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論文】
六‧一九七 藏識全無;末那有四;意識具十;五識唯叁──謂貪、瞋、癡,無分別故,由稱量等起慢等故。
【疏翼】
第叁諸識相應門中,第二答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七】
第七、八識如前已說[46]。意識並有[47]。五識但叁[48],以「無分別」,故無慢等,必由有隨念計度分別生故;又由慢于「稱量」門起,方勝負故;疑、猶豫,簡擇門起;見,推求門起;故非五識,故五識等無此行相。故《對法》第七說:稱量等門[49],即「等」猶豫門等也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叁諸門廣辨中,第叁諸識相應門訖。
【論文】
六‧一九八 此十煩惱,何受相應?
【疏翼】
第叁諸門廣辨中,第四諸受相應門。于中分二︰一、問,二、答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七】
第四、諸受相應門。
此、問起。
【論文】
六‧一九九 貪、瞋、癡叁,俱生、分別,一切容與五受相應。
【疏翼】
第四諸受相應門中,第二答。于中有二。第一實義有四。第一明貪瞋癡又二︰一、標宗,二、遇難釋。此即初文,初標宗也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七】
下文有二︰初、實義,後、粗相。實義中有四︰一、明貪瞋癡,二、明慢,叁、疑及後叁見,四、明身邊見。今初也[50]。
此之叁根「俱生、分別,一切容與五受」俱起。
《對法》第七[51]、《大論》五十八[52]:「貪」唯「喜、樂、舍」者,五十八[53]雲:此據多分相應道理[54]。隨轉理[55]門說諸煩惱,今據究竟,應准此[56]會。
此與五十九同。彼雲:貪等通六識俱生者,與一切受相應故[57];分別貪等,彼一一自作法、出行相[58]。
然今此中,總解二種[59]貪等行相[60]。
【論文】
六‧二○○ 貪會違緣,憂、苦俱故;瞋遇順境,喜、樂俱故。
【疏翼】
第一明貪瞋癡中,第二逐難釋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七】
下、逐難解之。
與憂、苦俱,謂別小乘故,逐難釋也。
且于欲界五、六識中,憂、苦俱故,謂失財等。瞋翻此說,且怨死等,一切應知。然此五趣分別,至下當知。
此中意說︰即五識中,亦有分別所起貪等,由意分別貪等引故。不爾,《瑜伽》[61]分別貪等,雲何與苦受相應?非許[62]意有苦,是決定義,故由五識有分別起貪等決定,故五十九作此定說。不爾,如分別慢等,彼不言苦俱故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一實義中,第一明貪瞋癡訖。
【論文】
六‧二○一 有義:俱生、分別起慢,容與非苦四受相應,恃苦劣蘊,憂相應故。
【疏翼】
第一實義中,第二明慢。于中有二師義,即分爲二。此初師義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七】
第二、明慢。有二說,此初也。
此二種慢[63],五趣爲論,容四受俱,唯除苦受。由苦趣中亦恃己身有苦劣蘊起慢之時,與憂相應[64]。此依實義,慢與憂俱。前約相粗,說慢不與身、邪見一分俱[65],不恃苦蘊故。此唯意識,故通分別,不同貪等,苦得定說[66]。
【論文】
六‧二○二 有義:俱生亦苦俱起,意有苦受,前已說故。
【疏翼】
第二明慢中,第二師義。于中分叁︰一、俱生慢容苦俱,二、簡分別慢,叁、簡造惡趣業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七】
「俱生」之慢,「亦苦俱起」,即五受俱。由五十九文:意地俱生一切煩惱,意識一切受相應故[67],如前已說[68]。
【論文】
六‧二○叁 分別慢等,純苦趣無,彼無邪師、邪教等故。
【疏翼】
第二師義中,第二簡分別慢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七】
其地獄中,與苦相應。于總聚中,但有得一切受相應義,非一切慢皆得相應。無「分別慢等」,即「等」一切分別貪、瞋、癡、疑、邪見、見[69]、戒取等。以「無邪教」、「邪師」,及邪思惟[70]故[71]。
【論文】
六‧二○四 然彼不造引惡趣業,要分別起,能發彼故。
【疏翼】
第二師義中,第叁簡造惡趣業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七】
所以者何[72]?
五十九說:要分別煩惱發惡趣業故[73],此據總報多分爲論。其別報者,修道亦發故。
五十九:分別慢等,不言與苦相應[74]。下疑等,准此應知。
故知前師彼趣有分別煩惱前生勢力故,即造惡趣業也[75]。與《對法》第七[76]、五十八[77]違[78],此文皆如貪等會[79]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一實義中,第二明慢訖。
【論文】
六‧二○五 疑、後叁見,容四受俱。
【疏翼】
第一實義中,第叁明疑及後叁見﹝見取、戒禁取及邪見﹞。文分爲二︰一、總明,二、逐難釋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七】
第叁、明「疑」、「叁見」。
「叁見」︰謂見[80]、戒取、邪見。「四受」,除苦,隨意有無[81]。唯是正義,以地獄無分別惑故。
【論文】
六‧二○六 欲疑無苦等,亦喜受俱故。
【疏翼】
第叁明疑及後叁見中,第二逐難釋。文分爲二︰一、疑容喜俱,二、二取容憂俱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七】
逐難解雲︰欲界之疑,先作惡行,疑無苦集谛等,亦喜受俱故,以後苦無故。上界即無,無惡行果故,上界疑與樂受俱故[82]。此等皆通叁界總聚有處作法,故致極成之言[83]。
【論文】
六‧二○七 二取若緣憂俱見等,爾時,得與憂相應故。
【疏翼】
第二逐難釋中,第叁二取容憂俱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七】
若緣「憂俱見」、戒,及所依蘊,爲勝,爲淨;「與憂相應故」──憂其不速得涅槃等。
此中皆同五十九說。彼文一一別廣作法,指事[84],此逐難舉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一實義中,第叁明疑及後叁見訖。
【論文】
六‧二○八 有義:俱生身、邊二見,但與喜、樂、舍受相應,非五識俱,唯無記故。
【疏翼】
第一實義中,第四明身邊見。于中有二師義,即分爲二。初師義又二︰一、俱生二見與叁受俱,二、分別二見容四受俱。此即初中初文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七】
第四、明身、邊二見。有二說,此初也。
「身、邊二見」,唯「喜、樂、舍俱」。意無苦受,「非五識俱」,故無苦受。此俱生者,唯無記性,不與憂相應。憂,二性故。
其憂二性,如五十七「二十二根性分別門」[85]。
俱生二見,唯無記,如五十八說[86]。
【論文】
六‧二○九 分別二見,容四受俱,執苦俱蘊爲我、我所,常、斷見翻此,與憂相應故。
【疏翼】
第一師義中,第二分別二見容四受俱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七】
「分別二見得四受俱」:在極苦處「執苦俱蘊及我、我所」,及「常」見者,「與憂相應」,境可憂故,唯不善故。斷見執樂俱蘊斷,亦與憂俱故,恐失樂故,故言「翻此」。
喜、樂等,可知。
非在五識等,故無苦俱義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四明身邊見中,第一師義訖。
【論文】
六‧二一○ 有義:二見若俱生者,亦苦受俱。純受苦處,緣極苦蘊,苦相應故。
【疏翼】
第四明身邊見中,第二師義。于中有二︰一、俱生身邊見亦容苦俱,二、引證並總結前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七】
此、第二師。
分別二見同前。如地獄等極苦之處,無此身邊分別見故;俱生二見亦苦受俱,在「極苦」處,緣「苦蘊」故。
【論文】
六‧二一一 論說:俱生一切煩惱,皆于叁受,現行可得,廣說如前,余如前說。此依實義。
【疏翼】
第二師義中,第二引證並總結前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七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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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成唯識論疏翼 第叁冊 卷六 叁、廣六位心所──十叁門辨根本煩惱》全文未完,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