..續本文上一頁二師釋中,第叁釋難。文分爲二︰一、外問,二、答釋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】
下、釋難也。
此、外人問。
此俱見等,非爲主故,「應名相應」。若許爲主,彼亦「應名不共」。以癡例余,爲主,應爾!
【論文】
五‧九四 如無明故,許亦無失。
【疏翼】
第叁釋難中,第二答釋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】
余叁爲主時,亦得名「不共」,亦如無明爲主義故。
此義未詳。不見諸論名不共貪故,對余癡故,論多說癡。理實,貪等亦有「不共」名故。
然此師意︰非第七識中有不共貪等,無明爲主故,今此據彼六識作論。若此師意︰即六識中獨行貪等,名不共貪,通見、修斷等[25]。唯此[26]俱貪,不[27]與六識慢等俱[28]者等,方名相應,不爲主故[29]。是主無明,余識亦有。
又「如無明故」,總是難文。「許亦無失」,是答前難文。
又「此俱見等應名相應」者,是破前師,前師見等亦名「不共」,今言非主,應名「相應」。總是第二說之文也。
「若爲主時應名不共」者,初師難文。若以爲主,名爲「不共」,此俱見等不爲主,非不共者,余六識中見等爲主時,應名「不共」,「如無明故」。
論答「許亦無失」。
又「如無明」以下,總是答前師難文,並得。合爲四解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二叁師答中,第二師釋訖。
【論文】
五‧九五 有義:此癡名不共者,如不共佛法,唯此識有故。
【疏翼】
第二叁師答中,第叁師釋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】
下文有叁︰一、釋不共,二、問答辨,叁、顯差別。此初也。
即《攝論‧無性》,其論本意亦同于此。
頌言「俱行一切分」故。故此無明唯此識有,余識所無。如不共法[30],非二乘共,不言自十八中唯一法,不與余法共也。
【論文】
五‧九六 若爾,余識相應煩惱,此識中無,應名不共。
【疏翼】
第叁師中,第二問答辨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】
下、問答辨。有四︰一、問,二、答,叁、難,四、通。此問也。
前師難雲︰余識相應一切煩惱,如見取等,此識中無,應名不共!
【論文】
五‧九七 依殊勝義立不共名,非互所無皆名不共。
【疏翼】
第二問答辨中,第二答。于中又二︰一、約殊勝立,二、重顯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】
此、答也。
謂此無明勝,遍叁性位。余識無此遍叁性心之無明故,名爲「不共」;非在自有,余識所無,名「不共」等。
【論文】
五‧九八 謂第七識相應無明,無始恒行,障真義智。如是勝用,余識所無,唯此識有,故名不共。
【疏翼】
第二答中,第二重顯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】
重顯前義,其文可解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二問答辨中,第二答訖。
【論文】
五‧九九 既爾,此俱叁亦應名不共。
【疏翼】
第二問答辨中,第叁難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】
此、外人難。
此[31]識相應叁──見、慢、愛──應名「不共」,亦非余識有,遍叁性心故。
【論文】
五‧一○○ 無明是主,獨得此名。
【疏翼】
第二問答辨中,第四通。于中有二︰一、第一正釋,二、第二別釋。此第一正釋也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】
此、論主通。
無明主義,如前已解[32],此第一答文也。不許見等名爲不共,彼非主故。
【論文】
五‧一○一 或許余叁,亦名不共,對余癡故,且說無明。
【疏翼】
第四通中,第二別釋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】
此、第二釋。
許此俱叁,「亦名不共」。
若爾,何故唯說無明?
對余識中無明惑故,且說此識不共無明,非此余叁,不名「不共」。謂余部計余識無明,是不共攝,不遍叁性心。今此勝用,能遍諸心,故偏對彼說。余叁[33]名「不共」,論師理准,未見正文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叁師釋中,第二問答辨訖。
【論文】
五‧一○二 不共無明總有二種:一、恒行不共,余識所無;二、獨行不共,此識非有。
【疏翼】
第叁師釋中,第叁顯差別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】
下、顯差別,有叁︰一、彰二別明識有無,二、引證,叁、大小異。此初也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】
此、總凡解「不共無明」[34]。
顯此識者,「一、恒行不共」,此七俱是,今此所诤,「余識無」也。
其第二、「獨行不共」,則與忿等[35]相應起故,名爲「獨行」[36]。或不與余俱起無明,獨迷谛理[37],此識非有。
【論文】
五‧一○叁 故《瑜伽》說:無明有二,若貪等俱者,名相應無明;非貪等俱者,名獨行無明。
【疏翼】
第叁顯差別中,第二引證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】
爲成此後所說無明,下引證。有二︰初、引教,後、釋別。此、引教。
五十八言「無明有二」等[38],但言「非貪等俱」,即令知與第六識俱無明,非謂第七。不障與忿等二十俱起,故知唯在第六識也。
【論文】
五‧一○四 是主獨行,唯見所斷,如契經說:諸聖有學,不共無明已永斷故,不造新業。
【疏翼】
第二引證中,第二釋別。中分爲二︰一、釋主獨行,二、釋非主獨行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】
下、釋別。此第二無明[39]中,有二︰一、主獨行:迷谛理起,唯分別起,唯見道斷,不與忿等十種相應。若在欲界,與後五隨、無慚、無愧──七隨俱轉[40]。或八[41],或五[42],六[43],或十[44],如前四說諸隨煩惱遍染相應。
此何以知?
「如契經說」等,唯是《分別緣起初勝法門經》第二卷說[45]。即知彼文,唯據此一無明爲論,非謂一切。
【論文】
五‧一○五 非主獨行,亦修所斷,忿等,皆通見所斷故。
【疏翼】
第二釋別中,第二釋非主獨行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】
第二不共,是見道斷,亦通修所斷。
所以者何?
「忿等」十,「皆通見所斷故」。彼[46]言「通見」,明知亦修。以極成故,所以不說。以忿等十,各別頭生,故與相應,名「非主獨行」[47]。此十[48],亦增上是主故,無此十時,唯無明增[49]。此隨小乘,名爲「不共」。然此忿等,無別有體,即根本故,從輕相說,名「不共」也[50]。此雖二別,仍是不遍叁性心起無明所攝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叁顯差別中,第二引證訖。
【論文】
五‧一○六 恒行不共,余部所無;獨行不共,此、彼俱有。
【疏翼】
第叁顯差別中,第叁大小異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】
大小異也。
然第七識「恒行不共」,余部所無,唯大乘有。今以聖教逼之令信「獨行不共」,大乘、小教,此、彼俱有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二正辨難或依標正釋六證中,第一證引不共無明經訖。
【論文】
五‧一○七 又契經說:眼色爲緣,生于眼識,廣說乃至意法爲緣,生于意識。若無此識,彼意非有。
【疏翼】
第二正辨難或依標正釋六證中,第二證引六二緣經。
【述記‧卷叁十】
自下、第二證──六二緣經。文中有二︰初、引經證,後、破諸部。初文可解。
世親《攝論》證六二緣與此有異。謂眼等五,本識二故[51]。無性及此,據共許緣[52]。世親唯說不共許緣,謂如眼識以本識及眼爲二,乃至意識應有二緣!若無第七,六識唯一。
彼[53]文似難大乘異師有八無七。然對所依,以辨從二,非謂二緣,二緣即是根、境法故,故阿賴耶是不共許[54]。
【論文】
五‧一○八 謂如五識,必有眼等增上、不共俱有所依。
【…
《成唯識論疏翼 第叁冊 卷五 八、六證顯七識是有》全文未完,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