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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唯識論疏翼 第叁冊 卷六 二、廣六位心所──辨根本煩惱體業▪P12

  ..續本文上一頁准《瑜伽》﹝卷五﹞,即上四欲天,以下二天可相殺故。

  

  《大毗婆沙論》卷一百九十九雲︰

  

  有說彼住妙高層級,有說彼是叁十叁天。

  

  [140] 即人、法二我見。

  

  [141] 「前」,《演秘》牒釋,依「何」字本,並謂有作「前」,或「四」

  

  字本,應從多本。《義演》從「前」字本。

  

  [142] 「見」字,《大毗婆沙論》卷二百,初原作「種」。

  

  [143] 原作「謂彼外道」。

  

  [144] 具意:執余四蘊以爲我所,彼所執我以色爲性。

  

  [145] 原無「我」字。

  

  [146] 「想」字下,原文有「說名爲想。此有色我,有彼想故」。

  

  [147] 《大毗婆沙論》卷二百,原文此處有:

  

  以執四蘊爲我所故。彼作是念︰此有色我,死後有想。

  

  [148] 「故」字,原作「建」。

  

  [149] 《大毗婆沙論》卷二百,原文此處作:

  

  依第二見,建立第二我──無色,死後有想論。謂彼外道……

  

  [150] 原無「蘊」字。

  

  [151] 「我」字下,《大毗婆沙論》卷二百原文有:

  

  執無色爲我,執色或余無色蘊爲我所。謂若除想,執余叁蘊總別爲我,即執想、色蘊爲我所。若執想蘊爲我,即執余蘊爲我所。

  

  [152] 謂如彼《大毗婆沙論》二百下文應知。

  

  [153] 《大毗婆沙論》卷二百:

  

  建立第叁我:亦有色亦無色,死後有想論。謂彼外道執色無色爲我,如谛語外道﹝梵文爲「satya-vadin」﹞等總于五蘊起一我想。由彼各別分別諸蘊不得實我,猶如各別分別甘、醋、鹹、辛、苦、淡,無總實有一味可得。彼于諸蘊起一想已,總執爲我。彼所執我,以色無色爲性故,名亦有色亦無色。……以執自身諸蘊爲我,執他諸蘊爲我所故。

  

  有余外道于有色我見過失已,依無色我而住;于無色我見過失已,複依有色我而住。彼諸外道我見未斷,雖執有我,而不決定說所執我唯是有色,或唯是無色,然作是念──此亦有色,亦無色,我死後有想。

  

  [154] 《大毗婆沙論》卷二百原文作:

  

  此在欲界全,隨其所應乃至廣說。

  

  [155] 《大毗婆沙論》卷二百續雲:

  

  彼作是念︰我雖實有,而不可說定亦有色亦無色。彼見實我定亦有色亦無色,俱有過失,故作是說︰此我非有色非無色,死後有想。余如前說。

  

  [156] 《大毗婆沙論》卷二百原文作:

  

  執我有邊,死後有想論者,若執色爲我,彼所執我體有分限。或在身中,如指節量,光明熾盛或在身中,稱身形量,內外明徹。如說︰我、我形相端嚴,光明熾盛,清淨第一。喬答摩尊甯說無我?若執非色爲我,亦有分限。以非色法所依所緣有分限故,亦名有邊。彼依尋伺起如是執。若依等至起此執者,必未得遍處定。如是二種,俱作是念︰我定有邊,死後有想。此在欲界全、色界一分。

  

  [157] 謂無色界有色。

  

  [158] 如《明論》說︰

  

  有我士夫,其量廣大邊際難測,光色如日。諸冥暗者,雖住其側,而不能見。要知此我,方能越度生老病死。異此,更無越度理趣。又如有說︰地即是我,我即是地,其量無邊。若執無色爲我,彼作是念︰如不至火,終不能燒;若不至刀,終不能割;若不至水,終不能爛;如是若有不至我者,終不能取無邊分量。彼依尋伺起如是執,若依等至起此執者,必已得遍處定。如是二種,俱作是念︰我定無邊,死後有想。此在欲界全,隨其所應。

  

  [159] 《瑜伽》卷六原文作:

  

  又若見少色、少非色者﹝藏文作「若于有色、非有色,均見少者」﹞,彼計﹝《顯揚》及藏文俱作「見」﹞有邊。若見彼無量者,彼計有﹝藏文無「有」字,可刪﹞無邊。若複遍見,而色分﹝「分」,藏文作「was」﹞少,非色分無量,或色分無量,非色分少者,彼計亦有邊亦無邊。若爲對治此故,但由文異,不由義異而起執者,彼計非有邊非無邊。或計解脫之我﹝藏文只作「解脫」﹞,遠離二種。若執色爲我,彼所執我,隨所依身,或卷,或舒,其量不定。彼作是念︰身若有量,我即有邊;身若無量﹝《述記》原衍「等」字,今略﹞,我亦無邊﹝《述記》原作「量」今改﹞。

  

  [160] 《大毗婆沙論》卷二百續雲︰

  

  若執無色爲我,彼作是念︰若隨有量所依所緣,我即有邊;若隨無量所依所緣,我即無邊。如是二種俱作是念︰我亦有邊亦無邊,死後有想。此在欲界全,隨其所應,乃至廣說。

  

  [161] 《大毗婆沙論》卷二百原文作:

  

  執我非有邊非無邊,死後有想論者,即遮第叁。爲此第四、叁門異說,如前應知。如是四種,或依尋伺,或依等至,皆容得起。

  

  [162] 原作「依想受異,故作是說」。

  

  [163] 「少」字,原作「小」。

  

  [164] 原無「純」字。

  

  [165] 原無「純」字。

  

  [166] 《大毗婆沙論》卷二百此段原作:

  

  我有一想者,謂在前叁無色。由彼諸想一門轉故,說名「一想」。我有種種想者,謂在欲色界,除無想天。由彼諸想六門四門轉故,及緣種種境故,名「種種想」。依尋伺者我,亦有差別︰謂有一種工巧智者,名「有一想」;若有種種工巧智者,名「有種種想」。

  

  我有小想者,謂執少色爲我,或執少無色爲我。若執少色爲我,彼執色我其量狹小,如指節等,彼執想爲我所。依小身故,緣少境故,說爲「小想」。我與彼合,名有小想。此在欲界全,色界一分,除無想天。

  

  [167] 《大毗婆沙論》卷二百續雲︰

  

  許無色界亦有色者,此亦在彼前叁無色。若執少無色爲我,彼或執受爲我,想爲我所。依小身故,緣少境故,說爲「小想」。我與彼合,名「有小想」。執行﹝蘊﹞爲我,執識﹝蘊﹞爲我亦爾。若執想爲我,彼想依小身故,緣少境故,說爲「小想」。彼執小想爲我性故,或有想用,名「有小想」。此在欲界,乃至無所有處,除無想天。

  

  [168] 《大毗婆沙論》卷二百原文作:

  

  我有無量想者,謂執無量色爲我,或執無量無色。若執無量色爲我,彼執色我遍一切處。彼執想爲我所,依無量身故,緣無量境故,名「無量想」。我與彼合,名「有無量想」。此在欲界全、色界一分,除無想天。

  

  [169] 《大毗婆沙論》卷二百此段原文作:

  

  如是四種,或依尋伺,或依等至,皆容得起。

  

  [170] 《大毗婆沙論》卷二百原文爲:

  

  我純有樂者,謂在前叁靜慮。諸得定者,以天眼通見叁靜慮,恒時受樂。後從彼沒,來生此間,便作是意︰我純有樂。諸尋伺者,見諸有情于一切時與樂具合,便作是念︰我純有樂。如于此世,他世亦爾。

  

  [171] 《大毗婆沙論》卷二百雲︰

  

  我純有苦者,謂在地獄。諸得定者,以天眼通見在地獄,恒時受苦,複從彼沒來生此間,便作是念︰我純有苦。諸尋伺者,見諸有情于一切時與苦具合,便作是念︰我純有苦,如于此世,他世亦爾。

  

  [172] 《大毗婆沙論》卷二百原文爲:

  

  我有苦有樂者,謂在傍生、鬼界、人,及欲界天。諸得定者,天眼通見彼有情苦樂雜受。後從彼沒,來生此間,便作是念︰我有苦有樂。諸尋伺者,見諸有情有時與苦具合,有時與樂具合,便作是念︰我有苦有樂,如于此世,他世亦爾。

  

  [173] 《大毗婆沙論》卷二百原文爲:

  

  我無苦無樂者,謂在第四靜慮乃至無所有處,彼得定者,知彼有情無苦無樂。後從彼沒,來生此間,便作是念︰我無苦無樂。諸尋伺者作如是念︰我體是常,不明了轉;雖有暫時苦樂相應,而彼是客,我非有彼。此十六種後際分別諸有想論,依前所說十六事起。

  

  [174] 原作「八無想論」。

  

  [175] 《大毗婆沙論》卷二百原文作:

  

  一、執我有色,死後無想。謂彼執色爲我,得無想定;及見他得彼定,生無想有情天,便作是念︰我有色,死後無想,當生無想有情天中,想不起故。諸尋伺者執色爲我,見有風洴、熟眠、悶絕、苦受所切,似全無想;便作是念︰我雖有色,而無其想。如于此世,他世亦爾。

  

  [176] 《大毗婆沙論》卷二百原文作:

  

  二、執我無色,死後無想,彼執命根爲我,得無想定,及見他得彼定、生無想有情天。便作是念︰我無色,死後無想。當生無想有情天中,想不起故。諸尋伺者執命根爲我,見有風洴、熟眠、苦受所切,似全無想,便作是念︰我無色,亦無想。如于此世,他世亦爾。有尋伺者除想,執余﹝受、行、識﹞叁蘊爲我,亦容執我無色,死後無想。

  

  [177] 《大毗婆沙論》卷二百原文作:

  

  叁、執我亦有色亦無色,死後無想:謂彼執色、命根爲我,彼于此二起一我想。由彼各別分別此二不得實我,猶如各別分別甘等,不得總味。彼執此二爲一我已,得無想定,及見他得彼定,生無想有情天,便作是念︰我亦有色亦無色,死後無想。當生無想有情天中,想不起故。諸尋伺者執色、命根爲我,見有風洴、熟睡、悶絕,苦受所切,似全無想,便作是念︰我亦有色亦無色,而全無想。如于此世,他世亦爾。有尋伺者除想,執余﹝色、受、行、識﹞四蘊爲我,亦容執我亦有色無色,死後無想。

  

  [178] 「無別有物」下,原文有:

  

  爲此第四,叁門異說,如前應知。

  

  [179] 《大毗婆沙論》卷二百原作:

  

  一、執我有邊,死後無想:謂若執色爲我,彼執色我,其量狹小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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