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慧《唯識叁十論》卷二雲︰
谄者,謂覆藏自過方便所攝,心曲﹝藏文作「sems gya gyu ba/」﹞爲性。「覆藏自過方便」者,謂能愚弄他心,即此能令諸事錯綜,假托余事,含混不清。是故谄、覆二者有別︰彼則徑覆不露,非由方便;此由耽著利養恭敬故;由貪、癡二,爲覆自過,愚弄于他,令不明故。即合此二,假立爲谄,此以障得正教授爲業。「正教授」者,謂若得此,能如理作意,然彼能爲此障。
安慧《大乘五蘊論廣釋》卷二雲︰
是故此谄與覆二者有別︰謂彼徑直覆事;此則覆藏自過方便所攝,是彼覆過因故。「心曲」者,謂不直,與此相應,令心不由徑直而轉。
《樞要》卷下更有新義雲︰
隨煩惱中诳、谄、覆等,癡分位者,亦非瞋俱者,依多粗相說,據實亦有俱。如瞋故,诳他、行谄、覆自罪者,理亦應然。相細隱故,論略不說。余解,如《疏》。
【論文】
六‧二八四 雲何爲害?于諸有情,心無悲愍,損惱爲性;能障不害,逼惱爲業。謂有害者,逼惱他故,此亦瞋恚一分爲體,離瞋無別害相用故。
【疏翼】
第一別釋小隨體業中,第九別釋害體業。文分爲二︰一、正解,二、別辯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八】
于「有情」所,「無悲愍」者,五十八雲︰于滅、道起損害[39]。彼亦緣無漏法起;此據修道,通小乘之害,唯說有情[40]。至下當知。
《對法》等論同。
此損有情,然有二解︰一雲︰彼[41]言害者,瞋之異名,非此害也;此[42]唯緣有情故,以此文爲正。二、此害亦緣無漏,如彼[43]文爲正。前惱[44]中亦然,由彼[45]論言「起恚惱心」也。
【疏翼】
《對法》卷一︰
害﹝藏文作「rnam pas ”tshe ba/」﹞者,瞋之一分,無哀﹝藏文作「sbing brtse med pa/」﹞、無悲﹝藏文作「sbing rje med pa/」﹞、無愍﹝藏文作「brtse ba med pa/」﹞爲體;損惱有情﹝藏文無「有情」二字﹞爲業。
《顯揚》卷一雲︰
害者,謂逼惱有情,無悲、無愍、無哀、無憐、無恻爲體;能障不害爲業,乃至增長害爲業。如經說諸有害者,必損惱他。
《五蘊論》雲︰
雲何爲害?謂于諸有情,損惱爲性。
安慧《唯識叁十論》卷二﹝次第同《對法》等,均在「憍」後﹞雲︰
害者,謂于有情,損惱﹝藏文作「tho ”tsham pa/」﹞爲性,即以殺、縛、捶打、威嚇等種種損惱事,損惱有情。由此損害心,以殺縛等損惱有情,令生苦憂故,名爲「損惱有情」。此屬瞋一分,謂于有情,無有悲愍,令心暴戾﹝藏文作「sems rtsub pa/」﹞,而能損惱有情爲業者,是名爲害。
安慧《大乘五蘊論廣釋》卷二雲︰
此屬瞋一分,謂無哀、無悲、無愍爲體;當知如次隨其所應,應說自作殺等、使他作,及見聞他作自生隨喜。
【論文】
六‧二八五 瞋、害別相,准善應說。
【疏翼】
第九別釋害體業中,第二別辨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八】
瞋障無瞋,正障于慈;害障不害,正障于悲,故「准善」說。瞋能斷命,害但[46]損他,故此別也,如善中說[47]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一別釋小隨體業中,第九別釋害體業訖。
【論文】
六‧二八六 雲何爲憍?于自盛事,深生染著,醉傲爲性;能障不憍,染依爲業。謂憍醉者,生長一切雜染法故。此亦貪愛一分爲體,離貪無別憍相用故。
【疏翼】
第一別釋小隨體業中,第十別釋憍體業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八】
憍中「于自盛事」者,《顯揚》雲︰謂暫獲世間興盛等事,心恃高舉[48]。《對法》雲:隨一榮之事,謂長壽相等[49]。即是此興盛事也。
問︰然己聞、思,或己證得諸無漏法,豈不恃耶?
答︰聖者不緣己證生恃,生恃唯緣有漏事故;異生于所聞思無漏,可恃生憍。
然此有義:但恃知見,即是有漏;有義:恃所知諸法,亦通無漏。後解爲勝。
此中通言諸所知法,亦名「盛事」。《顯揚》雖複引經[50],及《對法》[51]唯據修道,通小乘相多分之憍,亦不違也。
于此等中,「深生染著」,耽「醉、傲」逸爲性,而恃之也。
「醉」者,惛迷異名也。「生長一切染」者,《對法》雲:一切煩惱等所依故。
「不憍」者,即無貪也。
然《對法》中言「一分[52]」者,必彼體也,攬彼成故。「分」者,氣分,等流品類義,非即彼體。如放逸[53]依四法,非即唯貪以爲依,亦瞋等爲依故。
上來已辨小隨惑訖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二束爲叁位門中,第一辨十小隨煩惱位訖。
安慧《唯識叁十論》卷二﹝次第同《顯揚》、《對法》、《五蘊論》,在「害」前﹞雲︰
憍者,謂于自榮盛事,深生染著、醉傲﹝藏文作「rab tu dga” ba/」;《廣五蘊論》譯爲「悅豫」﹞,心恃〔藏文作「sems yovs su ”dzin pa/」﹞爲性。謂種姓、無病、年少、力、色、自在﹝藏文作「phyug pa/」;即權勢﹞、慧敏﹝藏文作「blo/」﹞、聰睿﹝藏文作「yid gźuvs pa/」﹞等最勝,名「自榮盛事」。「醉傲」者,謂殊勝喜悅。即由此增上喜悅,令心無自在轉故,此等爲彼之增上力用,當爲所恃,是故說名「心恃」。此以一切煩惱及隨煩惱所依爲業。
安慧《大乘五蘊論廣釋》卷二雲︰
此中若略說,即以殊勝喜悅相應貪愛爲行相,名之爲憍。
【論文】
六‧二八七 雲何無慚?不顧自法,輕拒賢善爲性;能障礙慚,生長惡行爲業。謂于自法無所顧者,輕拒賢善,不恥過惡,障慚,生長諸惡行故。
【疏翼】
第二束爲叁位門中,第二辨中隨煩惱位。文分爲二中,第一別解,于中依次又二︰一、別解無慚體業,二、別解無愧體業。此即初中初文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八】
下、辨中隨惑。有二︰初、別解,後、總釋。別釋爲二,皆有略、廣。
此返慚相,應准前說[54]。
【疏翼】
《顯揚》卷一雲︰
無慚者,謂于自及法二種增上,不恥過惡爲體;能障慚爲業,乃至﹝中間略去「能障得菩提資糧圓滿爲業、損害自他爲業、能趣惡道爲業」﹞增長無慚爲業。如經說不慚所慚──無慚──生起惡不善法,乃至廣說。
《對法》卷一雲︰
無慚者,貪、瞋、癡分,于諸過惡﹝藏文作「kha na ma tho ba/」﹞,不自恥爲體;一切煩惱及隨煩惱助伴爲業。
安慧《唯識叁十論》卷二雲︰
無慚者,謂于所作罪不自羞恥爲性。即雖正知彼業非是己分,然于作罪,不生羞恥,是名無慚,即是慚所治分。
【論文】
六‧二八八 雲何無愧?不顧世間,崇重暴惡爲性;能障礙愧,生長惡行爲業。謂于世間無所顧者,崇重暴惡,不恥過罪,障愧,生長諸惡行故。
【疏翼】
第一別解中,第二別解無愧體業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八】
准返善中,愧爲其相[55]。然此中無慚言「自、法」,與《顯揚》同[56]。《對法》[57]、《五蘊》雲:自不恥爲無慚。法益于己,亦名「自」故。
此中,以情非情別,故雙舉[58],不相違也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二辨中隨煩惱位中,第一別解訖。
《對法》雲︰
無愧者,貪、瞋、癡分,于諸過惡不羞他爲體;業如無慚說。
《五蘊論》同。
前《述記》卷叁十四解雲︰
「依世間力,輕拒暴惡」別﹝指不同于慚。因與慚于善中合解,故致「別」言﹞者,謂若他人譏毀,及羞諸惡法而不作,皆名「依世間」。惡法名他故﹝對慚以自及法增上而言﹞。《對法》﹝卷一﹞但言「羞他爲體」;《顯揚》﹝卷一﹞即言「依﹝《述記》原作「于」,今改﹞世增上」,即是緣也。
有惡者,名「暴」;染法體,名「惡」。于彼二法,「輕」有惡者而不親;「拒」惡法業而不作。或總「輕拒」,或總「暴惡」。此,皆是愧別相。
安慧《唯識叁十論》卷二雲︰
無愧者,謂于所作罪,不羞恥他爲性。即雖如是了知今己若作,與世間及論典相違,然猶造惡,不生羞恥,是名無愧。即是愧所治分。此二﹝無慚、無愧﹞,以能作一切煩惱及隨煩惱助伴爲業。謂于以貪、瞋、癡爲其行相所有惡行,隨其所應,假立爲因。由貪、瞋二不俱起故,此二無自相續﹝以貪、瞋、癡爲體故﹞。
【論文】
六‧二八九 不恥過惡,是二通相,故諸聖教,假說爲體。
【疏翼】
第二辯中隨煩惱中,第二總解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八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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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成唯識論疏翼 第叁冊 卷六 四、廣六位心所──辨隨煩惱體業》全文未完,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