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论文】
六‧一九七 藏识全无;末那有四;意识具十;五识唯三──谓贪、瞋、痴,无分别故,由称量等起慢等故。
【疏翼】
第三诸识相应门中,第二答。
【述记‧卷三十七】
第七、八识如前已说[46]。意识并有[47]。五识但三[48],以「无分别」,故无慢等,必由有随念计度分别生故;又由慢于「称量」门起,方胜负故;疑、犹豫,简择门起;见,推求门起;故非五识,故五识等无此行相。故《对法》第七说:称量等门[49],即「等」犹豫门等也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三诸门广辨中,第三诸识相应门讫。
【论文】
六‧一九八 此十烦恼,何受相应?
【疏翼】
第三诸门广辨中,第四诸受相应门。于中分二︰一、问,二、答。
【述记‧卷三十七】
第四、诸受相应门。
此、问起。
【论文】
六‧一九九 贪、瞋、痴三,俱生、分别,一切容与五受相应。
【疏翼】
第四诸受相应门中,第二答。于中有二。第一实义有四。第一明贪瞋痴又二︰一、标宗,二、遇难释。此即初文,初标宗也。
【述记‧卷三十七】
下文有二︰初、实义,后、粗相。实义中有四︰一、明贪瞋痴,二、明慢,三、疑及后三见,四、明身边见。今初也[50]。
此之三根「俱生、分别,一切容与五受」俱起。
《对法》第七[51]、《大论》五十八[52]:「贪」唯「喜、乐、舍」者,五十八[53]云:此据多分相应道理[54]。随转理[55]门说诸烦恼,今据究竟,应准此[56]会。
此与五十九同。彼云:贪等通六识俱生者,与一切受相应故[57];分别贪等,彼一一自作法、出行相[58]。
然今此中,总解二种[59]贪等行相[60]。
【论文】
六‧二○○ 贪会违缘,忧、苦俱故;瞋遇顺境,喜、乐俱故。
【疏翼】
第一明贪瞋痴中,第二逐难释。
【述记‧卷三十七】
下、逐难解之。
与忧、苦俱,谓别小乘故,逐难释也。
且于欲界五、六识中,忧、苦俱故,谓失财等。瞋翻此说,且怨死等,一切应知。然此五趣分别,至下当知。
此中意说︰即五识中,亦有分别所起贪等,由意分别贪等引故。不尔,《瑜伽》[61]分别贪等,云何与苦受相应?非许[62]意有苦,是决定义,故由五识有分别起贪等决定,故五十九作此定说。不尔,如分别慢等,彼不言苦俱故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一实义中,第一明贪瞋痴讫。
【论文】
六‧二○一 有义:俱生、分别起慢,容与非苦四受相应,恃苦劣蕴,忧相应故。
【疏翼】
第一实义中,第二明慢。于中有二师义,即分为二。此初师义。
【述记‧卷三十七】
第二、明慢。有二说,此初也。
此二种慢[63],五趣为论,容四受俱,唯除苦受。由苦趣中亦恃己身有苦劣蕴起慢之时,与忧相应[64]。此依实义,慢与忧俱。前约相粗,说慢不与身、邪见一分俱[65],不恃苦蕴故。此唯意识,故通分别,不同贪等,苦得定说[66]。
【论文】
六‧二○二 有义:俱生亦苦俱起,意有苦受,前已说故。
【疏翼】
第二明慢中,第二师义。于中分三︰一、俱生慢容苦俱,二、简分别慢,三、简造恶趣业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记‧卷三十七】
「俱生」之慢,「亦苦俱起」,即五受俱。由五十九文:意地俱生一切烦恼,意识一切受相应故[67],如前已说[68]。
【论文】
六‧二○三 分别慢等,纯苦趣无,彼无邪师、邪教等故。
【疏翼】
第二师义中,第二简分别慢。
【述记‧卷三十七】
其地狱中,与苦相应。于总聚中,但有得一切受相应义,非一切慢皆得相应。无「分别慢等」,即「等」一切分别贪、瞋、痴、疑、邪见、见[69]、戒取等。以「无邪教」、「邪师」,及邪思惟[70]故[71]。
【论文】
六‧二○四 然彼不造引恶趣业,要分别起,能发彼故。
【疏翼】
第二师义中,第三简造恶趣业。
【述记‧卷三十七】
所以者何[72]?
五十九说:要分别烦恼发恶趣业故[73],此据总报多分为论。其别报者,修道亦发故。
五十九:分别慢等,不言与苦相应[74]。下疑等,准此应知。
故知前师彼趣有分别烦恼前生势力故,即造恶趣业也[75]。与《对法》第七[76]、五十八[77]违[78],此文皆如贪等会[79]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一实义中,第二明慢讫。
【论文】
六‧二○五 疑、后三见,容四受俱。
【疏翼】
第一实义中,第三明疑及后三见﹝见取、戒禁取及邪见﹞。文分为二︰一、总明,二、逐难释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记‧卷三十七】
第三、明「疑」、「三见」。
「三见」︰谓见[80]、戒取、邪见。「四受」,除苦,随意有无[81]。唯是正义,以地狱无分别惑故。
【论文】
六‧二○六 欲疑无苦等,亦喜受俱故。
【疏翼】
第三明疑及后三见中,第二逐难释。文分为二︰一、疑容喜俱,二、二取容忧俱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记‧卷三十七】
逐难解云︰欲界之疑,先作恶行,疑无苦集谛等,亦喜受俱故,以后苦无故。上界即无,无恶行果故,上界疑与乐受俱故[82]。此等皆通三界总聚有处作法,故致极成之言[83]。
【论文】
六‧二○七 二取若缘忧俱见等,尔时,得与忧相应故。
【疏翼】
第二逐难释中,第三二取容忧俱。
【述记‧卷三十七】
若缘「忧俱见」、戒,及所依蕴,为胜,为净;「与忧相应故」──忧其不速得涅槃等。
此中皆同五十九说。彼文一一别广作法,指事[84],此逐难举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一实义中,第三明疑及后三见讫。
【论文】
六‧二○八 有义:俱生身、边二见,但与喜、乐、舍受相应,非五识俱,唯无记故。
【疏翼】
第一实义中,第四明身边见。于中有二师义,即分为二。初师义又二︰一、俱生二见与三受俱,二、分别二见容四受俱。此即初中初文。
【述记‧卷三十七】
第四、明身、边二见。有二说,此初也。
「身、边二见」,唯「喜、乐、舍俱」。意无苦受,「非五识俱」,故无苦受。此俱生者,唯无记性,不与忧相应。忧,二性故。
其忧二性,如五十七「二十二根性分别门」[85]。
俱生二见,唯无记,如五十八说[86]。
【论文】
六‧二○九 分别二见,容四受俱,执苦俱蕴为我、我所,常、断见翻此,与忧相应故。
【疏翼】
第一师义中,第二分别二见容四受俱。
【述记‧卷三十七】
「分别二见得四受俱」:在极苦处「执苦俱蕴及我、我所」,及「常」见者,「与忧相应」,境可忧故,唯不善故。断见执乐俱蕴断,亦与忧俱故,恐失乐故,故言「翻此」。
喜、乐等,可知。
非在五识等,故无苦俱义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四明身边见中,第一师义讫。
【论文】
六‧二一○ 有义:二见若俱生者,亦苦受俱。纯受苦处,缘极苦蕴,苦相应故。
【疏翼】
第四明身边见中,第二师义。于中有二︰一、俱生身边见亦容苦俱,二、引证并总结前。
【述记‧卷三十七】
此、第二师。
分别二见同前。如地狱等极苦之处,无此身边分别见故;俱生二见亦苦受俱,在「极苦」处,缘「苦蕴」故。
【论文】
六‧二一一 论说:俱生一切烦恼,皆于三受,现行可得,广说如前,余如前说。此依实义。
【疏翼】
第二师义中,第二引证并总结前。
【述记‧卷三十七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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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成唯识论疏翼 第三冊 卷六 三、广六位心所──十三门辨根本烦恼》全文未完,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