..續本文上一頁非難中,第二、違教。
【述記‧卷二十六】
若即見種,五根「應識蘊攝」,「若相分種」,五根「應外處攝」?
五根非識蘊攝,即五十七「二十二根」中[29],及五十四雲:色蘊攝「十界、處[30]全」故等。
「相分種」者,應外處攝,如五十五等解心、心所所依中,五根內處攝故[31]。即設許識色異種,而爲此難,故不同前一種子難。
又五十六,界四句中雲:如眼非界,……如是「一切內界」,「亦爾」等[32],如前已說[33]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一申十難中,第二、二種俱非難訖。
【論文】
四‧一八一 又若五根即五識種,五根應是五識因緣,不應說爲增上緣攝。
【疏翼】
第一申十難中,第叁、四緣相違難。
【述記‧卷二十六】
自下第叁、四緣相違難。
「不應說爲增上緣」者,以識種子望于現識,是因緣性。種子既即根,根望于識,應非增上緣故,如《瑜伽》第叁[34]、第五十二[35]、《對法》第五等[36]說。
【論文】
四‧一八二 又鼻、舌根,即二識種,則應鼻、舌,唯欲界系,或應二識,通色界系。許,便俱與聖教相違。
【疏翼】
第一申十難中、第四、根識系異難。于中分二︰一、欲界色界難,二、二地五地難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記‧卷二十六】
自下第四、根識系異難。
《對法》第四雲︰謂四界、二處全,及余一分,是欲界系。四界者,謂香、味、鼻、舌識。色界系中,除前四界,余一分,色界系。[37]五十六雲︰四,唯欲界系[38];十一,唯欲、色二界系[39]。故知鼻、舌根,色界亦有。若識種即根,根應唯欲界系;或應二識,通色界系。識種即根,彼有根故,明有現識。翻返二許,俱與教違。
【論文】
四‧一八叁 眼、耳、身根,即叁識種,二地、五地爲難亦然。
【疏翼】
第四、根識系異難中,第二、二地五地難。
【述記‧卷二十六】
以眼、耳、身根,即叁識種子,叁識通二地、叁根通五地[40],相望爲難,亦如前二。五十六雲「幾唯欲界系[41]」、「幾唯欲、色界系[42]」等文是。又五十六次下文──有上地無尋伺,起眼識等難是[43]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一申十難中,第四、根識系異難訖。
【論文】
四‧一八四 又五識種既通善、惡,應五色根非唯無記。
【疏翼】
第一申十難中,第五、根通叁性難。
【述記‧卷二十六】
自下第五、根通叁性難。
因種隨現,既通善惡,眼等亦應非唯無記!種若唯無記,即五識體,應不能感果!
《對法》第四等雲︰八界、八處全,余一分,是無記。八界者,謂五色根、香、味、觸界處。[44]余通善惡,故言「一分」。種隨現攝,故通善惡,此是共許。
【論文】
四‧一八五 又五識種,無執受攝,五根亦應非有執受。
【疏翼】
第一申十難中,第六、根無執受難。
【述記‧卷二十六】
自下第六、根無執受難。
執爲自體,能生覺受,名爲「執受」,種子即非,不爾,便違種名執受[45]。五識種是無執受,五根應非有執受攝,根即種故。
五十六說︰「幾執受?非執受?答︰五、是執受。」五種一分,非執受[46],故與此相違。
【論文】
四‧一八六 又五色根若五識種,應意識種即是末那,彼以五根爲同法故。
【疏翼】
第一申十難中,第七、五七不齊難。
【述記‧卷二十六】
自下第七、五七不齊難。
若五根五識種,第六根應意識種!《攝論》第一,以五色根爲同法故[47]。第六有別根,五識亦應有根;五識既以種子爲根,意識應爾,何須別立?若立六識有現根者,五爲同法,例亦應然!
【論文】
四‧一八七 又《瑜伽論》說:眼等識皆具叁依,若五色根即五識種,依但應二。
【疏翼】
第一申十難中,第八、叁依缺一難。
【述記‧卷二十六】
如《瑜伽》第一等說:六識皆有叁依,謂因緣依等[48]。汝之五識,「依但應二」。以種子爲俱有依故,與因緣根無別體故,「依但應二」!
【論文】
四‧一八八 又諸聖教說:眼等根皆通現種,執唯是種,便與一切聖教相違。
【疏翼】
第一申十難中,第九、諸根唯種子難。
【述記‧卷二十六】
第九、諸根唯種子難。
如《對法》第一等說:眼界者,謂曾現見,及此種子積集異熟[49]等。若五色根,即是種子,何容更言「及此種子」,乃至識界亦言現種[50]?若謂五根唯種子者,則違如是一切聖教,諸識亦應唯種子妨!此等皆有無量教文,不能煩引,皆爲比量,不能具作之。一一皆應出其理教,此中引教,粗略而已。
【論文】
四‧一八九 有避如前所說過難,朋附彼執,複轉救言:異熟識中,能感五識增上業種,名五色根,非作因緣,生五識種。妙符二頌,善順《瑜伽》。
【疏翼】
第一申十難中,第十、假爲他救難。于中有二︰一、敘救難本宗,二、分別破救義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記‧卷二十六】
自下第十、假爲他救難。于中有十:初、敘救:上、難本宗,下、難救義。此申難也。
護法假朋《二十唯識》等文爲本,避前來過,設轉救之︰眼等五根,非識種子,感識業種,即是五根。故一、無諸種雜,二、無識蘊雜,叁、非外處雜,四、無因緣雜,五、無缺叁依失,六、無根唯種失[51]。隨下諸解,一一疏條無雜過也。
「妙符二頌」,稍釋可知;「善順《瑜伽》」,無前說過。
【論文】
四‧一九○ 彼有虛言,都無實義,應五色根,非無記故。
【疏翼】
第十假爲他救難中,第二、分別破救義。于中合十破爲五段︰一、第一破﹝即「根唯無記失」﹞,二、第二叁四破﹝即「聲意二業無執受失」、「根通色行二蘊失」,及「根非內處失」﹞,叁、第五破﹝即「叁根非五地失」﹞,四、第六七八破﹝即「意業即末那失」、「眼等無現失」,及「眼等非色根失」﹞,五、第九十破﹝即「恒業所感失」,及「善等五識無根失」﹞。此即初破。
【述記‧卷二十六】
下、安慧破十難。
第一、此說不然,業通善、惡性,根唯無記失。
【論文】
四‧一九一 又彼應非唯有執受,唯色蘊攝,唯內處故。
【疏翼】
第二分別破救義中,第二、第二叁四破。
【述記‧卷二十六】
第二、依身業,色可有執受,聲、意二業無執受失。
第叁、由業通身、語、意叁故,根通色、行二蘊失。
第四、業通色、聲、法,意業法處攝故,根非唯內處失。
【論文】
四‧一九二 鼻、舌唯應欲界系故,叁根不應五地系故。
【疏翼】
第二分別破救義中,第叁、第五破。
【述記‧卷二十六】
第五、鼻、舌唯欲失,叁根非五地失。
鼻、舌識業,唯欲界系,眼、耳、身識業唯通二地故。此二、叁識,返難亦然,略而不述[52]。
【論文】
四‧一九叁 感意識業,應末那故,眼等不應通現、種故,又應眼等,非色根故。
【疏翼】
第二分別破救義中,第四、第六七八破。
【述記‧卷二十六】
七[53]以五根爲同法故,應同五識,體即業種!
第六、意業即末那失。
第七、眼等無現失。
第八、業是色、聲、思,眼等應非色根失,體是色、聲、意所攝故。
【論文】
四‧一九四 又若五識皆業所感,則應一向無記性攝;善等五識既非業感,應無眼等爲俱有依;故彼所言非爲善救。
【疏翼】
第二分別破救義中,第五、第九十破。
【述記‧卷二十六】
第九、五識唯無記,恒業所感失。
彼複若言:根雖是業種,此業未熟,是故五識非唯無記者,第十、善等五識既非業感,應無眼等爲俱有依。如色、聲等。
此上,別破第二師說。
然護法假爲此救[54],故下正義,護法所說。即今西方正法藏等解此文雲︰護法菩薩業招眼等五色根,勝…
《成唯識論疏翼 第二冊 卷四 八、廣俱有依》全文未完,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