 又《瑜伽》卷五十八雲︰

  

  謂無慚、無愧,名通一切不善心起隨煩惱。

  

  [64] 本論《述記》卷叁十四解慚「依自法、力」雲︰

  

  即雖依周孔之書,皆名貴法、世禮儀故。然以刑防惡,如國法律,即是後文世間愧攝。

  

  [65] 如《瑜伽》卷五十八雲︰

  

  余隨煩惱﹝攝無慚、無愧﹞是癡品類,是癡等流。

  

  [66] 如《瑜伽》卷五十五雲︰

  

  無慚、無愧、不信、懈怠,是實物有。

  

  [67] 《對法》卷一雲︰

  

  掉舉者,謂貪欲分隨念﹝藏文作「隨轉」﹞淨相﹝藏文作「sdug pa”i mtshan ma/」﹞,心不寂靜爲體;障奢摩他﹝藏文作「źi gnas/」﹞爲業。「隨念淨相」者,謂追憶往昔隨順貪欲戲笑等故,心不寂靜。

  

  《顯揚》卷一雲︰

  

  掉舉者,謂依不正尋求,或複追念曾所經見戲樂等事,心不靜息爲體;能障奢摩他爲業,乃至增長掉舉爲業。如經說汝爲掉動,亦複高舉,乃至廣說。

  

  [68] 如《對法》卷七雲︰

  

  于止、舉﹝藏文作「rab tu ”dzin pa/」﹞兩位,惛沈、睡眠、掉舉、惡作蓋爲障。如前所說,能引沈沒﹝藏文作「źum pa/」﹞,及散亂故。

  

  前文雲︰

  

  謂修止時,惛沈、睡眠爲障于內,引沈沒故;修舉時,掉舉、惡作爲障于外,引散亂故。

  

  [69] 如《瑜伽》卷五十五雲︰

  

  悭、憍、掉舉,是貪分故,皆世俗有﹝藏文作「假有」﹞。

  

  [70] 如《瑜伽》卷五十八雲︰

  

  貪著﹝藏文作「chags pa/」﹞、悭悋、憍高﹝藏文作「rgyags pa/」﹞、掉舉等,皆貪品類,貪等流。

  

  [71] 《顯揚》卷一雲:

  

  追念曾所經見戲樂等事。

  

  [72] 《對法》卷一說:

  

  謂貪欲分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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