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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辨「不忍」等中,第二不信因果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八】
若于染法起忍、樂等,體是欲等,非是不信──不信因果故。若于無記起忍、樂等,但是欲、解,非與余法爲因果故。若于染法不忍、樂等,體即是信;亦非欲、解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叁釋大隨煩惱位中,第叁釋不信體業訖。
【論文】
六‧叁一九 雲何懈怠?于善、惡品,修、斷事中,懶惰爲性;能障精進,增染爲業。謂懈怠者,滋長染故。
【疏翼】
第叁釋大隨煩惱位中,第四釋懈怠體業。文分爲二︰一、正釋體業,二、別辨勤怠等差別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八】
業中增者,是「滋長」義。
【疏翼】
《顯揚》卷一雲︰
懈怠者,謂耽著睡眠、倚、臥樂故,怖畏升進、自輕蔑故,心不勉勵爲體;能障發起正勤爲業,乃至增長懈怠爲業。
《對法》卷一雲︰
懈怠者,謂愚癡分,依著睡眠、倚﹝藏文作「sbes pa/」﹞、臥﹝藏文作「”phres pa/」﹞爲樂,心不策勵﹝藏文作「mi spro ba/」﹞爲體;障修方便善品﹝藏文作「善品方便」﹞爲業。
安慧《唯識叁十論》卷二雲︰
懈怠者,謂于善等不勇悍﹝藏文作「mvon par mi spro ba/」﹞爲性。即是精進所對治分,由癡一分,依著睡眠、倚、臥諸樂,于身、語、意善業,心不勇悍。此以障善品加行爲業。
安慧《大乘五蘊論廣釋》卷二末雲︰
謂習惡加行,故名懈怠。
余同《唯識叁十論》。
【論文】
六‧叁二○ 于諸染事而策勤者,亦名懈怠,退善法故。
【疏翼】
第四釋懈怠體業中,第二別辨勤怠等差別。文又分二︰一、勤于染亦是怠,二、勤于無記是欲解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八】
非但于善不勤,名怠;于惡策勵,亦是怠也。
【論文】
六‧叁二一 于無記事而策勤者,于諸善法,無進退故,是欲、勝解,非別有性。
【疏翼】
第二別辨勤怠等差別中,第二勤于無記是欲解。于中分二︰一、因成無體,二、複以喻成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八】
「于無記事」「策勤」,是欲、勝解,非別有體[105]。
【論文】
六‧叁二二 如于無記忍可樂欲,非淨非染,無信不信。
【疏翼】
第二勤于無記是欲勝解中,第二複以喻成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八】
此、以喻成。
「于無記」事「忍可、樂、欲」,非信非不信。但是欲、勝解故。
此[106]等二法,行相增猛,但有善、染。無記行劣,無別二相,但欲、勝解。
此上二[107]法,五十五說:是實物有[108]。《對法》[109]等[110]言,應作分別︰前因[111]已會《論》[112]言癡分等[113]。《五蘊》[114]同此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叁釋大隨煩惱位中,第四釋懈怠體業訖。
【論文】
六‧叁二叁 雲何放逸?于染、淨品不能防、修,縱蕩爲性;障不放逸,增惡損善所依爲業。謂由懈怠,及貪、瞋、癡,不能防修染淨品法,總名放逸,非別有體。
【疏翼】
第叁釋大隨煩惱位中,第五釋放逸體業。于中分二︰一、正釋體業,二、別辨假實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八】
「縱」,謂縱恣;「蕩」,謂蕩逸。余解性業,翻善之中不放逸性,應知廢立。
【疏翼】
如本卷初雲︰
不放逸者,精進、叁根于所斷、修,防、修爲性。對治放逸,成滿一切世、出世間善事爲業。謂即四法于斷、修事,皆能防、修,名不放逸。非別有體,無異相故。于防惡事、修善事中,離四功能無別用故。雖信、慚等亦有此能,而方彼四,勢用微劣,非根遍策,故非此依。豈不防、修是此相用?防、修何異精進、叁根?彼要待此,方有作用。此應複待余,便有無窮失!勤,唯遍策;根,但爲依;如何說彼有防、修用?汝防、修用,其相雲何?若普依持,即無貪等;若遍策錄,不異精進。止惡、進善,即總四法。令不散亂,即是等持。令同取境,與觸何別?令不忘失,即應是念。如是推尋不放逸用,離無貪等竟不可得。故不放逸定無別體。
《顯揚》卷一雲︰
放逸者,謂總貪、瞋、癡、懈怠﹝藏文作「le lo dav bcas pas/」﹞爲體;由依此故,心不製止惡不善法,及不修習彼對治法,障不放逸爲業,乃至增長放逸爲業。如經說:夫放逸者,是生死迹,乃至廣說。
《對法》卷一雲︰
放逸者,依止懈怠及貪、瞋、癡,不修善法,于有漏法,心不防護爲體;增惡損﹝藏文作「”grib pa/」﹞善爲業。
安慧《唯識叁十論》卷二雲︰
放逸者,謂依止貪、瞋、癡、懈怠,于貪、瞋、癡等心不防獲,及不修能對治彼所有善法爲性。即依貪、瞋、癡、懈怠,假立放逸。此以增惡損善所依爲業。
【論文】
六‧叁二四 雖慢、疑等亦有此能,而方彼四,勢用微劣,障叁善根、遍策法故,推究此相,如不放逸。
【疏翼】
第五釋放逸體業中,第二別辨假實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八】
何以不依「慢、疑等」上立放逸者,四用勝故,「障叁善根」及「遍策法」。「遍策法」者,即是精進。
翻善[115],應說此唯是假。論有成文[116],不勞疑故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叁釋大隨煩惱位中,第五釋放逸體業訖。
【論文】
六‧叁二五 雲何失念?于諸所緣,不能明記爲性;能障正念,散亂所依爲業。謂失念者,心散亂故。
【疏翼】
第叁釋大隨煩惱位中,第六釋失念﹝亦作「邪念」或「忘念」﹞體業。于中分二︰一、正釋體業,二、別辨假實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八】
由「失念」故,生起「散亂」。
逐難、解業:「不能明記」善等事故,名爲「失念」。
【疏翼】
《顯揚》卷一雲︰
失念者,謂于久所作、所說、所思,若法、若義,染汙不記爲體;障不忘念爲業,乃至增長失念爲業。如經說:謂失念者,無所能爲,乃至廣說。
《對法》卷一雲︰
忘念﹝藏文作「brjed vas/」﹞者,謂煩惱相應念爲體;散亂所依爲業。
安慧《唯識叁十論》卷二雲︰
失念者,謂染汙念爲性。言「染汙」者,謂與煩惱相應。此以散亂所依爲業。
安慧《大乘五蘊論廣釋》卷二末解五蘊論文雲︰
言「于諸善法不能明記爲性」者,謂煩惱相應念與煩惱所緣境界非別異故,令心于善不能明記。
【論文】
六‧叁二六 有義:失念,念一分攝,說是煩惱相應念故。
【疏翼】
第六釋失念體業中,第二別辨假實。于中有叁師不同義︰一、念一分攝,二、癡一分攝,叁、俱一分攝。此即初師義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八】
此初師雲︰此是念一分。《對法》[117]說:是煩惱相應念[118]故。《瑜伽論》說:是癡分[119]者,是等流故。
【論文】
六‧叁二七 有義:失念,癡一分攝。《瑜伽》說此是癡分故,癡令念失,故名失念。
【疏翼】
第二別辨假實中,第二癡一分攝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八】
此第二師說是癡分。《大論》五十五、五十八[120],皆說此是癡一分故。《對法》[121]言念俱分者,由「癡」令彼相應「念失」故。因會解名。
【論文】
六‧叁二八 有義:失念俱一分攝。由前二文影略說故,論複說此,遍染心故。
【疏翼】
第二別辨假實中,第叁俱一分攝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八】
此第叁師攝前二義,二文影說,故以教證[122]。言:遍染心非唯念分,有染心時,無有念故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叁釋大隨煩惱位中,第六釋失念體業訖。
【論文】
六‧叁二九 雲何散亂?于諸所緣,令心流蕩爲性;能障正定,惡慧所依爲業。謂散亂者,發惡慧故。
【疏翼】
第叁釋大隨煩惱位中,第七釋散亂體業。于中分二︰一、正釋體業,二、別辨假實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八】
余文可知。
「流」者,馳流,即是「散」功能義;「…
《成唯識論疏翼 第叁冊 卷六 四、廣六位心所──辨隨煩惱體業》全文未完,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