..續本文上一頁57]亦通名隨煩惱故[58]。貪等,唯違善中無貪等,然非「純隨」,故今簡也。
四、「通二性」者,簡無慚、愧。
由斯四義,故《對法》說五遍染心,非但染心,即皆有也。
【論文】
四‧叁九叁 說十遍言,義如前說。
【疏翼】
第四會違中,第叁會十遍。
【述記‧卷二十八】
何義說十?
如初家[59]說遍[60]二義故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二師重解「余」字爲「觸等」之余中,第一泛出遍染隨訖。
【論文】
四‧叁九四 然此意俱心所十九,謂前九法、六隨煩惱,並念、定、慧,及加惛沈。
【疏翼】
第二師重解「余」字爲「觸等」之余中,第二解此識俱。于中有二,第一顯有中,又分二︰一、總顯有,二、別顯有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記‧卷二十八】
下、此識俱。
申正義也。初、顯有,後、辨無。
此相應法,心所十九︰前九、六隨,如文可解。並別境中念、定、慧叁,及加惛沈。
【論文】
四‧叁九五 此別說念,准前慧釋。
【疏翼】
第一顯有中,第二別顯有。于中有叁︰一、說念所以,二、說定所以,叁、說惛沈所以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記‧卷二十八】
此、別說念。如次前師說慧所以,即我見故[61]。此中忘念,即念數故,此不正知,亦即慧故,義說爲二。邪簡擇故,名爲「惡慧」,執我故,名「我見」,或是癡分,即非我見。或可義別,說之爲二。能發惡業者,是第六識五識中語,非約第七[62]。故此識俱,有不正知。如前慧說,更不簡之。
【論文】
四‧叁九六 並有定者,專注一類,所執我境,曾不舍故。
【疏翼】
第二別顯有中,第二說定所以。
【述記‧卷二十八】
何意有定?
「專注一類,所執我境」,不暫舍故。如于忘念緣曾受境,此緣一物,故有定也。不同前師[63],彼無念故,緣新新現境,故亦無定。此中有亡,所存別故[64]。
【論文】
四‧叁九七 加惛沈者,謂此識俱,無明尤重,心惛沈故。
【疏翼】
第二別顯有中,第叁說惛沈所以。
【述記‧卷二十八】
無明重故,內迷執故,不外追故,故有惛沈,應可知也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二解此識俱中,第一顯有訖。
【論文】
四‧叁九八 無掉舉者,此相違故。
【疏翼】
第二解此識俱中,第二辨無。于中分二︰一、辨無掉舉,二、辨無所余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記‧卷二十八】
下、顯無也。
此與惛沈性相違故,不可雙起。
【論文】
四‧叁九九 無余心所,如上應知。
【疏翼】
第二辨無中,第二辨無所余。
【述記‧卷二十八】
無別境欲及勝解二,及染中邪欲、勝解、忿等前十二,並不定四,如前第一、第二師[65]說。互有無者,此略說之,余如上說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二別诤中,第二師重解「余」字爲「觸等」之余訖。
【論文】
四‧四○○ 有義複說:十隨煩惱,遍與一切染心相應。
【疏翼】
第二別诤中,第叁師重解「余」字爲「觸等」之余。于中分二︰一、泛出遍染隨,二、解此識俱。初中亦四︰一、標宗,二、引證,叁、立理,四、會違。此即初中初文。
【述記‧卷二十八】
此下、第叁師說有十遍[66],文段准前。此標宗也。
【論文】
四‧四○一 《瑜伽論》說:放逸、掉舉、惛沈、不信、懈怠、邪欲、邪勝解、邪念、散亂、不正知,此十,一切染汙心起,通一切處,叁界系故。
【疏翼】
第叁師重解「余」字,第一泛出遍染隨中,第二引證。
【述記‧卷二十八】
下、引證也。
五十八卷說:有惛、掉、不信、懈怠、放逸五種,同第一師[67];有忘念、惡慧、散亂叁種,同第二[68]說。
【論文】
四‧四○二 若無邪欲、邪勝解時,心必不能起諸煩惱。
【疏翼】
第叁師重解「余」字,第一泛出遍染隨中,第叁立理。于中有二︰一、遍簡欲解,二、遍染所以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記‧卷二十八】
加欲、勝解,故偏簡也。
下、立理也。
「若無邪欲、勝解」,必不起煩惱。此即總言染心有也。
【論文】
四‧四○叁 于所受境,要樂合離、印持事相,方起貪等諸煩惱故。
【疏翼】
第叁立理中,第二遍染所以。
【述記‧卷二十八】
有何所以?
不問何世、有爲、無爲,法順己者,要樂合故;法違己者,要樂離故。先,或起貪;後、或起恚;若是不愛、不憎之境,有處中欲,即是不合不離之欲,此中所攝。
又未有于境不樂合離,起煩惱者,邪見緣滅,必是離欲。戒[69]見取等,即是合欲。若于境界不樂合離,及不印持,即無煩惱。無煩惱時,可無邪欲及邪勝解,由此二種非遍行故。故染汙心,要定有欲。于所受境要必印持,印持事相,無染心起不印持者。既要欲樂及印持故,方起貪等,是故此二,染心非無,即證十有。余證有,如前說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叁師重解「余」字,第一泛出遍染隨中,第叁立理訖。
【論文】
四‧四○四 諸疑理者,于色等事,必無猶豫,故疑相應,亦有勝解。
【疏翼】
第叁師重解「余」字,第一泛出遍染隨中,第四會違。于中分四︰一、會疑理無勝解違,二、辨疑事非煩惱,叁、會余論不說二遍違,四、會無余忘念等違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記‧卷二十八】
問︰如疑谛理等,豈有印持耶?
下、會違也。
「諸疑理者」,此念之時,于苦等事必無猶豫,即一心緣事、理二境,于理可疑,于事必印,無有獨緣理,不于事印故。如薩婆多十遍行中,勝解、疑,心如何俱耶?即此理證。彼宗說是遍行故[70],今者大乘于事生疑,此念決定。除此疑事,不于余境生決印故,勝解之數,非遍行攝。于理疑,是煩惱,于事中必印持──謂此苦事生其印可,苦理有無方生疑故。故疑相應,定有勝解[71]。
問︰印是定,疑不定,相違得俱起;見是決,疑不決,相返得俱生?
答︰疑時解用劣,相返得俱生;疑見行俱增,相違不並起。
問︰事決,理猶豫;疑、解,二俱生;事決、不生疑,所緣應不一!如何得說同一所緣?
答︰據二行相增,事決,無疑相;論其體同取,理疑,亦解生。
【論文】
四‧四○五 于所緣事亦猶豫者,非煩惱疑,如疑人杌。
【疏翼】
第四會違中,第二辨疑事非煩惱。
【述記‧卷二十八】
問︰若于理疑,必于事印。若于事疑,則無所印。此印相應,便無邪解。邪解之法,不遍染也!若于事中獨生疑者,此是苦事?此非苦事?不迷理生疑者,此非煩惱。如疑于杌,爲人?非人?是異熟生、無記心攝,非染汙心[72]。若是染心,必有邪欲。故此心中,無邪勝解。勝解,非是遍行法故。
問︰耽染名貪,理事俱貪;「猶豫」名疑,理事俱疑?
答︰此不然。疑行猛利,于事名疑;貪行相通,境該理、事。
問︰于理生猶豫,事中即決定;于事生猶豫,理中決定耶?
答︰理,是事之理;疑理,事決定。
問︰亦可事,是理之事;疑事,理必定?
答︰事可現知,理難曉。若于理疑,事必印;非迷于事,理可知。故迷理時,理不印,如迷人時,必迷法,自有迷法,不迷人。不可迷人,必迷法;便令迷法,定迷人。《瑜伽》五十八等說疑于五事,謂他世等[73]者,此約事于理疑,非但迷世。緣他事時,亦迷彼理,非不迷彼理,但迷他世事。若此迷時,一心于現事,必生印可故。
【論文】
四‧四○六 余處不說此二遍者,緣非愛事,疑相應心──邪欲、勝解──非粗顯故。
【疏翼】
第四會違中,第叁會余論不說二遍違。
【述記‧卷二十八】
問︰欲解遍染心,論文[74]何不說?
余論不說此二遍者,由此二體,雖遍染心,若「緣非愛事」情,則不欲此事。疑于理時,不印于理。…
《成唯識論疏翼 第二冊 卷四 十叁、廣分別十八相應心所》全文未完,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