..续本文上一页故今广说「萨迦耶见」等言。由可坏灭故,名「萨」;由聚集故,名「迦耶」;此见谓于众多具有坏灭性中,本无我及无我所,唯以名显示;谓我见论者许我为常、为一,然由此见实以无常及众多为境界故;今即显我并非其境。
言「谓于取蕴」等者,谓如经言︰「有沙门或婆罗门,由随观为我及我所故。而随观者,即于此五取蕴中转。」
彼等由自体为门,假立为我?抑由果为门,假立为我耶?诸数论师计我为有知﹝藏文作「wes pa yod pa/」﹞自体。彼等由于心、心所有法差别不善巧故,而说心、心所聚集性,总体为有知。是故于彼四蕴计执为我,于彼色蕴,计执我所。由心常态除觉慧﹝藏文作「blo/」﹞转起以外,不能言说或了知别有有知。受等亦尔。
有离系者说知体﹝藏文作「wes pa”i rav gi vo bo/」﹞即我。彼执我及我所,亦如上说。
胜论师等,说见乃至思。即依如是能受、能想、能念、能思及能识等,由果为门,显示为我,彼等又即于眼等能起增上慢我。然如其我本无有故,离此眼外,无别能见。即于眼等诸识,说名见等。由是彼之不共因故,乃说眼能见。犹如以是声不共因故,说为铃发。若尔,由何说言眼虽能见色,而喜亦不成,忧亦不成?
今作是说︰谓于和合或相续中,假立自体,说即此眼能见诸色。又即此显现色性,说言见色,如是依显现彼有、显现彼无,安立见不见色。于闻等中,当说亦尔。
复次,若由此能受说名为受,如是乃至由此能识说名为识。此中由离识外,遮说了别故,唯于事上显示作者。于受等中,亦当如是说。复次,如上所说显现为境界故,说为作者。由一切事是剎那故,于能作时,不停住故,除得自体,无余作用。由无作者,便无作用。若诸事得体无间不坏灭者,由无因故,后亦不坏。由坏灭者及坏灭后,自体无差别故。若遍计坏灭由具有因者,则为坏灭者本身为因,抑为遍计别有因耶?
若如前宗,则诸事得体无间即灭,或当成无坏灭过。谓彼既不观待其他,前时不成彼因,即此自体无有成为差别故,后时亦当不成为彼因。若如后宗,灭因当无决定可得。若谓如果法诸坏灭因决定有者,此不应尔,诸果更互自体不同故,彼等诸因功能亦定有异,始不相违;然坏灭无可说为有事故,若自性无有成为差别者,则此决定为谁所作?由如是故,当知灭因即是一切,或于坏灭,定无有因。
又若谓坏灭在坏灭因前为有者,若如是者,则坏灭因应成无义。且若诸事亦由正灭中生,诸已坏灭,应成生过!若谓坏灭在坏灭因前为无有者,若如是者,则犹如诸事,此无有事亦成先无有过!若于是处先有此无有者,以决定无疑是事故,亦当灭已而成灭!如是则有事、无事二者无差别故,一切应成亦有事体性,亦无有事体性过!若灭后无者,亦灭后而成无者,若如是者,则成为无穷故,彼之诸因亦当成!若不许如是者,则由许二者自体无有成为差别故,亦不应许诸事灭后而无!
又所作与事,应说异?应说不异?若不异者,以自体为作者与作业分别不应道理。若获得自体已,能作所作者,彼之自体不成。若有乃于无彼中生,则此不应为彼自体。若空却所作,作者亦不应有!既远离所作与具有所作为异体,则能作所作者,或业之自体,云何得成?由远离所作者,及具有所作者,二者不见俱时有故,应许前灭而后生。若未得自体,如是则作者及所作亦不应成为彼之自体。由二者俱无故,都无所有。
复次,一端远离所作,而另一端具有所作故,便无有作者。若无作者,所作亦无。若如是者,自然﹝藏文作「rav gi vav gis/」﹞灭故,许剎那性。离作者及业二者以外,所作亦无。由诸作者生起所作,由是所生起故,即是业性。无有所作,则业及作者亦不应有,此即决定无疑有余所作。又此中由有余故,所作及作者,当无穷尽。若谓不观待其余所作者,若如是者,何故不许远离所作之实物能生耶?既成为异义,又不观见自体及功能,而遍计其有所作当何为耶?又若由诸作者能生所作,而非实物者,若如是者,则先前无有及灭后无有二者,于所作中为有,而于实物中当为无,即当许一切实物或为常,或为无性。
又若离作者外有别所作者,诸成办事当离所作。若如是者,则所作当无穷尽,而成办事亦当为无。由无成办事故,所作亦当无有。若无成办,则无所作。
复次,若行走者外另有行走,或离米饭外另有炊煮者,若如是者,由先前所依无变异故,行走者当无去至余方,米饭当无安住﹝或译为「着落」亦可﹞。
若谓由所作即是自所依事变异因故,不遮先前所依有变异者,则所谓变异即与从前以来自性成殊,彼无变异亦不生起。由如是故,前后二者非俱时有,决定无疑,应许前灭而非异时后得生起。若如是者,由无所作依事及不住故,岂成变异因耶?由如是故,具有得体无间即灭者,无有移动,内无能作士夫,由唯有五蕴体故,于先前原无之异蕴中,乃以执取常,作者、受者为先,而执有我及我所,然此非以我及我所为境。
言「为我或为我所」者,谓简别近执见。言「随观」者,即是分别。言「染污慧」者,若不愚痴,应不于无有我中起于我想。由与愚痴相应,及成颠倒故,名为「染污」。此中谓于已成自相续,随观为我,于他已成相续及非执受物,随观为我所。若时于已成自相续一分,随观为我,尔时即于其余分,观为我所。此以一切见所依为业。
【论文】
六‧一五四 此见差别,有二十句、六十五等,分别起摄。
【疏翼】
第一释萨迦耶见中,第二释差别。
【述记‧卷三十六】
谓「二十句」者,《对法》第一云︰谓如计色是我,我有色,色属我,我在色中[95]。一蕴有四,五蕴二十句也。即二十句中「五是我见」,十五是我「所见」。何以五我见、十五我所者,以「相应[96]我所」、「随转[97]我所」、「不离[98]我所」,故十五种是我所也。如《对法》第一自有问答广解[99]。
分别行缘蕴,不分别所起处,故有二十句。分别行缘蕴,「行」谓行相,是我、我所之行相也。「所」者,我所,如但于色蕴分别其我、我所行相,不分别此所说我所之所起处。我所必依我见后起,此于色蕴所说三所,不分别言此之我所依计何蕴为我。此从彼起,但总分别我、我所行相[100]。
问︰亦不分别计色之我,是何我所之所从起,何但说言不分别所?
答︰我为根本,不从他起。言「色是我」,已分别讫,不是不分别其所起处。我所必依我见后起,故不同也。
其[101]六十二见等,准此应知[102]。
「六十五」者,《婆沙‧杂蕴》第一、〈世第一品〉第八[103]卷,约蕴、约界、处等分别。此言「等」者,等处、等界也。谓如以色为我,于余四蕴各有三所︰谓是我璎珞、我僮仆、我器,即有十二;色为一我,即总十三也;如是五蕴有六十我所、五我见也[104]。此皆分别行缘蕴,亦分别所起处。
又此是分别所起,非是俱生。俱生之我,不别计故。
以何为证?
五十八说:二十句萨迦耶见,皆见苦断。唯依分别,不依俱生[105]。六十五见,虽无正文,准二十句,亦唯分别。此皆作意分别行缘蕴等,方始生故。然总缘蕴为我,亦通分别者,如《显扬》[106]说。此依一切异生为论,非依一人有此诸见[107]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二别释中,第一释萨迦耶见讫。
【论文】
六‧一五五 二、边执见:谓即于彼,随执断、常,障处中行,出离为业。
【疏翼】
第二别释中,第二释边执见。于中分二︰一、释边执见体业,二、释差别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记‧卷三十六】
谓由于前我见执我已,随此我见后,执为「断、常」[108]。谓缘前所缘为境,障非断、常──说有因果,「处中行」道谛,及「出离」灭谛。然此是总。
【疏翼】
《显扬》卷一云︰
二、边执见:谓于五取蕴,执计断常,染污慧为体;或是俱生或分别起,能障无常、无颠倒解为业,如前乃至增长边执见为业。如经说︰迦多衍那﹝梵文为「katyayana」,即迦旃延﹞!一切世间依止二种︰或有、或无。
如是当知断见、常见,亦依止法执有见,及法执无见。《佛地经论》卷七云︰
烦恼障中有所知障,是所依故,必执有法,而计我故。体虽无二,而用有别。如一识体,取境用多。由此熏生一种子体,亦有多用。起时虽俱,而渐次断。圣道势力,有分齐故。
《对法》卷一云︰
边执见者,于五取蕴等随观执﹝藏文作「yav dag par rjes su lta ba/」﹞,若常,若断,诸忍、欲、觉、观、见为体;障处中行、出离为业﹝藏文作「dbu ma”i lam gyis ves par ”byuv ba”i bar du gcod pa”i las can no/」﹞。「处中行」者,谓离断常、缘起正智。
安慧《唯识三十论》卷一云︰
边执见者,于诸五取蕴,先执为我及我所,复随观彼为断为常。
安慧《大乘五蕴论广释》卷二云︰
言「即由彼增上力故」者,谓萨迦耶见。谓由萨迦耶见力,彼得生起故,说萨迦耶见于彼能为增上。言「为常或复…
《成唯识论疏翼 第三冊 卷六 二、广六位心所──辨根本烦恼体业》全文未完,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