..續本文上一頁 總解有四︰一、通教,二、難古說,叁、明行相,四、釋違文。此通教也。
其諸經論,解此二體,謂以「不恥」,今此會雲︰「不恥」,是此二種「通相」。諸教約自他之緣別故,假說通相爲二別相,非彼別相。
【論文】
六‧二九○ 若執不恥爲二別相,則應此二,體無差別。
【疏翼】
第二總解中,第二難古說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八】
下、難古。有四︰一、無別體難,二、不俱生難,叁、非實有難,四、非遍惡難。
有人若執「不恥」是此二種「別相」,「此二」應無別,俱「不恥」故。如二受等,俱領納故。
若爾,苦、樂體應無別,俱領納故[59]!
此義不爾。分別、不分別,逼迫、適悅等,種種行相別故[60],不同「不恥」,行相無別。俱是不恥,緣約自他。
【論文】
六‧二九一 由斯,二法應不俱生,非受、想等有此義故。
【疏翼】
第二難古說中,第二不俱生難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八】
此、不俱生難。
既類同故,應不俱生;非可「受、想等」,許有此二並生故[61]。
【論文】
六‧二九二 若待自、他,立二別者,應非實有,便違聖教。
【疏翼】
第二難古說中,第叁非實有難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八】
次、非實有難。
若待自、他立二,故成體別,應非實有!如長、短等,冷、暖亦然。
【論文】
六‧二九叁 若許此二實而別起,複違論說俱遍惡心。
【疏翼】
第二難古師中,第四非遍惡難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八】
「若許此二」至「俱遍惡心」下,非遍惡難。
若此二體實,許前後生者,複違《瑜伽》五十五[62]等[63]說:
俱遍惡心。有起不起,非「遍惡」故。無此計者,然設說之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二總解中,第二難古說訖。
【論文】
六‧二九四 不善心時,隨緣何境,皆有輕拒善及崇重惡義。故此二法俱遍惡心,所緣不異,無別起失。
【疏翼】
第二總解中,第叁明行相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八】
外人問曰︰別相如何?
此、解行相。隨緣何境,皆有輕拒善等義故,翻善應說。
【論文】
六‧二九五 然諸聖教說不顧自、他者,自法名自,世間名他。或即此中拒善崇惡,于己損益,名自、他故。
【疏翼】
第二總解中,第四釋違文。于中分二︰一、會釋自他,二、會釋貪等分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八】
下、釋違文。于中二解,會諸經違也。
「世間」之中亦攝世典、王法令等[64],不益己故。
【論文】
六‧二九六 而論說爲貪等分者,是彼等流,非即彼性。
【疏翼】
第四釋違文中,第二會釋貪等分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八】
會相違也。
此別有體,五十八說爲「癡等流[65]」,以遍依故。
《對法》說爲貪等叁法分者,是等流,故名「分」,非如忿等是彼性故,名「分」。
然五十五說爲實有,不言他分[66]。此文爲正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二束爲叁位中,第二釋中隨煩惱位訖。
【論文】
六‧二九七 雲何掉舉?令心于境不寂靜爲性;能障行舍、奢摩他爲業。
【疏翼】
第二束爲叁位中,第叁釋大隨煩惱位。于中依次分八。此即第一、釋掉舉體業。文又分二︰一、正釋體業,二、別辨假實。此即初中初文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八】
令心不靜,體非唯不靜。
不靜乃是諸惑共相,故「能障行舍」。善法相違,「障奢摩他」、止品對治。若別善法相對,行相違于舍相;若總善法相對,行相違于止品;以過失重,說有障二。
《對法》、《顯揚》皆言違于止品[67],唯此論中,違于舍善。《對法》第七:五蓋障中,掉舉障止,亦此同故[68]。舍于惡法,掉障最增,說之爲「障」也。
【疏翼】
安慧《唯識叁十論》卷二﹝次第同《顯揚》、《對法》、《五蘊論》在「惛沈」後﹞雲︰
掉舉者,謂心不寂靜爲性。「寂靜」者,即是止;與此相違,名不寂靜。此即隨順貪欲,追憶往昔嬉笑、歡樂、戲縱等故,以此爲因,心不寂靜,謂障奢摩他﹝梵文爲「samatha」﹞爲業。
安慧《大乘五蘊論廣釋》卷二雲︰
此複以隨順貪欲,追憶往昔嬉笑、戲縱等事,屬貪一分,爲心不寂靜因。
【論文】
六‧二九八 有義:掉舉,貪一分攝。論唯說此是貪分故,此由憶昔樂事生故。
【疏翼】
第一釋掉舉體業中,第二別辨假實。有叁師辨︰一、初師唯貪分說﹝即安慧、德光、地親等說﹞,二、次說依一切染立,叁、第叁師說別有體。此即初師說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八】
初師謂唯貪分,無別體性。五十五[69]、五十八[70]、《顯揚》[71]、《對法》[72],皆唯說貪分故,不言余分故。
下、以理成。
此複「由憶昔樂事生故」。雖亦有貪現、未來,故生,然修止相,瑩練其心,緣先境增,故言「憶昔」。
又五十五雲:此非遍染故[73]。言遍染者[74],有別義故,如第四[75]卷會。
【論文】
六‧二九九 有義:掉舉非唯貪攝,論說掉舉,遍染心故。
【疏翼】
第二別辨假實中,第二次說依一切染立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八】
第二師說。文有其叁︰一、破前,二、申正,叁、會違。今初文也。
此「非唯貪」。《對法》第六[76]、《瑜伽》五十八[77]說「遍染心」故。若唯貪分,即不遍故。說不遍者,有別義故,如前[78]已會。
此舉教成。
【論文】
六‧叁○○ 又掉舉相,謂不寂靜,說是煩惱共相攝故。掉舉離此,無別相故。
【疏翼】
第二次說依一切染立中,第二申正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八】
申正也。
諸論皆言此掉舉相謂「不寂靜」。《五蘊》[79]、《對法》[80]此說皆同。
然《對法》第六作此說言:不寂靜是共相[81],故此掉舉離一切染,無別體性。
此師意說,即依一切煩惱上立。
【論文】
六‧叁○一 雖依一切煩惱假立,而貪位增,說爲貪分。
【疏翼】
第二次說依一切染立中,第叁會違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八】
若爾,何意《論》唯說是貪分?
會違也。
貪愛境界唯掉舉增。掉舉增時,依貪分故,說爲貪分,非唯依貪說是假有。此之二師以五十五雲︰是世俗有,故皆說假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二別辨假實中,第二次師依一切染立訖。
【論文】
六‧叁○二 有義:掉舉別有自性,遍諸染心,如不信等。非說他分體便非實,勿不信等亦假有故。
【疏翼】
第二別辨假實中,第叁第叁師說別有體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八】
第叁師說。文亦有四︰一、破初師,二、會文,叁、顯正,四、破第二師。此初也。
貪等之外,「別有自性」。由此故得「遍諸染心」。若唯貪分者,不遍一切染故。「如不信」、懈怠,《對法》[82]說爲「癡分」。《大論》言:是實有[83]。非說是他癡分,不信、懈怠便非實有;非說是他貪分,掉舉之體便非實有;勿不信等亦假有故!「遍染心」,是一分證。「如不信等」是實有故。此因不定,亦不遍故[84],以放逸遍染,許是假故。
【論文】
六‧叁○叁 而論說爲世俗有者,如睡眠等,隨他相說。
【疏翼】
第叁第叁師說中,第二會文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八】
此、會文也。
五十五說世俗有者[85],如睡眠、惡作二法,名世俗有,體仍是實。彼亦「隨他相說」故。謂掉舉位而貪分增,從貪相說,名「世俗有」。世俗有者,仍非是假。
「睡眠」,有義:不以爲實。此中喻雖不成,以理逐之,亦合[86]實有,至下當說,故今爲喻[87]。
【論文】
六‧叁○四 掉舉別相,…
《成唯識論疏翼 第叁冊 卷六 四、廣六位心所──辨隨煩惱體業》全文未完,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