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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唯識論疏翼 第二冊 卷四 十叁、廣分別十八相應心所▪P2

  ..續本文上一頁第二解此識俱。于中分二,第一顯有中,又分爲二︰一、總顯十五俱,二、我見與慧別。此即初中初文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二十八】

  

  下、解此識俱中:初、顯有,後、辨無。此顯有也。

  

  此有十五︰前九、五隨、別境中慧。以是見故,得成十五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四‧叁七九 我見雖是別境慧攝,而五十一心所法中,義有差別,故開爲二。

  

  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一顯有中,第二我見與慧別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二十八】

  

  問︰豈二慧得俱也?

  

  我見即是別境所攝。五十一心所中,義別說爲二︰一、慧是別境,通叁性、九地故。二、見唯染汙,通九地等故。既有寬狹,別說不同,故開爲二。如不以見即慧體,故別說見,今亦不以慧即見,故別說慧也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以上第二解此識俱中,第一顯有訖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四‧叁八○ 何緣此意,無余心所?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第二解此識俱中,第二辨無。于中分二︰一、總問無由,二、別答無余。此即初文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二十八】

  

  下、顯無也。

  

  雖知更加五隨煩惱與此俱起,不知何緣無余心所?

  

  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四‧叁八一 謂忿等十,行相粗動,此識審細,故非彼俱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二辨無中,第二別答無余。于中分五︰一、簡忿等十,二、簡二不善,叁、簡散亂,四、簡不正知,五、余所例前。此即初文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二十八】

  

  且從染答。

  

  前根本中無余六[38]者,五師皆同,下不別說。

  

  又上已說無有根本,諸師同故[39]。此論[40]但明五十一心所,故不明邪欲及邪勝解。且二十隨忿等,初十皆解唯粗,此識審細,故無彼十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四‧叁八二 無慚、無愧,唯是不善。此無記故,非彼相應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第二別答無余中,第二簡二不善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二十八】

  

  彼唯不善,此有覆故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四‧叁八叁 散亂,令心馳流外境。此恒內執一類境生,不外馳流,故彼非有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第二別答無余中,第叁簡散亂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二十八】

  

  散亂若別有體?無體[41]?

  

  「令心馳流外境」上轉,緣外方起;此緣內審,故無散亂。此師意存別有體也[42]。

  

  下論說言若別境中定爲體[43]者,是假,不遍,余者說遍[44]。

  

  然今此師設別有體,以緣外起,或間斷故,不遍一切染。此識中無︰一、「恒」故,二、「內執」故,叁、「一類境生」故,「不外馳流」,故無散亂。

  

  【論文】

  四‧叁八四 不正知者,謂起外門身、語、意行,違越軌則。此唯內執,故非彼俱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第二別答無余中,第四簡不正知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二十八】

  

  此數,設是別境慧分,或是癡分,多「起外門身語意」業。緣外染汙,叁種業生,違越軌則,叁界皆然;並越善故,名違軌則。彼緣外生,此唯緣內,故彼無也,亦非是遍,緣由無故。

  

  且如二十二隨煩惱中,忿等十四[45],如文說無。別境五法,及隨惑中忘念、邪欲、邪勝解叁,何故此中不說隨叁亦非遍也?

  

  答︰隨中叁,即是別境之中叁分,故此不說[46]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

  四‧叁八五 無余心所,義如前說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第二別答無余中,第五余所例前。

  

  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二十八】

  

  此例與上第一師同。

  

  若遠,例于上第八識同[47],故不別說。根本四惑,如前[48]共說。然忘念一,縱是癡分,以其行相與別境中念分無別,故不說有。不正知設慧分,亦是癡分;散亂別體者,與定慧行相別,恐謂亦俱,故今別說。又以不正知行相增強,既許有慧,恐亦許有,故爲簡之。

  

  忘念、邪欲、邪解,由前理故,亦非遍數,別境少分,故此不說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以上第二別诤中,第一師重解「余」字爲「觸等」之余訖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四‧叁八六 有義:應說六隨煩惱,遍與一切染心相應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第二別诤中,第二師重解「余」字爲「觸等」之余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二十八】

  

  文亦有二︰初、出遍隨,後、此識俱。初中有四,並准于前[49]。此標宗也。

  

  立彼六種隨惑遍諸染心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四‧叁八七 《瑜伽論》說:不信、懈怠、放逸、忘念、散亂、惡慧,一切染心皆相應故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二師重解「余」字,第一泛出遍染汙隨中,第二引證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二十八】

  

  下、引證也。

  

  五十五說「不信」等[50],至「皆相應」[51]故,名有六也。此師意說一切染心,此之六種皆相應故。不信、懈怠、放逸叁種引相不違,如前師說實染心。忘念等叁,前來未解,故今應釋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四‧叁八八 忘念、散亂、惡慧若無,心必不能起諸煩惱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第二師重解「余」字,第一泛出遍染汙隨中,第叁立理。于中分叁︰一、總立後叁遍,二、別立忘念惡慧遍,叁、別立散亂遍。此即初也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二十八】

  

  下、立理也。

  

  忘念、散亂、惡慧,叁法若無,心必不能起諸煩惱,無此叁故,如善心等。以忘念、惡慧,是癡等攝,散亂別有,故遍染心,如何要有忘念等叁?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四‧叁八九 要緣曾受境界種類,發起忘念及邪簡擇,方起貪等諸煩惱故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第叁立理中,第二別立忘念惡慧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二十八】

  

  起諸煩惱者,要緣先時「曾受」之境。諸已得者,或雖未曾受,是「曾受」之境種類,「發起忘念及邪簡擇」,故有忘念及不正知。失正念故,邪簡擇故,起染汙心。如緣滅道,起邪見等,或聞未來有殊勝樂,如天上樂等,皆先聞名,而起邪見及貪等,故無始曾得之境界也。或撥無滅谛等,撥先曾受所聞之境種類名故,非撥彼體,親不證故,但親撥彼類名故,如他界緣惑[52],皆緣名生,緣自心相。故染汙時,定有此二。

  

  問曰︰染心皆有慧,五識應有執!以有慧故。

  

  答曰︰五識定無深推求故,雖有不正知,無五見中我見,故無執也。法我、人我,皆我見故。又此癡分,故遍染心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四‧叁九○ 煩惱起時,心必流蕩,皆由于境起散亂故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第叁立理中,第叁別立散亂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二十八】

  

  又緣于內,如何起散亂?

  

  誰謂不起?如何名散亂?煩惱起時,心必馳流,于境縱蕩,非如善位。此何爲也?皆由于境,趣散亂故,方流蕩也。諸論解散亂,皆言「不寂」,不寂者,「流蕩[53]」之義,與此理同。故此叁法,遍諸染心,無無此叁,而成染者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

  以上第二師重解「余」字,第一泛出遍染隨中,第叁立理訖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四‧叁九一 惛沈、掉舉,行相互違,非諸染心皆能遍起。

  

  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第二師重解「余」字,第一泛出遍染隨中,第四會違。于中分叁︰一、會無沈掉,二、會無忘念,叁、會說十遍。此即初文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二十八】

  

  何故無惛沈、掉舉二法?

  

  下、會違也。

  

  釋無惛沈、掉舉所以。行相相違,起一,無一,非諸染汙心皆能遍起。掉舉外相高生,惛沈內相下起[54]。

  

  

  

  【論文】

  四‧叁九二 論說:五法遍染心者,解通粗、細;違唯善法;純隨煩惱,通二性故。

  

  

  

  【疏翼】

  第四會違中,第二會無忘念。即會《對法》五遍染。

  

  

  

  【述記‧卷二十八】

  

  若爾,何故《對法》等說五爲遍也?

  

  彼論言「遍」,遍于四義︰

  

  一者、「通粗、細」:簡忿等十,唯粗事故。

  

  二者、「唯違善法」:即明「不信」翻信,「懈怠」翻精進,「惛沈」翻輕安,「掉舉」返[55]舍,「放逸」翻不放逸來;即簡「散亂」從定數來。設別有體,所障之定通叁性故,不唯違善。「忘念」、「惡慧」「邪欲」、「勝解」[56],隨彼所翻,理亦應然。並翻別境之數來故。

  

  叁者、「純隨煩惱」者,簡根本惑,及不定四。彼[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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