..续本文上一页非难中,第二、违教。
【述记‧卷二十六】
若即见种,五根「应识蕴摄」,「若相分种」,五根「应外处摄」?
五根非识蕴摄,即五十七「二十二根」中[29],及五十四云:色蕴摄「十界、处[30]全」故等。
「相分种」者,应外处摄,如五十五等解心、心所所依中,五根内处摄故[31]。即设许识色异种,而为此难,故不同前一种子难。
又五十六,界四句中云:如眼非界,……如是「一切内界」,「亦尔」等[32],如前已说[33]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一申十难中,第二、二种俱非难讫。
【论文】
四‧一八一 又若五根即五识种,五根应是五识因缘,不应说为增上缘摄。
【疏翼】
第一申十难中,第三、四缘相违难。
【述记‧卷二十六】
自下第三、四缘相违难。
「不应说为增上缘」者,以识种子望于现识,是因缘性。种子既即根,根望于识,应非增上缘故,如《瑜伽》第三[34]、第五十二[35]、《对法》第五等[36]说。
【论文】
四‧一八二 又鼻、舌根,即二识种,则应鼻、舌,唯欲界系,或应二识,通色界系。许,便俱与圣教相违。
【疏翼】
第一申十难中、第四、根识系异难。于中分二︰一、欲界色界难,二、二地五地难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记‧卷二十六】
自下第四、根识系异难。
《对法》第四云︰谓四界、二处全,及余一分,是欲界系。四界者,谓香、味、鼻、舌识。色界系中,除前四界,余一分,色界系。[37]五十六云︰四,唯欲界系[38];十一,唯欲、色二界系[39]。故知鼻、舌根,色界亦有。若识种即根,根应唯欲界系;或应二识,通色界系。识种即根,彼有根故,明有现识。翻返二许,俱与教违。
【论文】
四‧一八三 眼、耳、身根,即三识种,二地、五地为难亦然。
【疏翼】
第四、根识系异难中,第二、二地五地难。
【述记‧卷二十六】
以眼、耳、身根,即三识种子,三识通二地、三根通五地[40],相望为难,亦如前二。五十六云「几唯欲界系[41]」、「几唯欲、色界系[42]」等文是。又五十六次下文──有上地无寻伺,起眼识等难是[43]。
【疏翼】
以上第一申十难中,第四、根识系异难讫。
【论文】
四‧一八四 又五识种既通善、恶,应五色根非唯无记。
【疏翼】
第一申十难中,第五、根通三性难。
【述记‧卷二十六】
自下第五、根通三性难。
因种随现,既通善恶,眼等亦应非唯无记!种若唯无记,即五识体,应不能感果!
《对法》第四等云︰八界、八处全,余一分,是无记。八界者,谓五色根、香、味、触界处。[44]余通善恶,故言「一分」。种随现摄,故通善恶,此是共许。
【论文】
四‧一八五 又五识种,无执受摄,五根亦应非有执受。
【疏翼】
第一申十难中,第六、根无执受难。
【述记‧卷二十六】
自下第六、根无执受难。
执为自体,能生觉受,名为「执受」,种子即非,不尔,便违种名执受[45]。五识种是无执受,五根应非有执受摄,根即种故。
五十六说︰「几执受?非执受?答︰五、是执受。」五种一分,非执受[46],故与此相违。
【论文】
四‧一八六 又五色根若五识种,应意识种即是末那,彼以五根为同法故。
【疏翼】
第一申十难中,第七、五七不齐难。
【述记‧卷二十六】
自下第七、五七不齐难。
若五根五识种,第六根应意识种!《摄论》第一,以五色根为同法故[47]。第六有别根,五识亦应有根;五识既以种子为根,意识应尔,何须别立?若立六识有现根者,五为同法,例亦应然!
【论文】
四‧一八七 又《瑜伽论》说:眼等识皆具三依,若五色根即五识种,依但应二。
【疏翼】
第一申十难中,第八、三依缺一难。
【述记‧卷二十六】
如《瑜伽》第一等说:六识皆有三依,谓因缘依等[48]。汝之五识,「依但应二」。以种子为俱有依故,与因缘根无别体故,「依但应二」!
【论文】
四‧一八八 又诸圣教说:眼等根皆通现种,执唯是种,便与一切圣教相违。
【疏翼】
第一申十难中,第九、诸根唯种子难。
【述记‧卷二十六】
第九、诸根唯种子难。
如《对法》第一等说:眼界者,谓曾现见,及此种子积集异熟[49]等。若五色根,即是种子,何容更言「及此种子」,乃至识界亦言现种[50]?若谓五根唯种子者,则违如是一切圣教,诸识亦应唯种子妨!此等皆有无量教文,不能烦引,皆为比量,不能具作之。一一皆应出其理教,此中引教,粗略而已。
【论文】
四‧一八九 有避如前所说过难,朋附彼执,复转救言:异熟识中,能感五识增上业种,名五色根,非作因缘,生五识种。妙符二颂,善顺《瑜伽》。
【疏翼】
第一申十难中,第十、假为他救难。于中有二︰一、叙救难本宗,二、分别破救义。此即初文。
【述记‧卷二十六】
自下第十、假为他救难。于中有十:初、叙救:上、难本宗,下、难救义。此申难也。
护法假朋《二十唯识》等文为本,避前来过,设转救之︰眼等五根,非识种子,感识业种,即是五根。故一、无诸种杂,二、无识蕴杂,三、非外处杂,四、无因缘杂,五、无缺三依失,六、无根唯种失[51]。随下诸解,一一疏条无杂过也。
「妙符二颂」,稍释可知;「善顺《瑜伽》」,无前说过。
【论文】
四‧一九○ 彼有虚言,都无实义,应五色根,非无记故。
【疏翼】
第十假为他救难中,第二、分别破救义。于中合十破为五段︰一、第一破﹝即「根唯无记失」﹞,二、第二三四破﹝即「声意二业无执受失」、「根通色行二蕴失」,及「根非内处失」﹞,三、第五破﹝即「三根非五地失」﹞,四、第六七八破﹝即「意业即末那失」、「眼等无现失」,及「眼等非色根失」﹞,五、第九十破﹝即「恒业所感失」,及「善等五识无根失」﹞。此即初破。
【述记‧卷二十六】
下、安慧破十难。
第一、此说不然,业通善、恶性,根唯无记失。
【论文】
四‧一九一 又彼应非唯有执受,唯色蕴摄,唯内处故。
【疏翼】
第二分别破救义中,第二、第二三四破。
【述记‧卷二十六】
第二、依身业,色可有执受,声、意二业无执受失。
第三、由业通身、语、意三故,根通色、行二蕴失。
第四、业通色、声、法,意业法处摄故,根非唯内处失。
【论文】
四‧一九二 鼻、舌唯应欲界系故,三根不应五地系故。
【疏翼】
第二分别破救义中,第三、第五破。
【述记‧卷二十六】
第五、鼻、舌唯欲失,三根非五地失。
鼻、舌识业,唯欲界系,眼、耳、身识业唯通二地故。此二、三识,返难亦然,略而不述[52]。
【论文】
四‧一九三 感意识业,应末那故,眼等不应通现、种故,又应眼等,非色根故。
【疏翼】
第二分别破救义中,第四、第六七八破。
【述记‧卷二十六】
七[53]以五根为同法故,应同五识,体即业种!
第六、意业即末那失。
第七、眼等无现失。
第八、业是色、声、思,眼等应非色根失,体是色、声、意所摄故。
【论文】
四‧一九四 又若五识皆业所感,则应一向无记性摄;善等五识既非业感,应无眼等为俱有依;故彼所言非为善救。
【疏翼】
第二分别破救义中,第五、第九十破。
【述记‧卷二十六】
第九、五识唯无记,恒业所感失。
彼复若言:根虽是业种,此业未熟,是故五识非唯无记者,第十、善等五识既非业感,应无眼等为俱有依。如色、声等。
此上,别破第二师说。
然护法假为此救[54],故下正义,护法所说。即今西方正法藏等解此文云︰护法菩萨业招眼等五色根,胜…
《成唯识论疏翼 第二冊 卷四 八、广俱有依》全文未完,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…