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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唯識論疏翼 第叁冊 卷六 叁、廣六位心所──十叁門辨根本煩惱▪P10

  ..續本文上一頁﹞;又令所依阿賴耶識﹝藏文作「阿陀那識」﹞自體安樂﹝藏文作「win tu sbyavs pa”i bde ba/」﹞、怡適﹝藏文作「tshim par byed pa/」﹞,由此樂受作二事故,體雖是一,建立二種︰若喜,若樂,是故說此相應慢與樂喜相應。如慢,薩迦耶見、邊執見、見取、戒禁取,亦爾。

  

  《樞要》卷下雲︰

  

  慢有二種︰一、高舉,二、卑下。高舉有叁︰一、稱量,二、解了,叁、利養。以卑下慢與憂相應,高舉不爾,故前所說不與身邪一分俱。此與憂俱,據卑下說,亦不相違。

  

  [67] 《瑜伽》卷五十九雲︰

  

  不通一切識身者,與意地一切根相應。

  

  [68] 本論卷五:

  

  有義﹝護法說﹞:通二。人、天中者,恒名爲憂──非尤重故;傍生、鬼趣,名憂、名苦──雜受、純受,有輕重故;捺落迦中,唯名爲苦──純受、尤重,無分別故。

  

  [69] 即見取。

  

  [70] 「邪思惟」,謂不如理作意。

  

  [71] 《樞要》卷下雲︰

  

  正義:若地獄無分別煩惱,應無因力斷善根者,死時續等!解雲︰勢力不生,非由邪見。

  

  《瑜伽》卷一雲︰

  

  但由安立現行善根相違相續,名斷善根,非由永拔彼種子故。

  

  [72] 此續前文「俱生慢不造惡趣業」,而起問。

  

  [73] 《瑜伽》卷五十九原文爲:

  

  若諸煩惱猛利現行,方能發起往惡趣業,非諸失念而現行者。又分別起能發此業,非任運起。

  

  [74] 如《瑜伽》卷五十九雲:

  

  此高舉慢,喜根相應。若卑下慢,與彼相違,憂根相應。

  

  [75] 如理《義演》雲︰

  

  不是于地獄中,起思度等煩惱造業,名于「分別」,但由前生強分別惑之勢力,而造諸業,名有分別也。

  

  問︰如何地獄更造惡業耶?答︰前師不正義,故作此計。

  

  [76] 如《對法》卷七雲︰

  

  慢于欲界,與喜、舍相應。

  

  [77] 「八」字,本論《述記》原作「五」,今改。

  

  [78] 如《瑜伽》卷五十八雲︰

  

  又于欲界四見,及慢,喜、舍相應。

  

  [79] 如本論卷六雲︰

  

  貪會違緣,憂苦俱故。

  

  《樞要》卷下雲︰

  

  叁惡趣極苦處,不造往惡趣業,無分別惑故,可造人天業耶?

  

  答︰不障。但言無分別煩惱,不言無人、天業故。

  

  問︰不起不共無明,如何造人、天業?

  

  故亦不造!此論總報,別報可造,善惡俱得。

  

  [80] 即見取。

  

  [81] 《樞要》卷下雲︰

  

  五十九雲︰于利養﹝恭敬、稱、譽、樂善趣﹞等,﹝決定事中﹞他﹝所導﹞引﹝令﹞猶豫﹝者﹞,疑與憂根相應。于無利養,不敬、譏、毀、苦、惡趣等,﹝決定事中﹞他﹝所導﹞引﹝令﹞猶豫﹝者﹞,喜根相應。

  

  邪見﹝一種﹞先作妙行,憂根相應;先作惡行,喜根相應。

  

  二取隨境﹝如雲「見取,戒禁取、取彼見故,隨其所應,如彼相應」。彼二見觀樂等俱行蘊爲我、爲常等故﹞,故四受俱,五十九中,但依欲界疑邪見等說。此通一切地,故與樂相應。

  

  [82] 《瑜伽》卷五十九雲︰

  

  于無利養﹝藏文作「rbed pa med pa/」﹞、不敬、譏﹝藏文作「grags pa med pa/」﹞、毀、苦、惡趣等決定事中,他所導引令猶豫者,喜根相應。

  

  《對法》卷七則雲︰

  

  所以欲界非喜相應者,不決定心若未息滅﹝藏文作「無勝解故」,不作「若未息滅」﹞,喜不生故。

  

  本論據原已決定者說,《對法》據原未決定者論。

  

  [83] 如理《義演》雲︰

  

  此中受俱,約一心總聚可通有處作法,非一一界惑一一地等皆通也,但容得俱也。以無異說,「故說極成之言」也。

  

  [84] 《瑜伽》卷五十九雲︰

  

  薩迦耶見及邊執見,若于樂俱行蘊,觀我、我所,或觀爲常,﹝能與﹞喜根相應。若于苦俱行蘊,觀我、我所,或觀爲常,﹝能與﹞憂根相應。若于舍俱行蘊,觀我、我所,或觀爲常,﹝能與﹞舍根相應。斷見攝邊執見,當知一切與彼相違。見取、禁戒取,取彼見故,隨其所應,如彼相應。邪見一種,先作妙行,憂根相應;先作惡行,喜根相應。

  

  《對法》卷七雲︰

  

  如慢,薩迦耶見、邊執見、見取、戒禁取,亦爾。邪見于欲界,與憂、喜、舍相應;于色、無色界,隨所有受﹝無苦﹞,皆與相應。

  

  雲何邪見于欲界,與憂喜相應?謂先造妙行、惡行者,見此無果,生欣戚故。所以不與苦樂相應者,由一切見皆在意地故。

  

  [85] 《瑜伽》卷五十七「二十二根叁性分別門」雲:

  

  一、善不善,善不善無記爲義。

  

  [86] 如《瑜伽》卷五十八雲︰

  

  複次﹝藏文有「欲界系」叁字﹞,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性,數現行故,非極損惱自他﹝所依﹞處故。若分別起薩迦耶見,由堅執故,與前相違。在欲界者,若在上﹝藏文誤作「下」,即「”og ma/」﹞地,奢摩他力所製持故,多白淨法所攝受故,成無記性。由染汙﹝藏文並有「有過失」﹞故,體是隱沒﹝即「有覆」﹞所余煩惱,由此道理,隨應當知。

  

  [87] 本論卷五雲︰

  

  有義﹝護法說﹞:通二。人天中者,恒名爲憂──非尤重故;傍生、鬼趣,名憂,名苦──雜受、純受,有輕重故;捺落迦中,唯名爲苦──純受、尤重,無分別故。《瑜伽論》﹝卷五十九﹞:

  

  若任運生一切煩惱,皆于叁受現行可得。

  

  [88] 如《瑜伽》卷五十九雲:

  

  不任運生一切煩惱,隨其所應諸根相應。

  

  [89] 《瑜伽》卷五十八雲︰

  

  又于欲界四見,及慢,喜、舍相應。貪,樂、喜、舍相應。

  

  如理《義演》雲︰

  

  意說貪、慢、四見,除邪見,皆叁受俱。除憂、苦者,取順境故。

  

  [90] 《瑜伽》卷五十八續雲︰

  

  恚,苦、憂、舍相應。

  

  [91] 《瑜伽》卷五十八續雲︰

  

  邪見,喜、憂、舍相應。疑,憂、舍相應。

  

  [92] 「八」字,本論《述記》原作「五」,今改。

  

  [93] 除鼻、舌。

  

  [94] 謂《對法》。

  

  [95] 《對法》卷七雲︰

  

  雲何于彼有意地樂?由﹝經﹞說彼地有喜樂故。如經言︰……「雲何爲樂?謂已轉依者依阿賴耶識﹝藏文作「阿陀那識」。下一同﹞攝受所依,所依怡、悅、安適受,受所攝。」此經意說。樂受依初、二靜慮生時,與如是心、心所聚相應。由欣踴行,還令此聚皆得踴悅;又令所依阿賴耶識自體安樂、怡適。由此樂受作二事故,體雖是一,建立二種︰若喜,若樂。

  

  [96] 智周《演秘》雲︰

  

  煩惱生起展轉相續,漸漸微薄勢力將盡,墮處中位。于此位中,必舍相應。

  

  [97] 本論卷五初雲︰

  

  故此相應,唯有舍受。

  

  [98] 此句即欲界以上無瞋。

  

  [99] 如理《義演》雲︰

  

  除貪、瞋、癡,余七俱樂,唯除欲界。下叁靜慮,皆意﹝地﹞樂俱。所以者何?五見、慢、疑,唯意地故。

  

  [100] 《對法》卷七雲︰

  

  疑于欲界,與憂、舍相應。于色、無色界,隨所有受皆與相應。

  

  [101] 《對法》卷七雲︰

  

  無明有二種︰謂相應、不共﹝藏文未明言二種﹞。相應﹝藏文無「相應」二字﹞無明,一切煩惱相應故。若于是處,隨所有受,皆得相應。不共無明,于欲界,與憂、舍相應;于上界,隨所有受皆得相應。喜受﹝漢譯作「樂」,今依藏文「yid bde ba/」改﹞相應不應道理,應如疑說。

  

  [102] 《對法》卷七原作:

  

  于欲界,不決定心若未息滅,喜不生故。色界中,疑疑上靜慮者,由喜樂定力所引持故,亦得隨轉﹝藏文作「rjes su ”gro ba bid/」﹞,是故于彼,亦得與喜、樂相應。

  

  [103] 如理《義演》雲︰

  

  意說諸煩惱與喜、舍相應,通下叁地,除第叁禅──唯樂受故。就欲界中,除欲界極苦處,以欲界無分別煩惱故。余雜受處,意地有喜、舍故。

  

  [104] 《瑜伽》卷五十八雲︰

  

  自性、自性不相應故。

  

  [105] 本論卷五末雲︰

  

  有義:不定。《瑜伽》﹝卷叁﹞說此四一切中無後二故。又﹝卷五十五﹞說此五緣四境生。所緣能緣,非定俱故。

  

  [106] 此句具意:問五受別,非總問遍行,受散故,故爲問也。

  

  [107] 如理《義演》雲︰

  

  善是染違,故此不說。

  

  [108] 如理《義演》雲︰

  

  如不定四未明,以在後明,今不將煩惱對不定四,辨相應等。

  

  [109] 《對法》卷四雲︰

  

  自性不善者,謂除染汙意相應,及色、無色界煩惱等,所余能發惡行煩惱、隨煩惱。此複雲何?謂欲界系不任運起者,是不善。

  

  [110] 貪、癡、慢。

  

  [111] 貪、癡、慢。

  

  [112] 本論卷四雲︰

  

  謂從無始至未轉依,此意任運恒緣藏識,與四根本煩惱相應。其四者何?「謂我癡、我見,並我慢、我愛」。

  

  [113] 叁、「非極損自、他」。﹝四、﹞五十八說:

  

  俱生薩迦耶見,唯無記性數現行故,非極損惱自他處故。

  

  《瑜伽》卷五十八以下,應作第四因。

  

  [114] 「也」字,《續藏》疑作「耶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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