..續本文上一頁舍「靜住」,不容雜染。謂如不逸是無間道,此舍是解脫道,解脫道中,不容受雜染。此前、後時,別起勝用。
或今所說,此雖同時,同時不逸能除障已,舍令此心寂靜而住,義說前後。依此二用,互增之時,說其相也。
此間據別障掉舉,等取余法,不同《對法》第十「除貪憂」[126]。《對法》第一[127]明通能治一切法[128]也。
【論文】
六‧七七 此無別體。如不放逸,離彼四法,無相用故;能令寂靜,即四法故;所令寂靜,即心等故。
【疏翼】
第二廣解中,第二解廢立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四】
下、廢立。
然今此舍離前「四法」無別「相」及作「用」。何以故?若「能令寂靜」爲舍,即四法之能。若所令寂靜名舍,即除四法外,余心等是。
然既以能寂靜爲舍,故體即四法。信等淨相等,是非靜也。如前不逸,就勝依立,義如前說[129]。此亦應爾,就勝而說,余法不障。
《對法》第十及《顯揚》雲︰如契經說爲除貪、憂,心依上[130]舍。此據離欲或無漏相語。以憂根俱,亦有舍也[131]。然煩惱俱憂及貪,皆是欲界,與善心等,性相違返,說名「除」也。
《對法》第十「七覺[132]」支中說故[133],唯約無漏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二八段出善體中,第七解「行舍」訖。
【論文】
六‧七八 雲何不害?于諸有情,不爲損惱,無瞋爲性;能對治害,悲愍爲業。
【疏翼】
第二八段出善體中,第八解「不害」。于中有叁︰一、總舉,二、別解,叁、破別有體。此總舉也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四】
此、總舉已[134]。
【疏翼】
《顯揚》卷一雲︰
不害者,謂由不惱害諸有情故,悲哀恻怆,愍物爲體。能斷害障爲業。如前,乃至﹝如「信」中雲「能得菩提資糧圓滿,利益自他爲業,能趣善道爲業」﹞增長不害爲業。如經說由不害故,知彼聰睿,乃至廣說。
《對法》卷一雲︰
不害者,無瞋善根一分,心悲愍爲體;不損惱爲業。當知不害,不離無瞋,故亦是假。
安慧《唯識叁十論》卷一雲︰
不害者,謂害對治。不由殺縛等,損惱有情故,名爲不害。由免除福德受損名爲悲愍,所謂福德者,即是安樂,即保持安樂義。有悲愍者,若他苦時,亦苦隨轉故,此以不損惱爲業。已說十一善。
【論文】
六‧七九 謂即無瞋。于有情所,不爲損惱,假名不害。
【疏翼】
第八解「不害」中,第二別解。于中分二︰一、別解假名,二、解別立義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四】
「于有情不損惱」,非謂不斷命。不斷命,是無瞋故,故此但約不損惱事,余文可知。
【論文】
六‧八○ 無瞋,翻對斷物命瞋,不害,正違損惱物害;無瞋與樂,不害拔苦;是謂此二,粗相差別。
【疏翼】
第二別解中,第二解別立義。于中又二︰一、解粗相別,二、解慈悲二相別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四】
問︰此既無瞋,何須別立?
此有二解︰「無瞋」返對「斷物命」之瞋,此「不害」,即違于「損惱物」之害,故此二別。明害損物,不爲斷命,瞋斷物命,不但損物。既爾,如诃風等不斷物命,即非害故。故知此中且約「粗相」,于有情所辨此二別。
又不約所治,但明此體,別前無瞋,「與」有情「樂」,是慈之體;不害,「拔」衆生之「苦」,即是悲也。故《顯揚》第四雲︰慈以無瞋爲性[135],悲以不害爲性。今此二翻約「粗相」別。
【論文】
六‧八一 理實,無瞋實有自體,不害依彼一分假立。爲顯慈、悲二相別故,利樂有情,彼二勝故。
【疏翼】
第二解別立義中,第二解慈悲二相別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四】
「理實,無瞋」體是「實有」。「不害依」無瞋「一分」拔苦之義勝故,假立「不害」。
問︰前大悲以無瞋、癡二法爲體[136],今何故獨言不害?
彼據實體,此約假成。又彼是大悲,此但是悲,四無量攝。
問︰何不于無貪等上建立?
答︰爲顯功德中,慈悲二相別故,依無瞋假立,不依無貪等。
問︰諸功德等如勝處[137]等,亦以無貪爲性[138],何以善中,不依無貪之上爲顯功德別故,別立一假法耶?
答︰一切功德,依聖人勝;于聖人身,佛爲最勝;佛身之中,利樂有情勝;利樂之中,慈悲二種最勝。爲顯極勝功德別故,依無瞋立不害,非無貪等。
《顯揚》第四雲:喜是不嫉[139],何故不立[140]爲善根?
答︰拔苦,悲勝,別立不害;喜不勝悲,不立不嫉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八解「不害」中,第二別解訖。
【論文】
六‧八二 有說:不害非即無瞋,別有自體,謂賢善性。
【疏翼】
第八解「不害」中,第叁破別有體。于中分四︰一、外人標宗,二、問,叁、答,四、結破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四】
薩婆多師《正理論》等說「謂賢善性」,謂有此者,人即賢善也[141]。
【論文】
六‧八叁 此相雲何?
【疏翼】
第叁破「不害」別有體中,第二問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四】
此、論主問。
【論文】
六‧八四 謂不損惱。
【疏翼】
第叁破「不害」別有體中,第叁答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四】
此、外人答。
【論文】
六‧八五 無瞋亦爾,甯別有性?謂于有情,不爲損惱,慈悲賢善,是無瞋故?
【疏翼】
第叁破「不害」別有體中,第四結破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四】
非離無瞋別有自性。「謂于有情,不爲損惱」,體性「賢善」之相,即「無瞋」故。離「無瞋」無別「不害」,明不害是假也。
第二、出十一善體已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二長行釋中,第二依頌列別出善體訖。
【論文】
六‧八六 「及」,顯十一義別心所,謂欣、厭等善心所法。
【疏翼】
第二長行釋善心所中,第叁諸門分別。于中有二︰一、分門別敘,二、例思余門。初分爲十二門︰一、義攝所余門,二、問答廢立門,叁、征責多少門,四、假實分別門,五、俱起門,六、八識有無門,七、五受俱門,八、別境相應門,九、叁性分別門,十、叁界分別門,十一、有學無學非學非無學分別門,十二、叁斷分別門。
第一義攝所余門中分叁︰一、解頌「及」字例余欣厭等,二、總釋不應爲善法所以,叁、別釋。此即初中初也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五】
自下第叁、諸門分別。于中有十二︰第一義攝所余。
頌[142]雲「行舍及不害」,此因解「及」字。謂「及」顯善十一之外,更有「義別心所,謂欣厭等」。
梵雲遮[143]有二義︰一、及,二、等。不能置「等」言,故總有「及」字。
「及」字有二義︰一、顯十一各各體別,即相違釋。二、顯十一外心所。今論但約「等」取余法一義解也。
【論文】
六‧八七 雖義有別說種種名,而體無異,故不別立。
【疏翼】
第一義攝所余門中,第二總釋不應爲善法所以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五】
釋不應爲善法所以。
此「欣、厭等」,雖義望前十一有別,然非實有[144]。
〈雜事經〉者,是《阿含經‧雜事品》,及今《法蘊足》並廣解[145]。及《大論》五十八[146]、八[147]十九[148]皆具有染名字解之。翻彼,善等雖依義別說種種名,而體離此十一法更無異故,不別立之。
【論文】
六‧八八 欣,謂欲俱,無瞋一分,于所欣境,不憎恚故。
【疏翼】
第一義攝所余門中,第二別釋。于中分九︰一、釋「欣」,二、釋「不忿」等,叁、釋「厭」,四、釋「不悭」等,五、釋「不覆」等,六、釋「不慢」,七、釋「不疑」,八、釋「不散亂」等,九、釋「悔」等不定四法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五】
此是「無瞋一分」,于「境不憎」,方欣彼故。此性非欲,欲俱法也。
然八十六解叁不善根衆名中,不說[149]瞋名欣,貪亦名欣[150]。今若翻彼,名不欣,應無貪一分。貪是著義,染貪名欣;「無貪」…
《成唯識論疏翼 第叁冊 卷六 一、廣六位心所──善心所》全文未完,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