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慧《唯识三十论》卷二云︰
谄者,谓覆藏自过方便所摄,心曲﹝藏文作「sems gya gyu ba/」﹞为性。「覆藏自过方便」者,谓能愚弄他心,即此能令诸事错综,假托余事,含混不清。是故谄、覆二者有别︰彼则径覆不露,非由方便;此由耽着利养恭敬故;由贪、痴二,为覆自过,愚弄于他,令不明故。即合此二,假立为谄,此以障得正教授为业。「正教授」者,谓若得此,能如理作意,然彼能为此障。
安慧《大乘五蕴论广释》卷二云︰
是故此谄与覆二者有别︰谓彼径直覆事;此则覆藏自过方便所摄,是彼覆过因故。「心曲」者,谓不直,与此相应,令心不由径直而转。
《枢要》卷下更有新义云︰
随烦恼中诳、谄、覆等,痴分位者,亦非瞋俱者,依多粗相说,据实亦有俱。如瞋故,诳他、行谄、覆自罪者,理亦应然。相细隐故,论略不说。余解,如《疏》。
【论文】
六‧二八四 云何为害?于诸有情,心无悲愍,损恼为性;能障不害,逼恼为业。谓有害者,逼恼他故,此亦瞋恚一分为体,离瞋无别害相用故。
【疏翼】
第一别释小随体业中,第九别释害体业。文分为二︰一、正解,二、别辩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记‧卷三十八】
于「有情」所,「无悲愍」者,五十八云︰于灭、道起损害[39]。彼亦缘无漏法起;此据修道,通小乘之害,唯说有情[40]。至下当知。
《对法》等论同。
此损有情,然有二解︰一云︰彼[41]言害者,瞋之异名,非此害也;此[42]唯缘有情故,以此文为正。二、此害亦缘无漏,如彼[43]文为正。前恼[44]中亦然,由彼[45]论言「起恚恼心」也。
【疏翼】
《对法》卷一︰
害﹝藏文作「rnam pas ”tshe ba/」﹞者,瞋之一分,无哀﹝藏文作「sbing brtse med pa/」﹞、无悲﹝藏文作「sbing rje med pa/」﹞、无愍﹝藏文作「brtse ba med pa/」﹞为体;损恼有情﹝藏文无「有情」二字﹞为业。
《显扬》卷一云︰
害者,谓逼恼有情,无悲、无愍、无哀、无怜、无恻为体;能障不害为业,乃至增长害为业。如经说诸有害者,必损恼他。
《五蕴论》云︰
云何为害?谓于诸有情,损恼为性。
安慧《唯识三十论》卷二﹝次第同《对法》等,均在「憍」后﹞云︰
害者,谓于有情,损恼﹝藏文作「tho ”tsham pa/」﹞为性,即以杀、缚、捶打、威吓等种种损恼事,损恼有情。由此损害心,以杀缚等损恼有情,令生苦忧故,名为「损恼有情」。此属瞋一分,谓于有情,无有悲愍,令心暴戾﹝藏文作「sems rtsub pa/」﹞,而能损恼有情为业者,是名为害。
安慧《大乘五蕴论广释》卷二云︰
此属瞋一分,谓无哀、无悲、无愍为体;当知如次随其所应,应说自作杀等、使他作,及见闻他作自生随喜。
【论文】
六‧二八五 瞋、害别相,准善应说。
【疏翼】
第九别释害体业中,第二别辨。
【述记‧卷三十八】
瞋障无瞋,正障于慈;害障不害,正障于悲,故「准善」说。瞋能断命,害但[46]损他,故此别也,如善中说[47]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一别释小随体业中,第九别释害体业讫。
【论文】
六‧二八六 云何为憍?于自盛事,深生染着,醉傲为性;能障不憍,染依为业。谓憍醉者,生长一切杂染法故。此亦贪爱一分为体,离贪无别憍相用故。
【疏翼】
第一别释小随体业中,第十别释憍体业。
【述记‧卷三十八】
憍中「于自盛事」者,《显扬》云︰谓暂获世间兴盛等事,心恃高举[48]。《对法》云:随一荣之事,谓长寿相等[49]。即是此兴盛事也。
问︰然己闻、思,或己证得诸无漏法,岂不恃耶?
答︰圣者不缘己证生恃,生恃唯缘有漏事故;异生于所闻思无漏,可恃生憍。
然此有义:但恃知见,即是有漏;有义:恃所知诸法,亦通无漏。后解为胜。
此中通言诸所知法,亦名「盛事」。《显扬》虽复引经[50],及《对法》[51]唯据修道,通小乘相多分之憍,亦不违也。
于此等中,「深生染着」,耽「醉、傲」逸为性,而恃之也。
「醉」者,惛迷异名也。「生长一切染」者,《对法》云:一切烦恼等所依故。
「不憍」者,即无贪也。
然《对法》中言「一分[52]」者,必彼体也,揽彼成故。「分」者,气分,等流品类义,非即彼体。如放逸[53]依四法,非即唯贪以为依,亦瞋等为依故。
上来已辨小随惑讫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二束为三位门中,第一辨十小随烦恼位讫。
安慧《唯识三十论》卷二﹝次第同《显扬》、《对法》、《五蕴论》,在「害」前﹞云︰
憍者,谓于自荣盛事,深生染着、醉傲﹝藏文作「rab tu dga” ba/」;《广五蕴论》译为「悦豫」﹞,心恃〔藏文作「sems yovs su ”dzin pa/」﹞为性。谓种姓、无病、年少、力、色、自在﹝藏文作「phyug pa/」;即权势﹞、慧敏﹝藏文作「blo/」﹞、聪睿﹝藏文作「yid gźuvs pa/」﹞等最胜,名「自荣盛事」。「醉傲」者,谓殊胜喜悦。即由此增上喜悦,令心无自在转故,此等为彼之增上力用,当为所恃,是故说名「心恃」。此以一切烦恼及随烦恼所依为业。
安慧《大乘五蕴论广释》卷二云︰
此中若略说,即以殊胜喜悦相应贪爱为行相,名之为憍。
【论文】
六‧二八七 云何无惭?不顾自法,轻拒贤善为性;能障碍惭,生长恶行为业。谓于自法无所顾者,轻拒贤善,不耻过恶,障惭,生长诸恶行故。
【疏翼】
第二束为三位门中,第二辨中随烦恼位。文分为二中,第一别解,于中依次又二︰一、别解无惭体业,二、别解无愧体业。此即初中初文。
【述记‧卷三十八】
下、辨中随惑。有二︰初、别解,后、总释。别释为二,皆有略、广。
此返惭相,应准前说[54]。
【疏翼】
《显扬》卷一云︰
无惭者,谓于自及法二种增上,不耻过恶为体;能障惭为业,乃至﹝中间略去「能障得菩提资粮圆满为业、损害自他为业、能趣恶道为业」﹞增长无惭为业。如经说不惭所惭──无惭──生起恶不善法,乃至广说。
《对法》卷一云︰
无惭者,贪、瞋、痴分,于诸过恶﹝藏文作「kha na ma tho ba/」﹞,不自耻为体;一切烦恼及随烦恼助伴为业。
安慧《唯识三十论》卷二云︰
无惭者,谓于所作罪不自羞耻为性。即虽正知彼业非是己分,然于作罪,不生羞耻,是名无惭,即是惭所治分。
【论文】
六‧二八八 云何无愧?不顾世间,崇重暴恶为性;能障碍愧,生长恶行为业。谓于世间无所顾者,崇重暴恶,不耻过罪,障愧,生长诸恶行故。
【疏翼】
第一别解中,第二别解无愧体业。
【述记‧卷三十八】
准返善中,愧为其相[55]。然此中无惭言「自、法」,与《显扬》同[56]。《对法》[57]、《五蕴》云:自不耻为无惭。法益于己,亦名「自」故。
此中,以情非情别,故双举[58],不相违也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二辨中随烦恼位中,第一别解讫。
《对法》云︰
无愧者,贪、瞋、痴分,于诸过恶不羞他为体;业如无惭说。
《五蕴论》同。
前《述记》卷三十四解云︰
「依世间力,轻拒暴恶」别﹝指不同于惭。因与惭于善中合解,故致「别」言﹞者,谓若他人讥毁,及羞诸恶法而不作,皆名「依世间」。恶法名他故﹝对惭以自及法增上而言﹞。《对法》﹝卷一﹞但言「羞他为体」;《显扬》﹝卷一﹞即言「依﹝《述记》原作「于」,今改﹞世增上」,即是缘也。
有恶者,名「暴」;染法体,名「恶」。于彼二法,「轻」有恶者而不亲;「拒」恶法业而不作。或总「轻拒」,或总「暴恶」。此,皆是愧别相。
安慧《唯识三十论》卷二云︰
无愧者,谓于所作罪,不羞耻他为性。即虽如是了知今己若作,与世间及论典相违,然犹造恶,不生羞耻,是名无愧。即是愧所治分。此二﹝无惭、无愧﹞,以能作一切烦恼及随烦恼助伴为业。谓于以贪、瞋、痴为其行相所有恶行,随其所应,假立为因。由贪、瞋二不俱起故,此二无自相续﹝以贪、瞋、痴为体故﹞。
【论文】
六‧二八九 不耻过恶,是二通相,故诸圣教,假说为体。
【疏翼】
第二辩中随烦恼中,第二总解。
【述记‧卷三十八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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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成唯识论疏翼 第三冊 卷六 四、广六位心所──辨随烦恼体业》全文未完,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