..續本文上一頁,「厭」義,「無瞋」,名「欣」。各約一義,亦不相違。
【論文】
六‧八九 不忿、恨、惱、嫉等亦然,隨應正翻瞋一分故。
【疏翼】
第二別釋中,第二釋「不忿」等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五】
翻二十隨惑中四法[151],「不忿」、不「恨」、不「惱」、不「嫉」,「亦然」。
「隨應正翻」,無瞋一分。彼所治者,瞋之分故。「隨應」之言,顯不同欣與欲俱故。此忿等不然,各各別翻,又但是彼無瞋一分,故言「隨應」。
複言「等」者,依《瑜伽》八十九,「等」取不憤發[152]、不惡說[153]、非不忍[154]、不抵突[155]、不諀訾[156]、無恚[157]尋[158]、無害尋[159]等七法。
【論文】
六‧九○ 厭,謂慧俱,無貪一分,于所厭境,不染著故。
【疏翼】
第二別釋中,第叁釋「厭」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五】
此、即無貪一分,于所厭不染故。
【論文】
六‧九一 不悭、憍等,當知亦然,隨應正翻貪一分故。
【疏翼】
第二別釋中,第四釋「不悭」等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五】
翻隨二法──「不悭」、「不憍」──此是無貪一分,彼[160]貪之分故。「隨應」之言,前「厭」慧俱,此不爾故,又各各翻。「等」者,依八十九,「等」取不研求,乃至不家勢尋等十八種[161]。
【論文】
六‧九二 不覆、诳、谄,無貪、癡一分,隨應正翻貪、癡一分故。
【疏翼】
第二別釋中,第五釋「不覆」等。于中有二義,此初師義也。後師獨釋不覆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五】
「不覆」、「不诳」、「不谄」叁法,是二善根一分。「無貪」即翻「貪分」等故。
言「隨應」者,義更等取六十二中,不矯[162]、不詐等[163]。此中不覆所治之覆[164],有貪著名故覆罪,有癡故覆罪;故今「無貪癡一分」。
【論文】
六‧九叁 有義:不覆,唯無癡一分,無處說覆亦貪一分故。
【疏翼】
第五釋「不覆」中,第二師獨釋「不覆」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五】
論唯說是癡分[165]。起,必有癡故,以理釋之。此教爲證。
此、「唯無癡一分」。此所治「覆」,《瑜伽》[166]、《對法》[167],皆言癡分,不說爲貪分故[168]。貪名,故覆,覆體亦癡,癡教然也。
前解爲勝。雖無論文,理故勝也。
以前即忿等初九訖[169]。以害有正翻故,此中不出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二別釋中,第五釋「不覆」等訖。
【論文】
六‧九四 有義:不慢,信一分攝,謂若信彼,不慢彼故。有義:不慢,舍一分攝,心平等者,不高慢故。有義:不慢,慚一分攝,若崇重彼,不慢彼故。
【疏翼】
第二別釋中,第六釋「不慢」。有叁師說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五】
上根本惑六中,叁根自有翻,余叁不翻[170],且翻「不慢」。
叁說可知。然《對法》[171]解慢──不敬,苦生、爲業[172]。即此中第叁「慚一分」勝,以慚崇敬師長等故。
此論卷下煩惱之中,但言「障不慢」,義可通叁。然障于「慚」,如前理可。
【論文】
六‧九五 有義:不疑,即信所攝,謂若信彼,無猶豫故。有義:不疑,即正勝解,以決定者,無猶豫故。有義:不疑,即正慧攝,以正見者,無猶豫故。
【疏翼】
第二別釋中,第七釋「不疑」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五】
「不疑」叁解,如文可知。
《瑜伽》第八疑謂:分別異覺爲體[173],「覺」,即慧也。五十七[174]雲:簡擇猶豫。故正簡擇,即是「正見」[175]。「不疑」,說爲正見少分,亦有此理。
然隨煩惱[176]有八,相翻入善之中︰謂無慚、無愧、不信、懈怠、惛沈、掉舉、害、放逸。余十二不翻。
【論文】
六‧九六 不散亂,體即正定。攝正見、正知,俱善慧攝。不忘念者,即是正念。
【疏翼】
第二別釋中,第八釋「不散亂」等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五】
前解九法訖,以是小煩惱攝,一段明之。下有叁法,皆通染心起,故在後簡。
不亂,體即正定。雖散亂別有體,或無體,即「定」少分皆翻彼,名「正定」,性對治故。根本中染見,隨中不正知,今翻皆入善慧所攝。不正知或別境慧分,或癡分,皆爾,性對治也。
不忘失念,是「正念」。設別境念分,或是癡分,亦爾。
此叁設是翻癡分者,以有別境分故,別境通叁性,不翻爲善。欲、勝解,亦爾。然此唯說是癡分者,所以不說。前忿等即翻入善,以無別體,不通叁性故。
【論文】
六‧九七 悔、眠、尋、伺通染、不染,如觸、欲等,無別翻對。
【疏翼】
第二別釋中,第九釋不定等四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五】
不定四法通染、不染、叁種性故,如遍行「觸等」,等余四法[177]。別境中「欲等」,亦等四法[178],「無別翻對」。唯惡不通叁性法者,方翻之也。
此前,或有行相相翻,如舍治掉舉。掉舉相高,舍相靜故,亦得通治。以掉舉是貪、癡分故。
又說性對治,即忘念等叁[179]癡分者,是不忘念等正翻是。或有行相、體性,皆相翻,不忿等是無瞋一分等,如理應思。
然八十九大有諸煩惱名字,一一應翻對之[180]。數彼多少,何分所攝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叁諸門分別中,第一義攝所余門訖。
【論文】
六‧九八 何緣諸染所翻善中,有別建立,有不爾者?
【疏翼】
第叁諸門分別第一分門別敘中,第二問答廢立門。文分爲五︰一、外問別立不立,二、答相用別者立,叁、答遍六識者立,四、害障悲故立,五、失念等叁不翻所立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五】
第二、問答廢立。
外人問曰︰何緣前說:除別境等體外,合根本隨煩惱二十六中[181],十一別翻爲善[182],余者此中及諸論中不別翻之,有何所以?
【論文】
六‧九九 相、用別者,便別立之,余善不然,故不應責。
【疏翼】
第二問答廢立門中,第二答相用別者立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五】
論主答曰︰「相、用別者」,「別立」爲善。余所翻善,相用不別,故不立之[183]。汝何須責?
【論文】
六‧一○○ 又諸染法,遍六識者勝故,翻之別立善法;慢等、忿等,唯意識俱。
【疏翼】
第二問答廢立門中,第叁答遍六識者立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五】
問︰若爾,此何別用?余何無用?
論主答曰︰此「諸染法,遍六識者勝,故翻之」。以能染體遍多識故,過失流滿多識中故。
根本中慢等七[184],隨惑之中忿等九法[185],唯意識起,流染識少,所以不翻別立善法,不約一一功能增勝。
不嫉即是喜無量故,亦應別翻!但以流染[186]識非多故,無此妨也,然不障余翻爲善法。
【論文】
六‧一○一 害雖亦然,而數現起,損惱他故,障無上乘勝因──悲──故,爲了知彼增上過失,翻立不害。
【疏翼】
第二問答廢立門中,第四害障悲故立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五】
問︰若爾,害唯在意,應不翻之!
論主答曰︰害雖亦爾,唯在意地,有叁義故,所以別翻,不同忿等。
一、「數現起」:即簡余煩惱──嫉、悭──雖亦然。二、此則損自他,嫉等不然故。叁、「障無上乘勝因」之「悲」故,無上之乘,要須悲救,悲因既缺,難以濟生。害之功能,增障于此,故雖在意,與余不[187]同。叁義勝余,故須翻善。令知此失,故翻立善。生得善位,隨此而說。
【論文】
六‧一○二 失念、散亂,及不正知,翻入別境,善中不說。
【疏翼】
第二問答廢立門中,第五失念等叁不翻所以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五】
若爾,癡分、忘念等…
《成唯識論疏翼 第叁冊 卷六 一、廣六位心所──善心所》全文未完,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