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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唯識論疏翼 第叁冊 卷五 八、六證顯七識是有▪P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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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【論文】

  

  五‧一五○ 又,無記業非煩惱引,彼複如何得成有漏?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叁破經部師等中,第四無記業不成有漏失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叁十】

  

  若以漏發,名爲有漏,如「無記業」,如何「有漏」?彼非煩惱引故,如無漏善。若言由他緣縛,亦如前破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以上第二破中,第二破他宗訖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

  五‧一五一 然諸有漏,由與自身現行煩惱俱生俱滅,互相增益,方成有漏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二正破中,第叁成己有漏。于中分四︰一、正成,二、明異生有漏,叁、明有學有漏,四、明無學有漏。此即初文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叁十】

  

  第叁、成有漏義。

  

  「諸有漏法[122],由與自身現行煩惱俱生俱滅,互相增益,方成有漏[123]」。

  

  「自身」者,簡他身不縛己。「現行」,簡種子,唯種不縛故。《對法》等雲:漏所隨,謂逐[124]他地者,但言漏隨,不言縛他地,複不相增益故。

  

  「俱生俱滅」,簡前後發。「相增益」者,互爲緣、相生義。

  

  正解漏義,簡無漏法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

  五‧一五二 由此熏成有漏法種,後時現起,有漏義成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叁成己有漏中,第二明異生有漏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叁十】

  

  有漏現行起故,「熏成有漏種」,後時善等起,有漏義成。亦非無始無因,故成有漏,亦非漏種逐,故成有漏[125]。

  

  【論文】

  

  五‧一五叁 異生既然,有學亦爾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叁成己有漏中,第叁明有學有漏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叁十】

  

  異生叁種[126]既然,有學亦爾。第七未滅,有煩惱俱故[127],余識之中,必無煩惱與善俱故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

  五‧一五四 無學有漏雖非漏俱,而從先時有漏種起,故成有漏,于理無違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叁成己有漏中,第四明無學有漏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叁十】

  

  爲會前疑,無學有漏雖非漏俱,而猶先時有漏種起,故成有漏。《對法》第叁雲︰漏種類者,謂無學身漏有漏法[128]。以前有漏,後名「種類」,小乘等不然。先無有漏種子,故今亦非「種類」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以上第二正辨難或依標正釋六證中,第二正破訖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

  五‧一五五 由有末那恒起我執,令善等法有漏義成。此意若無,彼定非有,故知別有此第七識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二正辨難或依標正釋六證中,第叁總結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叁十】

  

  第叁、總結。

  

  若有第七,「恒起我執」,故「善等法」成有漏也。即是《攝論》我執不有失[129]。望此,極差[130]。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以上第二大段引教及理證有此識中,第二總別答訖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

  五‧一五六 證此識有,理趣甚多,隨《攝大乘》略述六種,諸有智者應隨信學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二大段引教及理證有此識中,第叁釋頌下會唯立六識或結會。于中有二︰一、結,二、會。此即結文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叁十】

  

  自下第叁、結會。

  

  今且隨《攝大乘》第一說有六證,總結前也。理第叁文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

  五‧一五七 然有經中說六識者,應知彼是隨轉理門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叁釋頌下會唯立六識或結會中,第二會。于中有二︰一、隨轉理門,二、且依不共根境說。此即初文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叁十】

  

  總第叁文也[131]。

  

  此有二義︰一、隨轉理門:依小根器未建立于第七、八者,說故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

  五‧一五八 或隨所依六根說六,而識類別實有八種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二會中,第二且依不共根境說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叁十】

  

  此、第二解。

  

  依不共根、不共境故,說有六種,非爲盡理。而識類別,實有八種。大乘之中,于處界[132]門中不開識者,以此理通,第八卷當廣證理[133]。

  

  上來已解第二能變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以上第一有十四行頌半廣前下叁句頌──此能變唯叁︰謂異熟、思量,及了別境識──明叁種能變識相中,第二有叁行頌﹝第五、六、七頌﹞明思量識第二能變訖。

  

  

  

  

  

  

  

  

  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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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[1] 「下」字,靈泰《抄》、《秘蘊》、《義演》有,余無。

  

  [2] 如上頌文次第。

  

  [3] 即不共無明不成。

  

  [4] 全名:《分別緣起初勝法門經》。見此經卷下。

  

  [5] 即「纏縛轉異無明」。

  

  [6] 即「隨眠轉異無明」。

  

  [7] 即「相應轉異無明」。

  

  [8] 即「不共轉異無明」。

  

  [9] 見《瑜伽》卷五十八。

  

  [10] 即「煩惱相應無明」。

  

  [11] 謂「獨行無明」。

  

  [12] 此即「義」之第二義。

  

  [13] 「釋經義」又分叁︰一、釋恒障義,二、釋通叁性,叁、釋長夜義。

  

  [14] 意無明恒與第七識俱起。

  

  [15] 具意「不爾恒行,便違經義」。

  

  [16] 《攝論‧無性釋》卷一原文:

  

  此于五識,無容說有,是處無有能對治故。若處有能治,此處有所治,非五識中有彼能治。于此,見道不生起故,非不染意識中有,由彼,此應成染性故;亦非染汙意識中有,與余煩惱共相應時,不共無明名不成故。

  

  若立意識由彼煩惱成染汙者,即應畢竟成染汙性,諸施等心,應不成善!彼煩惱相,恒相應故。

  

  若複有說善心俱轉,有彼煩惱,是即一向與彼相應,余不得有!此染汙意引生對治,不應道理!

  

  若有﹝藏文作「由」。應從﹞說言染汙意俱有別善心,能引對治,能治生故,所治即滅,應正道理。

  

  若爾,所立不共無明,亦不成就!與身見等所余煩惱恒相應故,

  

  汝難不平﹝藏文作「mi mthun pa」﹞。非我說彼與余煩惱不相應故,名爲不共,然說彼惑余處所無,故名不共,譬如十八不共佛法。前說與余煩惱相應,名不成者,觀他所立,顯彼過故。

  

  [17] 即「有義:此癡名不共者」以下。

  

  [18] 即《法蘊足論》卷八、第十六〈雜事品〉。

  

  [19] 謂隨煩惱有八十法。

  

  [20] 《瑜伽》卷五十八雲︰

  

  若有隨順如是煩惱、煩惱俱行、煩惱品類,名隨煩惱。

  

  [21] 本論卷四雲︰

  

  謂從無始至未轉依,此意任運恒緣藏識,與四根本煩惱相應。

  

  [22] 《瑜伽》卷五十五雲︰

  

  有六種︰一、貪,二、瞋,叁、無明,四、慢,五、見,六、疑。

  

  問︰何煩惱與何煩惱相應?

  

  答︰無明與一切。疑,都無所有。貪、瞋互相無。此﹝藏文作「貪、瞋」﹞或與慢、見︰謂染愛時,或高舉,或推求﹝藏文作「rtog par byed pa」,下「推構」同﹞,如染愛,憎恚亦爾。慢之與見,或相應,謂高舉時,複邪推構。

  

   《顯揚》卷一亦五見合爲一見。

  

  [23] 《對法》卷一,五見別立。

  

   《瑜伽》卷五十八雲︰

  

  見性煩惱,五種差別,非見性者,亦有五種,總此十種,名爲煩惱自性差別。

  

  [24] 如《對法》卷七雲︰

  

  隨煩惱者,謂所有諸煩惱,皆是隨煩惱;有隨煩惱,非煩惱,謂除煩惱所余染汙行蘊所攝一切心所。

  

  此複雲何?

  

  謂除貪等六煩惱所余染汙行蘊所攝忿等諸心所。又貪、瞋、癡,名隨煩惱心所,由此隨煩惱隨惱于心,令不離染,令不解脫,令不斷障故,名隨煩惱。如世尊說︰汝等長夜爲貪、瞋、癡隨所惱亂,心恒染汙。

  

  [25] 道邑《義蘊》雲︰

  

  癡劣、貪增,故名「不共」,亦如第七無明勝故,立「不共」名。

  

  [26] 謂第七識。

  

  [27] 「不」字,《演秘》疑爲「亦」,實則「不」者,即非是義。

  

  [28] 「俱」字下,《義蘊》疑脫「俱」字。

  

  [29] 如理《義演》雲︰

  

  然此識中貪,不與六識中慢等俱故名「相應」,但與自識中煩惱相應名「相應」故。以「不爲主故」,所以不得不共之名。無明不爾,得名「不共」。

  

  [30] 即十八不共法。《對法》卷十四雲︰

  

  何等十八?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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