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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唯識論疏翼 第叁冊 卷六 二、廣六位心所──辨根本煩惱體業▪P4

  ..續本文上一頁故今廣說「薩迦耶見」等言。由可壞滅故,名「薩」;由聚集故,名「迦耶」;此見謂于衆多具有壞滅性中,本無我及無我所,唯以名顯示;謂我見論者許我爲常、爲一,然由此見實以無常及衆多爲境界故;今即顯我並非其境。

  

  言「謂于取蘊」等者,謂如經言︰「有沙門或婆羅門,由隨觀爲我及我所故。而隨觀者,即于此五取蘊中轉。」

  

  彼等由自體爲門,假立爲我?抑由果爲門,假立爲我耶?諸數論師計我爲有知﹝藏文作「wes pa yod pa/」﹞自體。彼等由于心、心所有法差別不善巧故,而說心、心所聚集性,總體爲有知。是故于彼四蘊計執爲我,于彼色蘊,計執我所。由心常態除覺慧﹝藏文作「blo/」﹞轉起以外,不能言說或了知別有有知。受等亦爾。

  

  有離系者說知體﹝藏文作「wes pa”i rav gi vo bo/」﹞即我。彼執我及我所,亦如上說。

  

  勝論師等,說見乃至思。即依如是能受、能想、能念、能思及能識等,由果爲門,顯示爲我,彼等又即于眼等能起增上慢我。然如其我本無有故,離此眼外,無別能見。即于眼等諸識,說名見等。由是彼之不共因故,乃說眼能見。猶如以是聲不共因故,說爲鈴發。若爾,由何說言眼雖能見色,而喜亦不成,憂亦不成?

  

  今作是說︰謂于和合或相續中,假立自體,說即此眼能見諸色。又即此顯現色性,說言見色,如是依顯現彼有、顯現彼無,安立見不見色。于聞等中,當說亦爾。

  

  複次,若由此能受說名爲受,如是乃至由此能識說名爲識。此中由離識外,遮說了別故,唯于事上顯示作者。于受等中,亦當如是說。複次,如上所說顯現爲境界故,說爲作者。由一切事是剎那故,于能作時,不停住故,除得自體,無余作用。由無作者,便無作用。若諸事得體無間不壞滅者,由無因故,後亦不壞。由壞滅者及壞滅後,自體無差別故。若遍計壞滅由具有因者,則爲壞滅者本身爲因,抑爲遍計別有因耶?

  

  若如前宗,則諸事得體無間即滅,或當成無壞滅過。謂彼既不觀待其他,前時不成彼因,即此自體無有成爲差別故,後時亦當不成爲彼因。若如後宗,滅因當無決定可得。若謂如果法諸壞滅因決定有者,此不應爾,諸果更互自體不同故,彼等諸因功能亦定有異,始不相違;然壞滅無可說爲有事故,若自性無有成爲差別者,則此決定爲誰所作?由如是故,當知滅因即是一切,或于壞滅,定無有因。

  

  又若謂壞滅在壞滅因前爲有者,若如是者,則壞滅因應成無義。且若諸事亦由正滅中生,諸已壞滅,應成生過!若謂壞滅在壞滅因前爲無有者,若如是者,則猶如諸事,此無有事亦成先無有過!若于是處先有此無有者,以決定無疑是事故,亦當滅已而成滅!如是則有事、無事二者無差別故,一切應成亦有事體性,亦無有事體性過!若滅後無者,亦滅後而成無者,若如是者,則成爲無窮故,彼之諸因亦當成!若不許如是者,則由許二者自體無有成爲差別故,亦不應許諸事滅後而無! 

  

  又所作與事,應說異?應說不異?若不異者,以自體爲作者與作業分別不應道理。若獲得自體已,能作所作者,彼之自體不成。若有乃于無彼中生,則此不應爲彼自體。若空卻所作,作者亦不應有!既遠離所作與具有所作爲異體,則能作所作者,或業之自體,雲何得成?由遠離所作者,及具有所作者,二者不見俱時有故,應許前滅而後生。若未得自體,如是則作者及所作亦不應成爲彼之自體。由二者俱無故,都無所有。

  

  複次,一端遠離所作,而另一端具有所作故,便無有作者。若無作者,所作亦無。若如是者,自然﹝藏文作「rav gi vav gis/」﹞滅故,許剎那性。離作者及業二者以外,所作亦無。由諸作者生起所作,由是所生起故,即是業性。無有所作,則業及作者亦不應有,此即決定無疑有余所作。又此中由有余故,所作及作者,當無窮盡。若謂不觀待其余所作者,若如是者,何故不許遠離所作之實物能生耶?既成爲異義,又不觀見自體及功能,而遍計其有所作當何爲耶?又若由諸作者能生所作,而非實物者,若如是者,則先前無有及滅後無有二者,于所作中爲有,而于實物中當爲無,即當許一切實物或爲常,或爲無性。

  

  又若離作者外有別所作者,諸成辦事當離所作。若如是者,則所作當無窮盡,而成辦事亦當爲無。由無成辦事故,所作亦當無有。若無成辦,則無所作。

  

  複次,若行走者外另有行走,或離米飯外另有炊煮者,若如是者,由先前所依無變異故,行走者當無去至余方,米飯當無安住﹝或譯爲「著落」亦可﹞。

  

  若謂由所作即是自所依事變異因故,不遮先前所依有變異者,則所謂變異即與從前以來自性成殊,彼無變異亦不生起。由如是故,前後二者非俱時有,決定無疑,應許前滅而非異時後得生起。若如是者,由無所作依事及不住故,豈成變異因耶?由如是故,具有得體無間即滅者,無有移動,內無能作士夫,由唯有五蘊體故,于先前原無之異蘊中,乃以執取常,作者、受者爲先,而執有我及我所,然此非以我及我所爲境。

  

  言「爲我或爲我所」者,謂簡別近執見。言「隨觀」者,即是分別。言「染汙慧」者,若不愚癡,應不于無有我中起于我想。由與愚癡相應,及成顛倒故,名爲「染汙」。此中謂于已成自相續,隨觀爲我,于他已成相續及非執受物,隨觀爲我所。若時于已成自相續一分,隨觀爲我,爾時即于其余分,觀爲我所。此以一切見所依爲業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六‧一五四 此見差別,有二十句、六十五等,分別起攝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第一釋薩迦耶見中,第二釋差別。

  

  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叁十六】

  

  謂「二十句」者,《對法》第一雲︰謂如計色是我,我有色,色屬我,我在色中[95]。一蘊有四,五蘊二十句也。即二十句中「五是我見」,十五是我「所見」。何以五我見、十五我所者,以「相應[96]我所」、「隨轉[97]我所」、「不離[98]我所」,故十五種是我所也。如《對法》第一自有問答廣解[99]。

  

  分別行緣蘊,不分別所起處,故有二十句。分別行緣蘊,「行」謂行相,是我、我所之行相也。「所」者,我所,如但于色蘊分別其我、我所行相,不分別此所說我所之所起處。我所必依我見後起,此于色蘊所說叁所,不分別言此之我所依計何蘊爲我。此從彼起,但總分別我、我所行相[100]。

  

  問︰亦不分別計色之我,是何我所之所從起,何但說言不分別所?

  

  答︰我爲根本,不從他起。言「色是我」,已分別訖,不是不分別其所起處。我所必依我見後起,故不同也。 

  

  其[101]六十二見等,准此應知[102]。

  

  「六十五」者,《婆沙‧雜蘊》第一、〈世第一品〉第八[103]卷,約蘊、約界、處等分別。此言「等」者,等處、等界也。謂如以色爲我,于余四蘊各有叁所︰謂是我璎珞、我僮仆、我器,即有十二;色爲一我,即總十叁也;如是五蘊有六十我所、五我見也[104]。此皆分別行緣蘊,亦分別所起處。 

  

  又此是分別所起,非是俱生。俱生之我,不別計故。

  

  以何爲證?

  

  五十八說:二十句薩迦耶見,皆見苦斷。唯依分別,不依俱生[105]。六十五見,雖無正文,准二十句,亦唯分別。此皆作意分別行緣蘊等,方始生故。然總緣蘊爲我,亦通分別者,如《顯揚》[106]說。此依一切異生爲論,非依一人有此諸見[107]。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以上第二別釋中,第一釋薩迦耶見訖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六‧一五五 二、邊執見:謂即于彼,隨執斷、常,障處中行,出離爲業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第二別釋中,第二釋邊執見。于中分二︰一、釋邊執見體業,二、釋差別。此即初文。

  

  

  

  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叁十六】

  

  謂由于前我見執我已,隨此我見後,執爲「斷、常」[108]。謂緣前所緣爲境,障非斷、常──說有因果,「處中行」道谛,及「出離」滅谛。然此是總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《顯揚》卷一雲︰

  

  二、邊執見:謂于五取蘊,執計斷常,染汙慧爲體;或是俱生或分別起,能障無常、無顛倒解爲業,如前乃至增長邊執見爲業。如經說︰迦多衍那﹝梵文爲「katyayana」,即迦旃延﹞!一切世間依止二種︰或有、或無。

  

  如是當知斷見、常見,亦依止法執有見,及法執無見。《佛地經論》卷七雲︰

  

  煩惱障中有所知障,是所依故,必執有法,而計我故。體雖無二,而用有別。如一識體,取境用多。由此熏生一種子體,亦有多用。起時雖俱,而漸次斷。聖道勢力,有分齊故。

  

  《對法》卷一雲︰

  

  邊執見者,于五取蘊等隨觀執﹝藏文作「yav dag par rjes su lta ba/」﹞,若常,若斷,諸忍、欲、覺、觀、見爲體;障處中行、出離爲業﹝藏文作「dbu ma”i lam gyis ves par ”byuv ba”i bar du gcod pa”i las can no/」﹞。「處中行」者,謂離斷常、緣起正智。

  

  安慧《唯識叁十論》卷一雲︰

  

  邊執見者,于諸五取蘊,先執爲我及我所,複隨觀彼爲斷爲常。

  

  安慧《大乘五蘊論廣釋》卷二雲︰

  

  言「即由彼增上力故」者,謂薩迦耶見。謂由薩迦耶見力,彼得生起故,說薩迦耶見于彼能爲增上。言「爲常或複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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