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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唯識論疏翼 第叁冊 卷五 六、诤答有無出世末那▪P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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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《佛地論》說後得智若是法觀等流者,即是法觀[60]。

  

  若定爾者,八地以去不出無漏觀,彼位何時非法觀果?

  

  由此應說鄰近果者,如《佛地論》說法觀後得現前。若遠果者,即人觀後得現前。或八地以去無分別智自入人觀,彼果起人觀後得智,亦無妨[61]。然此中據初解鄰近果說,若約後義,即果全論。

  

  又此果有緣慮、不緣慮,不緣慮者即滅定,緣慮者可知。

  

  此第叁智緣何法境?

  

  于佛地時,「緣無垢識」等。即緣無垢第八淨識一切有爲,及真如,故言「等」。菩薩見、修道位,緣異熟識及真如故。

  

  問︰若許菩薩亦緣真如,即第七識一心之中雙緣真俗、有漏無漏,二境界失!

  

  答︰若在真見道,及一切緣真如無分別智,此第七識一向緣如,不緣第八,唯理觀故。其相見道及修道中後得智品平等性智,或緣第八,或亦緣似真如。其實,唯有爲,通緣有漏無漏爲境,由第六識引生別故。今此總言緣「異熟」等[62],等真如等,故以後得智不親緣真如,不名真俗雙行;至五地中,方合此難合,合令相應[63],故亦無妨。

  

  又解︰若在佛果,此平等智雙緣真俗;若在十地,唯緣異熟,未能緣如,無如前失。此,亦不然。十平等中,許緣真如,《佛地論》中第五卷說初地即得[64],故知因中亦緣真俗。

  

  前解爲勝。 

  

  或第八未「舍」名,得言緣賴耶,性未離故,故複言「等」。即是「識」字,及一「等」字,通在「無垢」及「異熟識」。

  

  此解難知。既無能藏,藏義應暫舍[65]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以上第叁隨別解中,第一別解叁位訖。

  

  【論文】

  

  五‧五七 補特伽羅我見起位,彼法我見亦必現前,我執必依法執而起,如夜迷杌等,方謂人等故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叁隨別解中,第二重料簡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二十九】

  

  問︰二執俱起,何故分位前後不同[66]?

  

  自下第二、重明前位[67]。文有其二,唯廣初二故。初、廣前人執[68]。廣初有二︰初、明二執寬狹,後、明用體同別。此初也。

  

  今顯初位必帶後位:以初短故,人我位必有法我,人我必依法我起故,人我是主宰、作者等用故,法我有自性勝用等故[69]。  即法我通,人我狹也。如人要迷杌,不知見杌等,方執爲人;迷杌爲先,後方人起。

  

  此中喻況,理有淺深。淺喻︰「謂人」是人執,「迷杌」是法執。深喻︰即「迷杌」是迷法空,「謂人」是起人執。法中,據迷理;人中,起事執[70]。

  

  問︰人中亦可言迷理,法中亦可起事執!

  

  答︰不然。人狹,法寬,以法爲本故。

  

  難淺喻雲︰若執是杌,即執人,可使執杌是法執;既言迷杌起于人,迷杌應非是法執!

  

  答︰不然,「迷」者,不了,不了杌時,似于法執,非謂執是實杌,方爲不了[71]。

  

  問︰若不了杌,與疑何別?

  

  答︰彼猶豫故,此決定故。決定迷杌,遂執是人,故是法執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

  五‧五八 我、法二見,用雖有別,而不相違,同依一慧。如眼識等體雖是一,而有了別青等多用,不相違故。此亦應然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一廣前人執中,第二明用體同別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二十九】

  

  問︰如何二執得俱起耶?

  

  下、顯體用同別。

  

  我、法用別,慧體是一,同一種生,無違于理。如一眼識緣青黃兩境,二行相生。然今此中,以兩境、兩行共許識,喻不共執心。然今所執,非是二境。無一心中,于二境起二行執故[72]。

  

  問︰若爾,前言疑于理,印于事,豈非二行、境耶?

  

  彼雖非執,行相別故[73],執則不然,以推求故,以堅著故,境、行別者,亦不俱起。今此不違,故許俱起,即是廣前初人執位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二重明前位或重料簡中,第一廣前人執訖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

  五‧五九 二乘有學聖道;滅定現在前時;頓悟菩薩于修道位;有學漸悟生空智果現在前時;皆唯起法執,我執已伏故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二重明前位或重料簡中,第二廣前法執位。于中有叁,第一總廣唯法執位中,又分二︰一、舉我執已伏諸位,二、舉我執已斷諸位。此即初中初也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二十九】

  

  此下、廣前法執位中有叁︰初、總廣一切唯法執位,次、更重诤八地以上,後、解法執染不染義。

  

  廣前第二法執位也。

  

  初位,必有此法執故,更不須釋。一切異生,理無疑滯,具有人執。

  

  「定姓二乘有學」起「聖道」、住「滅定」,二位現在前時,通見修道。除此,亦有人執。 

  

  「頓悟菩薩」除見道全,此依一心真見道說,一向法觀違法執故。若叁心觀,即初念時唯人觀故。「于修道位」、「生空智」,及此「果」,「果」即人空後得智及人空所引滅定也。 

  

  「有學」、「漸悟」菩薩一切位中,「生空智」及「二果現在前時」,即皆唯起此識法執,以此人執障人空智故。定姓二乘,聖道、滅定,頓漸菩薩生空智及果位,我執已伏;至金剛心方能斷故,唯有法執。頓漸菩薩,皆除見道法空智及果者,必無法執故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

  五‧六○ 二乘無學,及此漸悟法空智果不現前時,亦唯起法執,我執已斷故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一總廣唯法執位中,第二舉我執已斷諸位。

  

  【述記‧卷二十九】

  

  然唯起法執中,定姓二乘無學,及此漸悟,如何?

  

  明此二種人也。謂此定姓「二乘無學」全,及此「漸悟」菩薩一切位中,「法空智」及「果」「不現前時」。若住散、定心,有漏、無漏心,皆唯起法執,我執已斷故。

  

  漸悟即除見道全[74],及修道中法空智及果現在前位,此位,法執定不行故。余位,非所除,皆有法執也。然此一切──若是漸悟、有學、無學、頓悟八地以去──大勢相似[75]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以上第二廣前法執位中,第一廣一切唯法執位訖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

  五‧六一 八地以上,一切菩薩所有我執皆永不行,或已永斷,或永伏故。法空智果不現前時,猶起法執,不相違故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二廣前法執位中,第二更诤八地以上。于中有叁︰一、或起法執,二、引《深密》證,叁、現行非種。此即初文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二十九】

  

  七地以前有漏心間,不同八地。

  

  自下第二、故重诤之。

  

  重诤八地以上叁地。

  

  彼位人我執,皆永不行。不行有二︰無學、漸悟,彼已永斷,名爲不行。有學、漸悟及頓悟菩薩,此位永伏,名爲不行,即是第八舍其名也,能緣不行故。此叁地法空智不現前,起人觀時,猶起法執,不相違故,細執不障粗觀起故。若不然者,即應起法觀,唯無漏相續,無有漏心隔,以此爲證[76]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

  五‧六二 如契經說:八地以上,一切煩惱不複現行,唯有所依所知障在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二更重诤八地以上中,第二引《深密》證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二十九】

  

  八地以去,若彼許起第六意識有漏心者,何故人執彼位不行?

  

  人執不障有漏心故。設未永斷彼人執種,但是永伏,故知無漏心常起人法觀。

  

  此以何爲證?

  

  如《解深密經》──當七十八「二障叁處過也[77]」:八地以上,一切煩惱不複現行,唯有所依所知障在。此經文也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

  五‧六叁 此所知障,是現非種,不爾,煩惱亦應在故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二更重诤八地以上中,第叁現行非種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二十九】

  

  八地以去所有法執,是現行,非種子。此,非第六識中法執現種,說彼地地皆能斷故。

  

  若謂彼說第七惑,余識中法執種子,非有現行,現行所知障,此位無故者,即煩惱種子亦應言在。十地之中,未斷第七及余修道煩惱種故,應言此位煩惱、所知,二障俱在,何故唯言「所知障在」?若言第六識可起現行法執,故言法爲依者[78],此與何法爲所依也?

  

  第六非所依,第七是所依。

  

  又若許第六起此染心,何故不起煩惱人執?何法爲障令不生耶?不見余時第六意識唯有法執,經于一切時都無人執故。

  

  然上重诤初及第二位,不言平等性位者,彼易了故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以上第二廣前法執位中,第二更重诤八地以上訖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

  五‧六四 法執俱意,于二乘等雖名不染,于諸菩薩亦名爲染,障彼智故,由此,亦名有覆無記;于二乘等說名無覆,不障彼智故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二廣法執位中,第叁解法執染不染義。于中有叁︰一、二乘非染,二、四無記何攝,叁、舉喻以明。此即初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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