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唯識論疏翼 第叁冊 卷五 八、六證顯七識是有▪P7
..續本文上一頁如經言︰如來無有誤失、無卒暴言、無忘失法、無不定心、無種種想、無不擇舍,志欲無退、精進無退、念無退、定無退、慧無退、解脫無退,一切身業智爲前導隨智而轉、一切語業智爲前導隨智而轉、一切意業智爲前導隨智而轉、知過去世無著無礙、知未來世無著無礙、知現在世無著無礙。
[31] 「此」,謂第七識。
[32] 如本論卷五雲︰
應說四中,無明是主。
[33] 我見、我慢、我愛。
[34] 《樞要》卷下雲︰
不共無明有二︰
一、與根本俱,恒行一切分,「余識所無」,名「不共」。二、不與根本俱,名「不共」。然複有二︰一、與小、中、大隨煩惱俱,不與根本惑俱,名「不共」。二、不與小隨惑及根本俱,與中大隨俱,名「不共」。
隨其所應,後二亦通上界,然與相應多少,上下界別。然爲叁句︰一、唯見斷,謂獨行四谛下者。二、唯修斷,謂第七識者。叁、通見、修斷,謂忿等相應。
[35] 十小隨惑。
[36] 道邑《義蘊》雲︰
即是非主。
[37] 道邑《義蘊》雲︰
是主獨行也。此言「或不與余俱起」者,不與貪等﹝根本煩惱﹞、忿等﹝十小隨煩惱﹞俱,非不與余大八隨惑﹝掉舉、惛沈、不信、懈怠、放逸、失念、散亂、不正知﹞俱,彼遍染故。
[38] 《瑜伽》卷五十八雲︰
一、煩惱相應無明,二、獨行無明。非無愚癡而起諸惑,是故貪等余惑相應所有無明,名煩惱相應無明。若無貪等諸煩惱纏,但于苦等諸谛境中,由不如理作意力故,鈍慧士夫補特伽羅﹝藏文作「鈍慧士夫所余補特伽羅」。似應增加「所余」二字﹞諸不如實簡擇、覆障、纏裹、暗昧等心所性,名獨行無明。
[39] 即獨行不共無明。
[40] 道邑《義蘊》雲︰
今唯言欲界者,無慚等二不通上故。此據《集論》﹝《對法》卷六﹞,且說五隨。即大隨之前五︰謂惛沈﹝掉舉、不信、懈怠、放逸﹞等。何故此說「後五隨」耶?答︰大隨在小中之後,此是大隨五,故言「後五」。
[41] 見本論卷四末護法說。
[42] 「五」字,原作「十」,誤。見本論卷四第一師說。
[43] 「六」字,原作「二」,誤。見本論卷四第二師說。
[44] 本論卷四第叁師說。
[45] 如論所引。
[46] 謂小乘。
[47] 道邑《義蘊》雲︰
由忿等十各增猛,必別頭起,行相增故,而立「主」名,非是對無明故,而名「主」。忿與無明各增猛故。
[48] 即忿等十小隨惑。
[49] 智周《演秘》雲︰
由十增上,十得「主」名。俱時無明,不得「主」號,曰「相應」也。
[50] 道邑《義蘊》雲︰
若望大乘,忿等俱者,但名「相應」,以忿等體即根本故。從輕忿等,亦名不共。
問︰忿等粗猛,何得雲輕?答︰忿別起,望彼中大行相名粗。今對斷物命,瞋忿等可名輕相。余,皆准釋。
[51] 如《攝論‧世親釋》卷一雲︰
「五同法」者,第六意識與五識身有相似法,彼有五根、阿賴耶識,爲俱有依。此亦如是,有染汙意、阿賴耶識爲俱有依。
[52] 《攝論‧無性釋》卷一:
「又五同法亦不得有成過失」者,此破唯立從六二緣六識轉義,眼等五識,與彼意識有同法性,謂從二緣而得生起。彼染汙意若無有者,與此相違,所謂俱生增上緣依,無別有故。
又眼等識,各具二緣,皆是識性。如是識性,並有眼等俱有別依,唯增上緣,非因緣等。此爲能喻,意識亦爾﹝藏文無此二句﹞,應有如是差別所依。阿賴耶識雖是意識俱生所依,然不應立爲此別依,是共依故﹝藏文無此句﹞,因緣性故。
但世親于其前文亦同解雲︰
又「五同法」故。所以者何?譬如眼等五識必有眼等五根爲俱有依,如是,意識亦應有俱有依。
[53] 見世親第二解「五同法」。
[54] 由此文中,能知玄奘善會世親前後兩文不同意。
[55] 如理《義演》雲︰
是逆配簡上﹝卷四﹞第二能變﹝說叁所依﹞中次第滅意﹝「等無間緣依」﹞,及「因緣依」等。即從後向前簡也。
[56] 「此」,意即「必有」。
[57]《攝論‧無性釋》卷一雲︰
經部所立色爲意識俱生別依﹝藏文無「經部所立色」句。與下文「余部所立胸中色物」合爲一,亦不出經部上座部名﹞,此不成就,不應道理。以就思擇﹝藏文作「ves par rtog pa」,即當此論「計度」,但《對法》卷二「叁分別」中「計度分別」,藏文則作「mvon par dpyod pa/」﹞、隨念分別,應一切時無分別故。由此道理,余部所立胸中色物﹝藏文作「sbiv la gnas pa”i gzugs/」﹞,意識別依,亦不成就。如所說過,恒隨逐故,譬如依止色根諸識。
[58] 即自性分別。
[59] 《大毗婆沙論》卷四十二雲︰
此中略有叁種分別︰一、自性分別,謂尋伺。二、隨念分別,謂意識相應念。叁、推度分別,謂意地不定慧。欲界五識身唯有一種自性分別,雖亦有念,而非隨念分別,不能憶念故;雖亦有慧,而非推度分別,不能推度故。
[60] 《略纂》卷一雲︰
「有相分別」若依《對法》﹝卷二﹞,攝叁分別中「自性」、「隨念」二。以五識無「自性」,自性體尋故﹝《瑜伽》卷五十六雲「生第二靜慮,或生上地。……由有尋有伺諸識種子隨逐無尋無伺叁摩地故,從彼起已,此得現前。又此起已,識現行時,複爲無尋無伺叁摩地種子之所隨逐。是故此地非是一向無尋、無伺。由彼有情于諸尋伺,以性離欲而離欲故。彼地雖名無尋無伺,此複現行,亦無過失」﹞。七分別中「任運分別」,即五識故。今此論中,「自性分別」即是「任運」,故說「有相」。
[61] 《雜集論述記》卷十一雲︰
七分別中,何故五識不名「有相」,名「任運」也?以五定隨境生,余識不爾。「有相」通有﹝「自性」、「隨念」﹞二行相。
又雲︰
「任運」通七識,余六﹝有相、無相、尋求、伺察、染汙、不染汙﹞唯第六。
[62] 本論卷七雲︰
然說五識有尋伺者,顯多由彼起,非說彼相應。《雜集》所言任運分別謂五識者,彼與《瑜伽》所說分別義各有異。彼說任運即是五識,《瑜伽》說此是五識俱分別意識相應尋伺。
[63] 「計」字,康平本作「許」。
[64] 道邑《義蘊》雲︰
今應難雲︰愛等與心定俱時起,同取于境。相應法故。如思、受等。
[65] 道邑《義蘊》雲︰
五根與識決定俱時。許同境故。如心、心所。
[66] 如理《義演》雲︰
如悉達太子納妻、生子,受五欲樂等是,今大乘不許。
[67] 「生」字,本論卷五無,爲《疏》增。
[68] 「彼」,謂胸中色物。
[69] 本論卷四中雲︰
依,謂一切有生滅法仗因托緣而得生住,諸所仗托,皆說爲依,如王與臣互相依等。若法決定、有境、爲主、令心、心所取自所緣,乃是所依,即內六處,余非有境、定、爲主故。此但如王,非如臣等。故諸聖教,唯心、心所名有所依,非色等法,無所緣故。
[70] 「不可」,二字疑倒置。
[71] 如理《義演》雲︰
即將增上義對俱有義,又將俱有義對所依,如是一一諸義相對互簡。
[72] 如本論《述記》言:
因雲六識中攝,言在「中攝」,不言六識攝,是一識攝故。喻如五識。此皆舉之。
[73] 道邑《義蘊》雲︰
此難法中,一分不相應等、一分假法,令實有也。
[74] 即以過去意識爲意。
[75] 《瑜伽》卷五十二雲:
問︰如世尊言「過去諸行爲緣生意,未來諸行爲緣生意。」過去未來諸行非有,何故世尊宣說彼行爲緣生意?若意亦緣非有事境而得生者,雲何不違微妙言說?如世尊言︰由二種緣,諸識得生。何等爲二?謂眼及色,如是廣說乃至意法。
答︰由能持諸五識身所不行義,故佛世尊假說名法。是故說言緣意及法,意識得生。
問︰何因緣故,知佛世尊有是密意?
答︰由彼意識亦緣去來識爲境界,世現可得,非彼境識,法處所攝。又有性者,安立有義,能持﹝藏文作「”dzin par byed pa」﹞有義。若無性者,安立無義,能持無義,故皆名法。由彼意識于有性義,若由此義而得安立,即以此義起識了別。于無性義,若由此義而得安立,即以此義起識了別。若于二種,不由二義起了別者,不應說意緣一切義,取﹝藏文作「”dzin pa」﹞一切義。設作是說,便應違害自悉彈多﹝梵文爲「siddhanta」;藏文爲「grub pa”i mtha”」;漢爲「宗」,或爲「教」﹞。
又不應言如其所有﹝藏文作「有性」﹞非有,亦爾是如理說。是故意識如去來事非實有境,緣彼爲境,由此故知意識亦緣非有爲境。複有廣大言論道理﹝藏文作「rigs pa brjod pa」﹞,由此證知有緣無識,謂如世尊微妙言說︰「若內、若外及二中間,都無有我。此我無性,非有爲攝,非無爲攝,其共相觀,非不緣彼境界而轉。此名第一言論道理。及﹝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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