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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唯識論疏翼 第叁冊 卷五 八、六證顯七識是有▪P7

  ..續本文上一頁如經言︰如來無有誤失、無卒暴言、無忘失法、無不定心、無種種想、無不擇舍,志欲無退、精進無退、念無退、定無退、慧無退、解脫無退,一切身業智爲前導隨智而轉、一切語業智爲前導隨智而轉、一切意業智爲前導隨智而轉、知過去世無著無礙、知未來世無著無礙、知現在世無著無礙。

  

  [31] 「此」,謂第七識。

  

  [32] 如本論卷五雲︰

  

  應說四中,無明是主。

  

  [33] 我見、我慢、我愛。

  

  [34] 《樞要》卷下雲︰

  

  不共無明有二︰

  

  一、與根本俱,恒行一切分,「余識所無」,名「不共」。二、不與根本俱,名「不共」。然複有二︰一、與小、中、大隨煩惱俱,不與根本惑俱,名「不共」。二、不與小隨惑及根本俱,與中大隨俱,名「不共」。

  

  隨其所應,後二亦通上界,然與相應多少,上下界別。然爲叁句︰一、唯見斷,謂獨行四谛下者。二、唯修斷,謂第七識者。叁、通見、修斷,謂忿等相應。

  

  [35] 十小隨惑。

  

  [36] 道邑《義蘊》雲︰

  

  即是非主。

  

  [37] 道邑《義蘊》雲︰

  

  是主獨行也。此言「或不與余俱起」者,不與貪等﹝根本煩惱﹞、忿等﹝十小隨煩惱﹞俱,非不與余大八隨惑﹝掉舉、惛沈、不信、懈怠、放逸、失念、散亂、不正知﹞俱,彼遍染故。

  

  [38] 《瑜伽》卷五十八雲︰

  

  一、煩惱相應無明,二、獨行無明。非無愚癡而起諸惑,是故貪等余惑相應所有無明,名煩惱相應無明。若無貪等諸煩惱纏,但于苦等諸谛境中,由不如理作意力故,鈍慧士夫補特伽羅﹝藏文作「鈍慧士夫所余補特伽羅」。似應增加「所余」二字﹞諸不如實簡擇、覆障、纏裹、暗昧等心所性,名獨行無明。

  

  [39] 即獨行不共無明。

  

  [40] 道邑《義蘊》雲︰

  

  今唯言欲界者,無慚等二不通上故。此據《集論》﹝《對法》卷六﹞,且說五隨。即大隨之前五︰謂惛沈﹝掉舉、不信、懈怠、放逸﹞等。何故此說「後五隨」耶?答︰大隨在小中之後,此是大隨五,故言「後五」。

  

  [41] 見本論卷四末護法說。

  

  [42] 「五」字,原作「十」,誤。見本論卷四第一師說。

  

  [43] 「六」字,原作「二」,誤。見本論卷四第二師說。

  

  [44] 本論卷四第叁師說。

  

  [45] 如論所引。

  

  [46] 謂小乘。

  

  [47] 道邑《義蘊》雲︰

  

  由忿等十各增猛,必別頭起,行相增故,而立「主」名,非是對無明故,而名「主」。忿與無明各增猛故。

  

  [48] 即忿等十小隨惑。

  

  [49] 智周《演秘》雲︰

  

  由十增上,十得「主」名。俱時無明,不得「主」號,曰「相應」也。

  

  [50] 道邑《義蘊》雲︰

  

  若望大乘,忿等俱者,但名「相應」,以忿等體即根本故。從輕忿等,亦名不共。

  

  問︰忿等粗猛,何得雲輕?答︰忿別起,望彼中大行相名粗。今對斷物命,瞋忿等可名輕相。余,皆准釋。

  

  [51] 如《攝論‧世親釋》卷一雲︰

  

  「五同法」者,第六意識與五識身有相似法,彼有五根、阿賴耶識,爲俱有依。此亦如是,有染汙意、阿賴耶識爲俱有依。

  

  [52] 《攝論‧無性釋》卷一:

  

  「又五同法亦不得有成過失」者,此破唯立從六二緣六識轉義,眼等五識,與彼意識有同法性,謂從二緣而得生起。彼染汙意若無有者,與此相違,所謂俱生增上緣依,無別有故。

  

  又眼等識,各具二緣,皆是識性。如是識性,並有眼等俱有別依,唯增上緣,非因緣等。此爲能喻,意識亦爾﹝藏文無此二句﹞,應有如是差別所依。阿賴耶識雖是意識俱生所依,然不應立爲此別依,是共依故﹝藏文無此句﹞,因緣性故。

  

  但世親于其前文亦同解雲︰

  

  又「五同法」故。所以者何?譬如眼等五識必有眼等五根爲俱有依,如是,意識亦應有俱有依。

  

  [53] 見世親第二解「五同法」。

  

  [54] 由此文中,能知玄奘善會世親前後兩文不同意。

  

  [55] 如理《義演》雲︰

  

  是逆配簡上﹝卷四﹞第二能變﹝說叁所依﹞中次第滅意﹝「等無間緣依」﹞,及「因緣依」等。即從後向前簡也。

  

  [56] 「此」,意即「必有」。

  

  [57]《攝論‧無性釋》卷一雲︰

  

  經部所立色爲意識俱生別依﹝藏文無「經部所立色」句。與下文「余部所立胸中色物」合爲一,亦不出經部上座部名﹞,此不成就,不應道理。以就思擇﹝藏文作「ves par rtog pa」,即當此論「計度」,但《對法》卷二「叁分別」中「計度分別」,藏文則作「mvon par dpyod pa/」﹞、隨念分別,應一切時無分別故。由此道理,余部所立胸中色物﹝藏文作「sbiv la gnas pa”i gzugs/」﹞,意識別依,亦不成就。如所說過,恒隨逐故,譬如依止色根諸識。

  

  [58] 即自性分別。

  

  [59] 《大毗婆沙論》卷四十二雲︰

  

  此中略有叁種分別︰一、自性分別,謂尋伺。二、隨念分別,謂意識相應念。叁、推度分別,謂意地不定慧。欲界五識身唯有一種自性分別,雖亦有念,而非隨念分別,不能憶念故;雖亦有慧,而非推度分別,不能推度故。

  

  [60] 《略纂》卷一雲︰

  

  「有相分別」若依《對法》﹝卷二﹞,攝叁分別中「自性」、「隨念」二。以五識無「自性」,自性體尋故﹝《瑜伽》卷五十六雲「生第二靜慮,或生上地。……由有尋有伺諸識種子隨逐無尋無伺叁摩地故,從彼起已,此得現前。又此起已,識現行時,複爲無尋無伺叁摩地種子之所隨逐。是故此地非是一向無尋、無伺。由彼有情于諸尋伺,以性離欲而離欲故。彼地雖名無尋無伺,此複現行,亦無過失」﹞。七分別中「任運分別」,即五識故。今此論中,「自性分別」即是「任運」,故說「有相」。

  

  [61] 《雜集論述記》卷十一雲︰

  

  七分別中,何故五識不名「有相」,名「任運」也?以五定隨境生,余識不爾。「有相」通有﹝「自性」、「隨念」﹞二行相。

  

  又雲︰

  

  「任運」通七識,余六﹝有相、無相、尋求、伺察、染汙、不染汙﹞唯第六。

  

  [62] 本論卷七雲︰

  

  然說五識有尋伺者,顯多由彼起,非說彼相應。《雜集》所言任運分別謂五識者,彼與《瑜伽》所說分別義各有異。彼說任運即是五識,《瑜伽》說此是五識俱分別意識相應尋伺。

  

  [63] 「計」字,康平本作「許」。

  

  [64] 道邑《義蘊》雲︰

  

  今應難雲︰愛等與心定俱時起,同取于境。相應法故。如思、受等。

  

  [65] 道邑《義蘊》雲︰

  

  五根與識決定俱時。許同境故。如心、心所。

  

  [66] 如理《義演》雲︰

  

  如悉達太子納妻、生子,受五欲樂等是,今大乘不許。

  

  [67] 「生」字,本論卷五無,爲《疏》增。

  

  [68] 「彼」,謂胸中色物。

  

  [69] 本論卷四中雲︰

  

  依,謂一切有生滅法仗因托緣而得生住,諸所仗托,皆說爲依,如王與臣互相依等。若法決定、有境、爲主、令心、心所取自所緣,乃是所依,即內六處,余非有境、定、爲主故。此但如王,非如臣等。故諸聖教,唯心、心所名有所依,非色等法,無所緣故。

  

  [70] 「不可」,二字疑倒置。

  

  [71] 如理《義演》雲︰

  

  即將增上義對俱有義,又將俱有義對所依,如是一一諸義相對互簡。

  

  [72] 如本論《述記》言:

  

  因雲六識中攝,言在「中攝」,不言六識攝,是一識攝故。喻如五識。此皆舉之。

  

  [73] 道邑《義蘊》雲︰

  

  此難法中,一分不相應等、一分假法,令實有也。

  

  [74] 即以過去意識爲意。

  

  [75] 《瑜伽》卷五十二雲:

  

  問︰如世尊言「過去諸行爲緣生意,未來諸行爲緣生意。」過去未來諸行非有,何故世尊宣說彼行爲緣生意?若意亦緣非有事境而得生者,雲何不違微妙言說?如世尊言︰由二種緣,諸識得生。何等爲二?謂眼及色,如是廣說乃至意法。

  

  答︰由能持諸五識身所不行義,故佛世尊假說名法。是故說言緣意及法,意識得生。

  

  問︰何因緣故,知佛世尊有是密意?

  

  答︰由彼意識亦緣去來識爲境界,世現可得,非彼境識,法處所攝。又有性者,安立有義,能持﹝藏文作「”dzin par byed pa」﹞有義。若無性者,安立無義,能持無義,故皆名法。由彼意識于有性義,若由此義而得安立,即以此義起識了別。于無性義,若由此義而得安立,即以此義起識了別。若于二種,不由二義起了別者,不應說意緣一切義,取﹝藏文作「”dzin pa」﹞一切義。設作是說,便應違害自悉彈多﹝梵文爲「siddhanta」;藏文爲「grub pa”i mtha”」;漢爲「宗」,或爲「教」﹞。

  

  又不應言如其所有﹝藏文作「有性」﹞非有,亦爾是如理說。是故意識如去來事非實有境,緣彼爲境,由此故知意識亦緣非有爲境。複有廣大言論道理﹝藏文作「rigs pa brjod pa」﹞,由此證知有緣無識,謂如世尊微妙言說︰「若內、若外及二中間,都無有我。此我無性,非有爲攝,非無爲攝,其共相觀,非不緣彼境界而轉。此名第一言論道理。及﹝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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